董 宁
(河南警察学院 侦查系,河南 郑州 450046)
作案人性格来源的犯罪学思考
董 宁
(河南警察学院 侦查系,河南 郑州 450046)
作案人性格分析是现场重建的工作内容之一。性格的形成是长时间诸多因素共同作用的产物。对作案人性格形成产生影响的因素包括家庭因素(原生家庭、婚姻关系产生的新家庭)、受教育因素、工作因素及其它因素。其中,原生家庭中家庭成员个体特征、家庭成员关系、家族行为准则;个体婚姻关系中配偶性格、配偶原生家庭、子女、配偶关系;个体的教育经历中学历、学校文化、个体兴趣爱好;个体成长中社会历史氛围、地方文化、职业、个体生活中经历的特殊人或事件等,均会成为作案人个体性格的来源。
作案人;性格;原生家庭;配偶;教育
犯罪现场重建的工作内容之一是依据现场的痕迹物证信息重塑作案人在案发现场的行为,再进而刻画作案人的性格特点。性格外化为具体的行为,行为又全面的反映作案人的性格特点。性格与行为的关系千丝万缕。试图从行为中捕获作案人的性格特点,需要从性格的起点,即性格的来源重新分析性格。
性格是一个人心理稳定特征的综合表现。与诸多客观事物一样,性格也是时间的产物,即一个人在自己生命存在的过程中经历的可以对其思想产生影响的诸多因素的内化积淀。根据观察,人在少年成长时期接触经历的人和事对其性格产生的影响最大。而具体对人的性格形成产生影响的人和事,可以分为家庭因素(原生家庭、婚姻关系产生的新家庭)、受教育因素、工作因素及其它因素。
目前心理学界关于原生家庭对个体性格影响的研究已颇为深入。原生家庭是个体幼年赖以成长的社会单位,原生家庭的成员包括个体的父母、养父母及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家庭成员之一的个体在与原生家庭长期共同生活的过程中,其个体性格深受原生家庭氛围的影响,原生家庭内部组成成员个体性格特点、成员间关系、家族行为规则对于个体性格的形成都有着决定性意义。
(一)家庭成员个体特征的影响
家庭由诸多家庭成员构成。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养父母、其它叔伯姑姨等长辈,还包括平辈的兄弟姐妹,及其他家庭成员。因幼年是性格形成的重要时期,故应重点研究早期家庭成员的性格特征,其中与个体朝夕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是重点。首先,父母及抚养人的影响。父母及抚养人是最重要的家庭成员。根据研究表明,家庭中起到支撑主导作用的成员也是家庭中精神层面的引领者和被模仿学习的对象。在健全家庭中,父母及抚养人是孩子学习模仿的最初对象,他们将自己对待生活的态度直接展现在孩子面前,而这时处于幼年的个体因还没有独立的判断能力,一般将父母及抚养人的观念、喜好等直接接受并加以效仿,虽然这其中存在天性的影响,但依然不能忽视父母及抚养人在个体早期成长阶段的重要影响作用。在不健全家庭中,因缺失家庭中一方或双方长辈,家庭引领者的角色就由剩余的一方长辈或其他家庭成员担任。他们对个体性格的影响,除了与健全家庭相同的部分外,还应注意因家庭成员缺失而对家庭引领者的影响,进而造成对幼年家庭成员个体性格的影响。其次,有血缘关系的其它长辈,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叔舅姑姨等。目前,家族中新生幼儿的抚养方式仍然是依靠家庭内部自助抚养为主。在个体幼年阶段,家族生活方式多数选择大家庭群居,家庭成员间分工合作养育幼儿。同时,逢年过节的亲属间相互拜访也是一种基本的民俗习惯。血缘关系是形成这些社会现象的主要内因。家庭成员在分工合作、互相接触过程中会产生语言交流、思想碰撞、习惯摩擦、矛盾冲突等,这些都会对个体的性格形成产生重要影响。再次,平辈及其他家庭成员,包括有血缘关系的兄弟姐妹、平辈表亲,也包括长期共同生活的非血缘关系的其他人。在家庭结构中,这些家庭成员与个体属于平辈关系。在他们的性格中,既有相似年龄特征的表现,也有个人不同的表征。这些异同在共同生活过程中促使家庭成员相互影响,内化成个体性格中与之相近或相反的另一部分。
值得注意的是,多数刑事案件作案人在分析自己犯罪原因时都会提及幼年时期家庭成员的影响。从犯罪学角度分析,暴力犯罪的作案人在面临矛盾冲突时采取突破传统道德规范束缚的暴力方式解决问题,这种性格特质不是由矛盾外因激发出来的,可以理解为是个体在成长中某位重要家庭成员类似的性格特质在其内心的投影和作用。[1]另外,一些杀人案件的作案人在生活中个性懦弱,但当其处于矛盾中心时却容易采取极端方式解决问题。他们的这种性格特点可以向上追溯分析其家庭成员,在其家庭构成中一定存在因某位家庭成员性格过于强势而导致了作案人压抑性格的形成,或者在家庭成员中存在有类似的处理方式。
(二)家庭成员关系的影响
家庭成员关系包括父母之间的关系、父母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关系、父母与叔舅姑姨的关系、父母与子女的关系等。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状态、相处方式都直接影响个体性格中观念基准的建立。个体观念基准是个体性格形成的前提,观念基准来源于个体可以接触、学习的家庭成员关系。首先,父母之间的关系是个体性格成长的原生土壤。有研究表明,父母关系融洽的个体性格会更活泼、开朗、自信,而在父母关系不融洽的原生家庭中成长的个体则容易形成内心的不安全感,安全感的缺失会影响个体成年后的很多观念和行为方式。其次,父母与祖父母、外祖父母、叔舅姑姨及子女的关系,是个体成长时期学习人与人之间相处方式的重要途径。他们之间的相处模式直接作用于个体的意识并形成印记,是个体未来建立自己的家庭成员关系时首选的模式。只有在新的家庭关系中遇到足够的抵制和矛盾,个体才会反思这种固化于其幼年时期的家庭模式的合理性,并对其进行完善或者放弃。[2]
家庭成员关系对个体性格形成的影响是多元的。良好的家庭成员关系会形成团结的家庭氛围,在个体性格中表现为开朗、随和、有团队意识等。这种良好的关系会成为个体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保障。而岌岌可危的家庭成员关系则会形成紧张、分散的家庭氛围,在个体性格中表现为自私、狭隘、极端等特点。目前,各国学者从多角度对此展开研究。1988年,犯罪学家伯吉斯等人在分析变态作案人特征时,就从作案人家庭成员关系角度列出“出生排序多为家中长子”、“有足够社交能力”、“与其他人生活在一起”等一些典型特征。[3]我国学者姜兆萍等在研究未成年人自我概念形成时,提出从社会关系的角度分析其亲密关系中的积极、消极因素。[4]
(三)家族行为准则的影响
在我国当代社会生活中,因计划生育政策的限制,城市居民生活趋向小家庭化模式,城市中以三口之家的小家庭居多。城镇及农村也逐渐出现大家庭向小家庭分化的局面。但无论在城市还是农村,家族之间的联系依然紧密。家族行为准则也称为“家风”,是指相同血缘关系的家族成员群体间多年来形成的相对稳定、被家族成员普遍接受的行为方式与处事原则。家族行为准则起源于家族中承担家长角色的人物的个人性格,在家族繁衍发展过程中被家族成员逐步接受并执行,是家族长期发展的精神沉积,且不轻易被外来人员和家族晚辈所改变。与社会因素相比,家族行为准则是个体性格形成的小环境,它在个体幼年时期被植入思想观念中,并在其成年后在个人性格中得以表现。
按照家族行为准则对个体性格影响的意义不同可分为积极的影响和消极的影响两类。“尊老爱幼”、“崇尚教育”、“勤俭持家”是一些积极的观念。而“唯利是图”、“自私自利”、“金钱至上”则是一些消极的观念。在家族式犯罪中,共同的犯罪意识已经成为一种家族行为准则,而在个体性格中也表现出“唯利是图”“不择手段”等个体特点。与普通犯罪团伙不同,家族从事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经济犯罪的,基于血缘关系建立起来的信任关系是团伙凝聚的一个重要因素,而长期共同生活确立的家族行为准则则是团伙得以长久稳定运转的根本保障。[5]因此,常见到在家族式犯罪中群体间并没有明确的层级划分,家族着重强调“大家庭”观念,弱化个体对事物的正确判断力。将普通团伙犯罪与家族式犯罪相比,后者的包容性更强,群体成员间基于共同的家族行为准则而拥有高度一致的价值观念。
在成年后,个体脱离自己的原生家庭进入因婚姻关系而缔结的新的家庭关系及递延关系中。在进入这一时期之前,个体性格特征已经基本形成并趋于稳定,但此时个体的个人行为基准线中仍存在诸多空白区域,所以实践中常见婚姻关系及递延关系对个体性格的形成仍然有重要影响。这里的婚姻关系指配偶关系及事实婚姻中的伴侣关系。递延关系指因婚姻关系而使个人与配偶原生家庭、以及婚姻关系引发的父母与子女的关系。
(一)婚姻关系的影响
1.配偶的影响。与血缘或抚养关系衍生的原生家庭关系不同,配偶是没有血缘关系的双方,基于共同生活的目的而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配偶在继承法律关系中位列第一,排在父母、子女之前。配偶在个人生活中扮演重要角色,配偶的性格对个体性格的形成有重要作用。首先,配偶一方性格对另一方的性格形成有重要影响。互为配偶的双方在长期共同生活中,其行为习惯、思维方式都在生活中相互影响、相互交融。配偶性格与个体性格之间有互长互消的作用。即配偶性格与个体性格中相同、相似的部分,其外化表现会在双方性格中进一步放大。而配偶性格与个体性格不同、对立的部分,其外化表现存在两种不同的结果:一种是双方互相抵消,彼此契合;另一种是矛盾在彼此性格中加倍放大,导致个人性格的变化。个体与配偶在性格形成发展方面,也存在互为示范、互相学习的情形存在。其次,配偶的客观存在本身对个体性格也有重要影响。在多个针对已经结案的作案人的社会调查中均发现,有配偶关系或曾经有过配偶关系的人员犯罪的几率明显下降,远远低于无配偶人员。配偶关系有利于促使个体性格的成熟,有利于个体性格中沉稳、包容等特性的形成。这些情绪中的稳定因素有利于激烈冲突中个体情绪的自我控制,能够减缓或避免犯罪的发生。最后,配偶引起的过错会成为个体性格中犯罪心理形成的潜在原因。配偶引起的过错主要包括婚恋受挫、非法婚姻关系、未婚先孕、婚外情等常见形式,这些矛盾会成为配偶双方产生冲突的直接诱因,同时也能够直接促成个体犯罪心理的形成。[6]
2.配偶原生家庭的影响。个体与配偶原生家庭的关系属于因婚姻关系而衍生的另外一种社会家庭关系。配偶原生家庭对配偶另一方个体性格的影响力与配偶与原生家庭关系的亲密程度相一致。配偶与原生家庭关系紧密的,则配偶另一方个体性格受到配偶原生家庭的影响就增大。相反,配偶与原生家庭关系冷漠、甚至配偶无原生家庭的,则配偶另一方受到的影响就会降低。具体来说,来自配偶原生家庭的影响包括两方面:首先,配偶原生家庭中各个家庭成员的性格对个体性格的影响。配偶原生家庭是配偶一方自幼成长的地方,其对配偶一方性格的影响与原生家庭对个体的影响一致。在因婚姻关系产生的新的家庭关系中,个体以新成员的身份参与配偶原生家庭的各项生活中,在与其家庭成员互相交往、相处的过程中,会受到家庭每个成员个性的影响。一些良好的交往会促使个性中向善的成分增加,而一些不良的交往则会恶化双方关系,促使个性向罪恶的一面转化。其次,配偶原生家庭关系本身对个体性格的影响。当配偶另一方进入配偶原生家庭时,配偶原生家庭的关系模式已经形成固化。配偶一方在融入过程中,会受到新家庭关系中家族文化、家庭背景、伦理关系等诸多因素的影响。相对来讲,配偶原生家庭关系与配偶另一方的原生家庭关系相近的,则有利于配偶的快速融入;而当两个家庭关系模式相去甚远的时候,配偶另一方在融入过程中就会产生诸多不适,这些不同会促使当事人接受、处理、应对,甚至会对个体性格的形成产生影响。需要注意的是,配偶原生家庭在家庭关系中是距离个体较远的家庭关系,但是基于其与个体原生家庭无关的事实,其对个体性格的形成作用相对较小。
3.子女的影响。子女是因婚姻关系进一步发展产生的新的血缘关系。子女在个体新生家庭中处于从属、被引导的位置。在子女尚未获得独立社会地位之前,个体性格对子女性格的形成起到正向、绝对的影响,而子女性格对个体性格的形成影响较小。但当子女在成年后,子女对个体性格形成的影响逐渐加大,甚至起到主导作用。从总体上看,子女对个体性格的影响主要包括:首先,子女与个体的性格影响是长期的、不断地。多年的共同生活会在个体及子女之间形成共同的价值观念,这些观念进而在双方个性中沉淀为固有的性格特征。其次,个体在引导、教育子女成长的过程中,会将自己对事物及人的看法转达输送给子女,这些性格的特质来源于个体原生家庭及生活经历中的方方面面,在对子女施教的同时完成个体原生家庭观念影响的承接动作。而子女对于个体给予的观念并非全盘接受,子女对于自己赞同的部分会接受内化,而对于不赞同的部分则会产生一个反的作用力,以否定、冷漠等不同形式将另一种不同的观念反馈给个体,并引起个体对所教育内容的重新思考,这个“教育、反馈、思考、吸收”的过程会对个体性格塑造起到影响作用。最后,伴随独立进入社会程度的加深,子女会在成长过程中提出一系列的问题和要求,这些问题和要求会成为个体在教育子女过程中丞待解决的问题,促使个体进行思考和学习,进而也会成为促进个体性格塑造的新的影响力。
(二)夫妻关系的影响
在与个体相关的诸多社会关系中,除了血缘关系外,夫妻关系是一种能对个人的发展、成长产生重大影响的社会关系。夫妻关系是互为配偶的双方在长期共同生活中磨合形成的稳定的相处模式及内部关系。夫妻关系是个体新生家庭赖以依存的基石。健康、和谐的配偶关系会形成良好的家庭氛围,通过加强个体的幸福感和归属感而增大个体对家庭的责任感,促使个体性格中成熟、沉稳、冷静、包容等特质的形成,进而促使个体性格向良性的一面发展。同样,不健康、恶劣的配偶关系会将配偶双方性格上的差异激化为生活中的矛盾,加剧个体的孤独感和挫败感,这种不良的情绪在寻找发泄的出口时,往往有可能会成为个体厌世、悲观的诱因,或者个体会寻找新的令自己获得成就感、归属感的人或事,即婚外情或者吸毒、嫖娼行为,促使个体性格中暴力、极端、自私、背叛等特点的形成,进一步推动个体性格向恶的一面发展。有学者认为,犯罪来源于各种不同的压力。而夫妻关系的良莠对于个体应对压力有不同作用。当个体进入婚姻状态,个体及其配偶就面临来自于各个方面的压力。配偶双方的配合、默契、包容等有利于缓解个体紧张情绪,利于其冷静处理问题;而紧张的配偶关系则不利于解决外来压力,甚至会将矛盾引入双方个人关系中,形成新的更大的压力。一些研究也表明,配偶及配偶关系对个体选择犯罪类型有一定的影响。另外,在调查中也发现,一些夫妻关系和谐的作案人在犯罪后悔罪情绪突出,利用其和谐的夫妻关系是打开作案人心理防线的重要突破口。
教育是个体进入社会的另一个重要途径。个体性格中的很多观念都来源于其赖以生存的家庭,但后天的教育同样会赋予和改变个体的很多观念。教育是人类长期发展积淀的共同成果,它综合了诸多优秀的思想和科学成果,其开放的特性直接打破时代、地域、家庭对个体性格塑造产生的束缚。个体通过接受教育,不仅获得相关的知识,还从根本上重新塑造个性、打破个体的一些旧观念,有利于其更客观、更快速的融入社会,并在社会生活中与他人建立良好的社会关系。关于教育对个体性格形成的影响,应重点分析学历教育、所在学校的校园文化、个体兴趣爱好等方面对个体的影响。[7]
(一)学历的影响
学历是指个人学习的主要经历。研究表明,学历只代表个体受教育的程度,并不能完全代表其个人文化素养已经达到的水平。但需要注意的是,学历又是衡量一个人文化素养水平的重要参数。因此,在研究教育对个体性格形成的影响时,个体所受学历教育是一个必不可少的研究内容。首先,各级各类学历教育机构在课程设置方面强调素质教育与专业教育并重的指导思想,在课程安排上注重通过提升学生个人素质来改变他们固有的思想观念,通过教育使他们完善自己的个体性格。其次,在进行学历教育过程中,个体会与共同学习的其他人建立稳定的同窗关系。每个同学都来自不同的家庭和社会阶层,他们在共同的学习、生活过程中会产生很多互动,会围绕不特定的多个问题进行交流、沟通,并产生争论和分歧。在相处、斗争、和解的过程中,这些互动最终会对群体中每个个体性格的形成产生重要的作用。最后,学历层次与个体就业、收入、社会阶层都有着密切的联系。个体处于不同的社会阶层,就会自然地具备这个阶层的共同性格特质。同时,个体也会因不同的经济状况和社会地位而具备不同的视角观察问题、处理问题。这决定了个体参与社会活动的观念和方式。社会与个体之间的互动对个体性格的形成有重要作用。
(二)学校文化的影响
与家庭相似,学校作为一个重要的社会成员单位,在担负向社会成员传承文化的同时,还将社会四面八方的个体及思想观念聚集在一起并加以引导。学校在施教过程中,通过教师和学生的共同作用形成各具特色的校园文化氛围。需要注意的是:首先,学校文化是其所有内部成员共同作用的结果。不同的学校由不同教育背景的教师和不同家庭背景的学生组成。教师学历背景、教学水平、生源素质等因素共同决定了校园文化的特性。其次,校园文化又反补教学。一些学校注重应试教育,一些注重特长教育,一些强调中国风,一些又与境外院校交流合作紧密。这些教学理念的偏差造成不同的校园文化,具体体现在校园日常生活、学习的各个方面。个体在接受学校教育的过程中,会受到校园文化潜移默化的熏陶,这些细节也必然对个体性格的形成产生无形的影响。但是,当前应试教育的强化与素质教育的弱化现象突出,过分强调通过教育实现升学的目的,而忽视教育对受教育个体素质的培养,导致个体性格观念中过分强调考试的重要性,而忽视个体生存技能、为人处世等方面的培养,造成社会上“高分低能”儿童的出现。这主要是校园及社会上一种“升学唯上”思想的作用,这种校园思潮又作用于每一个沉浸其中的个体,最终导致一系列教育偏离素质培养的问题产生。最后,校园文化受地域文化影响。每所学校都位于不同的地理位置。城市环境、地域文化、民俗风情的不同也决定学校的校园文化。位于经济发达省份的学校,其学校氛围中较多强调开明、自由、竞争、实效的理念。位于政治中心的学校,其学校氛围则注重人文的发展。这些特质极大影响学生的思想观念,甚至影响其在面临重大问题作出选择时的着眼点。
(三)个体兴趣、爱好的影响
在成长过程中,个体会形成并固化一些兴趣、爱好,这些兴趣、爱好会伴随其终身,并对个体性格的形成产生影响。首先,个体的兴趣、爱好起源于个体的天性,与其个体特质、家庭影响等因素密不可分,也受到后天人为教育的影响。个体对兴趣、爱好的选择直接反应个体性格特点。如活泼开朗的个体多选择动态、新奇的活动,安静沉稳的个体则多选择传统、相对安静的项目。其次,个体性格与兴趣、爱好密不可分。在个体从事与兴趣、爱好相关的活动时,其自我个性中的某些方面得到进一步的舒展与发扬,这个深化发展的过程同时也是个体兴趣爱好反作用于个体性格的过程。研究发现,定期参与兴趣、爱好活动,对于个体性格的形成有着积极、深远的影响。同时,一些犯罪现场的遗留痕迹也能反映作案个体的兴趣爱好。最后,共同的兴趣爱好促使不同的人聚集在一起,并建立互相融入的交流关系。在以兴趣、爱好为基础的交流中,个体相互了解,形成思想共识,最终对每个个体的性格形成进行塑造。
对个体性格形成存在影响的其它因素贯穿个体成长的整个历程,从宏观社会环境到生活细节都有发生。与家庭、教育因素对个体性格的影响不同,它们的影响是持续不断、潜移默化的。但这些因素之所以能够在个体性格发展中产生影响,是其对个体性格的触动点及深度决定的。具体包括社会历史因素、地方文化、个体职业、个体成长中经历的特殊的人或事等方面的影响。
(一)社会历史因素的影响
社会由成千上万的个体共同组成,并在历史的长河中呈现瞬息万变、形态各异的短期共性。不同的历史时期和历史阶段,社会表现出不同的市井氛围与意识形态。而作为社会最小细胞的个体,其在生存、发展过程中饱受社会大环境的洗礼与熏陶。这就造成个体性格形成与社会历史因素密不可分。首先,历史性决定社会发展具有承前启后的特质,每一种社会思潮与风气都是前人所留并一定转移到后人的性格之中。这就造成社会成员在个性发展中会继承先人的思想理念,并内化为个人的性格特点。其次,社会通过各种不同的社会事件影响普通民众的生活,将特定的社会思潮与风气传达给个体,进而在大众中形成更强大的思潮与风气。这个过程是一个性格形成的过程。但是,如果一些缺失判断与主见的个体盲目跟从社会历史的引导,就有可能造成个人生活的错误选择和性格发展的畸形转变,甚至改变其个人人生轨迹。最后,社会的阶段性观念共识对个体性格发展影响密切。个体性格中的观念与个体所处的社会历史环境有关。回顾历史,五四时期进步革命青年爱国热情高涨、积极投身革命,这种社会状态与当时的历史环境有密切关系。另外,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在社会不断强调经济增长的大环境下,个体性格中强调个人价值的观念也日益突出。社会特定时期的观念引导对个体的性格发展影响是隐形又深远的。
(二)地方文化的影响
个体在成长过程中以家庭为单位聚集生活在特定的地方。在长期历史发展进程中,各地的社会生活酝酿了各异的地方文化,地方文化又渗透到当地人生活、思想的方方面面。地方文化是家族行为准则赖以生存的源头,家族行为准则中也含有地方文化的特点。独特的地方文化孕育了不同的家族文化。地方文化作用于家族行为,影响家族成员的性格形成,造就了个体不同的性格特质。例如,我国广东台山是第一代海外华人的故乡,至今台山依然是海外华侨的主要输出地,当地家庭海外联姻、计划出国的情况较为普遍,这一社会现象造成台山当地文化受海外影响较多,并在当地形成开明、重教的风气,这种地方文化氛围反作用于仍然居住在此的居民,造成居民性格中务实、开放的特点突出。但是,家族赖以生存的地方文化对于个体性格的塑造,不仅会产生积极、正面的引导作用,也会产生负面、消极的作用。实践中可见,一些农村制贩假发票、制毒贩毒、诈骗、走私等违法行为蔚然成风,并且犯罪呈现家族式特点。究其原因,就是个别人通过犯罪非法获取暴利后,在当地民众思想中起到负面引导作用,造成大量社会责任感不强、缺乏主见的居民跟风效仿,最终形成犯罪的地方文化。这种特殊的地方文化是个体盲目跟随的结果,同时也反作用于个体并表现为利欲熏心、不择手段、漠视法纪等性格特点。这些都是家族赖生地方文化对个人性格形成的影响。[8]
(三)个人职业的影响
职业是个体在社会上谋求生存所从事的活动,它是社会发展的结果。个体在工作中付出精力与时间,又从工作中换取金钱和特定的感受,包括归属感、荣誉感、成就感等。职业对个体性格的影响与行业种类、工作强度、职业是否为个体兴趣所在有关。职业对个体性格的影响是多重的。首先,职业面向不同的社会层面和服务人群,能够直接将个体引领至该群体与社会层面中,其中高于个体原始生存阶层或低于个体原始生存阶层的,职业就会在其个体性格重塑中起到相应不同的作用。其次,工作种类的不同在个体心理上产生的压力也不同,高强度、高危险的工作会增强个体在工作中的感受,并可能将工作中的态度带入自己的个人家庭生活中,即俗称的职业病,进而在个体性格中得以体现。[9]再次,个体所从事的职业是否是个体主动选择、兴趣所在,直接关系其在工作中个人主观能动性的发挥,与兴趣结合的职业对个体性格的发展会起到积极的影响。最后,职业关系会发展建立同事、伙伴关系,群体的共识对个体性格形成产生影响。在工作中,同事之间容易形成信任和群体共识。共同的劳动、生活会对每个成员的思想意识产生影响,伴随个人与群体意识的合力,最终作用于个体并内化为一些性格特质。
(四)个体生活经历中的特殊人或事件的影响
社会遭遇在个体生活中不断发生。无论社会遭遇的好坏,它们都会对个体成长产生重要的推动作用。首先,不幸的社会遭遇会促使个体对自身进行深刻反思和重新定位。对个体造成影响的社会遭遇往往与个体的日常生活有巨大差异,这种落差在带给个体思想冲击的同时,也必然促使其个体性格快速成熟。其次,在这些遭遇中个体所经历的事件和遇到的人,会对其性格发展产生转折性影响。它们不仅影响事件的发展结果,也改变个体性格的发展方向。一些人或事在个体的生命中会留下深刻的印记,甚至颠覆其已经形成多年的思想观念,最终对个体性格进行重新塑造。例如,个别作案人因家庭成员突然去世或其它事情,直接改变个体对社会、人生的看法及态度,其中一些人会选择离家出走,误入犯罪团伙并被迫踏上犯罪道路。
[1] 丁丹.我国当代大学生暴力犯罪的心理和性格因素探析[J].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1):80-82.
[2] 王龙,杨恒毅.犯罪人性格特点在作案行为上的反映——犯罪行为标记[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2):33-35.
[3] Burgess,A.,Douglas,J.,and Ressler,R.“Sexual homicide:patterns and Motives,”New York:Lexington Books(1988):122-123.
[4] 姜兆萍,俞国良.高中生自我概念特点及与社会关系的相关研究[J].中国临床心理学杂志,2006,(5):507-509.
[5] 石静.家族式犯罪问题研究[D].大连:大连海事大学,2012.
[6] 张振生,沈小龙,柳林.婚姻状况与犯罪的关系研究[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16,(5):41-47.
[7] 梅传强.论犯罪心理的生成机制[J].河北法学,2004,(1):16-20.
[8] 刘惠萍.西藏地区犯罪群体的性格特征浅析[J].公安教育,2005,(6):35-37.
[9] 祝光红.对不同性格、心理特点的职务犯罪嫌疑人的讯问方法[J].中国检察官,2010,(4):53-55.
责任编辑:马 睿
Criminological Thinking of Perpetrator's Character Origin
Dong Ning
(Dept. of Investigation, Henan Police College, Zhengzhou 450046, China)
The analysis of perpetrator's character is one important part of scene construction. Character is formed by the interaction of many elements within long time. Those elements include family element (family of origin, family of marriage), education element, work element, etc. Therefore, the perpetrator's character origin includes family members' individual feature, relationship and code of conduct, spouse's character, family, children and spouse relationship, individual educational background formed by school culture and individual hobbies, social atmosphere, local culture, career, people or events that the perpetrator has met.
perpetrator; character; family of origin; spouse; education
2017-04-13
董宁(1977- ),女,河南荥阳人,河南警察学院侦查系讲师,从事侦查学、犯罪学研究。
D917
A
1009-3745(2017)03-012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