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 冰
(中共天津市委党校 天津行政学院,天津 300191)
论民事政策法源性的评价机制与实现路径
薛 冰
(中共天津市委党校 天津行政学院,天津 300191)
民事政策与民事法律同样根植于民主和法治,代表着多数主体参与到社会的调控和治理。民事政策与民事法律在冲突融合中互动共生。与此同时,民事政策以其自身独特的价值和功效发挥着对民事法律的引领和导向作用。此外,民事政策既作为民事法律的试金石,又不失成为民事法律的起始源头,并作为民事法律的渊源和补充,与民事法律一道共同构成民事社会私权治理的多元化体系。
民事政策;民事法律;差异融合
(一)民事政策与民事法律的互动融合
伴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法治的逐步完善,社会规范和调整的运用方式表现出多元化的趋势,这就驱使共同构成社会治理有效方式和重要手段的民事政策与民事法律在制定主体、意志体现和表现形式等方面也趋于互动融合。
1.民事政策与民事法律制定主体的融合。民事政策体现的是国家处理民事生活和事务所依据的原则和标准。众所周知,法律是由一定的经济基础所决定的,由国家颁布实施并依靠国家暴力保障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性和广泛适用性的制度体系。民事法律则是国家制定并颁布实施的调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民事政策与民事法律作为民事社会规范和调整权利义务关系的根本方式,二种方式都是根植于现代民主与法治正义,在民主与法治的规制下,在公平正义的指引下由社会成员进行社会管理所遵循的规则。民事政策与民事法律都反映了市民社会普通民众或者多数社会成员的期待和愿望,从而完成市民社会规范和调控的追求。与此同时,伴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治的实现,民事政策已然成为民事法律的民事政策是民事法律的法源和补充,也经常作为法律规范颁布实施前的先行先试。所以,民事政策的制定主体与民事法律的制定主体在反映社会诉求和追求治理目标方面越来越呈现相互融合的趋势。
2.民事政策与民事法律意志体现的融合。民事政策是一国或者政党为实现预期的社会规范调控价值从而对某一特定民事范围的问题或者情形进行调整的制度。其所涵盖的规范体系不得与民事法律相违背和抵触。而且,民事政策只是对民事主体的民事行为、民事问题或者民事事务进行裁判和解决,不得认定为调控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遵循,这是根植于政策本身所具有的规范等级和价值追求。但是这并不能否认民事政策的价值功效,在应对生动多变以及不断发展的问题和现象时,民事政策发挥其特有的实时性与针对性,实现对于民事争议规范及时的调控与裁判。以期实现对于民事领域的调控和治理目标,民事政策的制定和民事法律一样需要绝大多数民众参与和认同,民事政策的内容与民事法律一样都是反映绝大多数民众的期待愿望。“从本质上看,民事政策与民事法律都体现了一定社会阶段的公平正义要求以及对和谐民事秩序的追求。”[1]由此可见,民事政策的制定和内容同民事法律一样应当是绝大多数社会主体的意志体现,这充分反映了民事政策与民事法律在意志体现方面的相互融合。
3.民事政策与民事法律表现形式的融合。现代法治社会的调控和治理依然不能局限于仅仅依靠法律,而越来越体现私权治理体系的多元化趋势。法律只是社会调控和治理的一种方式和手段,但绝不是唯一。聚焦在民事社会和领域,民事权利义务规定组成了民事法律的根本内容。在现代市民社会,民事政策与民事法律不约而同的体现着社会成员的期待愿望。所以,彰显民事权利的外在形态层面,民事政策与民事法律愈发呈现融合的态势。“政策转化为法律,是政策与法律这两种不同的规范形态之间发生转化的机制,其运行具有一定的逻辑,基于一定的条件,遵循一定的程序,体现两种不同规范形态的有效衔接。”[2]以往二者的外在表现形式之间的不同愈发降低,而二者对于社会主体权益的保障和注重层面愈发呈现融合的态势。
(二)民事政策与民事法律的表达差异
民事法律具备所有法律所普遍具有的国家意志性、强制性和普遍约束性。法律所追求的是明确、稳定和规范性,法律一旦制定不能朝令夕改,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违反法律将承担不利的制裁代价。政策与法律在发挥社会调控和治理的价值功效层面具有很多契合之处,而且从内在本源上看,都是现代法治本质的彰显,不过它们在效力等级、价值追求和功能属性等方面还存在显著的差异。
1.民事政策与民事法律效力等级的差异。民事法律是由国家颁布实施的,尤其是狭义的民事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公布并予以实施的。民事法律应当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和明确性,应当呈现确定、有序和价值指引,以致不会受制于笼统甚至模糊性的规定,并通过明确的条款设计对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规范和调整。由此可见,民事法律的制定主体就体现了民事法律的较高位阶和效力等级,民事法律的实施得益于国家强制力的保证,任何违反民事法律的行为将承担法律上的不利后果,接受法律的制裁。而民事政策往往是具体实施民事法律或者弥补法律的空白而制定的暂时性和原则性规定,既有可能是行政机关为具体执行民事法律的规定而作出的及时、灵活的规范性规定,又有可能是解决由于民事法律空白而悬而未决的民事争议,而且明确的规范不得出现和现有法律规范的抵触和违背,不然的话自然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2.民事政策与民事法律价值追求的差异。“所谓价值,按照马克思主义哲学价值论的观念,是表征一定社会历史条件下主客体关系的范畴,是一定社会物质生产关系的产物。”[3]78民事政策与民事法律所追求的价值当然呈现明显的不同。民事政策的制定往往就是针对民事生活的某一领域迅速稳定其权利义务关系,迅速平定该民事领域混乱无章的社会秩序,民事政策追求的就是某一微观、具体领域的有序和稳定。而民事法律具有普遍适用性,普遍适用于民事生活的方方面面,民事法律是规范民事主体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手段和有效方式,民事法律不仅着眼于民事社会的规范有序,更肩负着为实现依法治国、构建法治政府的历史重任。因此,民事法律较之于民事政策不仅追求微观领域的秩序价值,还要追求和维护宏观领域的秩序价值。
3.民事政策与民事法律的功能属性的差异。民事政策与民事法律都是实现规范调控与利益调整的根本方法和途径,但是即便如此,民事政策与民事法律在功能属性方面仍然存在显著的差异。众所周知,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法律是由一定的经济基础所决定的,由国家颁布实施并依靠国家暴力保障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性和广泛适用性的制度体系。“其目的在于维护、巩固和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4]法律包括民事法律在具有稳定性和权威性的同时,还存在滞后性的显著缺陷。民事法律只能对民事领域重要的、普遍的和当下的问题进行规制和调控,不可能将民事领域的所有方面全部纳入到民事法律规制的范围内,更不能预见将来可能发生的变化和情形。对于复杂多变和日新月异的民事领域,只能通过法律解释的方法进行调整和规范。相比民事法律的滞后性,民事政策具有实效性和针对性的特色和品质,可以对民事领域的随时变化作出及时回应和处理,对每时每刻可能出现的新情况和新事物进行及时有效的处置,平复混乱起伏的不确定状态,将权利义务关系趋于平稳,民事政策这种灵活、及时和有针对性的功效是民事法律所不能实现与做到的,也正是基于民事政策在规范调控和利益调整中的这些特色和品质,从而可以实现在规范调控时的随心所欲,体现更好的实效性,也正是民事法律实现规范调控所不可企及的。
(一)民事政策对民事法律的制定和修改具有指引功能和导向作用
种类4为正念疗法与身心健康。包含正念水平、正念干预、正念疗法、认知疗法、躯体疾病、心理健康等8个关键词。
民事政策是民事法律制定和实施的关键性因素。众所周知,民事政策的显著特点就是导致特定民事领域个人包括机构能够在固定民事生活方面跟国家以及执政党的方向一致,满足执政党和政府的一贯追求的治理目标。因此,民事政策在民事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方面具有引导的特性。在民事法律的制定以及执行的过程中,所有民事法律的制定应当思考政策以及准则这两个方面的内容。在现实领域中,民事政策通常都是执政党代表人民意志制定实施的,是为具体实施民事法律抑或先于民事法律以此先行先试而颁布运行的,通过这一路径能够充分地反映出民事政策与民事法律在某些方面价值和目标追求的一致性和相融性。由此看来,民事政策不单单是民事法律的延伸和扩展,往往反而从民事政策中呈现民事法律的雏形和身影,换句话来讲,民事法律在一定程度上是民事政策经过实践的检验转变升华成为法律原则进而逐步丰富完善呈现的发展结果的描述。在我国现有的民事法律体系中,有相当一部分民事法律是以民事政策为源头和指引,进而经过实践的检验提升转变为民事法律的。因此,我们不能忽视民事政策在民事法律的制定和修改过程中所具有的引领和导向作用。一方面,民事政策制定和实施的目标是追求民事领域的和谐稳定发展,所有民事政策在制定和实施中无一例外的应当考虑社会民众的集体利益,社会主体的个人利益以及二者之间的密切联系,这与民事法律的价值追求是完全一致的,这就是实现普遍性和个体性的统一。另一方面,民事法律一旦颁布实施应当得到普遍遵守,任何民事政策的运行不能违背和歪曲民事法律,即便由于民事法律的滞后性可能会导致个案的不公,我们也应当通过法律的程序来推动民事法律的修改和完善。与此同时,我们应当明确地认识到民事政策是民事法律的延展和扩大,但民事政策不能替代民事法律,民事政策应当符合民事法律的规定和要求,与民事法律保持一致。民事法律往往是对民事政策概括模糊的具体演绎,民事法律在民事政策的引领和指导下追求并保证民事政策意欲实现的目标和任务。
(二)民事政策是民事法律司法裁判的有益补充
法律的稳定性和权威性是所有法律应当具有的特性,法律一旦制定并颁布实施,就应当得到普遍遵守和维护,非因法定原因不得随意修改、终止和废弃,让社会主体有据可循、有矩可蹈。法律如果朝令夕改、随意变动,那么社会大众将无所适从,社会行动将无标准和依据可言,社会秩序将变为混乱无序,负面结果和效应不敢想象。与此同时,法律如果丧失了稳定性和权威性,他将会遭受肆意的违背和背叛。民事法律是调整民事主体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民事法律的朝令夕改、随意变动,它将导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躁动和起伏,民事法律关系和权利义务状态将悬而未决,社会将失去稳定性并进而丧失权威性。因此,民事法律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将会使权利义务关系保持稳定,并有利于民事社会的和谐有序。但是,我们不可否认法律所具有的滞后性这一固有缺陷,法律不可能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全部纳入到法律调整的范围内。对于民事法律也是如此,不可能将民事领域的全部方面全部纳入到民事法律规制的范围内,更不可能预见未来。由此,任何一部法律一旦颁布实施它必定是落后的。但是,我们的社会生活特别是民事生活复杂多变、日新月异,每时每刻都会产生新的问题和新的事物,现有的法律可能无法对新的民事问题进行裁判,或者适用现有法律进行裁判会导致结果不公。因此,在这个时候法官可以运用民事政策作为民事法律的补充,借助相关民事政策进行评价和裁判,以求实现法律的普遍遵守和个案的公平正义的有机统一,从而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我们在前文中已经论及民事政策往往作为民事法律的源头,对民事法律的制定、修改和完善发挥着指引和导向作用。民事法律是稳定和滞后的,而社会是在高速前进和快速发展的,当民事法律不能对新的民事事务和问题进行规制时,我们可以在法律原则的框架内注重并发掘法律适用解释,以求对相关民事事务和问题的解决和处理。我们承认民事政策往往作为民事法律的源头地位,一方面就是当现有民事法律不能对相关民事事务和问题进行调整和规制时,法官可以通过民事政策调解争议双方的民事法律权利义务冲突。另一方面,我们在遭遇法律执行困难的时候,法官在法律运行出现阻碍的时候,选择作为民事法律源头的民事政策从而降低法律执行的困难。与此同时,民事政策的灵活性和适用性能够有效弥补法律执行的死板和刻薄,能够使得争议双方更易于接受和理解,使得民事争议和冲突得到合理与有效的解决。由此看来,当民事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时正是发挥民事政策作用的良好契机,民事政策可以作为民事法律裁判判断的有益补充,并能够成为法官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的依据。
(三)民事政策弥补民事法律规定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探求理性与正义
我们可以将民事政策当成维系当今社会安稳发展的纽带,可以合理指引民事法律的理性思维发展,又能够使得整体的社会状况始终处于一个平稳协调的状态,属于当今社会对于理性思维进行追求的必要因素。长久以来,民事政策都一直在我们国家保持着持续健康稳定的发展,而且已经深入普通民众的内心。我们不可否认,民事政策包含并体现很多合理而有效的内容和方面,这也正是充分体现了民事政策自己本身特有的作用、价值以及意义。其实,从根本上来审视民事政策,就会发现它是政治层面的处事方式,拥有公共法律的特性,属于我国调节和控制民事生活的方式,它在某种程度上表现为干预部分个人权益的取得和发展。从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民事政策的作用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第一,民事政策对于民事社会的调控作用。其实,在现实生活中民事政策是相悖逆于私人法律自治的观念的,后来因着社会层次的不断需求,我国根据当今的发展状况采取了相应的调节和控制对策,使得人们对民事政策的认可度逐渐增强。所以说,民事政策起着调控社会发展的作用,其本身便是一种调节控制的有效方式。第二,民事政策能够起到指引社会发展的作用。民事法律对于社会的调控是以权义和责任作为主要的内容,它不单单使得社会中民众的发展得到相应的引领示范,也能够对民众的思想行为起到一定的导向作用。民事政策往往会将奖惩作为对于社会中民众行为的评判准则,也就使得人们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远离不合法的民事行为。因此,民事政策可以起到指引社会和民众遵纪守法、积极向上的作用。第三,民事政策能够合理地展现出对于社会发展的治理效果。其实,法律和政治是同样的,都属于能够使得社会健康稳定发展的相关治理手段。
然而,当今我们国家属于依法治理的国度,法律甚至能够决定发展方向,对于社会发展的步骤和过程作出了非常明确、规范和可预期的规定,但是法律的规定毕竟是有局限性的,法律条款中也不可能将所有的事项规则全部纳入到法律规制范围中去,这时,民事政策正是有效衡量民事法律的最佳载体,通过民事政策使得民事法律对于社会的调控和治理展现出一定的效果。特别是当指引我们前行的法律出现模糊性和不确定性时,通过运用民事政策发掘民事法律的内在本源,并发挥民事政策的灵活、有效和针对性的特点和优势实现理性和正义。
(一)通过科学管理将民事政策纳入民事法律稳定性的框架内
1.将民事政策的合理科学化特征看成重中之重。我们在制定民事政策的时候,务必要把非感性的准则当成基本出发点,而当实施民事政策的时候,运用者应当要参考相应的实施准则,从实际出发,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运用符合各种逻辑思维的理念为原则,对各种社会问题进行观察和描绘,进而更好地帮助社会民众适当地对于生活进行调整和规划。在民事政策合理科学化的管制下,使得社会民众都能够获取相应的民事权益与价值追求,从而实现民事政策能够保证民事法律持续平稳运行的效果。
2.将民事政策的合乎法律化当成关键所在。首先应当做到在制定与推行民事政策的时候,应当充分遵循当今国家制定的相关法律准则,不能够违背和歪曲。在现实生活中,对于民事政策这一合乎法律的观念最重要的体现,是在其制定和推行等方面,应当符合当前国家已有法律的相关要求,不可随意行事,不能违背和冒犯法律。所以说,民事政策在制定和推行的过程中,还需要配合民事法律的相关准则,从而使得我们国家和社会始终处于和谐稳定、规范有序的良好氛围中。
但是,之所以会偶尔出现民事政策遭受责备辱骂的主要原因,就是民事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与民事法律相背离和脱节,出现了自我封闭、缺乏公开透明等问题,没有将民事政策的制定和实施纳入到法治轨道当中,从转授权、制定程序以及运行机制等方面突破了法治的羁束和规制,使其失去了法律的依靠和保障。因此,民事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应当在法律的规制之下,从主体、标准、程序再到责任等方面应当纳入到民事法律稳定性的框架之内,这样才能真正得到普遍遵守和贯彻实施,才能充分发挥民事政策的独特价值和功效。
(二)民事政策弥补民事法律不足和冷漠,实现法律价值和社会价值的统一
众所周知,经济社会的发展往往快于时代法律的呈现,使得当今的某些法律规范不能够满足社会各种发展的需求,而且现成的资料进行法律的拟定整合的社会联系,相对比于真正的立法部门的制定法律的途径要繁杂很多。在此情况下,便会出现很多新兴的不可预测的社会争论,也使得当今有的多种关联成分在不一致的情况下出现的矛盾和争论也会有很大的差异。与此同时,法律具有高度的抽象性、稳定性与普遍适用性等显著特征特征。法律的这种天然属性注定限定了法律只能关注普遍性的问题与争议,但是我们知道社会生活不是一成不变而是千变万化、动态发展的。因此,即便再万能的立法者也不能制定出完美无缺和千古不易的法律。立法者不是万能的上帝,在有限理性支配下的立法者所制定出来的法律必然存在不足与缺漏,而且立法者也无法预测未来可能发生的并且需要法律进行规范的问题与争议。换句话来讲,也就是法律自颁布实施时起就已经落后于经济社会的发展。由此也就必然造成法律与社会现实之间的冲突和矛盾。而且,在我国现实司法实践当中,法官在严格遵循法律至上的指引下,严格规范司法裁判,往往就会造成司法裁判的法律价值和社会价值的脱节与失调,进而自然不能实现法律价值和社会价值的有机统一。众所周知,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们国家一直以来所奉行和尊崇的司法裁判基本原则,而且正如前文所讲法律不仅具有规范价值,同时也具有社会价值,面对生动新鲜、复杂多变和不断发展的社会生活,法律必然呈现些许呆板。法律在颁布实施以后,社会生活不会中断发展变化,新问题和新情况会不断涌现,很多情况与问题法律是无法预见的,为了保障法律适用的普遍性和统一性, 法律必然是抽象和稳定的,但是在实际司法裁判中所遇到的情形不一定完全适用法律, 或者适用法律会造成裁判结果的不公与偏颇, 这就需要赋予法官运用政策弥补法律的缺憾与不足, 从而消除法律的普遍性与个案适用性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从而实现司法裁判进法律价值与社会价值的有机统一,这也正是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另外,具有非详细意义的现成资料的立法规范,在很多时刻和很多场合也会有很多的空白。因此,想要使得现有资料制定法律的适用范围更加广泛,就一定要有针对性的对于相关的民事法律条款进行真实的释义和具体的行为定义,使其能够真正达到应当追求和出现的立法效果。当今社会正确且理性的价值决策便是民事政策,该政策遵循的意义主题汇合到民事法律的相关释义中,便能够起到指引民事主体进行高效运作的功能,又能够弥补当今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与法律相对稳定滞后之间的裂痕,使得二者能够协调发展,运用民事政策弥补民事法律的不足和冷漠,实现法律价值和社会价值的有机统一。
(三)发掘民事政策对民事社会调节功能的客观存在,实现私权治理多元化
在当前时期,承担民事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履行审批、监管和执法的过程中,为了便于行使职权,往往优先适用党和国家制定的民事政策或者依据法律的转授权制定和实施利于自身监管履职的相关民事政策,并在实际工作中当遇到民事政策与民事法律规定不一致甚至冲突时,往往简单从便于自身监管职能角度考虑选择更有利于自身职责履行的、模糊笼统的民事政策作为管理和裁判依据,这种做法明显不符合民事政策和民事法律的效力位阶。因此,我们在处理和应对纷繁复杂的民事争议时,应当充分思考和衡量民事政策和民事法律对于处理结果的不同优劣势,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从而实现普遍适用性和个体公平正义性的有机统一。
与此同时,对于民事法律的相关释义解释,在针对具有稳定性的的民事法律与复杂多变、日新月异的民事事务和全新问题,在那个小的缝隙和相对模糊的范围区域之中,能够起到指引和评价功能的通常就是民事政策。民事政策可以说成是民事法律适合于法律解读的非感性组成,也能够起到制约民事法律的相关作用,使得司法部门在判断制定法律的有限制的理性观念与实际生活中所拥有的没有限度的感性观念造成的矛盾,在民事法律的相关释义下达成很好的和解,进而使得二者能够协调运行。因此说,民事政策的功效不单单起到对于民事法律进行指引和导向的作用,而且也成为民事法律的非正式法源。
最后,作为民事社会规范和调整权利义务关系的根本方式,民事政策与民事法律都是根植于现代民主与法治正义,在民主与法治的规制下,在公平正义的指引下由社会成员进行社会管理所遵循的规则。政策与法律应当体现国家普遍民众或者多数社会主体的期待与愿景,从而实现社会调控和治理的预期。民事政策是民事法律的法源和补充,同时往往也是民事法律制定前的试金石,通过民事政策的运行和试验能够检验其合理性和实效性,进而上升转变为民事法律,缩短民法由静态的法转变为“活法”的进程,实现私权治理多元化。
在依法治国的执政方略下,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法管理国家各项事务,将法律作为社会治理的根本手段和方式,运用法律的确定、规范和可预期将社会各项事务纳入法治轨道。但是,我们应当清楚地认识到法治的过程不是一蹴而就,法治社会以及法治政府的构建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进程。而且,立法者不是上帝,在有限理性指引下制定的法律必然存在各种漏洞和盲点,不能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完全纳入到法治框架中来。与此同时,法律在具有稳定性的同时,还存在滞后性的明显弊端和缺陷。特别是面对复杂多变和不断发展的社会现象和民事争议,民事政策以其灵活有序和规范有效的优势能够及时应对社会生活的各种情势,及时回应社会主体的普遍诉求以及及时弥补民事立法的空白和不足。民事政策作为民事法律的法律渊源和有益补充,与民事法律一道共同构成民事社会私权治理的多元化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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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韩 静
On the Assessment Mechanism of Legal Source of Civil Policy and Realization Path
Xue Bing
(Party School of Tianjin Municipal Committee of CPC, Tianjin 300191, China)
Civil policy and civil law are deeply rooted in democracy and rule of law, which is a representation for the majority of bodies to participate in social regulation and governance. Civil policy coexists with civil law in the process of conflict and integration. Meanwhile, civil policy with its special value and function plays a leading and instructing role to civil law. In addition, civil policy serves not only as the touch stone of civil law, but also as the starting point of civil law. As the source and supplement of civil law, civil policy together with civil law constitutes the dimensional system of civil social governance of private rights.
civil policy; civil law; difference integration; instruction; path
2017-02-08
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TJFX15-016)
薛冰(1981-),男,天津人,现任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天津行政学院法学教研部副教授,从事民商法学研究。.
DF5
A
1009-3745(2017)03-004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