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观点/
甄炳亮(民政部社会福利中心党委书记)多方合力 破解养老服务业深层发展难题
2016年最后一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 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是2016年10月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同意后,国务院有关部门又进一步协调修改后发布的,是为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解决阻碍养老服务业进一步发展的层层瓶颈和门槛,放开养老服务业市场的一记重拳。可谓是“千呼万唤始出来”“一石激起千层浪”。《意见》在全国养老服务业中引起高度关注,如何贯彻落实文件精神,进一步放开养老服务市场?笔者认为,政策落地,需要中央部门和地方政府上下齐心协力,共同努力,只有多方合力,才能逐步破解我国养老服务业进一步发展面临的深层次问题。
首先,从中央有关部门来看,《意见》提出的各项任务还需中央有关部门进一步细化政策措施。如2017年1月民政部等13部委联合制定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即是其一。但是其他任务还需要有关部门抓紧出台政策措施,特别是在专项制度建设上应取得突破。一要研究建立长期照护保障制度,解决基本养老服务需求。民政、卫生、人社等部门应联合制定以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为主要内容的老年人能力和服务需求评估标准,要通过评估界定基本养老服务对象,明确非医疗性护理服务和照料服务项目和内容,通过建立保险、福利和救助相衔接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提供基本养老服务。二要建立老年人状况统计调查和发布制度。要筛选出失能失智老年人,明确政府保基本养老服务的对象条件。要利用以衡量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为目标的老年人能力评估标准和服务需求标准,培训评估人员,建立失能失智老年人数据库,为开发老年人能力评估和服务提供信息管理平台。三要建立服务监管制度。《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四条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从时间上讲,要研究解决在事前、事中、事后对养老机构的监管。在事前,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方面,应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养老机构在法人登记、土地申请、消防合格等方面互为前置、相互打架和门槛过高问题;在事中,养老机构日常管理方面,要制定完善相关办法和标准,建立监管队伍,加强过程管理;在事后,要根据法律赋予的权力,联合相关部门制定停业和关闭的具体程序和要求,对无照无证机构依法依规管理。
第二,从地方理解和贯彻来看,应该注重以下工作。一方面要结合贯彻总书记讲话精神来理解文件的精神实质。不应该拘泥于是否有明确具体的“说法”,如养老机构获得许可资格的前提条件之一房产资格,有的地方就刻意要求是“房产证”而不能是其他证明,有的地方进行消防验收时要求提供和消防无关的其他证明等等,明面上是严格执法,实质上却阻碍了养老服务业的发展。另一方面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以问题为导向,明确政府和社会的角色职责,着力破解阻碍当地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制度难题。一要建立发展养老服务业领导机制。即根据总书记要求,要建立完善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依法行政、部门密切配合、群团组织积极参与、上下左右协同联动的老龄工作机制,形成养老服务工作大格局。二要按照民政部等部门有关养老服务管理、服务、安全标准,扎实开展提升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活动。提高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质量。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开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工作要求,摸清辖区失能失智、高龄、特困及其他需要照护老年人的底数,引入专业养老机构通过市场机制和政府扶持开展服务。三要想方设法提供养老设施,特别是社区嵌入式中小型养老设施。要按照人口结构比例特别是失能失智老年人数量和发展趋势,分区分级制定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并进行落实。建成后的养老服务设施要明确民政部门的统筹使用权。民政部门要通过一定程序和条件,选择品牌化、连锁化的专业养老服务机构运营。鼓励养老机构运营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等服务设施,开展居家、社区、机构一体化服务。四要通过政策调动和资金支持,鼓励养老服务组织采取多种方式向失能、高龄、特困、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等老年人提供基本服务。对居家失能、高龄等老年人明确上门服务清单,对到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进行活动的明确服务内容,对需要入住养老机构的,可以通过政府向养老机构购买床位、发服务护理补贴由服务对象自己选择养老服务机构和排队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等多种方式。五要提升农村养老服务能力和水平。主要是通过鼓励各地建设农村幸福院等自助式、互助式养老服务设施等途径提升农村养老服务能力和水平。
第三,从放开养老服务市场角度看,养老服务业需要进行以下改革。一要研究取消养老机构不合理的前置审批。坚决取消各种不必要的证明和手续,让养老机构创办人办事更方便、更快捷、更有效率。二要研究全部实行“先照后证”,修改《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现在营利性养老机构登记已经实现“先照后证”,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