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改革创新精神推动社会组织党的建设“两个全覆盖”学习黄树贤部长在2017年全国民政工作会议上讲话的体会

2017-01-25 07:52廖鸿
中国民政 2017年3期
关键词:民政工作团体党组织

◎ 廖鸿

以改革创新精神推动社会组织党的建设“两个全覆盖”学习黄树贤部长在2017年全国民政工作会议上讲话的体会

◎ 廖鸿

刚刚召开的2017年全国民政工作会议,是在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关键阶段,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和中纪委十八届七次全会精神,同心协力开创民政事业改革发展新局面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也是中央调整民政部领导班子之后新的领导班子在关键时期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黄树贤部长在会议上作了立意高远、内涵丰富而全面系统的讲话。他要求民政系统广大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关于民生民政工作的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树立“民政为民、民政爱民”的理念。黄树贤同志对新形势下民政工作所作的三个“事关”、三个“最能体现”、四个“需要”等地位作用的论述,是新形势下对民政工作本质特征和客观规律的新认识、新概括。我们每一位民政人,都要认真学习和深入贯彻2017年全国民政工作会议精神,学习黄部长的讲话精神,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做好新形势下民政工作的光荣感、责任感和使命感。

这次民政工作会议有一个最重要的特点,就是突出强调加强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黄树贤同志在讲话中对此进行了全面深刻的阐述,提出了全面系统的要求。这在近年来全国民政工作会议上是比较突出的,体现了民政部新的领导班子以全面从严治党统领民政事业发展的坚定决心。下面,我就以改革创新精神,推动社会组织党的建设“两个全覆盖”谈点学习体会。

社会组织党建的发展历程,是一个从无到有、由初步探索到快速发展的改革创新过程。1994年9月,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建设几个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各种新建立的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日益增多,需要从实际出发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两新”组织党建从此拉开序幕。199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下发《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在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建立党组织,接受挂靠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党组织或所在地方党组织领导。但这一时期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还没有形成具体的操作办法。

1998年2月16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和民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在社会团体中建立党组织有关问题的通知》对社会团体成立党组织提出了具体的操作要求,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其常设办事机构专职人员中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应建立党的基层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党组织,由其业务主管部门或挂靠单位的党组织审批。针对社会团体党的建设工作存在的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2000年7月21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了《关干加强社会团体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提出要建立健全社会团体党的组织、理顺党组织的隶属关系,明确了社会团体党组织的主要职责,强调要做好社会团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和加强对社会团体党的建设工作的领导。但从名称和规范的内容来看,这两个文件尽管有了一定的操作细则,但都是针对社会团体党的建设工作的,并没有涵盖全体社会组织。

进入新世纪以后,中央反复强调推进社会组织的党建工作,扩大党的工作覆盖面。2008年3月,中组部与司法部党组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工作的通知》,律师行业党建工作全面启动。2009年10月,财政部党组作出决定,成立中国共产党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委员会。注册会计师行业党建工作随之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尤其是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和创先争优活动中,社会组织单独作为一个组织类别,整体参加全国性重大学习教育活动,这在我们党的历史上还是第一次,同时也给社会组织党建的发展带来了机遇,对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重视程度和推进力度都是前所未有的。在各级党委及组织部门的重视和领导下,在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的积极配合下,民政部门认真履行职责,结合登记管理业务工作抓社会组织党建,采取加大党组织组建力度、创新党组织设置形式、推动理顺党建工作管理体制、加强党组织负责人队伍建设等措施,社会组织党组织建设和作用发挥水平得到了显著提高。根据全国社会组织创先争优活动办公室(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统计,全国社会组织党组织具备条件应建已建率从学习实践活动开始前2010年的37.5%提高到了2012年的98.5%,党组织总体覆盖率从5.8%提高到15.4%。

尽管有进步,但社会组织党建工作仍然薄弱。一些地方在认识上存在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忙,没精力建;人员少,没能力建”的误区;实践中存在“重建党,轻党建;重业务,轻党务”等问题。同时,社会组织党组织功能定位不清,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管理体制不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保障不力,也是制约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发展的客观因素。针对这些问题,一些地方在实践中探索了解决的办法,全国11个省(市、区)民政部门建立了社会组织党工委,但大多是地方经验和权宜之计,迫切要求对社会组织党建工作作出顶层设计和系统安排。

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要加大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力度。习近平总书记特别强调,越是情况复杂、基础薄弱的地方,越要健全党的组织、做好党的工作,确保全覆盖,固本强基,防止“木桶效应”。为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的重要思想,2015年,民政部配合中央组织部在广泛调研基础上,以中共中央办公厅名义印发了《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这是社会组织党建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文件。《意见》明确指出社会组织主要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社会中介组织以及城乡社区社会组织等,因此它是对全体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规范,使全体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都有规可依。对社会组织党建工作中存在的系列难题,如准确定位社会组织党组织功能、发展党员和建立党组织、理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管理体制、发挥好社会组织党组织功能和党员作用、加强社会组织党务工作者队伍建设和建立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经费保障机制等,都作出了理论政策上的回答和工作战略上的部署。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进一步明确提出“努力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组织发展之路”这一重大战略任务,内涵十分丰富,意义十分重大,为我国社会组织长远发展提供了前进方向和行动指南。围绕这一重大战略任务,意见对加强党对社会组织的领导、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作出进一步部署和安排。

黄树贤同志部署2017年民政工作的七项重点任务中,有一项就是社会组织管理。他强调,要“贯彻总书记关于社会组织工作的重要批示和中央改革社会组织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坚持积极引导发展与严格依法管理并重,推进社会组织党的建设‘两个全覆盖’”。这个安排抓住了社会组织发展的“牛鼻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这就决定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组织发展之路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对社会组织的领导,能够引领社会组织发展的正确方向,更好地激发社会组织活力,促进社会组织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更好发挥作用;能够使社会组织及其从业人员更紧密地团结在党的周围,不断扩大党在社会组织的影响力,增强党的阶级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夯实党的执政基础。

社会组织党的建设的“两个全覆盖”,是衡量社会组织党的建设覆盖面和影响力的重要指标。覆盖面是针对社会组织党的建设涉及的广度而言的;影响力则是针对社会组织党的建设的深度而言的。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只有实现全面覆盖,才能把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延伸到每一个社会组织;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只有产生了影响力,才能真正发挥党组织、党员在社会组织发展中的政治核心、先锋模范作用。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十一轮巡视结果表明,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不力等是共性问题。这些共性问题,在社会组织领域也不同程度的存在。当前,要按照黄树贤同志的讲话精神,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总书记的重要批示和中央的决策部署,以改革创新精神推动社会组织党的建设“两个全覆盖”。

一是要适应社会组织的特点,创新社会组织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有效覆盖的方式和途径,让党组织“建立起来”。社会组织中灵活用人比例比较大,加上社会组织业务的特点,决定了党组织寻找党员难度较大,发展党员更加困难。有些业务主管部门和挂靠单位认为社会组织中的党组织只是个摆设,起不了多大的作用;有的社会组织担心建立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会影响其运转,对建立党组织持不积极的态度;有的理论工作者强调应维护社会组织的独立性,不支持在社会组织中建立党组织。特别是实行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后,社会组织没有了业务主管单位,社会组织的党员发展和党组织的建立成为一个新课题。我们要按照分类推进社会组织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有效覆盖的举措:即按单位建立党组织、按行业建立党组织、按区域建立党组织、按脱钩后党建隶属关系分工建立党组织,努力实现全领域覆盖。

二是要拓展社会组织党组织和党员发挥作用的途径,让党组织和党员“活跃起来”。客观地说,一些社会组织中的党组织作用发挥的并不理想。一是重“建党”轻“党建”的现象普遍存在。有的地方党委和业务主管部门把注意力和重点放在建立党的组织、扩大组织覆盖面上,而很少帮助、指导社会组织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开展活动,没有实现工作覆盖和作用覆盖。社会组织党建工作面临缺优秀人才、缺工作经费和活动经费、缺办公场所和活动场所等难题,限制了社会组织党建活动的开展。二是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不到位。一些社会组织往往简单照搬、照套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街道社区党建工作方式,出现党内活动与业务工作相脱节。就党员个体而言,也存在发挥先锋作用不明显的问题。社会组织中的党员,有的是退休聘用人员,党组织关系在原单位或社区,在社会组织中只是“临时党员”;有的具有多重身份,但主要角色和工作重心不在社会组织;有的在社会组织中工作稳定性差,流动性大;有的在原单位和社会组织的组织生活都不正常,实际处于“两不管”状态。这些因素,影响了社会组织中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发挥。少数党员不愿“亮身份”、“树旗帜”。针对这些情况,我们要把社会组织的特点和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紧密结合起来,把党建工作与社会组织的业务活动紧密联系起来,围绕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开展活动、贴近职工群众需求开展党组织活动、突出社会组织特点开展党组织活动、紧扣党员实际创新教育管理服务、贯彻从严要求提高组织生活质量,在全面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中激发社会组织活力。

按照目前分工,民政部在党建工作中属于从属和配合的角色,地方民政部门根据党委分工,有所不同,有的处于责任主体,我们要从大局出发,主动作为,积极从登记、年检、评估、财税政策、日常监管等多方面,协助党建管理部门做好工作,共同推动社会组织党的建设“两个全覆盖”,努力把社会组织建成党可以信赖、政府可以依靠、人民群众不可或缺的我国现代化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

(作者系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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