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言论
立法是依法治国的前提和基础,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法,是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重要一环,具有深远重大意义。继续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法。一是要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明确要求,着力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深入分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的立法需求,把法律的规范性和引领性结合起来,积极推进相关领域立法,使法律法规更好体现国家的价值目标、社会的价值取向、公民的价值准则。二是要统筹各项立法,自觉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注重把一些基本道德规范转化为法律规范,把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政策制度及时上升为法律法规,推动社会诚信、见义勇为、尊崇英雄、志愿服务、勤劳节俭、孝亲敬老、生态文明等方面的立法工作。三是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增强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发挥好立法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四是要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对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依照法定程序及时进行修改和废止,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许安标如是说,《人民日报》,2017年4月18日)
在现代社会中,法治的内涵越来越丰富,不限于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即硬法,更包括乡规民约、自治性的团体规则、行业章程、习惯等软法,软法具有具体针对性、参与性、灵活性等特征。民法总则第一次在法律上确认了习惯可以作为法律渊源的效力,明确规定在法律没有规定时,可直接适用习惯。这就使民法可以从符合善良风俗的习惯中汲取营养,完善民法规则,也有助于民众将民法规范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民法总则还第一次确认了法人、非法人组织依据法律和章程规定所作出的决议行为及其效力,从而使大量的团体规约、章程等也可以适用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则,并受民法调整。这些规定都有助于降低国家治理成本,提高治理效率,从整体上提高国家治理体系的科学性和正当性。此外,软法治理也有利于市民社会的培育,实现国家治理和行业自治的良性互动,从而不断推进国家治理的现代化。
(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王利明如是说,《光明日报》,2017年4月17日)
社区矫正是对我国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的改革与完善,经过十多年的探索实践,抓紧制定一部专门的、符合中国国情的社区矫正法,是立法部门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我国社区矫正的发展,是充分体现刑事司法文明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社区矫正的特点是把犯罪的人,当然是罪轻的犯罪分子放在社会上改造,而不是放在监狱里面服刑。其最基本的特点是让他融入到社会里面,促使他得到较快改造。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起步晚,发展快,这十几年来取得的进步不是一般的,而是飞跃性的发展。把犯罪分子放在社会里面改造,他会接受来自社会、社区各个方面的积极影响。另外一个数字也非常值得我们注意,被执行社区矫正的罪犯去年的重新犯罪率为0.2%,这个数字充分说明我国社区矫正的成效是非常明显的。制定《社区矫正法》,应当明确司法行政部门的领导地位。至于社区矫正专门工作人员身份问题,社区矫正的对象是犯罪分子,尽管这些犯罪分子的罪行较轻,但毕竟是犯罪分子。如果从犯罪类型来看,也有一些社区服刑人员属于放火、爆炸、涉枪、涉毒类犯罪,一些还实施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强奸等暴力犯罪和淫欲犯罪,只不过他们在这些恶性犯罪中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或者经过一段监狱改造,假释或保外出来了,那么与犯罪分子打交道的工作人员需要具有一定的权威性,需要一定的强制性,也需要一定的政策水平。从这个角度来说,我认为人民警察在社区矫正专门工作人员中应当占有一定的比率。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如是说,《法制日报》,2017年4月19日)
在社区矫正机构中是否配备警察、如何配置警察,是社区矫正法制定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也是关系到我国社区矫正工作能否顺利进行的重大问题,应当认真思考、合理解决。从大量调查和研究来看,应当在社区矫正机构中设立警察。从多方面来看,在社区矫正机构中配备警察,是绝对必要的。警察是国家强制力的重要代表。我国的社区矫正是非监禁刑罚执行工作,其中蕴含的国家强制力是刑罚的本质特征之一。虽然并非所有的社区矫正工作都要由警察去做,但是,必须要有警察作为坚强的后盾,在需要时能够代表国家行使强制力,确保有效执行刑罚和保障社会安全。警察身份可以解决罪犯服刑意识淡薄等问题,从而在管束社区服刑人员中发挥显而易见的作用,在社区矫正管理等工作中产生事半功倍的效果。有一些社区矫正工作确实需要警察进行:一是社会危险性较大的工作,包括收监执行刑罚,追查脱管社区服刑人员,对于在生活、工作中遇到挫折等而情绪激动、危险性增大的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干预等;二是增强执法严肃性的工作,包括接收与宣告、处理违纪、违法和犯罪人员,解除社区矫正宣告等。建议在制定社区矫正法时,作出合理规定。例如,可以规定“在社区矫正机构中配备一定数量矫正警察”。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吴宗宪如是说,《法制日报》,2017年4月19日)
顺应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呼声,实现公正法治,有赖于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有赖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全面形成,有赖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日臻成熟,有赖于“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全方位落实,有赖于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蔚然成风,从而确保我国社会在深刻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是要实现在国家层面,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运用成为自觉,宪法法律得到统一正确实施,行政权力公正规范透明运行,执法司法程序更加完善、责任更加严格,法律规范、法治实施、法治监督、法治保障完备高效、严密有力,法律的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得到全面弘扬;在社会层面,人民依照法律规定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社会事务成为常态,权利公平、机会公平,平等参与、平等发展,过程共治、成果共享,人民利益、人民愿望、人民权益、人民福祉悉数实现;在公民个人层面,公正观念融入血液,法治精神浸润心田,良法善政得到广泛遵从,法治成果反哺每一位公民,人人沐浴公平正义,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恩泽百姓,公正之气、法治之魂世代相传。要让公正法治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就需要不断凝聚国家层面、社会层面、公民个人层面的价值取向、法治信仰、共同理想,需要弘扬永不放弃、世代相传的“愚公移山”精神,需要各族人民的坚定、坚持、坚守。
(肖中扬如是说,《光明日报》,2017年4月20日)
司法体制机制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要有利于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要立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这是我们推进司法体制机制改革、谋划司法独立发展完善的根本依据和要求。一方面要深入研究、大胆继承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和司法制度中的优秀成果,大力弘扬我们党在领导全国人民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历史进程中积累的宝贵司法经验;另一方面要注重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特别是注重研究借鉴新时期国外司法体制的新发展和新理念,不断丰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决不搞一切向西方看齐,更不能简单地照抄、照搬西方模式。当前,要着力以满足人民的司法需求为根本出发点,切实解决执法不严、执法不公和诉讼难、执行难等顽疾,让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社会主义司法越来越温暖、方便、公正、高效;着力强化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确保司法机关既互相支持、配合又互相监督、制约,确保国家法律得到正确实施;着力解决影响司法公正的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障碍,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扎实推进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布局的诸如法官检察官员额制等一系列司法改革措施,进一步彰显中国特色司法体制的科学与活力。
(许立、罗志坚如是说,《学习时报》,2017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