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池春,马华
(山西大学中国城乡发展研究院,太原030006)
宗族共同体:农民利益表达的一种选择
——基于对华南地区农村社区治理的观察与思考
马池春,马华
(山西大学中国城乡发展研究院,太原030006)
农民利益表达能力不足成为基层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制约因素,以宗族文化和宗族组织为基础的宗族共同体为解决这个问题提供了一种现实思路。宗族文化具有利益调适功能,宗族组织具有利益联结功能,宗族共同体介入农民利益表达以农民的利益联结为起点,能较好地实现有序的利益表达与利益维护。如果村庄正式权威——村委会能加以正确把握引导,充分发挥宗族在乡村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则可以使村民从注重情感表达逐渐向注重理性表达转变,实现村庄宗族治理与村民自治之间的有效衔接。
宗族共同体;宗族文化;宗族组织;农民利益表达;农村社区
2015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入推进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出,要“完善在村党组织领导下、以村民自治为基础的农村社区治理机制”。作为社会治理能力提升的重要内容,形成科学、合理的农村社区治理机制的重要性日益彰显。“群众的事情群众自己说了算”是实现农村社区有效治理的根本途径,但要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农民自治需要激发农民的内生性能力尤其是利益表达能力。当前,农民利益表达能力不足成为基层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制约因素,笔者认为以宗族文化和宗族组织为基础的宗族共同体为解决这个问题提供了一种现实途径。
美国学者萨缪尔·亨廷顿在《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一书中指出,简单的政治共同体也许只需建立在纯粹的种族、宗教和职业的基础上,而无需高度发达的政治体制,它具有杜克海姆所说的机制性和团结的统一性〔1〕。农村是一个熟人社会,社会结构相对比较简单,所以,在传统时期,乡村治理不需要高度发达的政治体制和政治程序即可实现。宗族是中国长期存在的一种社会和政治现象,“国权不下县,县下惟宗族,宗族皆自治,自治靠伦理,伦理造乡绅”〔2〕是学术界对中国传统时期乡村治理的共识。宗族共同体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看成是萨缪尔·亨廷顿先生所提及的简单的政治共同体,其在中国传统时期的乡村治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在农村社区建设的背景下,虽然农村经济社会发生了巨大变化,但是农村的熟人社会底色并没有从根本上消散,以血缘、宗族、地缘等为特征的纽带在农村仍然发挥着不可轻视的作用。所以,宗族治理与基层自治在当今农村仍存在诸多契合点。
首先,农村社区宗族文化得到了传承。宗族“是由同一祖先繁衍下来的人群,通常与婚丧庆吊联系在一起,并且居住于同一个村庄”〔3〕,宗族圈是以血缘、亲缘关系为纽带联系起来的农村生活圈子,最直接的表现就是熟人网络。宗族文化是中国几千年来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和长期封闭的社会环境的产物,起源于儒家思想,最初是一种“礼”。新中国成立后,尤其是人民公社时期,乡村传统宗族社会组织的基础被瓦解。人民公社解体后,农村实行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农户分散经营机制,家庭成为各自的利益中心。由于利益关系直接化,冲突矛盾也就不可避免。但是,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许多地区出现了修祠堂、修祖坟、修族谱的现象,宗族活动和祭祀仪式也逐渐复苏,其中以广东为代表的华南农村社会表现最为明显。相对于北方宗族,南方宗族保持了相对稳定的发展,这主要是由于北方社会最开始是游牧民族,他们过着飘忽不定的游牧生活,且长期处于战争状态,而南方社会离权力中心较远,很少受到战乱的困扰,农民的日常生活保持了相对的安定,由此形成了较为封闭的宗族意识。宗族文化较明显的地区,祖先崇拜和血缘联系成为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条件,但值得注意的是,作为宗族象征的族谱、祠堂所蕴含的权威已经极大弱化,难以成为具有基层政治意蕴的角色存在,更多地体现为同一宗族内情感寄托和文化认同的标志。
其次,农民的利益表达能力亟需加强。理性表达是利益诉求的基本前提。表达作为政治建设的起点,为政治参与提供了必要的前提,政治规则与政治程序则为表达提供了科学化、制度化的表达渠道。无序的、非理性的利益表达既不能提供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也不能推动群众自治的进一步发展。因此,有序的政治参与需要科学、理性、有序的利益表达。当前,农村社区建设的背景是社会流动性加快以及多元利益格局正在日益形成,值得注意的是农村基层治理中出现的两种倾向:一是农民政治冷漠,导致其难以将自身的利益诉求准确传达至自治组织,自治程序陷入空转;二是无序的政治参与,主要表现为官民之间、干群之间发生利益冲突,甚至是群体性事件,导致自治程序失效。协商机制欠缺是自治效果欠佳的重要原因,但更深层次的原因是作为个体农民粘合剂的共同利益诉求机制的缺乏,以及农民利益表达能力的缺失和不足,即基层农民政治参与的动机和能力出现了问题。农民利益表达能力的缺失和不足进一步扩大了农民个体利益与农村社区公共利益之间的裂痕和张力,基层民主自治作为利益均衡机制,其角色和功能也就难以有效发挥。由此看来,要想真正实现“群众的事情群众自己说了算”,让村民自治真正落地生根,亟需提升农民的利益表达能力。
再次,宗族共同体介入有利于农民合理表达利益诉求。通过农民的理性表达,推动和实现自治权力的科学分配,进而实现利益资源的有效整合,建构合理有序的参与秩序,是农村社区治理的起点和目标。在对利益精准识别的基础上,畅通农民理性表达利益诉求的渠道,是基层自治制度框架内提升农民参政质量和维护农村稳定发展的必由之路。从中国农民的日常政治实践来看,农民的利益表达能力受制度、素质、文化等因素制约。长期以来,由于纵向的集权治理模式,农民习惯于在利益面前沉默,国家利益、集体利益至上的利益观使得农民的个体意识在一定程度上欠缺。但是,随着近年来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农民的利益诉求日益多元化且在一定程度上表现出无序化,由此产生了一系列矛盾。作为农民利益表达的合法政治机构——村民委员会却呈现疲软状态,宗族共同体在村落场域内具有天然的合法性基础,且具有粘合性和认同基础,为解决这一难题提供了一种可能路径。
农村社区存在的重要基础和前提是公共利益的存在,而公共利益的存在是农民个体利益均衡和让渡的产物,同时又超越了个体利益。也就是说,农民个体利益的表达、协商、均衡以致最终形成农村社区的公共利益,这一过程的结果即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和幸福”〔4〕。宗族共同体内的宗族文化和组织则为农民的利益识别提供了可能性,也为有效的利益表达提供了可以选择的路径,且宗族共同体占有的公共财产对农民个体进行了利益联结。
首先,宗族文化具有利益调适功能。推动农村社区治理现代化,完善农村社区治理机制,必须要让自治制度落地。自治制度落地的必要条件是农民民主能力的提升,尤其是农民对自身利益的识别和表达能力的提升,但从现实农村政治发展状况来看,农民尚不能有效识别自身利益,更无法做到准确表达。在传统社会,宗族作为一种共同体不具有政权合法性,但其基于共同认可的宗族文化而具有强大的凝聚力和号召力。我们发现,宗族承担起了组织农民参与公共事务的职能,发挥了政治动员的作用。传统时期,由于农民抵御农业风险的能力较差,水利等公共基础设施的修建并非依靠个体农民所能完成,正是由于宗族的组织和实施,使这一问题得以解决,并使个体利益向公共利益有效转化,最终实现了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均衡发展。而且,不仅在公共基础设施修建方面可以看出宗族的作用,在诸如农村社会的公序良俗方面,依然可以清晰地看到宗族所发挥的巨大作用。在宗族基础上构筑的农村社会,天然存在一种协商的可能,这种“坐下来商量”、“有话好好说”的文化,使农民的利益表达具有一种“柔性”,这种“柔性”的表达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冲突的可能,并助推了农民个体利益向公共利益转化。
其次,宗族组织具有利益联结功能。正如卢梭所言,“唯有公意才能够按照国家创制的目的,即公共幸福,来指导国家的各种力量;因为,如果说个别利益的对立使得社会的建立成为必要,那末,就正是这些个别利益的一致才使得社会的建立成为可能。正是这些不同利益的共同之点,才形成了社会的联系……因此,治理社会就应当完全根据这种共同的利益”〔5〕。从传统时期到现代,基层社会的持续稳定和有效治理的实现都必须在一定程度上维护农民大众的利益。尤其是基层自治制度建立后,农村社区的治理模式发生了改变,在公共决策的产生过程中,农民的利益传输渠道更短、隔断更少,最终产生的公共决策也越有可能反映农民的真实利益导向。但是,利益传输渠道的通畅需要以农民的利益联结为基础,如果难以产生有效的利益联结,农村社区就会呈现出松散形态,社区的公共权力就会向社区代理人集中,也就产生了所谓的“村干部自治”。宗族组织之所以能产生不同于村民委员会的利益联结效应,其原因在于两个方面:一是宗族组织对于中国基层社会“血缘—地缘”共同体具有适应性。基层社会结构虽然在市场经济的冲击下呈现出许多新特征,但家族与村落的复合型共同体形态仍然保持着。农民与宗族内其他成员保持着紧密的生产和生活联系,即便是常年外出务工的农民也依靠着宗族认同,与村庄形成紧密的情感联系。二是依托宗族组织而存在共同财产和宗族活动。华南地区至今仍然保留族田、族屋等宗族所有的财产,由于其产权的公有属性,对宗族成员有较强的凝聚作用。土地、农具等生产资料公有,容易在宗族成员之间形成农业生产的互动,进而形成生活互动。此外,以宗族组织为基础的宗族祭祀、唱族戏、点族灯等活动也潜移默化地使农村社区成员之间的利益联结不断强化。
以农民的利益联结为起点,引导农民辨识个体利益,并依靠宗族共同体推动个体利益向公共利益均衡,最终进行积极的利益表达与利益维护,是宗族共同体介入农民利益表达的理想路径。2006年一场由学术机构、新闻媒体和政府共同发起的新农村建设实验“共建新农村——南农实验”活动(以下简称“南农实验”)在广东省启动,其中,宗族组织的介入对农民利益表达能力的影响是重要的实验内容。
首先,宗族共同体介入以农民的利益联结为起点。在传统社会中,宗族对于维护村庄秩序起着重要作用,族群成员对宗族组织的认同基于由道德力量形成的家族权威。现代社会是以市场、法治为主导的理性社会,社会成员的认同感基于彼此的利益联系所形成的共同利益感。伴随着市场对乡村社会的逐步渗透,以及国家对乡村治理资源的重组,宗族对于村庄社会的影响发生了历史性嬗变。以“南农实验”项目组进驻的自然村之一的曾坑村为例,项目组对曾坑村宗族组织促成村民筹资修路的整个过程进行了观察,发现宗族组织能够激发农民对于公共利益的认同,通过利益联结推动农民个体利益向公共利益均衡。曾坑村有悠久历史,居住人口有300人左右,该村距离村委会有8公里左右的山路。长期以来由于道路原因,曾坑村村民与外界的联系相对较少。数年前,该自然村集资8万元希望村委会能帮助打通该村到行政村广育村之间的水泥路面,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到项目组进驻时仍未实现,于是,村委会决定以“南农实验”为契机完成该项民心工程。经向所属县交通主管部门申请,县交通局要求曾坑村所在的行政村广育村每公里集资5万元,只要筹够集资款45万元,县里就负责完成从岗坝片到曾坑以及南坑共计9公里的路面硬化。对于捐钱修路这件事,村民一开始并不是很热心,他们认为一定程度上村庙“是村庄的象征”,修路就不一样了,“反正有路没路都可以过”。鉴于这种情形,村委会主任的意见是依靠现有村委会的组织体系,结合广育村分片治理的特点进行筹款,尤其要借助宗族组织的动员能力,而副主任的意见是成立一个专门的组织来完成这一资金募集任务。项目组认为必须尊重村庄的传统,让大部分村民自主选择,最终采纳了村委会主任的建议。经过各片片长数次组织动员,基本完成了资金募集计划。此外,在宗族长老牵头组织的答谢会上,村干部提议宗族长老继续支持该村灯光亮化工程,希望村民能继续合作,把路灯搞起来。宗族长老当场表示,两个月内就能发动村民把路灯建好。两个月后,项目组重返曾坑村,一排排整齐漂亮的路灯呈现在眼前。与300人的小山村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有几千人的大村的公共事业无人问津,这种巨大反差显示出发挥宗族组织利益联结作用的重要性,宗族组织开展的活动能够激发村民对于公共利益的认同,为村民之间的利益联结提供可能,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为农村政治组织和政治程序赋予了力量。
其次,宗族共同体介入实现了有序的利益表达与利益维护。有了利益识别能力就会产生对自身利益进行表达的意愿,进而会产生维护自身利益的行动。这种螺旋式利益诉求规律体现了农民对于自己权利的认知和对于自己利益增进的自觉。“南农实验”项目组亲历的“铁矿泥事件”印证了在利益联结基础上宗族组织实现村民利益表达和利益维护的可能性。“铁矿泥事件”发生于2006年,实验组进驻的岗背片自然村发现有大量的铁矿泥,岗背片村民小组长在未与本村村民商量的情况下,以收取矿主一条香烟的交易条件把本片的矿产资源承包给开矿方,当矿主铲平山草树木准备开发铁矿泥时,部分知情村民将合同内容曝光,最终引起村民和小组长、片长以及开矿方之间的矛盾。为了使矿山承包具有合法性,片长和矿长除诱迫村民小组长在合同上签字外,还导演了一场公开招标大戏,安排6人投标,最终由片长拿下承包合同。项目组通过与岗背片宗族理事会协商,决定由宗族长老牵头,召开由两个村民小组长、三位老者、村委会副主任以及各户村民代表参加的会议,具体讨论“铁矿泥事件”。经过激烈的讨论,与会村民决定废除协议,作出这一决议至少有两方面的背景:一方面是基于自身利益的识别和利益表达意识的萌发,这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项目组在该村展开的一系列旨在提高农民民主能力的相关训练,诸如新型农民培训、妇女学习班、项目参与式民主实践等。通过相关能力建设,农民开始知道如何去影响政治事务和政策过程,农民的民主意识开始转化为民主行动。协议的废除体现出农民已经能够识别自身利益并采取行动。另一方面是宗族提供了组织依靠。在“铁矿泥事件”的解决过程中,宗族长老承担了非常重要的角色。宗族长老作为宗族权威的象征,组织村民召开会议讨论废除协议,并对村民的不满情绪进行了合理控制。宗族长老召集的会议结束后,村民要求继续在矿主家里召开会议,以直接向其施压。最终,村民和矿主双方都同意修改开矿协议,村民小组长和村民代表逐条查看并修改开矿合同,矿主同意增加资源占有的补偿金额,缩小开矿规模,并通过协议承诺防止水土流失,且签订了环保责任书。
再次,宗族共同体介入发挥了多重效应。一是宗族偏好使得宗族在维护自身利益的过程中出现很多问题。宗族文化是柄双刃剑,利弊共存,宗族的存在影响着村庄生活,对于公共事务既有推动作用,也有阻碍作用。二是组织化的利益表达对于民主的实现有重要意义。与村干部的力量相比,农民往往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在日常村庄治理的过程中很难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政治参与。相对于农民个体,宗族组织的利益表达更能引起制度框架内政治组织的重视,因为宗族组织掌握着农民个体难以调动的资金、人员,宗族长老在村落中拥有较高威望。民主监督、民主决策等制度化的民主参与路径在许多学者看来并不能体现制度设计的初衷,宗族组织恰好可以弥补这一缺失,承担起农民利益庇护者的角色,并在农村社区的权力网络中对村委会的权力形成制衡。三是在对村委会和宗族组织的比较中很容易发现,宗族组织和社区内的成员有更多的利益联系,对于农民利益的辨识和集中也较村委会更精准、更便捷。在农民个体利益向公共利益均衡的过程中,宗族组织也因其与基层社会结构的适应性而更能获得农民的支持。同时,宗族组织内部往往存在一定规范成员行为的族规,族长的影响力往往也较村干部更强,这就很容易形成组织内部的自我调适机制,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对宗族成员的利益表达行为进行规范,从而实现理性的利益表达。
作为封建宗法关系的遗留,宗族成员之间的血缘、亲情在农村社会是根深蒂固的。虽然市场化背景下专注个人利益的倾向在某些地域淡化了宗族之间的情感,但宗族共同体本身所固有的利益联系,决定了其仍然可以成为推动农村基层治理现代化可用的资源。宗族权威是传统乡村社会的魅力型权威,宗庙、祠堂是乡村社会天然的公共空间,在宗族权威的主导下,宗族成员通过各种祭祀仪式、节日活动等来共同表达自己的精神需求和物质利益需要。如果村庄正式权威——村委会能加以正确把握引导,充分发挥宗族在乡村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则可以使村民从过去的注重情感表达逐渐向现在的注重理性表达转变,实现村庄宗族治理与村民自治之间的有效衔接。
〔1〕萨缪尔·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6:8-9.
〔2〕秦晖.传统十论——本土社会的制度文化与其变革〔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3.
〔3〕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94:82.
〔4〕边沁.政府片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92.
〔5〕卢梭.社会契约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31.
责任编辑:梁华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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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009-1203(2017)01-0049-04
2016-12-06
教育部高等学校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作者专项资金资助项目(201408)。
马池春(1990-),男,山东临沂人,山西大学中国城乡发展研究院助理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为基层治理。马华(1981-),男,河南驻马店人,山西大学中国城乡发展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中国政治与乡村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