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长武
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的六个方法论问题
◎高长武
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必须坚持正确的方法论,尤其要注意把握好如下六个关键性的问题:坚持普遍性与特殊性相结合;坚持党的领导与人民主体地位相结合;坚持个人致富与共同致富相结合;坚持全面、系统思维;坚持底线思维;把握好时度效。
城乡发展一体化;“三农”工作;方法论
加快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是党的十八大提出的战略任务,是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必然要求,是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发展到一定阶段的生动体现,关系到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实现。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要真正把这项工作做好,必须从方法论上重点把握好一些关键性的问题。
统筹工农城乡关系,推进城乡一体发展,是实现现代化过程中都会遇到的问题,由于不同国家各自的实际情况,决定了各国搞城乡一体发展不可能千篇一律。因此,推进我国城乡发展一体化,必须坚持普遍性与特殊性相结合,注重从我国国情出发,从我国城乡发展不平衡不协调和二元结构的现实出发,从我国的自然禀赋、历史文化传统、制度体制出发,既遵循普遍规律、又不墨守成规,既要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又不能照抄照搬。我国幅员辽阔,各地自然环境多样、历史文化不一、发展程度各异,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不能搞一刀切、一个模子干到底,依然需要坚持普遍性与特殊性相结合,在遵照中央统一要求的基础上,结合各地实际,有针对性、开创性地开展工作。
我们党领导工作的实践经验充分表明,办好农村的事情,关键在党。在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工作中,各级党委必须加强领导,把农村基层党组织真正建设成为带领农民致富、密切联系群众、维护农村稳定的坚强领导核心;各级干部要认真落实中央制定的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的政策措施;要多做深入的调查研究,真正了解农民的诉求和期盼,有针对性地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问题,让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的政策措施落地生根、产生效果。
同时,要看到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最根本是要依靠亿万农民群众,充分发挥其主体作用和首创精神。要尊重农民意愿和维护农民权益,把选择权交给农民,而不是代替农民选择,坚持示范和引导,绝不允许强迫命令、乱刮风、一刀切。
坚持党的领导与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是统一的。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靠人民群众的智慧和力量,才能解决农村发展过程中的一系列难题,扎实推进实现城乡发展一体化。
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必须坚持共享发展理念和共同富裕的发展目标,不断缩小城乡贫富差距。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要根据现有条件把能做的事情尽量做起来,积小胜为大胜,不断朝着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目标前进”[1],绝不能出现“富者累巨万,而贫者食糟糠”现象。
在农村致富的路子问题上,既要看到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现实条件,鼓励农民通过辛勤劳动、合法经营先富起来,也要时刻不忘共同富裕的最终目标,积极作为、主动工作,向着共同富裕扎实前进。2016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在黑龙江考察农村工作时明确指出:“东北地区有条件发展规模化经营,农业合作社是发展方向,有助于农业现代化路子走得稳、步子迈得开”[2]。这是坚持共享发展理念、实现共同富裕发展目标的必然要求和正确道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由于受限于分散小生产方式的弊端,无法达到农业现代化所必需的科学技术和机械设备的广泛应用、劳动生产率大幅提高以及经营规模化和生产社会化的要求,仅靠一家一户的耕作,不向集体化集约化规模化合作化经济发展,农业现代化和共同富裕的实现是不可能的。
总之,让农民尽快富裕起来,必须走个人致富与共同致富相结合的路子。要实行农民承包经营和集体统一经营的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既鼓励农民发挥各自优势,勤劳致富,更要适应农业社会化大生产和现代农业发展需要,不断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引导农民沿着实现共同富裕的道路前进。
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既不是要“消灭农村”,也不是要“限制城市”,而是要把工业和农业、城市和乡村作为一个整体统筹谋划,促进城乡在规划布局、要素配置、产业发展、公共服务、生态保护等方面相互融合共同发展;不能仅仅把缩小城乡区域发展差距看作是缩小国内生产总值总量的差距,应该是缩小城乡居民收入水平、基础设施水平、公共服务水平、人民生活水平等方面的差距;既不是要“把所有农民变成市民”,也不是要“限制农民进城务工”,而是要根据各地城市的承载能力,有序稳步推进农业人口市民化,逐步把“农业人口转为城镇居民”,不断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
此外,发展农村经济,让农民富裕起来,要进行社会综合治理,既要金山银山,也要绿水青山;既要建设现代化新农村,也要保护好有特色的古村落,开展精神文明建设等等。
底线思维是客观地立足最低点,争取最大期望值的思维方法。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是一项政策性很强、关系农民群众根本利益、影响我国农村和农业发展的重大战略举措。因此,必须划定政策底线,严防不加节制、不计后果的盲干。
2016年4月,习近平在主持农村改革座谈会时强调:农村改革“不管怎么改,都不能把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改垮了,不能把耕地改少了,不能把粮食生产能力改弱了,不能把农民利益损害了”[3]。这清楚规定了我们党农村工作的政策底线:阐明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是农村最大的制度”;保证粮食供应,解决吃饭问题,是治国理政的头等大事;18亿亩耕地,是必须严防死守的红线;保障农民权益,是农村政策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不管在什么时候,无论采取什么措施,都不能突破这四条底线。否则,不但城乡发展一体化进程不可能实现,甚至会影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全局。
同所有工作一样,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要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切以时间、地点、条件为转移,善于把握工作的“时度效”。所谓“时”,就是把握时机。推动城乡发展一体化,不能因为困难多、包袱重而消极等待、无所作为,也不能因为任务迫切、意义重大而拔苗助长、急于求成。所谓“度”,就是掌握火候。比如,放活土地经营权,推动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要把握好流转、集中、规模经营的度,与我国城镇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相适应,与我国农业社会化水平提高相适应。所谓“效”,就是重视实际效果。坚持实践第一的观点,既要把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的政策落到实处,又要根据实际效果,及时总结经验,对原有的政策举措进行调整、丰富和完善。
“时度效”这三者是一个密切关联的整体,时和度为效提供保障,只有把握好时机和火候,才能真正取得实效;效是时和度的直接反映和印证,时机和火候把握得如何,要看实效。三者从方法论的角度可以归为一条,也即是一切从实际出发。
关于掌握正确的工作方法的极端重要性,1934年毛泽东曾说过这样一段名言:“我们不但要提出任务,而且要解决完成任务的方法问题。我们的任务是过河,但是没有桥或没有船就不能过。不解决桥或船的问题,过河就是一句空话。不解决方法问题,任务也只是瞎说一顿。”[4]如果说习近平对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的重要意义、基本目标、具体举措的阐述是部署“过河”的任务,那么,他多次强调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要重点把握好方法论问题,则实际上是指导解决“桥或船”的问题。而上述六条方法论问题,归结为一条,也便是要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方法论。只有运用好马克思主义的方法论这座“桥”、这条“船”,才能最终消除城乡二元结构,实现城乡一体发展,完成“过河”的任务。
[1]习近平:《聚集发力贯彻五中全会精神 确保如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人民日报》2016年1月19日。
[2]《习近平黑龙江考察:农业合作社是发展方向》,人民网,http://politics.people.com.cn/ n1/2016/0525/c1024-28376720.html。
[3]《习近平在农村改革座谈会上强调 加大推进新形势下农村改革力度 促进农业基础稳固农民安居乐意》,《人民日报》2016年4月29日。
[4]《毛泽东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39页。
(本文作者:中央文献研究室副研究员)
“四个全面”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注入新内涵
“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确定了我党在新的历史时期治国理政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注入了新内涵。一是开辟了中国道路的新阶段。“四个全面”是中国发展起来以后,更加注重发展和治理的全面性、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的必然选择,更加需要提升治理水平和治理能力的必然结果,是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全面发展理论在当代中国的具体实现,开辟了中国道路的新阶段。二是丰富了中国理论的新内涵。“四个全面”具有明确的目标指向: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发挥着明确的目标导向作用。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是三大战略举措,分别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发展动力、营造有序环境、巩固领导核心的作用。“四个全面”具有严密的思维逻辑:“四个全面”是一个不可分割、相互依赖、相互支撑的有机统一体。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实现民族复兴的“关键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是实现民族复兴的“关键一招”,全面依法治国是实现民族复兴的“关键一环”,全面从严治党是实现民族复兴的“关键所在”。“四个全面”蕴含深切的人民情怀:每个“全面”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为了人民群众,集中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人的执政理念、思想感情和价值追求。“四个全面”具有强烈的担当精神:“四个全面”凸现了中国共产党人对民族复兴、国家富强和人民幸福的强烈追求。三是设计了完善中国制度的新方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内在地包含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目标要求;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都有内在地直接补齐制度短板、推动国家治理制度化现代化的重大举措;全面从严治党,涵盖了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的内在要求。四是开启了民族复兴的新征程。“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了时间表、路线图和任务书,为民族复兴的宏伟大业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提供了根本的保证。
责任编辑:李冬叶
(摘自《红旗文稿》2017年第6期 朱炳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