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门安全管理职责浅析

2017-01-24 21:41民政部民政服务机构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中国民政 2017年4期
关键词:民政部门民政机构

◎ 民政部民政服务机构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民政部门安全管理职责浅析

◎ 民政部民政服务机构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安全管理是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作了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强调“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坚持管理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而且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近年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国务院安委会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对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作出了全面部署、提出了明确要求。各级民政部门要立足行业、明确责任抓好贯彻落实,确保民政服务机构安全运行,确保服务对象生命财产安全。

民政服务机构安全管理形势

民政部门历来重视民政服务机构安全管理,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标准,多次召开会议进行研究部署,各级民政服务机构加强管理,推动提升民政服务机构安全管理水平。尤其是2015年河南鲁山县康乐园老年公寓特别重大火灾事故发生以来,民政部专门成立了民政服务机构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积极完善安全管理责任体系,修订相关安全标准,开展福利机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组织“安全管理月”宣传教育活动,指导各地民政部门强化了安全意识、完善了安全管理措施、消除了一批安全隐患、堵塞了一些监管漏洞。但是要清醒地认识到,安全管理是一项长期、动态任务,一旦松懈就有可能出大问题。

当前民政服务机构安全管理面临很多难点问题:一是民政服务机构的对象特殊,主要是老年人、孤残儿童、特困群体、伤残军人、精神病人、流浪乞讨人员等,自救能力弱,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极易造成重大伤亡,并容易触发人们的道德底线,引发舆情风险;二是民政服务机构点多、面广、线长,类型多样,数量多,布局分散,而且设施设备普遍比较落后,加大了风险隐患发生概率;三是民政服务机构既有政府举办,也有社会举办,其中还有大量未登记机构,日常监管难度大、任务重。各级民政部门和民政服务机构都要充分认识到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拉紧安全生产这根红线,严防各类安全事故发生。

民政服务机构承担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2014年修订的《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等对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地位和责任落实提出了明确要求。民政服务机构要落实好以下主体责任:一是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是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是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行政机关的检查内容;四是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是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是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七是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同时要做好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资金投入、教育培训、生产工艺、隐患排查、安全检查等工作。各类民政服务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要按照这些规定落实好安全管理服务的主体责任。

各级民政部门履行行业监管责任

《安全生产法》明确: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明确: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要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明确“行业管理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对当地企业包括中央、省属企业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形成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指导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加强协作,形成合力”。

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政策,民政部门要履行好以下行业安全管理责任:

一是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规划、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二是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三是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四是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五是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六是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七是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八是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

民政系统要上下衔接、密切配合,落实好行业监管责任和民政服务机构主体责任,共同做好民政服务机构安全管理工作,提升民政服务机构安全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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