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亚梅
(湖北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湖北 黄石 435002)
风险的社会放大问题探因*
钱亚梅
(湖北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湖北 黄石 435002)
人们对风险的主观体验、理解和评判,以及由此引发的趋避心理、态度情感和决策倾向很容易出现偏差,这种偏差被视为风险认知问题。现实中,风险一经放大,可能产生重大社会影响,引发大规模的心理紧张和社会焦虑,超越实际风险可能造成的损害。在风险的社会放大过程中,知识局限、信息掌控、信任机制、制度策应、群体-个体的行为选择共同型构着风险的社会形象。充满了不确定性的现代风险,包含着破坏性和创新性的双重特性,当代中国社会应当合理定位现代风险,既不夸大也不否认风险的存在形态。
风险认知;社会放大;知识;信息 ;信任;责任
如果说现代社会是某种意义上的风险社会,现代风险意味着威胁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可能性和不确定因素,那么,这种风险至少包括了主客观两个方面。风险的客观方面,指向风险事件的性质和造成损害的程度;风险的主观方面,则指向人们在风险事件中的主观认知和决策心理。其中,主观色彩颇重的风险认知会直接影响到人们对风险的客观方面的准确把握以及风险事件的化解。正如Mary Douglas所认为的,在当代社会,风险实际上并没有增多也没有加剧,仅仅是“被察觉、被意识到的风险增多和加剧了”。[1]风险认知(risk perception)是指人们对风险的主观体验、理解和评判,以及由此引发的趋避心理、态度情感和决策倾向。近年来国内外学者颇多关注风险主观方面的研究,通过研究发现,人们对于风险事件的主观判断与客观实存的风险之间往往会有一定的偏差,形成偏差的原因多种多样、错综复杂,风险事件的特殊性质、人类的认知局限、信息传递过程的梗阻与变异、社会团体的非理性行为、个体反应的差异,以及制度结构(信任机制、责任机制、决策机制)的问题,等等,都有可能影响到人们的风险认知,使主客观方面实际背离。
1.风险社会的来临。人类文明从工业时代逐渐步入信息时代,伴随着科学技术的日益发达,物质财富的充实丰裕,人自身的反思自觉,似乎人类社会所能掌控的安全系数越来越高了。然而,在风险社会理论学者看来,“在现代化进程中,生产力的指数式增长,使危险和潜在威胁释放到达了一个我们前所未知的高度。”然而,现代文明所呈现的似乎日益增多的“人造风险”、“制度风险”,让人们感到“这个世界并没有越来越受到我们的控制,而似乎是不受我们的控制,成为一个‘失控的世界’”,[2]这个世界把人们推向了一个风险社会的境遇。在安享繁华的现代文明中,基于系列无法避免的现实问题,如人口爆炸、城市扩张、交通拥堵、生态危机、能源短缺以及各种社会矛盾等,以及基于战争的威胁、大规模生化武器的处置、核能的不合理利用、转基因食品的潜在技术忧虑等“风险想象”,人们常常自觉置身于“文明的火山口”,[3]倍感焦虑不安。正如《第三次浪潮》曾预言的:“从来没有任何一个文明,……能够不仅摧毁一个城市,而且可以毁灭地球。从来没有整个海洋面临中毒的问题。由于人类贪婪或疏忽,整个空间可以突然一夜之间从地球上消失。”[4]
2.何为风险的社会放大?依据西方学者最初的研究探讨,风险的社会放大理论(Social Amplification of Risk)的基本论点是风险事件与制度、社会、心理和文化状态交互作用,以致加强或衰减公众对风险的感知进而形塑风险行为。“这种转换能够增大或者减小有关某一事件的信息的分量,使一个消息的某些方面的特征更加突出,或者重新解读和阐释现有的符号和形象,从而引起社会体系中其他参与者作出特定的再解读与反应。”[5]本文的探讨主要从加强公众风险感知的方面展开,在这里,风险的社会放大,意味着风险、风险事件通过各种各样的风险信号、传播机制被刻画出来的过程中,呈现给社会公众的风险形象引发大规模的心理紧张和社会焦虑,甚至经由社会制度、文化相互作用引发“涟漪效应”,产生重大社会影响,超越了实际风险可能造成的损害。无论一个事件或项目的风险系数高低,如果主观感知的风险显著高于客观实存的风险,就造成了风险的社会放大后果。由此看来,这一过程中,信息掌控、制度策应、群体-个体的行为选择共同型构着风险的社会形象,正确的风险认知至少应当是一个公众集体学习、准确解读风险信息的过程。然而,问题又常常出现在风险认知领域。
日常生活中,人们习惯于使用“小数法则”来探究事物的总体性质。小数法则是相对统计学中的大数法则而言的,指的是人们认为小样本和大样本一样,都能代表和反映总体的特性。虽然采用小样本代替大样本来进行研究常常能够反映总体的性质,但也难以避免出现诸如以偏概全、以小见大等认知偏差。比如,人们通常认为空难远比车祸可怕,而实际上空难的发生率远远低于交通事故。“2001年9月11日以后,成千上万的美国民众放弃了飞机作为交通工具而改开汽车,显然他们认为开汽车更加安全。但事实上,每年美国高速公路上的车祸死亡人数是4万人,这一年的数据两倍于过去40年来所有商业飞行事故中的死亡人数。另外一组数据显示,在恐怖袭击中身亡的可能性于2002年是九百万分之一,但同一年,于交通事故中死亡的可能性是七千分之一。由于采取了避免飞行的预防措施,许多的无辜者因此丧生”。[6]
3.风险认知的分析框架。综合学界在风险认知研究方法的探讨,依据不同的分类标准,笔者比较赞同这样四种范式的分析框架[7]:一是理性行为范式,包含了经济收益、价值期待因素。在转基因技术应用上,公众往往会支持个人基因信息在医学、打击犯罪活动等领域的应用,但个人基因信息在商业保险领域的使用则持保守态度,如对待转基因食品、“代孕”问题等,在很多社会甚至是明显拒斥的态度。二是心理测量范式,这在风险认知研究中运用得最为广泛。近年来我国PX项目不断出现“立项一抗议一停止” 的“邻避”现象,从2007年的厦门开始,到大连、什邡、启东、宁波,再到2014年的广东茂名,2015年福建漳州PX项目恰巧发生重大事故,一时之间,PX项目在公众的抗议声中面临极其尴尬的处境,这种“妖魔化”的风险认知体现了公众心理信任机制严重受损的一面。三是情感意向范式,侧重于从情感偏好、直觉联想等角度进行分析。许多中老年人喜欢晨练,然而,医学研究证实,人体在晚上的时候,血压较低,心率较慢。而从临晨4,5点开始,交感神经兴奋,人的心脑血管系统不稳定,这样极易引起心脑血管系统的疾病发生。此外,在太阳出来前,空气中的二氧化碳含量较高,空气质量较差,在有雾的早晨更不宜晨练,因为雾中含有多种有害物质。[8]四是文化建构范式,主要从文化、价值观背后进行阐释。人们会误以为风险较小的是熟悉的风险和可控的风险,而对于核能、农药等技术,公众估计的死亡率常常远高于专家预估(较靠近真实风险)。专家认为合成药物较自然药物安全,而公众认为自然药物比合成药物要安全。公众的这些风险认知往往体现了其既有的生活价值观。事实上,就风险决策而言,即便专家的技术分析、数据论证十分科学严谨,公众受限于某些生活价值观的“社会理性”仍有必要纳入考量范围,否则,原本没有进入决策视野的其他风险因子也可能滋长蔓延起来,最后呈现出风险的社会放大效应。
1.知识的局限性问题。随着现代性的不断成长,社会分工系统的日益发达,社会的各个环节逐渐呈现为抽象的知识系统、专业系统,由各种技术成就和专业队伍所组成的专家系统,逐渐成为社会行动网络中的重要节点,在不断组织化、规范化和技术化的研发活动和风险决策中,面临着各种各样的社会责任和价值冲突。事实上就发生学而言,经验和猜测是知识的原始形态。“科学不等于真理,知识本质上是猜测性的。”[9]然而,在长期的人类实践活动中,经验知识通过相互交流,冲突融合,取长补短,在广延的时空中逐渐沉淀为相对稳定的形态,成为人们探知世界和未来的工具。因此,在风险事件突然来临之际,人们容易对科学技术抱有过高期待,认为其无所不能,一旦科学技术面临尴尬处境,人们又很容易盲目地对其嗤之以鼻。研究表明,知识在风险认知中所起的作用比较复杂,并非人们想当然认为的,知识越多风险认知程度就越高,有些研究没有发现知识与风险认知之间的显著关系。特别是当专家获得的数据不足、依赖直觉进行判断时,即使是专家也同样有与一般民众一样的风险认知偏差。[9]
现代风险的运行逻辑似乎以侵害科学权威与公众常识为表征,既挑战了长期以来专家系统的固有地位,又凸显了人类的认知局限。现代风险所具有的难以预测的潜在危害性,如放射性危害、空气、水源和食品中的毒素和污染物质等,往往超出了人们的直接感知能力,只有被界定在相关的“风险知识”中才存在或显形,一旦这些知识被改变,或被夸大或被缩小,甚或被隐匿,即便是专家也可能难以准确判断和预测,结论最后可能是模棱两可的。而且,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在许多领域也面临着各种不确定性,如生物学家无法提供转基因作物和食品对人类和环境安全的证据,同样生态学家也无法证明其存在的风险,因此,希图只凭科学研究成就支持转基因产品的决策似乎太过草率。另外,鉴于专家系统的专业分工,专家们往往都是从各自的研究领域以各自的学科研究范式来检测、评估风险,不同领域的专家对同一风险问题的解释有时候甚至是互相矛盾的,结果可能导致公众无从选择;尤其是技术研发中产生的不预期的相互冲突问题,如某种技术一时解决了这个问题,却又引发了另一个新问题。当人们最后发现,专家的知识系统在不断矫正和修改,有关风险的知识进化本质上是一个不断“试错”的过程,就很容易充满迷茫和沮丧之感。
2.信息的难以掌控问题。公众获知风险信息的来源,主要有这些渠道:官方(决策部门)、报刊杂志及相关书籍、广播电视、网络报道、人际(亲友)传递、厂家商家宣传、行业协会、社会团体、相关专家。然而,一个不太复杂的事件最后演变成为严重的风险威慑,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可能是风险决策部门没有及时地通过信息供给的公开、透明、客观、全面,引导公众的风险认知,舒缓公众的愤怒情绪,克服公众的盲从心理。决策部门和公众掌握的信息资源经常不对称性,公众的信息知情权如果不能得到及时、有效满足,有可能会产生对决策部门的不满和抵触情绪,进而质疑决策的可行性,甚至诱发大规模社会性聚集活动,无论是激烈的“社会抗争”方式,还是某种温和的“散步”形式。
在各种各样的风险事件中,关注事件发生与进展的公众,既有行动者(受害者),也有参与者(相关利益者),还可能有许多旁观者和无关者。就信息传递常常依凭的媒体机构来看,媒体对风险事件的“议题设置”、解析方式和报道频率都会影响到个体的风险认知。作为信息过滤器的媒体机构在对风险信息进行选择和处理过程中,信息可能会失真和变形。媒体对风险事件的客观、全面报道,能有效减缓公众的风险感知,稳定人心;若媒体对风险事件进行过分夸大,恶意歪曲报道,则容易造成风险放大和社会紧张情绪。事实上,在风险的社会放大过程中,媒体机构的作用并非是决定性的,毕竟大多数媒体机构还是要遵循其行业伦理规则和法律规范的。而且,某一事件大量持续的媒体报道本身并不一定会导致大量公众关注或者严重的风险放大,只有与流言、利益群体关注或是社会信任等其他因素相结合,才有可能导致放大的后果。[11]如2008年6月的贵州瓮安事件,因政府相关部门不及时处理和公开事件,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形下,小道消息和谣言一时四起,激发了公众的心理猜忌和愤怒情绪,最后出现了群众围攻政府办公楼的事件,带来重大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也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
3.信任缺失问题。信任对于维护社会结构的稳定,减少社会复杂程序,提高社会系统运作效率,促进社会团结,都具有重要作用。无论是依托传统社会良好的人际信任机制,还是依凭现代性生长中不断发展的制度信任机制,对于迎接现代风险挑战都是有意义的。从防范风险的角度来看,人们之间存在疑虑和不信任是合理的。然而,整个社会的低度信任和鲜明的人际疏离,不利于社会共识的达成和核心价值观的坚守。
在风险社会境遇下,人们对于某些特定事物或事件的内心体验可能是极度的恐惧和焦虑。“恐惧能吞噬信任,而一旦信任退守,恐惧的疆界将会更广阔。恐惧感的增加与信任度的降低,二者之间互为因果”。[11]心理学研究表明,中等程度的恐惧最合适。人们对与某些事物或事件过度紧张或丝毫不以为意,不利于正确的认知风险、解除隐患和抵御灾害。但现实的情形可能是,现代风险借助公众丰富的想象力和脆弱的社会信任,致使“有一些事件将会制造有可能扩散到远远超出事件最初影响、甚至可能最终影响到过去毫不相干的技术和机构的次级和再次级后果的‘涟漪’”。[13]这里的“涟漪”效应指向了风险的社会放大过程,所谓“一石激起千层浪”,换言之,在风险的社会放大过程中,可能会面临着某些特定职业的人或某种特定的事物、地域、产品及至技术等污名化现象。此时公众对风险信息采取的可能是“对抗性解读方式”,即以有悖于信息传播者的立场解读风险信息,放大了其对这些潜在风险的抵触与愤怒情绪;在公众持续发酵的情绪释放中,特定风险的危害性被无限放大了。
尽管现代社会的法理契约关系有希望内化为复杂的社会系统结构的信任机理,但这种契约关系及契约精神在当代中国并未生长成熟,相反,许多时刻倒是显示社会信任严重缺失,信任危机酿生的风险还有转移和扩散的趋势。许多突发事件所展示的“官民”对立情绪、对管理方的高度不信任问题,既是社会急剧变革时期的社会矛盾的深刻演示,同时也说明了社会公众对某些社会风险的认知方式,“对集体行为的发生来说,重要的并不是真实而是认知”。[15]事件本身似乎变得不再重要,重要的是它所代表的“社会符号”,这些“社会符号”似乎象征长期以来公众所关注的某些社会敏感问题,比如“贪腐、不公正、贫富分化”等。
4.责任悬置问题。在风险社会理论倡导者看来,现代风险不同于自然和传统的风险,它起因复杂、藏匿极深、难以检测和评估,而且大多数都是人造风险和制度风险。确切而言,核风险、化学产品风险、基因工程风险和生态灾难风险已经彻底摧毁了风险计算的四大支柱。传统的以科学和法律制度为基础的风险计算方法(如保险、保障等)已经难以应对现代风险。而且,难于测评的现代风险更具有时空上的广延性,如几十年前除草剂的滥用或几千公里外的污染,一些完全超乎人类感知能力的放射性,空气、水和食物中的毒素和污染物,以及相伴随的短期和长期的对植物、动物和人的影响,带来的可能是系统性的、难以修复的巨大伤害,甚至可能改变身体代谢和细胞结构,再通过遗传殃及后代。
在现代化的进程中,面对着错综复杂的公共事务,决策部门不断地调适其组织结构,呈现出高度专门化和系统化的理性官僚制组织特征。然而,复杂的组织体系一旦“失灵”,想要追偿责任,消弭不利后果,可能很困难,而风险事件往往是多主体共同参与制造的,即所有的参与者都设法回避责任,转嫁风险,致使风险的责任边界模糊不清,从而出现“有组织的不负责任”现象。换言之,很难“通过科学的、合法的和政治上的方法来确定其证据、归因和补偿”。[15]正如个体劳动者“很少能够从工业生产模式的复杂体系中被分离出来。在商业、农业、法律和政治的现代化中,高度专门化的机构在系统上的相互依赖是与不存在可分离的单个原因和责任的情况相一致的”。[16]责任常常在成员之间、组织内部上下级之间、组织之间进行转移。追责之时,设计者可能会推托执行者操作不当,执行者则可能借口奉命行事。责任就这样在上下推诱中或被减轻,或根本找不到具体的承担者,最终成为集体共担的一个选项。而且,政策措施的一致性原则,可能会尴尬地遭遇涉险者不一致需求效应。减少风险的政策或许给涉险者(甚至全体社会成员)造成更大的风险;减少风险的措施(对某些团体的保护)或许给另一些团体带来不安全。比如,近几年为解决教育资源在城乡间的合理分配、流动儿童的教育保障、课业负担、升学择校问题等,出台的许多政策措施对于解决实际问题似乎始终有限,及至天价学区房在众声喧哗中登场亮相。事实上,借口责任的难以追溯和承担,会进一步遮蔽人们对风险的正确认知和迎战困难的信心,事物发展的量变到质变过程,防患于未然的思想准备,对于现代风险,本也是题中之义,否则,任凭那些潜在的危害巨大的风险恣意成长,最终造成整个社会的风险放大,岂不是对人性与规则中的优胜面的自我嘲讽?
5.群体一个体应对的非理性问题。就群体而言,风险事件发生时,常常是极其突然、紧迫、威胁性很大,还可能带来多层风险叠加、扩散的影响,在风险的社会放大中,涉险群体可能根据直觉经验迅速做出反应,而直觉经验往往充满了非理性因素,群体中某些个体的不合作、围观起哄或借机滋事,还易于产生各种小道消息、乱世危言,这些非理性因素考验着风险决策系统的应急能力。纵观许多群体性事件发展进程中,所形成的“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社会心理,似乎暗喻了风险决策系统在人们心目中缺乏威信的被动应对形象。当事实被不断放大,恐慌、焦虑情绪被交互感染,最终累积产生一种“群体极化”的现象。“群体极化”是指人们在讨论、策应风险事件时,通常会更多地关注并可能接受观点颇为极端的信息,从而引发某种风潮。
就个体而言,风险认知受到年龄、学历、收入、职业等个人因素的影响,其中影响最大的为职业。具体说来,受教育程度越高的人,媒体接触越频繁的人、城市居民及社会地位较高的人都具有更强的风险认知,[17]因此,不同的个体在风险挑战中的境遇会不同,一般民众可能会将核能威胁置于机动车辆威胁之上,而文化知识颇多、阶层地位颇高的民众可能会将后者置于前者之上;近些年发生的一些医患纠纷、劳资矛盾等事件,不寻求合乎情理、法理的解决途径,而是付诸暴力、打击无辜者等手段,都是个体理性精神缺失的表现。
1.风险都是不好的事物吗?充满了不确定性的现代风险具有双重特性,既包含着潜在的破坏性,又预示着迎接挑战的创新性,就后者而言,风险与机会、变革同在。它使得人们摆脱所谓“既定”的命运安排,创造更多的选择可能性。“风险不只是某种需要进行避免或者最大限度地减少的负面现象,它同时也是从传统和自然中脱离出来的、一个社会充满活力的规则。”[18]“风险是一个致力于变化的社会的推动力,这样的一个社会想要决定自己的未来而不会任由它走向宗教、传统或者自然界的反复无常。”[19]在风险挑战面前,有人受损,有人获益,如化工厂让不幸的人们遭受污染毒害,化学家、生物学家又通过生产药物来医治环境过敏症,赚取市场利润。在这种双重特性呈现出来的过程中,现代风险对人们的生活方式、社会心态和价值取向均形成某种暗喻;尤其是伴随着现代风险的流转、扩散和放大,进一步加剧了人们价值选择的难度和冲突。
正因为现代风险的主客观特性,风险是被禁止还是被允许的,不仅是一个单纯的物理事实问题,也是一个价值判断和制度结构(决策理性)问题。现实生活中可以观察到,有时候即使风险当量相对较大,但是基于其效用性和收益,该风险可能被允许,如高速运输。有时候即使风险当量比较小,但是如果可能转化为较大的,人们可能倾向于停止涉险,如疲劳驾驶;在技术检测可能的范围内,人们愿意上升到制度决策层面禁止该风险,如醉酒驾驶。总之,在充满活力、多元价值并存的社会中,风险事件的特殊性质会面临着不同的价值判断。“从科学技术的进步、危险活动的增加这一事实出发,完全可能形成相反的价值判断。在危险增加的社会,有的人会重视危险行为的危险性,有的人会重视危险行为的有用性;重视的内容不同,便会形成不同的价值判断。”[19]
2.如何认识当代中国社会所面临的风险?当代中国在快速的社会变革中,如何降低发展风险,是值得我们认真研究的重要课题。当前,应当理性审度风险的社会放大过程,积极探寻这一过程中风险认知领域出现问题的成因,以便于合理定位现代风险,既不夸大也不否认风险的存在形态,有险避险,无险防险。比如,在风险事件发生过程中,律师或者法律顾问作为专业人士,适时、适度的介入,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过激行为,切实维护好人们的合法权益。如上海市民反对磁悬浮事件中,部分市民聘请律师作为法律顾问,有效促进了政府与公众之间的协商对话。2011年温州动车事故发生后,在事故的抢救、善后过程中,温州市司法局和温州市律师协会要求所有接到寻求法律帮助要求的律师所和律师,在第一时间向市局律管处和律师协会报告,不得擅自解答与处置。[21]
总之,相对现代性的不断增长,人其实是一种在“自我危害的现代性的阴影中繁荣成长的无知动物”。[22]对于无处不在的现代风险,始终保持一份基本的警惕,还是有意义的。对于某个文明阶段我们能够拥有的知识和信息,社会动态发展中的信任和责任机制,群体一个体在风险考验中的各种非理性姿态,都需要结合特定的社会实际,实事求是、全面审慎地去思考权衡,正确的认知才能正确的行动,正确的行动才能最后形成、丰富正确的理论,进而指导多姿多彩的社会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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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悠 然)
本文为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风险社会的责任机制研究”(14YJCZH117)部分研究成果。
2017-02-04
钱亚梅(1975- ),女,湖北武汉人,湖北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副教授,研究方向为马克思主义时代化。
D630.8
A
1672-1071(2017)02-007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