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党章中有关“党员标准”规定的历史演进*

2017-01-24 21:00袁绍东
中共南京市委党校学报 2017年2期
关键词:党费党章入党

袁绍东

(中共阜阳市委党校 安徽 阜阳 236115)

小议党章中有关“党员标准”规定的历史演进*

袁绍东

(中共阜阳市委党校 安徽 阜阳 236115)

党员标准包括入党资格、对党员的基本要求以及党员的权利和义务等三个方面。从历部党章对党员标准的规定来看,在不同的历史时期,面对不同的历史任务,党员标准也在不断的修改和完善。总的来说,党员标准历经建党初期的尝试与探索、社会主义建设初期的确立与挫折以及改革开放以来的发展与完善等阶段。回顾党员标准的演进历程,探索其演进规律,对新时期党员队伍建设、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党章;党员标准;入党资格;党员义务

党员标准是发展党员、规范和检验党员言行的重要依据和制度规范,其坚持与否直接关系到党的先锋队性质以及党的事业的兴衰成败。一般而言,党员标准包括入党资格、对党员的基本要求以及党员的权利和义务等三个方面。然而,党员标准并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历史的。从历部党章中对党员标准的有关规定来看,在不同的历史时期,面对不同的历史任务,党员标准也在不断的修改和完善。回顾党员标准的演进历程,探索其演进规律,对新时期党员队伍建设、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一、党的一大——六大党章:建党初期党员标准的尝试与探索

党的一大党纲指出:“凡承认本党党纲和政策,并愿成为忠实的党员者,经党员一人介绍,不分性别、国籍,均可接收为党员,成为我们的同志。”[1]这是我们党对入党资格的第一次阐述。党的二大党章在条文上专门设立了“党员”一章,并在第一条明确规定:“本党党员无国籍性别之分,凡承认本党宣言及章程并愿忠实为本党服务者,均得为本党党员。”[2]与党的一大党纲相比,可以看出,党的二大党章更加明确了党员责任——“愿忠实为本党服务”,即党员必须为党工作、为党服务。同时,在第二章第四条突出强调了党员必须加入党的一个组织:“各组组织,为本党组织系统,训练党员及党员活动之基本单位,凡党员皆必须加入。”[3]另外,党的二大党章还在第五章增加了“党费”有关内容:“党员月薪在五十元以内者,月缴党费一元;在五十元以外者,月缴党费按月薪十分之一计算;无月薪者及月薪不满二十元之工人,每月缴费二角;失业工人及在狱党员均免缴党费。”[4]党的三大、四大党章对党员标准的规定与党的二大党章的规定基本相同。党的五大党章在入党资格上增加了“服从党的决议,参加在党的一定组织中工作并缴纳党费”的内容,即“本党党员无国籍性别之分,凡承认本党党纲及章程,服从党的决议,参加在党的一定组织中工作并缴纳党费者,均得为本党党员。”[5]同时在第一章第八条首次明确了“党员年龄须在十八岁以上”。党的六大党章在第二章第二条单独列出了“入党资格”:“入党资格:凡承认共产国际和本党党纲及党章,加入党的组织之一,在其中积极工作,服从国际和本党一切决议案且经常缴纳党费者,均得为本党党员。”[6]与党的五大党章相比,党的六大党章取消了“党员年龄须在十八岁以上”的规定,增加承认共产国际及服从共产国际等内容,这与当时特定的社会政治环境有关。从党的一大——六大党章对入党资格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这一时期我们党对党员的国籍并未作出限制,这一规定也表达了中国共产党对共产国际、世界革命的支持态度,是中共早期发展党员的一个特殊现象。

在对党员的基本要求以及党员的权利和义务上,党的一大——六大党章没有分项写明,但是在字里行间也有着明显的体现。党的一大党章“在加入我们的队伍以前,必须与力图反对本党纲领的党派和集团断绝一切联系”、“党员除非迫于法律,不经党的特许,不得担任政府官员或国会议员。”[7]党的二大党章列出了党员必须遵守的纪律要求:“凡党员有犯左列各项之一者,该地方执行委员会必须开除之:(一)言论行动有违背本党宣言章程及大会各执行委员会之议决案;(二)无故联续二次不到会;(三)欠缴党费三个月;(四)无故联续四个星期不为本党服务;(五)经中央执行委员会命令其停止出席留党察看期满而不改悟;(六)泄漏本党秘密。”[8]等等。

总的来说,这一时期我们党对党员标准的有关规定在今天看来是不系统、不深刻,甚至是凌乱的、肤浅的。但是,在当时的环境和条件下是难能可贵的,它比较客观地反映了我党当时对党员标准的认识水平,是我党对党员标准的探索阶段。

二、党的七大——十一大党章:社会主义建设初期党员标准的确立与挫折

党的六大以后,面对严峻的政治形势,我们党对党员标准问题进行了进一步探索,突出了政治标准等内容,逐步将组织入党与思想入党有机统一了起来,使得党员标准问题有了一根本性转变。1929年11月,古田会议提出党员应具备的五条标准:“政治观念没有错误;忠实;有牺牲精神,能积极工作;没有发洋财的观念;不吃鸦片,不赌博。”[9]1935年12月,瓦窑堡会议明确提出:“一切愿意为着共产党的主张而奋斗的人,不管他们的阶级出身如何,都可以加入共产党”、“能否为党提出的主张而坚决奋斗,是党吸收新党员的主要标准,社会成分是应该注意到的,但不是主要的标准”。[10]

党的七大党章对党员标准做了系统阐述,在第一章第一条规定:“凡承认本党纲领和党章、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工作、服从党的决议、并缴纳党费者,均得为本党党员。”[11]同时沿用了党的五大党章对党员年龄的有关规定:“年满十八岁者,方得被接收为党员。”[12]在党员义务上,党的七大党章第一次规定了党员义务:“凡党员均有下列义务:(一)努力地提高自己的觉悟程度和领会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基础。(二)严格地遵守党纪,积极参加党内的政治生活和国内的革命运动,实际执行党的政策和党的组织的决议,和党内党外一切损害党的利益的现象进行斗争。(三)为人民群众服务,巩固党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了解并及时反映人民群众的需要,向人民群众解释党的政策。(四)模范地遵守革命政府和革命组织的纪律,精通自己的业务,在各种革命事业中起模范作用。”[13]同时,在字里行间对党员提出了众多的要求,如,“严格地遵守党纪和无条件地执行决议”、“但一经决议以后,即须服从,并须无条件地执行”。另外,党的七大党章第一次列出了总纲部分,总纲部分指出了党的性质、指导思想、任务以及对党员的一系列具体要求。从党员的标准来看,党的七大党章是民主革命时期最为成熟的一部党章,有着完整的理论体系,为党员的发展工作提供了较强的操作依据。

新中国成立后,党的地位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从一个领导人民为夺取政权长期奋斗的党变成了一个执掌全国政权的党。此时的中国共产党一方面要巩固革命的胜利果实,另一方面又要把主要精力放在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上来。面对新的历史使命,党员标准也需要随之调整。为此,新中国成立后制定的第一部党章——党的八大党章在入党资格上规定:“任何从事劳动、不剥削他人劳动的中国公民,承认党的纲领和党的章程,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并且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都可以成为本党党员。”[14]与以往党章相比,党的八大党章第一次明确了只有“中国公民”才有资格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在党员义务上,由党的七大党章的四项义务扩展到十项:“(一)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不断提高自己的觉悟程度;(二)维护党的团结,巩固党的统一;(三)认真地执行党的政策和决议,积极地完成党分配给自己的任务;(四)严格地遵守党章和国家的法律,遵守共产主义道德,一切党员不管他们的功劳和职位如何,都没有例外;(五)把党的、国家的、也就是人民群众的利益,摆在个人的利益之上;在两种利益发生抵触的时候,坚决地服从党的、国家的、也就是人民群众的利益;(六)全心全意地为人民群众服务,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向人民群众学习,虚心地听取并且及时地向党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意见,向人民群众解释党的政策和决议;(七)在工作中起模范作用,不断地提高生产技术和业务能力;(八)实行批评和自我批评,揭露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并且努力加以克服和纠正;向党的领导机关直到党的中央委员会报告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同党内外一切危害党和人民的利益的现象进行斗争;(九)对党忠诚老实,不隐瞒和歪曲事实真相;(十)时刻警惕敌人的阴谋活动,保守党和国家的机密。”[15]“关于党员义务的这些新规定,表示党对于党员的要求是更为严格了。”[16]同时,还使党员标准问题更加科学、更加完整。

党的九大、十大党章是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制定的。与党的八大党章相比,党的九大、十大党章在入党资格上呈现出明显的倒退。党的九大党章规定:“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贫农、下中农、革命军人和其他革命分子,承认党的章程,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遵守党的纪律,交纳党费,都可以成为中国共产党党员。”[17]这一规定把上中农和中农排除在申请入党对象之外,具有明显“唯成分论”的“左”倾错误倾向。在党员义务上,党的九大党章没有明确规定党员义务,代之以五个“必须做到”:“(一)活学活用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二)为中国和世界的大多数人谋利益;(三)能够团结大多数人,包括反对过自己反对错了并且认真改正错误的人,但是,要特别警惕个人野心家、阴谋家和两面派,防止这样的坏人篡夺党和国家的各级领导,保证党和国家的领导权永远掌握在马克思主义革命家手里;(四)有事同群众商量;(五)勇于批评和自我批评。”[18]党的十大党章对党员标准问题的有关规定基本上延续了党的九大党章的错误规定,仍然强调“唯成分论”。正如邓小平后来所评价的那样:“九大、十大搞的党章,实际上不大像党章,党员有些什么权利和义务,究竟怎么样才算个共产党员,不合条件怎么办,都没有规定好,需要修改。”[19]

党的十一大党章在入党资格上沿用了党的九大的有关规定,同时,将五个“必须做到”扩展为八个“做到”。不过从其内容来看,相之于党的九大、十大党章又有了较大的发展。我们知道,党的十一大是在粉碎“四人帮”不到一年时间里召开的,此时的党在指导思想上还未完成拨乱反正的任务。因此,党的十一大党章对党员标准的规定带有明显的过渡阶段的特点。

三、党的十二大——十八大党章:改革开放以来党员标准的发展与完善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全面纠正了“文化大革命”的错误,实现了指导思想上的拨乱反正。党的十二大党章根据时代特点和当时任务需要,在党员标准问题上对党的十一大党章作了根本意义上的修改。第一章第一条规定了入党资格:“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革命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20]对党员的基本要求,党的十二大党章把它独立列为党章的第二条:“中国共产党党员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中国共产党党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身。中国共产党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了制度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21]同时,党的十二大党章明确规定了党员的八项义务:“(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二)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绝对不得假公济私,损公利私。(三)百折不挠地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的法律,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坚决保卫党和国家的利益。(四)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坚决反对派性,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五)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不隐瞒自己的政治观点,不歪曲事实真相;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支持好人好事,反对坏人坏事。(六)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遇事同群众商量,虚心听取并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帮助群众提高觉悟,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七)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带头维护社会秩序,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提倡共产主义道德。(八)为了保卫祖国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发扬一不怕苦、二不怕死的精神。”[22]另外,党的十二大党章在总纲部分从党的性质、指导思想、根本宗旨、奋斗目标和执政党的领导地位等方面,提出了共产党员的最基本的标准,极大地丰富了马克思主义关于党员标准的理论。总的来说,党的十二大党章继承和发展了党的七大、八大党章的优点,彻底清除了以往“左”倾错误,实现了党员标准问题上的拨乱反正,使其成为了一个完整的体系,是党员标准问题上的一个里程碑,成为近30年来党章修订的蓝本。

党的十三大、十四大、十五大党章在党员标准问题上基本上沿用了党的十二大党章的有关内容。党的十三大党章与党的十二大党章相比,没有做任何改动。党的十四大、十五大党章只是在党员义务方面做了适当的调整和修改,如党的十四大党章增加了“学习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等内容。党的十五大党章将学习“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调整为学习“邓小平理论”,并将其与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一起作为我们党的行动指南。

进入新世纪新阶段,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的社会阶层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出现了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新社会阶层……他们也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23]为了适应这一变化,党的十六大党章对党员标准进行了调整,在入党资格上规定:“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24]这一规定将“其他革命分子”修改为“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同时,在党员义务上增加了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内容,并将其与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一起,确立为我们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党的十七大党章沿用了党的十六大党章对入党资格的有关规定,但在党员义务方面增加了“学习科学发展观”、“学习法律知识”、“带头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等内容。党的十八大党章在入党资格和党员义务方面沿用了党的十七大党章的有关规定,但又根据实际发展调整了党的指导思想,将科学发展观与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一起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以引导广大党员及党员干部增强学习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形势的发展以及全面从严治党的深入推进,我们党又进一步严格了党员标准,尤其突出了政治标准。2013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合格党员的四条标准——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勤奋工作、廉洁奉公;为理想而奋不顾身去拼搏、去奋斗、去献出自己的全部精力乃至生命。2013年6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针对党员发展工作指出:“党组织要严格把关,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确保政治合格。”2014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提出了“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发展党员工作新十六字方针。 2016 年2月2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在全体党员中开展“学党章党规、学系列讲话,做合格党员”学习教育方案》,该方案指出:“着眼于党和国家事业的新发展对党员的新要求,坚持以知促行,做讲政治、有信念,讲规矩、有纪律,讲道德、有品行,讲奉献、有作为的合格党员”。这一系列的讲话和规定,使得新时期的党员标准进一步丰富和完善。

[1][2][3][4][5][6][7][8][11][12][13][14][15][17][18][20][21][22][24]编写组.中国共产党章程汇编:一大——十八大[G].北京:中央党校出版社,2013.1-2.5.5.8-9、20、30、2.8、44.45.44-45.61.61-62.78、79、99、99、99-100、169.

[9]毛泽东文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90.

[10]中央档案馆.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0卷[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9.620.

[16]邓小平文选: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224.

[19]邓小平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269.

[23江泽民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286.

(责任编辑:卫令海)

2017-03-02

袁绍东(1980—),男,山东梁山人,法学硕士,中共阜阳市委党校科研处副教授,研究方向为政党理论与实践。

D263.1

A

1672-1071(2017)02-003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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