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 牧
(北京师范大学,北京 100085)
新中国初期的立宪研究
钱 牧
(北京师范大学,北京 100085)
新中国初期的宪法与法制建设是在党的领导下,集中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全体人民的智慧,根据国家的客观实际,先后制定出新中国第一部宪法性文件和第一部正式宪法,即《共同纲领》和“五四宪法”。它们总结了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斗争经验;反映了国家的政治、经济与社会面貌;实事求是的规定了国家未来一个时期的发展方向。但由于党的立宪理念还不太符合现代法治要求,在立宪技术上还不太成熟,导致了其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一定的偏差。这个时期的法制建设虽借鉴了国外的相关经验,但还是在牢牢扎根于中国实际的基础上进行的。它既为建设民主法治国家奠定了一个初步框架,其经验教训也为我们当下的民主法治建设提供了借鉴。
共同纲领;五四宪法;立宪
新中国初期在我国的宪法与法制建设史上是一个既重要又特殊的历史时期。它的重要性体现在它完成了我国宪法与法制建设的基础性工作,我们以后的相关工作都是在这一基础上展开的;它的特殊性体现在它横跨了两个历史阶段,即新民主主义时期和社会主义时期。
《共同纲领》与“五四宪法”作为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具体产物,其理论基础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马克思恩格斯非常重视宪法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作用,他们通过批判资产阶级宪法的局限性与虚伪性,指出了社会主义国家宪法实践的方向与道路。列宁与斯大林在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苏联的立宪与行宪实践中,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宪法观。具体体现在:
一是在宪法的实质方面,他们指出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体现,是一国中阶级力量的对比关系集中反映。列宁指出:国家的一切基本法律和关于选举代议机关的选举权以及代议机关权限等的法律,都表现了阶级斗争中各种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
二是在国体与政体方面,他们强调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批判了资产阶级国家观。同时指出社会主义国家必须建立共和政体。马克思指出:如果有什么毋庸置疑的,那就是我们的党和工人阶级只有在民主共和国这种政治形式下才能取得统治。民主共和国甚至是无产阶级专政的特殊形式。在公民的基本权利与自由方面,他们通过对于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两种人权观的比较,在肯定了资产阶级人权观进步性的同时,揭露了它的欺骗性与虚伪性,进而阐明了社会主义人权的现实基础、本质与特征等。关于人权的本质,马克思指出:首先我肯定这样一个事实,就是不同于公民权的所谓人权无非是市民社会的成员的权利,即脱离了人的本质和共同体的利己主义的人的权利。
建国之初的立宪活动作为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产物之一,当然离不开中国本土理论的指导。在这当中,毛泽东同志的新民主主义理论,尤其是他的新民主主义宪政观起了重要作用。毛泽东同志的新民主主义宪政观集中体现在他的《新民主主义的宪政》一文中。
一是关于宪法。毛泽东同志认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对于革命成功之民主事实的总结,进而言之,宪法就是对于革命成功经验的集中总结,正如他在讲话中所说的:世界上历来的宪政,不论是英国、法国、美国或是苏联,都是在革命有了民主事实后,颁布一个大法去承认它,这就是宪法。
二是关于宪政。毛泽东同志认为宪政就是民主的政治。这种民主的政治实际上包含两个方面:一方面民主是统治阶级的民主而非被统治阶级的民主,即统治阶级方可享有民主的权利;另一方面,民主还包括统治阶级对于被统治阶级的专政。他在讲话中引用了孙中山在《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里的话:近世各国所谓民权制度,往往为资产阶级所专有,适成为压迫平民之工具。他还进一步指出:中国的事情是一定要由中国的大多数人作主,资产阶级一个阶级来包办政治,是断乎不许可的。
三是关于新民主主义宪政。毛泽东同志新民主主义宪政就是各个革命阶级的联合专政。而各个革命阶级则包括了作为领导力量的工人阶级、作为革命主力军的农民阶级、以及作为革命的其他依靠力量的小资产阶级与民族资产阶级。
一是为新生的人民政权提供合法性基础。政权合法性是一个政治体系存在、持续、稳定和发展的基础和前提。根据现代民主国家运行规则,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力都必须基于人民通过法定程序授予方可行使。而《共同纲领》就是全体人民意志与利益的集中体现,是百年来中国革命斗争的经验总结。
二是当时中国社会的性质仍然是属于资本主义性质的新民主主义社会,其政权的性质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包括工人阶级,农民阶级,民族资产阶级和小资产阶级在内的人民民主专政。新民主主义社会具有过渡性,其发展前途是社会主义社会。因此,与之相匹配的必然也是一部过渡性质的临时性宪法。这个纲领在政治经济等方面的规定,都是以《新民主主义论》所说的原则为依据。
三是当时的中国共产党虽然已夺取全国政权,但国民党残余势力和国际反共势力勾结在一起对于新政权构成威胁。国家百废待兴,亟待稳定秩序,发展生产,这些使得中央不可能有更多地精力组织制定正式宪法。同时,宪法的国家根本大法的性质需要经过全体国民或经全体国民依法选举产生的代议机构审议通过。而在当时的情况下,显然还不具备选举产生和召开人民代表大会的条件。
一是立足于当时的中国实际,对于国家的政治、经济与文化生活做出了实事求是的规定,因而也就保证了它的规定是切实可行的。它的这种现实性特征又包含着它的纲领性特征,即着眼于当下必须实现而又尚未实现的奋斗目标。比如:它没有把社会主义的前途写进去;在经济政策方面,强调恢复国民经济,实行土地改革,而不是立即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等等。
二是顺应了民主政治的发展要求。首先,它以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人民在国家生活中的主人翁地位,赋予了人民广泛的权利和自由,体现出它的人民主权性。其次,从它的制定程序来看,也充分发扬了民主。在初稿写出后,除各单位自己讨论外,还经过了另外七次反复讨论和修改,广泛吸收各方面的意见,后又经筹备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及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认真讨论后才获得通过。
三是新中国法制建设的奠基之作。它系统总结了经百年来中国人民革命斗争,明确了需要进一步实现的目标,开创了中国历史的新纪元。1954年宪法就是在它的基础上制定的,同时,它所确立的人民民主专政政权、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等,至今仍然沿用,更体现出它的开创性特征。
一是“五四宪法”是新中国宪政实践的第一个标志性成果,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开端。它以人民民主专政理论为指导,为社会主义建设指明了方向和道路,它系统规定了与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相关的各项原则与制度,保障了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巩固了人民民主政权,起到了治国安邦总章程的作用。
二是“五四宪法”就其制定过程而言是一部真正充分发扬民主,体现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符合广大人民群众意志和利益的宪法。宪法起草委员会召开了七次会议进行讨论。全国政协,各大行政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等单位组织了8000多人参加讨论,提出了近6000条修改意见。而在《人民日报》公布宪法草案后,一场全民参与的宪法草案大讨论在全国范围内轰轰烈烈的展开起来。在历时三个月的时间里,近1.5亿人次参与讨论,提出了超过百万条的修改意见。如此大规模的全民参与宪法讨论不仅在中国,即便是在世界各国的立宪实践中也属罕见。
三是“五四宪法”以《共同纲领》为基础,但又有所发展。《共同纲领》所确立的基本精神、原则和方针,通过几年的实践证明是符合中国实际情况的,取得了很大成绩。“五四宪法”予以保留,同时结合具体国情的变化,做了一些调整,比如:明确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的目标;将国家的经济形态由国营经济、合作社经济、私营经济和国家资本主义经济调整为全民所有制经济、集体所有制经济、个体经济和少量资本主义经济;将权利和自由的主体由人民改为公民,从而扩大了权利主体的范围。
四是“五四宪法”的制定过程体现了我党所提倡的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因此它体现了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结合。毛泽东同志在《宪法草案》中指出:我们的宪法草案,结合了原则性和灵活性。他又指出:宪法中规定,一定要完成社会主义改造,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是原则,要达到这个原则就要结合灵活性,灵活性就是国家资本主义,并且形式不是一种,而是各种,实现不是一天,而是逐步。这就灵活了。
五是“五四宪法”借鉴了中国近现代史上的立宪经验。从历史上看,从清末的《钦定宪法大纲》到中华民国的《中华民国宪法》这一时期的立宪成果是半殖民地半封建条件下立宪实践的反映。尽管它们体现的是帝国主义以及大地主大资产阶级的利益,但它们也在一定程度上是广大人民群众在部分仁人志士的领导下进行争取自身权益斗争的产物。同时,从1922年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开始的近三十年的革命根据地立宪实践,则为“五四宪法”供了可直接借鉴的历史经验。
六是立宪活动是一项既具有民族性,又具有国际性的活动,“五四宪法”的制定同样遵循了这一原则。以苏联为代表的东欧社会主义国家与我国有着相同的社会性质,因此他们的立宪经验对于我们显得尤为重要,比如“五四宪法”的结构与1936年苏联宪法的结构很接近。而西方大国虽然与我国有着不同的政治制度,但是它们的立宪活动起步早,与之相配套的相关制度安排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不断发展和完善,而且实践证明它们的这些制度的确起到了强国富民的效果。“五四宪法”的制定也适当借鉴了其中的有益经验。正如毛泽东指出的:讲到宪法,资本主义是先行的。我们对资本主义民主不能一笔抹杀,说他们的宪法在历史上没有地位。
一是从立宪理念来看,以毛泽东为核心的党中央并没有提出依宪治国或依法治国的理念,而是强调:“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程,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是根本大法。”这反映了当时的中央领导层制宪初衷是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等政治方针合法化,从而使党的领导地位合法化,而并没有把宪法置于绝对的权威地位,反而体现出了一种法律工具主义的色彩,即强调政治统帅法律,法律服从政治。法律成为了实现政治目标的手段,一旦这种目标实现,法律存在的价值也就丧失了。
二是立宪技术还是显得有些粗糙。最主要的体现就是政治纲领色彩偏重,从而影响了作为一部国家最高法的严肃性、权威性。毛泽东同志在《新民主主义宪政》一文中指出:世界上历来的宪政,不论是英国、法国、美国或是苏联,都是在革命有了民主事实后,颁布一个大法去承认它,这就是宪法。这就使得宪法成为了一部关于革命斗争经验的历史总结,而非一部规范性法律文件,这种政治宣言的性质损害了作为法律的规范性特征;又比如在宪法序言部分花了很多篇幅阐述政治任务,却没有明确宪法根本大法的地位。
三是对于领导国家建设的核心力量中国共产党的地位、职能、作用等重要事项未作明确规定,使得党的领导成为了一支独立于宪法之外的力量。因此,对于执政党这样一股强大的政治力量,需要宪法以明确的条文约束之,否则其权力很难驾驭。
四是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是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具体组织形式就是各级人民政协。然而,“五四宪法”对于人民政协的性质、职能、地位和意义等重要事项只字未提。从而使得人民政协的存在失去了合宪性。这也为其在以后长达十多年的时间内停止运作埋下了祸根。
正如上文所述,我们在制宪过程中虽然意识到了制宪活动的国际性特征,但在实践中却走向了歧途。当时所处的冷战时代的特殊时代环境使得我们采取了倒向苏东国家的外交政策。而这种倾向反映在立宪中就是五四宪法过多的借鉴了苏联宪法的经验。苏联宪法学说对中国宪法学说的影响,贯穿了20世纪20年代至50年代,每一个阶段产生的影响各有不同。20世纪20年代苏联宪法学说对中国宪法学说的影响,主要围绕宪法与政权和民主的关系展开,20世纪30年代主要围绕苏维埃制的政体形式、保障自由和平等权利等宪法核心内容展开,20世纪40~50年代苏联宪法学说对中国宪法学说的影响则集中体现在1954年宪法的制定过程及其文本生成。苏联宪法的立宪理念很大程度上是强调强化国家权力的威慑力。任何一部苏联宪法都没有把发展生产力、集中力量进行现代化建设和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规定为国家的根本任务。而对于更加符合现代民主法治准则的英美等西方国家的宪法则很少涉猎。尽管毛泽东也指出,讲到宪法,资本主义是先行的。我们对资本主义民主不能一笔抹杀,说他们的宪法在历史上没有地位。但事实上,他并没有做到。
建国初期的宪法与法制建设总体来说是成功的。其历史价值是不可磨灭的。对于一个没有太多国家建设经验,刚刚从革命战争年代走来的政党,在一个经济文化都比较落后,并且饱经战争创伤的泱泱大国,在没有多少经验可供借鉴的情况下,进行宪法与宪政建设,能取得这样的成果实属不易。在《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中做出了这样的结论:在这个历史阶段中,党确定的指导方针和基本政策是正确的,取得的胜利是辉煌的。当然,由于党和人民的建设经验还比较欠缺,对于国内外形势的估计难免出现偏差,这个时期的宪法与法制建设还是出现了一些问题。但不管怎样,这些经验和教训对于当下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与政治文明建设都很重要。正如习近平同志2013年1月5日在新进中央委员学习党的十八大精神研讨班上所发表的讲话中所指出的,我们党领导人民进行社会主义建设,有改革开放前和改革开放后两个历史时期,这是两个相互联系又有重大区别的时期,但本质上都是我们党领导人民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探索。这两者决不是彼此割裂的,更不是根本对立的。不能用改革开放后的历史时期否定改革开放前的历史时期,也不能用改革开放前的历史时期否定改革开放后的历史时期。
[1]毛泽东.毛泽东文集:第 6 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
[2]毛泽东.毛泽东选集:第 2 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3]中央文献研究室.毛泽东年谱:第2卷[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3.
[4]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2册)[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
[5]黄惟勤.马克思主义宪法理论中国化发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
[6]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上、下)[M].北京: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
[7]许崇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上卷)[M].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05.
[8]周叶中.在曲折中前进——中国社会主义立宪评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
[9]冯友兰.中国哲学史[M].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1999.
[10]林尚立.当代中国政治形态研究[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0.
[11]金冲及.毛泽东传(上册)[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3.
[12]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改革开放三十年重要文献选编[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8.
[13]张晋藩.中国宪法史[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4.
[14]毛泽东.毛泽东文集:第7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
[15]毛泽东.毛泽东文集:第8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
(责编:刘海琴)
D62
A
1008-8431(2017)04-0028-04
2017-04-08
钱牧(1990-),男,北京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2015级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