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办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的难点与对策
——以福建省三明市为例

2017-01-24 13:28江长青熊纬辉
中国刑警学院学报 2017年1期
关键词:三明市黑社会办案

江长青 熊纬辉

(建宁县公安局 福建 三明 354500)

侦办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的难点与对策
——以福建省三明市为例

江长青 熊纬辉

(建宁县公安局 福建 三明 354500)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当前我国有组织犯罪的最高形态,给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秩序带来巨大危害。当前在涉黑案件侦办过程中还存在“发现难、经营难、取证难、抓捕难、审讯难、认定难”等问题。为了更好地办理涉黑案件,准确、严厉地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三明市公安机关在长期打黑实践中,总结提炼了“1234”工作法,即:“建立一套机制、抓住两个关键、寻求三个支持、落实四个标准化”,攥紧打黑除恶的铁拳,将黑恶势力犯罪的危害遏制到最低程度,有效维护了社会安定与公平正义。“1234”工作法对构建打黑除恶长效机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黑社会性质组织 组织犯罪 犯罪侦查 侦办对策

当今世界,有组织犯罪已成为全球性公害,黑社会犯罪乃是有组织犯罪的高级形式。我国1997年修订的《刑法》第294条明确了带有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的罪名。受“三期叠加”和国内外诸多因素影响,反恐维稳形势错综复杂,社会治安压力不断增大,深层次矛盾与短期困难交织叠加,各类社会风险“燃点”增多,黑恶势力犯罪存在滋生的土壤及“发展空间”。特别是与人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重点领域、重点部位、重点行业,还充斥着一批欺行霸市、危害一方的痞霸团伙,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安全感。本文以福建省三明市为样本,就侦办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的难点与对策进行探讨。

1 涉黑犯罪的特点

自2006年中央政法委部署开展打黑除恶斗争以来,全国性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一直没有停止过。以三明市为例,2006年以来全市打掉涉黑犯罪组织19个,以《刑法》第294条判决186人,最高刑期为死刑。共立案侦查9类涉恶案件647起,打击处理428人。黑恶势力犯罪仍处于活跃期、多发期,并呈现一些新的动向。一是涉黑犯罪处于初级阶段。从打掉的涉黑组织看,犯罪动机和目的还基本停留在牟取暴利、逞强作恶上,作案手段以聚众斗殴、故意伤害、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强迫交易、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开设赌场、组织卖淫等九类典型案件为主。尚未出现公然与政府叫板,或有完整周密的组织章程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二是“以黑护赌、以赌养黑”的现象尤为突出。三明市打掉的19个黑社会性质组织中,除3个有“组织纪律”明确规定组织成员不得参与赌博外,其余16个黑社会性质组织均涉及开设赌场、聚众赌博、赌场“放贷”等谋取经济利益。2010、2011、2012年,三明市宁化县连续破获3起以开设赌场和赌场“放贷”为经济来源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三是涉黑犯罪一般成员以青少年为主。三明市打掉的涉黑组织成员中,25岁以下青少年占76.8%。另据福建省公安厅统计,2006年以来福建省打掉的黑恶势力中,17岁至25岁的犯罪人数占73.8%。四是犯罪成员文化程度较低且无业人员居多。从三明市打掉的涉黑组织来看,黑恶势力成员文化素质普遍低下,初中及以下文化水平占总数的80%,无业人员占总数的50%以上。五是涉黑犯罪呈本地化现象。2006年至2012年,三明市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判处刑罚的173名被告中,三明籍或长期居住在三明的被告人有154人,占总数的89%。

2 侦办涉黑案件的难点

2.1 发现难

(1)犯罪组织外表更加“合法”、“隐蔽”。一是公司化运作。黑恶势力犯罪团伙为逃避打击,多以合伙承包工程、做生意或注册合法化公司等形式存在,团伙成员对团伙头目以“董事长”、“总经理”等相称。如2013年打掉的三明市清流县以王某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团伙头目以开办煤矿公司、担保公司、投资公司、根雕公司等为幌子,带领组织成员非法牟利近亿元。团伙骨干成员均在其成立的公司中担任经理、副经理、财务主管等要职,外人很难发现其内在本质。二是松散型运作。涉黑组织内部除领导者和骨干相对固定外,一般成员经常更换;团伙头目管理、使用手下人员以交叉接触、错开接触等“松散型”方式进行,让外人难以看出内部的管理层级。如2011年打掉的三明市沙县以丁某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头目丁某某为了达到控制沙县小吃业在全国各地面厂生意的目的,指挥各地组织成员相互串联,对竞争者及不买或少买其面制品的小吃店,实施故意伤害、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案件62起。该案特点是一般成员更换频繁,有的甚至才加入组织一个多月便离开,或是仅参与一两起案件,使得一些案件因时间久远、人员变动,无法认定。三是“村两委”型运作。黑恶势力通过不法手段,篡取基层政权,把持集体资源,纠集不法人员通过各种违法犯罪手段谋求利益,扰乱社会秩序,对抗政府管理。如2013年侦办的三明市宁化县以沈某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该组织领导者沈某某在1998年至2012年长期担任宁化县安远乡安远村支部书记,组织中两名骨干成员也分别担任安远村村干部。沈某某一方面以村支书的合法身份和权力为其组织谋取利益,不断向基层组织渗透,隐蔽性更强。另一方面以黑社会老大的身份指使或纵容组织成员在当地有组织地实施非法倒卖土地、强迫交易、敲诈勒索、开设赌场、非法采矿、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

(2)犯罪手段更加“温和”。一是采取“软暴力”。一些黑恶势力采用“软暴力”手段实施违法犯罪,进一步增强其违法犯罪的隐蔽性和欺骗性。如清流县王某某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的领导者非常注重犯罪手段的“去暴力化”,长期向骨干成员灌输“打虎不如吓虎”的观念,要求成员在实施违法犯罪中不轻易使用暴力,尽量以组织成员的社会名声和犯罪前科背景向对手施加精神压力,以心理强制迫使受害人屈服,从而达到犯罪目的。二是展示“软实力”。一些黑恶团伙经常聚在一起,展示所谓的“实力”,给人民群众造成无形的压力。如沙县打掉的丁某某黑社会性质组织,团伙成员每周有一个下午集中进行体能锻炼,出发时整齐列队,口令喊得震天响;又如三明市梅列区打掉的金某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头目金某因与他人发生口角,其在半个小时内纠集了一百多人进行摆场。

2.2 经营难

(1)点多、面广、线长。涉黑组织之所以能在一个地方坐大成势,与其多年的深耕经营密不可分。涉黑组织多呈现金字塔型,其涉及的经济活动多种多样。如清流县王某某黑社会性质组织,领导者王某某直接开办4家公司,以公司为掩护,势力范围以清流县城关为中心、辐射周边多个乡镇甚至周边县,其组织成员构成复杂,组织经济来源多元。侦办此类涉黑案件涉及面之广,战线之长,是常规案件难以企及的。

(2)时间跨度长。侦办涉黑案件是一个系统工程,从前期研判、全案经营、收网抓捕、审讯突破、证据收集、审查起诉都要环环紧扣,因而时间跨度长。例如,2006年侦办的郑某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耗时15个月,除了客观存在的困难,专案组经验不足也是该案耗时长的一个主要原因。

(3)侦办工作保密难。保密是打黑除恶工作的生命线。涉黑组织耳目众多,人际关系较为紧密,难以保证不出现个别办案民警因工作疏忽将案件信息泄露,而一旦发生泄密事件则可能牵一发而动全身,导致犯罪嫌疑人转移、销毁证据或外逃。

(4)警种协调、配合难。涉黑案件前期经营取得突破后,必须由刑侦、派出所、经侦等多警种、部门组成的专案组进一步细化分组、协同作战,方能使侦查工作有序推进。在侦办涉黑案件全过程中,处处存在着警种协调、配合的困难,一旦警种协调工作处理不好,将直接影响侦查进度,甚至功亏一篑。

2.3 取证难

(1)办案程序规范难。纵观近几年全国一些影响较大的涉黑案件的审理,辩护律师都非常注重从执法办案程序上寻找公安机关的瑕疵,甚至推翻对被告人的指控,从而给定罪量刑带来困难。因此,从根本上避免程序违法问题,彻底扭转“重口供、轻证据”、“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办案模式,成为摆在公安机关面前一个亟需解决的问题。

(2)受害人、证人配合难。黑恶势力往往在一个地方盘踞多年,为害一方,鱼肉百姓,擅长以威逼利诱等各种手段向受害人、竞争对手施加精神压力,以心理强制迫使对方屈服,许多受害者敢怒不敢言。因而在取证过程中,受害人、证人多迫于涉黑组织成员的淫威,害怕遭到打击报复而不敢、不愿配合公安机关进行调查。

(3)取证能力有所欠缺。侦查员综合利用各种传统侦查手段深挖、扩线、串并、取证的能力不强,经营案件意识不强,主动挖掘涉黑犯罪情报线索能力欠缺,容易就案论案。在涉黑案件方面,刑侦部门缺乏直接、有效的取证设备。涉黑组织以年轻人居多,相互之间信息沟通网络化、电子化倾向明显,然而网安部门由于成立时间短,警种年轻,新生警力较多,严重缺乏打击涉黑犯罪的办案经验。

(4)技侦证据转换难。根据证据的合法性要求,收集证据的主体、程序、方法或手段必须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因此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得证据的合法性表现为既要遵循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也要遵循法定条件和法律程序。同时,对使用技侦手段获取的证据不能直接作为诉讼证据,必须按照诉讼相关要求进行转换。而将与案件有关的技侦证据材料进行转换存在着耗时长、审批手续繁琐,经过转换剩余可用证据大幅减少等问题。

2.4 抓捕难

(1)抓捕时机难把握。涉黑团伙成员较多,分布面广,有明确的分工,平时各自为政,不可能全天候都相处在一起,并且大多没有固定的工作地点,行踪多变,随意性较强,给抓捕带来了一定的困难。一旦抓捕保密工作出现纰漏,走漏了风声,容易打草惊蛇,造成大量涉黑成员出逃,或是转移、销毁证据,因此抓捕时机极难把握。

(2)抓捕对象难捕全。涉黑团伙的形成是一个相对长期的过程,团伙成员的组成也有一个时间段,涉黑团伙所涉及的案件和在团伙中的某种地位有时并不是伴随着团伙的形成“从一而终”,某个团伙重要骨干有可能在团伙发展至某个阶段因为某些原因离开了,或者不再发挥作用了,在抓捕时如果无法到案,对涉黑组织的定性可能会造成影响。

(3)抓捕地点难控制。抓捕涉黑团伙必须在深度经营,摸清团伙成员人数、基本情况和活动规律的基础上,认真分析研判,采取统一收网。但抓捕时涉黑成员有可能在家中、在公司,也有可能在酒吧、赌场等人员众多、情况复杂的场所,甚至有可能在外地,抓捕地点难以控制。

2.5 审讯难

传统的侦查模式下,黑恶案件组织性方面的证据主要依靠言词证据,工作过分依赖“口供”。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侦查时间、逮捕标准、证据取得等方面提出了严格的要求,面对新的法律规定,一些基层办案单位和民警尚未适应新的法律环境,“不会审、不敢审、不愿审”问题凸显。

(1)不会审。涉黑案件审讯切入点的选择很关键,大多数侦查员对一般刑事案件有较丰富的审讯经验,但对于涉黑案件,由于接触少、经验不足、犯罪嫌疑人反侦查意识强等原因,对犯罪嫌疑人口供真伪,犯罪人员组成、组织结构、资金来源等重要信息掌控力不足,在审讯时往往感到无从下手、迟迟无法突破。

(2)不敢审。涉黑成员多为本地籍,在当地有着较强的势力,民警难免害怕遭到打击报复,或者因为“投鼠忌器”的原因,存在畏难情绪,在审讯时畏首畏尾,不敢参与审讯,更不敢主动去深挖涉黑组织深层次的内容。

(3)不愿审。涉黑案件案情复杂、牵涉面广,涉黑组织成员比一般犯罪分子狡诈,每堂审讯都是一场心理较量,其审讯难度高、审讯耗时长,民警往往不愿接手此类审讯工作。

2.6 认定难

(1)“两个基本”难以把握。“两个基本”即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办案过程中,涉黑犯罪情节调查到什么样的深度才能算基本事实清楚,证据收集有多完善才能算基本证据确凿是不容易把握的,并且公、检、法三家对涉黑案件认定细则不完全相同,使得办案民警难以把握“两个基本”。

(2)办案责任终身制与职业素养的矛盾。新的执法环境下,从接处警到案件移送起诉程序较以往更加繁琐、复杂,要求每个环节都要经得起历史的考验。同时法制部门执法监督、执法检查工作要求越来越高,执法过错追究越来越严,而民警能力提升相对滞后,不少民警职业素养仍然不高,造成一线侦查部门压力大,民警畏难情绪、抵触情绪较强。特别是侦办涉黑案件中,不少办案民警不愿接案、害怕办案,存在“多办多错、少办少错、不办不错”的错误思想,办案责任终身制逐步成为部分执法办案民警的掣肘。

3 涉黑案件侦办难的原因

3.1 内部原因

(1)地市级公安机关缺乏一支训练有素的打黑专业队。以福建省为例,各地级市公安局虽均建有打黑除恶专业队伍,但有的专业队往往被其他警务和非警务活动牵扯过多精力,难以扎实有效地开展打黑除恶工作;有的专业队人数不过三五人,警力捉襟见肘。由于打黑专业化警力严重不足,对涉黑线索收集、整理、追踪、分析等工作难以持续开展,造成了许多侦办工作难以系统化,而支离破碎的信息无法形成数据库,严重影响工作的有序推进。同时,打黑除恶工作相对其他侦查工作来说较为复杂,对侦查员的要求也比较高,并且侦破一起涉黑案件,需要的时间跨度长、阻力大,成绩难以短期显现。许多打黑民警由于工作一时得不到肯定,工作压力也比较大,导致队伍不够稳定,人员流动也比较大。

(2)市、县两级刑侦部门对涉黑涉恶犯罪研判不足,敏感性不够。多数地区刑侦部门对涉黑犯罪的现状缺乏系统的调查和研究,对涉黑线索没有深入摸排和分析,在打黑实践中对涉黑势力的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敲诈勒索、故意伤害等有可能涉黑的行为当作一般治安和刑事案件处理,孤立办案、就案论案,没有顺藤摸瓜,深挖犯罪。对犯罪行为的组织性没有深入分析,从中发现涉黑线索。对相关案(事)件没有全面联系起来进行研判,捕捉涉黑犯罪信息敏感性、关联性不强。

(3)侦查员缺乏专业培训,就案论案。多数侦查员缺乏侦办涉黑涉恶案件的专业培训,新执法环境下,原来靠“车轮战”、“打擦边球式”的审讯获取口供,再由供到证的侦破方式已逐渐不适用,尤其在办理涉恶案件中,不少民警偏向办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足,能快捕快诉的案件,只求做到就案论案,不求深挖扩大战果。如在办理开设赌场、聚众斗殴等涉恶类犯罪案件中,仅对抓获的人员进行就案论案查处;在办理卖淫嫖娼案件中,对是否构成组织卖淫、强迫卖淫没有深入追究,导致战果流失。

(4)受“人情案”、“金钱案”等不良因素的干扰。“人情案”、“金钱案”是社会关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刑侦执法廉洁方面的突出问题。涉黑案件因其特殊性质决定了公安机关及办案民警在受案、立案、侦查、使用强制措施、羁押、移送起诉等执法办案主要环节和过程中,更有可能受到人情、金钱等不良因素的干扰。以上行为直接破坏公平正义、践踏法律权威、扰乱执法环境,严重的将导致涉黑案件捕不了、诉不动、判不下。

3.2 外部原因

(1)地方党委、政府重视不够,措施疲软。长期以来,地方党委、政府对涉黑组织重视不足,认为涉黑组织只是小打小闹,成不了大气候。对于一些日常伤害、非法拘禁、开设赌场等涉恶类案件没有深入探究其背后的组织关系,警觉性不足,对群众的举报重视不够。一些涉黑组织头目在明星企业家、政协委员等身份的掩护下更加猖獗地从事地下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当地的社会生产、生活秩序。

(2)“打黑办”设置不合理。打黑工作不能仅仅由公安部门一家“独唱”,需要党委、政府部门强有力的“指挥”,检、法部门的准确“和声”,大家认识统一、步调一致才有可能演绎得响亮。而各级“打黑办”均设立在公安部门,凭“主唱”一家之力难以扛起整个打黑大旗。

(3)群众对当地公安机关、地方党委、政府不信任。多数地方政法机关对黑恶势力的认识仍然不足,对苗头性的问题不够重视,打击一阵风,没有将打黑除恶工作常态化。受多种因素的影响,近年来,有的地区刑事犯罪突出,特别是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开设赌场等刑事案件高发。由于当地公安机关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导致破案率低,群众缺乏安全感,对政法机关的信任度下降。有的地方群众普遍感到诉讼难、执行难,一些刑事、民事案件当事人自愿请“黑道人物”为其出面“摆平”或雇佣黑恶势力为其追款讨债。一些企业主特别是外来投资者为确保人身、财产安全,转而寻求黑恶势力的庇护。如三明市清流县的煤矿业主黄某,为了能让其矿山正常运转,不惜将价值500万元的股份 “送”给当地涉黑组织头目王某某。

(4)相关职能部门管理功能弱化。一些地方公、检、法之间的协作配合不到位,在案件定性、证据规格、法律适用等方面长期难以达成共识,涉黑案件往往诉不出、判不了,工作形不成合力,影响到打击的数量、质量和效果,降低了政法机关的司法公信力。有的地方因个别案件存在一些瑕疵,形成一定的负面影响,进而对办理涉黑案件心有余悸,产生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理,甚至出现降格处理的情形。还有一些单位和部门认为打黑除恶斗争与己无关,职责不清,分工不明,如客运、建筑、矿产开发等涉黑犯罪组织容易渗透的行业,当地职能部门管理不严,使涉黑势力乘虚而入,逐渐发展壮大,为害一方,给实施打击带来较大负面影响。

(5)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跟不上形势变化,打击处于劣势。如单方聚众斗殴行为是否够罪,司法实践中,常常有两种倾向:一种观点认为“斗殴”就是双方相互殴打,因而单方的殴斗行为不能认定为聚众斗殴,甚至还有人认为斗殴的双方均应为多人,双方的人数均应在三人以上。另一种观点则简单地把一方的聚众殴打行为全部认定为聚众斗殴。认识上的分歧,往往给案件定性、取证带来一定的困难,从而使一些犯罪嫌疑人逃避法律的制裁或得不到应有的惩处。

4 侦办涉黑案件的对策建议

4.1 建立一套机制

(1)研判机制。刑侦打黑部门在日常工作中要注重信息研判,指定专门信息研判人员针对涉黑涉恶9类典型案件、特情、耳目提供的线索、案件侦办中发现的线索、群众来信、来访及举报件、日常工作、生活中发现的线索等每月进行研判,并及时将研判战果汇报至打黑办,由打黑办协调组织各级刑侦部门及发案地刑侦部门组成专案组,实行专案专办。

(2)专案经营机制。刑侦打黑部门在获得涉黑案件线索后,要立刻组织精干警力先期摸排、调查,在确定该线索基本符合涉黑案件“四个特征”后,迅速组成专案组,专人专案,坚决围绕涉黑案件“四个要素”进行调查取证,全力以赴按照刑诉法的要求对涉黑案件的证据进行完善。专案组要抽调地方精干警力加入,专案组成员需完全脱离日常警务工作,全身心投入到案件侦办工作上,真正实行专案专办。

(3)异地用警机制。涉黑案件组织成员往往在当地已经形成较密集的关系网,对老百姓有较强的恐吓心理。三明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在侦办涉黑案件中,采取抽调本市外地公安机关业务骨干、专业人员参与对当地发生的涉黑案件审查、调查,有效避开了各类说情风、人情风,有力地打击涉黑犯罪。同时,办理涉黑案件所成立的专案组往往遵循外地抽调人员及本地业务骨干各半的原则安排,这样既能充分调动专案民警的工作积极性,也能充分提高专案民警的办案效率。

(4)异地关押机制。涉黑案件对象往往在案件发生地有着强大的关系和人脉。将涉黑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押往异地关押,一方面杜绝了关系网可能对案件审理造成的不利影响,另一方面也给犯罪嫌疑人予以心理上的压力,便于专案组审查工作的开展。三明市公安局所侦办的所有涉黑案件全部采取异地关押的方法,对涉黑案件的为首人员及重要涉案人员全部异县关押甚至异市关押,有效减少了办案中的负面影响。

(5)以案带训机制。涉黑案件的侦办是一个系统工程,时间长,工作量繁重。一个案件的最终办结往往意味着多个不同类型个案的侦查终结。三明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在打黑实践中,有意识地对各县、区刑侦大队进行轮训,既为各地培养打黑骨干,也促进各地侦查经验的交流,有效提高了专案民警甚至发案地刑侦大队民警的业务水平。

(6)合成侦查机制。在侦办涉黑案件过程中,特别是前期经营、集中抓捕、调查取证环节,离不开技侦、网侦、图侦、情报和刑事技术的大力支持。因此,涉黑案件启动侦查之时,也是合成侦查机制启动之日。在整个合成侦查过程中,要牢牢把握“刑侦部门主导合成侦查,各职能部门全力配合”的原则,落实责任,形成合力,才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7)检、法提前介入机制。办理涉黑案件的时间较长,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有可能因为各种原因发生证据固定的不确定性。检察院公诉部门及法院刑事审判庭的及早介入,一方面杜绝了证据固定的不确定,使专案组审讯、取证能够做到心中有底, 另一方面加强了办案部门之间的沟通,有利于各方达成基本共识。例如2010年10月,三明市侦办大田县吴某某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由于吴某某家族势力庞大,经济实力雄厚,为了减少干扰,专案组成立之初,就同步向大田县委、县政法委汇报,请求检察机关及时跟进,联合阅卷。在检察院的全力配合下,当年12月法院就一审开庭,将该涉黑组织成员18人以《刑法》第294条定罪判刑,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

4.2 抓住两个关键

(1)组织特征是基础。2009年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2009年《座谈会纪要》)与2015年9月17日《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2015年《座谈会纪要》)为目前侦办涉黑案件可操作性最强的实用指南。关于组织特征的解释是:黑社会性质组织不仅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而且组织结构较为稳定,并有比较明确的层级和职责分工。在实际侦办过程中,组织特征的证据大部分靠犯罪嫌疑人的口供相互印证,能收集到相关的书证、物证更好。组织产生、发展形成、壮大的过程,成员间的相互关系要查清楚,证据要相对吻合。关键在于侦查员在审讯与查证过程中,要时刻在“言、行、举、止,吃、穿、住”等方面挖掘细节[1]。

(2)危害性特征是本质。关于危害性特征,《刑法》第294条及2009年《座谈会纪要》、2015年《座谈会纪要》都有明确表述。一是该组织是通过何种方式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方式只有两种:即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与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具体侦办过程中,只实施一种方式的只需收集一方面的证据即可,两种方式都有的两方面证据均应收集。2015年《座谈会纪要》对“一定区域”作了明确表述:应当具备一定的空间范围,并承载一定的社会功能。根据具体案情,只要该区域的人认为该组织对经济秩序、社会秩序、生活秩序的危害程度达到了严重的程度即可[2]。2015年《座谈会纪要》对“一定行业”也做了说明,是指在一定区域内存在的同类生产、经营活动。既包括合法行业,也包括赌、毒、黄等非法行业;既包括行业的整个市场环节,也包括行业自身的生产、流通、交换、消费某一环节。二是该组织是否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2009年《座谈会纪要》明确规定,有八种情况之一者(八种情况略),可认定为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从理论上讲,《座谈会纪要》规定的八种情况,只选其中一项事实收集证据,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即可。但在实际办案过程中,具体案件往往涉及八种情况的多项。由于危害特征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本质特征,是区别一般犯罪集团的关键所在,因此,要实事求是,涉及几项就应当收集几项的证据,且均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不管是一项还是多项,在收集证据(走访受害人、接触证人)制作询问笔录时,均要重点询问该组织危害特征的四性。

4.3 寻求三个支持

(1)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打黑除恶斗争是一场异常艰巨而复杂的政治斗争,仅靠公安机关一家很难打掉,尤其是黑恶势力后面的保护伞。因此,要始终把打黑除恶斗争置于当地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之下,构建党委、政府主导,公安牵头,其他政法机关协同配合的打黑除恶整体工作格局,充分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的手段,彻底铲除黑恶势力及背后的保护伞。同时,要建立由党委政法委统一领导、各政法机关和市县有关部门协调联动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打黑除恶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2)上级公安机关的支持。黑恶势力犯罪打击难度大、风险系数高、干扰因素多,对公安机关是一种考验,也是一种挑战。上级公安机关要认真研究打黑除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制定行之有效的应对措施。要从经费、装备、力量配备、执法环境等方面为基层公安机关打黑除恶工作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强力推进打黑除恶工作。同时,上级公安机关应坚持眼睛向内,把严格纪律监督作为贯穿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的一条主线,既要督促基层各办案部门依法办案,又要对办案民警进行严格监督,防止发生次生腐败问题,为打黑除恶深入开展提供强有力的政治和纪律保障。

(3)人民群众的支持。打黑除恶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专群结合,并紧紧依靠群众,广泛发动群众,全民动员,使打黑除恶工作深入人心。首先,要广造打击声势。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各种新闻媒体,表明党委、政府打黑除恶的决心,深入宣传打黑除恶的典型案例,进一步调动人民群众参与打黑除恶的积极性,增强人民群众同黑恶势力作斗争的信心。同时,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处理大会,及时公布重大战果和典型案例,鼓舞群众斗志,震慑黑恶犯罪。其次,要鼓励群众举报。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并在互联网和公安专网上开通举报邮箱,广泛收集黑恶势力的犯罪线索。对主动揭发、控告的证人(被害人)要予以特殊保护,对举报有功的群众给予奖励,创造“举报有奖、举报有功”的社会氛围,同时加大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执行力度,及时有效的弥补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再次,要动员社会参与。以公安机关为龙头,以社区、居(村)委会为单位,充分发挥暂住人口、出租房屋协管员的作用,动员全社会力量,提高发现和控制涉黑涉恶违法犯罪苗头的能力。着力建立完善集预防、处理、管教于一体的,由家庭、学校、社会齐抓共管的青少年违法犯罪预防工作机制,使其懂法守法、明辨是非,不参与涉黑涉恶活动。

4.4 落实四个标准化

(1)证据册标准化。坚持“从人到案”与“从案到人”相结合的侦查思路,牢固树立证据意识和诉讼意识,进一步提高办案诉讼能力。结合《刑法修正案(八)》、2009年《座谈会纪要》、2015年《座谈会纪要》等相关规定,规范对涉黑犯罪案件的办理流程、注意事项及证据组织,每一起涉黑案件都严格按照要求制作《证据册》,以检察诉讼的标准,以庭审为中心组织证据体系,从律师辩护的角度查找证据体系的不足,避免出现证据瑕疵,确保每一起案件都能顺利侦结、起诉、审判,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3]。

(2)专案组运作模式标准化。侦办黑社会性质的案件在一定程度上是办案的过程,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到人、财、关系等方方面面的情况,工作面广量大,只有通过组建强有力的专案班子,制定严密的工作方案和严格的工作纪律,才能做到统一指挥,纪律严明、运作高效。另外,为确保专案侦查的顺利进行,避免不必要的干扰和影响,专案组领导需与所有参战民警分别签订责任状,由参战民警做出服从统一安排、积极开展工作、强化保密意识、严守各项纪律等书面承诺,严明工作纪律,确保忠诚履行职责,为成功侦办涉黑案件提供纪律保证[4]。

(3)专案保障标准化。一是组织保障。成立由党政主要领导任组长,公、检、法等部门负责人为副组长的打黑除恶专案领导小组,确保涉黑案件侦办工作的力度和深度。二是人员保障。打黑专案组指挥员要根据工作量、工作难度、工作时限的实际情况,投入相适宜的警力。在第一次集中抓捕行动之后,指挥员要立即安排法制部门派员参加专案组,由法制员分案列出收集证据清单,在法定期限内将抓获的人员呈捕。在多半犯罪嫌疑人已到案、多半犯罪事实已查清的时候,要及时邀请检察院公诉部门提前介入,遵循公诉引导侦查的原则,请公诉人逐案列出补证提纲,安排专案民警一一落实。三是后勤保障。涉黑案件侦办无疑需要投入大量的财、物、交通工具,专案组指挥员可定期向专案领导小组报告,及时调拨。切忌因经费问题而贻误战机;切忌坐支、挪用收缴扣押的赃款、赃物。

(4)专案奖惩标准化。要根据全国“打黑办”和公安部的考核标准,结合各地实际,积极探索建立打黑除恶竞争激励机制,推进打黑除恶工作的深入开展。例如,从侦办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摧毁恶势力犯罪团伙、群众举报线索核查等几个方面,对各地公安机关打黑除恶工作进行考评,以此进一步调动、激发各部门、各警种和广大民警参与打黑除恶的积极性、创造性。同时,要严格落实打黑除恶工作责任追究制,对线索摸排不彻底,导致黑恶势力坐大成势,被上级或其他公安机关打掉的,要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主管领导责任;对因重视不够、保障不到位,打黑除恶工作严重滞后的单位,要对其主要领导进行问责;对执法不严,对黑恶案件随意降格处理,严重影响打黑除恶工作成绩的,要从严追究有关人员工作责任。

5 结语

侦办黑社会性质犯罪案件是和平年代正义与邪恶的较量,既面临诸多困难和挑战,也彰显法律威严与正义。公安机关必须紧紧依靠党委政府的领导支持,高举法律重拳,善于发现涉黑线索,敢于碰硬,建立强有力的侦办机制,打早打小,长期经营,形成完整的打击查处证据链,决不让黑恶势力肆意横行,以法律重拳打出一个晴朗天空,还社会更加安宁和谐、百姓更加安心安全。

[1]梁玉成,魏勇,刘河庆. 基于动态网络分析技术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实证研究[J].中国刑警学院学报,2016(3):8-15.

[2]陈建清,胡学相.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立法之检讨[J].法商研究,2013(6):131-138.

[3]徐嵩.基于社会工程学和蜜罐技术的跨境网络犯罪打击策略研究[J].辽宁警专学报,2013(1):31-35.

[4]阴建峰,万育.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特征研析[J].政治与法律,2011(7):81-89.

(责任编辑:孟凡骞)

The Diff culties and Countermeasures of Investigating Crimes of Maf a—A Case Study of Sanming City in Fujian Province

JIANG Chang-qing XIONG Wei-hui
(Jianning County Public Security Bureaug Fujian Sanmin 354500)

Underworld organized crime is the highest form of organized crime in our country, which brings great harm to our political, economic and social order. There are diff culties of f nding, operating, obtaining evidence, arresting, interrogating and identifying. In order to handle the crimes of Maf a better and f ght against organized crimes severely, the public security organs in Sanming City sums up a “1234” method from the long-term practice, which are “establishing a mechanism, seizing two keys, seeking three supports, implementing four standards”. The hazards of evil force crimes must be limited at the lowest level and social stability and justice must be maintained effectively. The “1234” method has important practical signif cance to the construction of long-term mechanism of crime crackdown.

Gangland organization Organized crime Investigation of diff culties Countermeasures and suggestions

D981

A

2095-7939(2017)01-0045-08

10.14060/j.issn.2095-7939.2017.01.007

2016-09-21

江长青(1974-),男,福建宁化人,福建省建宁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主要从事犯罪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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