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倒逼侦查工作的创新

2017-01-24 13:28张跃进
中国刑警学院学报 2017年1期
关键词:公安机关公安审判

张跃进

(苏州市政协 江苏 苏州 215000)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倒逼侦查工作的创新

张跃进

(苏州市政协 江苏 苏州 215000)

随着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入,法院、检察院对侦查办案的把控要求不断提高,司法改革的最终压力必然要传导至兼具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双重职能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需积极创新公安侦查工作、创新司法理念,运用科学思维建立创新性的侦查结构,转变战斗力生成模式,优化保障机制,不断提升侦查工作能力和侦查质效,主动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

以审判为中心 创新理念 侦查手段 保障机制

近年来,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特别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入,法院、检察院对侦查办案的要求越来越高、把关越来越严。公安机关作为兼具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双重职能的部门,是刑事司法活动的起始阶段,司法改革的压力必然最终要传导到公安机关。如何创新公安侦查工作,提升侦查工作能力和侦查质效,主动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这是当前公安机关必须面对的重大课题。结合苏州市公安局近年改革创新的实践,笔者认为,真正把握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这一契机,倒逼公安侦查工作的改革创新意义重大,具体可以体现为“五个倒逼创新”。

1 倒逼侦查理念和思路创新

公安机关以往的“以侦查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实践造成庭审过分依赖侦查卷宗笔录等书面材料,庭审流于形式,使得刑事诉讼通过法庭审理发现事实真相和保障人权的价值大打折扣,既不利于有效追究犯罪,也容易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而将“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理念置于“以审判为中心”的政策语境中,无疑具备了无罪推定原则的内核精神,摒弃了旧有诉讼模式。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作为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目的是追求社会公平正义。只有运用科学的思维方法才能理解和把握改革的意图,确立现代司法理念,运用科学思维方法,才能创新侦查工作思路。

1.1 战略思维

要从全局高度来看待司法体制改革,特别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这是执法愈发规范的必然趋势,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近年来,佘祥林案、聂树斌案、呼格吉勒图案等多个因为刑讯逼供导致的冤假错案被媒体曝光,暴露出侦查阶段、起诉阶段、审判阶段等诉讼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其中公安侦查环节存在问题在先。国家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本质上就是强化法官、检察官和侦查人员的办案责任,强化庭审工作,严格证据标准,落实规则要求,倒逼整个司法(执法)工作。公安机关必须善于从推动依法治国战略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层面来思考和布局公安执法办案工作,通过统筹推动公安改革,加强刑事技术、技侦技术、网侦技术建设,强化公安基层基础工作及科技信息化建设等多重办法,着力提升公安机关的核心战斗力。只有从战略高度认识和自觉适应新的诉讼制度改革,下真力气、苦功夫,尽早进行必要的侦查体制机制等改革提升,才能从容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乃至整个司法改革大局。

1.2 法治思维

要从依法履职的基本要求来正确认识把握和推动侦查工作创新。刑讯逼供案件的发生,其主要原因多是涉案民警急功近利,为拿下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违规操作,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这与公安机关作为重要的刑事执法机关依法履职的要求是相悖的。公安机关应对执法理念、方式及考核办法进行有效调整,杜绝刑讯逼供问题发生,推行公安侦查刑事和解,提升全警的法治理念和能力。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公安机关在执法实践中要更加充分地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观察、分析和解决问题,在侦查工作中的任何一个环节,都要学会用法律来约束自己的行为,用法律来规范手中的权力,主动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求,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从侦查工作伊始,就要严格按照审判的标准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既不能冤枉一个好人,也不能放过一个坏人,做到案不漏人,人不漏罪。

1.3 辩证思维

凡事要一分为二地看待,既要看到不利因素,又要看到有利条件。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于公安机关来说,既是挑战,更是机遇,既有压力,更是责任。面对越来越规范严格的执法要求,既不能无动于衷,也不能抵触或者抱怨,而是要善于把握住机遇,主动适应挑战。公安机关要从以往的冤假错案中吸取教训,彻底改变传统的办案理念和绩效考核思路,扭转“重打处数据、轻办案质量”、“重实体、轻程序”等传统做法,主动适应法治公安建设的大趋势。抓住机遇,应对挑战,执法办案在总量占比较高的情况下,不断提升执法质量,把握这次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抓住公安执法工作特别是侦查工作的发展机遇。

1.4 系统思维

公安侦查工作的改革提升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理念、思路、手段、机制、绩效考核等多方面,涉及机关与基层各警种部门的配套改革,以及整体和个体的改革成效,既牵一发动全身,也能带动上下左右之间的改革创新。为此,既要重视侦查工作本身,也要统筹谋划推进与侦查相关联的工作。公安机关在推进侦查工作改革方面,要注重系统谋划、顶层设计,将改革的整体成效集中体现在侦查工作当中。

2 倒逼侦查工作的结构性调整和创新

当前,全国各地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是侦查办案的结构急需调整。由于专业队与派出所职责边界不清,对于面广量大的侵财性小案(主要还是惯犯、累犯作案)的侦查破案工作被层层下压至派出所,致使专业队职能弱化,公安机关整体战斗力受到制约。同时,派出所受专业人才、专业技术、专业装备方面的制约,侦查办案工作往往呈现“办案周期短、办案过程平、深挖余罪少”的破案打处工作方式,整个侦查破案最终只能在低水平上徘徊。侦查工作要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关键在于依法全面系统地获取各类犯罪证据,并使定罪的证据经得起庭审的检验,必须改变目前存在的大多数侦查破案由基层派出所承担的现状,建立起“以侦查专业队为主体,基层派出所辅助支撑”的侦查结构。

2.1 警力资源更加优化

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可尝试探索侦查工作的结构性改革,即在全局范围内统筹调配警力资源,以刑警大队侦查、技术、预审等力量下沉为主,适度抽调派出所办案力量,充实责任区刑警队力量,推动责任区刑警队建设提档升级,进一步加强专业侦查办案力量。改革中,可将刑事技术人员、预审人员、视频侦查人员下沉充实到责任区刑警队,保证侦查破案的关口进一步前移,从根本上扭转机关化作息和坐堂办公的勤务方式,提高主动性和快速反应能力,进一步有效优化警务资源。

2.2 破案打处更专业

成立责任区刑警队,明确其主要任务就是侦查办案,摆脱平时派出所接处警、维稳安保等其他警务的牵绊,集中精力在打击犯罪、侦查破案方面,凸显打击犯罪的专业化能力,强化侦查破案的效能,尤其是在侦办跨区域流窜作案、团伙犯罪、涉众型犯罪等案件中的成效。

2.3 执法质量更优更精

将预审力量派驻到责任区刑警队,除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办案效率外,更重要的是预审人员前移后,与侦查人员共同办案,对于案件中发现的问题能够及时补证,可以解决以往虽然审核发现问题,但由于案发时间较长,证据存在灭失的缺陷,使执法办案质量可以得到有效改善。

2.4 派出所减负效应更加明显

派出所减负有助于基层公安机关基础工作的进一步加强,将派出所警力从后续繁重的侦查破案任务中解放出来,实现职能剥离,真正把工作重心转移到基础防范和管理上来,进一步做实、做强基础工作,可以更好地反哺侦查破案等警务工作。实践证明,只有抓住机遇,迅速改革侦查结构,大力推行侦查工作专业化,才能变被动为主动,适应新的诉讼制度要求。

3 倒逼侦查运行模式的创新

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前提是快破案、多破案和办好案,必须实行相关侦查部门和配侦部门的情报共享、整体研判、警种协调、合成作战,以侦查办案的集约化运作来提高效率和质量。

以苏州市公安机关为例,由于警情量大、执法办事任务重,而警力严重不足所迫,苏州公安局于2010年率先在全国探索成立了合成侦查中心,刑侦、网侦、经侦、治安、禁毒等多个部门合署办公、捆绑作战,并建立完善相互支撑、整体联动的合成侦查工作机制,一举打破警种壁垒,形成了从情报研判、侦查经营到对象抓捕、深挖扩案等环环相扣的“侦研互动、整体联动”打击犯罪工作链,实现了多种侦查手段“同步上案”、“紧密协作”,侦查破案效能大大提升。此后,又陆续建立完善了“联合指挥”、“合成维稳”、“公共安全合成监管”等一系列合成作战机制,集分成合、并指为拳,有力促进了公安机关战斗力生成模式的转变。

3.1 促进警种部门与基层所队之间的融合,形成相互支撑给力的工作局面

以往的工作实践中,破案指标层层下达给基层派出所,就算破了案、抓了人,也是高消耗、低产出。应对新形势,公安机关应进一步明晰专业队的破案职责,不建议给派出所下达破案指标,让派出所的警力能够腾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做好基础信息采集和侦查提线工作,反哺破案打处;侦查部门更多地关注面广量大的多发性侵财案件,使破案成效不断提升,从根本上解决派出所“有想法,没办法”、侦查部门“有能力,没精力”的问题。

3.2 改变侦查破案战斗力生成模式,提高破案打处效能

重大刑事案件侦破,往往战机稍纵即逝,必须多种侦查手段同步上案,既突出警种的专业性,又强调部门的合成化。各警种部门为一个共同目标——成功破案,各司其职、协同给力,通过机制、手段、资源的全面融合,发生“化学反应”,发挥出“1+1>2”合力作用,彻底改变以往过度依赖人力、物力的战斗力生成模式。如苏州市公安局在打击治理通信网络诈骗犯罪上,建立了“苏州市反通信网络诈骗中心”,整合全市通信、银行、公安等部门资源,建立“公安、银行、通信”三方合署办公、“封堵、冻结、打击”一体化运作的多部门合成打击防范机制,反诈骗中心运行9个月时,全市报立通信网络诈骗案件数同比下降5%,被骗金额同比下降6%,同时破获通信网络诈骗案件同比上升64%,抓获通信网络诈骗涉案犯罪嫌疑人同比上升184%,提前实现国务院、省政府要求的“两降两升”工作目标。

3.3 解决专项行动与日常基层基础工作相互碰撞的突出矛盾

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应通过明确机关部门、专业队和派出所的职责任务,通过综合运用情报研判等信息化手段,将专项行动与公安基础工作进行对接,通过常态化运行的合成作战机制,自上而下地开展信息积累、情报研判和精确打击,让大量的基础信息在如“清网行动”、“禁毒百城会战”等专项斗争中助力案件的侦办,充分彰显合成作战的效力。

合成作战,不仅包括警种合成,还应包括更加紧迫和有效的区域警务合作,即就全国而言,侦查工作要主动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还必须更加强调区域警务协作,立足本地为全国破案。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要着力打造动态化、信息化条件下的,分工合作、高效协调、优势互补、互援共助的区域警务一体化工作格局,多地区联合开展反通信网络诈骗协作、重点人员动态管控项目,强化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流窜犯罪等案件的跨区域侦查协作。

4 倒逼侦查手段的科技创新

智能化是现代警务的重要发展方向,也是缓解警力不足矛盾和提高依法取证能力的重要措施。经得起法庭检验的证据,更多的要依靠科技信息化手段,特别是充分运用大数据和智能模型,通过强化基础数据采集、智能关联各类信息数据和深度挖掘运用数据,为侦查破案提供有力支撑。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加大对基础数据资源的采集和整合,善于建设和应用智能模型,善于分析研判和用好各类信息数据,不断形成新的破案打击增长点。

4.1 基础数据的深度应用

公安机关应着力加强情报池建设,汇聚包括案件、人员、场所、车辆等各类数据。不断完善DNA数据库的库容,在市(县)、区局全部开展DNA实验室建设。通过应用DNA数据库的系统建设,推动应用DNA技术破案效率的提升,用大量的基础数据为侦查破案,尤其是在侦破疑难案件中发挥重要作用。

4.2 信息化侦查破案手段的升级更新

近年来,随着科技信息化手段的进步发展,视频侦查、网侦等专业手段进一步丰富,人员、车辆等轨迹定位技术不断取得突破,警务云数据中心全面支撑PPS犯罪预测、“车型及特征识别系统”(车辆抓拍、自动比对系统),为情报研判、侦查破案等开展大数据分析应用提供了有效的支撑。

4.3 善于建设和应用智能模型

开发应用智能模型,并匹配相应协作机制,让不同警种部门之间协作更加紧密、更加顺畅。例如,针对当前涉黑涉恶违法犯罪不再是明火执仗,更多的是以讨债纠纷、寻衅滋事等带有经济色彩的形式出现,造成发现和打击难的问题,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可开发应用涉黑涉恶情报研判系统,从债务纠纷、非法拘禁、聚众斗殴等警情(案件)及信访问题中梳理线索,将涉黑涉恶犯罪嫌疑人信息、涉黑涉恶相关案件信息在平台数据中进行不间断地比对碰撞,以有效提升打黑除恶工作的效能。再如,探索开发“犯罪预测系统”,系统可自动抽取“大平台”案事件信息,综合人口、地理、天气等数据构建算法模型,结合近期数据变化,提前预测辖区案件的高发区域及发案概率,科学引导警力布置和针对性防控。

4.4 优化共享社会面数据

为进一步拓展数据资源,强化公共数据整合,公安机关应密切与通信、电商、车站、快递、医疗等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中介组织等单位的沟通联系,采用行政收集、网络搜取、有偿购买等多种方式获取数据信息,更好地服务侦查破案。可尝试由公安机关牵头,联合工商、社保、民政等政府职能部门建设“人口基础信息库”等大平台数据体系,有效整合公安、工商、社保、医保、民政等多家政府部门数据,汇集人口信息,以有力支撑执法办案、行政管理和服务群众等工作的更好开展。

5 倒逼侦查保障机制的创新

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必须在工作导向、人员素质和监督制约等方面不断改革创新,建立和优化相应的保障机制。

5.1 创新绩效考核机制

长期以来,由于考核刚性指标的存在,各地公安机关更多的追求破案的数量、破案率的高低,而忽视了办案的质量,结果导致有些地方为了刻意追求打处“GDP”,存在立案不实,甚至出现冤假错案等严重问题。而以审判为中心意味着整个诉讼制度和活动必须围绕审判而建构和展开,“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侦查仅仅是刑事诉讼中的最初环节,其最终目的是为了审判,所以必须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和绩效考核办法,推动公安执法由传统的打击数字GDP转向法律审判认同,努力确保侦查、移送起诉的案件经得起法庭审理的考验。公安机关应探索实行有效的考核体系,明确要求从追求打处“数字绩效”向注重群众满意转变,把刑侦工作的评判权交给群众,取消基层“打处”指标(包括破案指标),把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作为刑侦工作追求的目标,多破、快破侵财性、民生类等直接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把群众满意度作为公安工作的根本导向。

5.2 创新实战培训机制

在以往的办案实践中,公安机关只需完成立案、侦查阶段的工作,案件移送起诉后不再参与其后的诉讼活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侦查、起诉和辩护等各诉讼环节都必须围绕审判展开,做到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判决结果形成在法庭,公安机关侦查员需要出庭直接参与法庭质询质证,打破了办案民警不出庭作证的局面。为此,应着眼于侦查办案工作需求,不断创新教育培训机制,大力提升民警依法取证、出庭作证等方面的专业能力素养,确保民警在出庭作证时应对自如、有理有据。

5.3 创新监督管理机制

传统的侦查取证习惯于以收集口供、证言等言词证据作为侦查的出发点和突破口,从而带动全案侦破,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这种传统的“由供到证”侦查模式和取证方式弊端明显,难以应对犯罪嫌疑人翻供和法庭质询。近期,中央两办印发《关于深化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意见》,要求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坚持全面客观及时收集证据,进一步明确非法证据排除、瑕疵证据补强的范围、程序及标准,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执法活动、每一起案件办理中都能感受到社会公平正义。为了规范基层单位执法办案,将案件办理关进规范的“笼子”,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应推行警务流程再造,对处警、受立案、询(讯)问、涉案财物管理、执法安全等流程项目中的多个关键控制环节的平台数据进行实时监控,完善办案流程、落实工作责任、杜绝“体外循环”,降低对关键控制环节的不规范率,有效提升规范化执法水平。与此同时,应积极探索在县级公安机关建立案件管理中心,在派出所、交警、刑警、治安、经侦、禁毒等办案单位建立案件管理室,对处警、受立案、询(讯)问、涉案财物管理、执法安全等重点环节实施全流程监督管理,进一步提升执法质量。

(责任编辑:孟凡骞)

Promotion of the Innovation of Criminal Investigation by Trial-centered Litigation System Reform

ZHANG Yue-jin
(People’s Political Consultative Conference of Suzhou Jiangsu Suzhou 215000)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trial-centered judicial system reform, court of justice and procuratorate ask for higher requirement of case investigation. The public security organs which have the dual function of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and criminal justice will face to the f nal pressure of the judicial reform. Public security organs should have an innovation on criminal investigation work, judicial concept and scientif c thinking. They also need to establish a new investigation structure, change combat power generation mode and optimize the safeguard mechanism. Investigation work ability and quality should be continuously improved to meet the demand of the trial-centered litigation system reform.

Trial-centered Innovation concept Investigation method Safeguard mechanism

D918

A

2095-7939(2017)01-0005-05

10.14060/j.issn.2095-7939.2017.01.001

2016-12-23

张跃进(1958-),男,江苏苏州人,江苏省苏州市政协副主席、苏州市警察协会主席、公安部公安发展战略研究所特约研究员,主要从事刑事犯罪侦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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