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力价值补偿与人的生存和发展保障*

2017-01-24 07:18王政武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 2017年2期
关键词:劳动力工资劳动者

王政武

(《改革与战略》杂志社,广西 南宁 530022)

劳动力价值补偿与人的生存和发展保障*

王政武

(《改革与战略》杂志社,广西 南宁 530022)

经济发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基础在于保障人的生存和发展,关键在于社会成员要能够参与社会生产并获得相对应的劳动报酬。劳动报酬和人生存发展条件与劳动力价值补偿密切相关,人的生存和发展保障的困境在于劳动力生产耗费补偿不足、最低工资标准与劳动力价值不匹配以及劳动力价值构成界定不科学。保障人的生存和发展要把劳动力生产成本纳入社会生产成本并通过劳动报酬实现劳动力价值补偿,结合经济发展变化扩展劳动力价值构成,确立家庭保障需求满足作为劳动力价值补偿的标准,完善制度安排,规制资本作用边界和劳动力价值在社会生产与分配中的落实。

劳动力价值;人的生存和发展;最低工资;劳动力生产

国家十三五规划提出“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这意味着中国已经由传统的过度追求经济增长转向以人民为中心的经济发展。习近平指出,中国坚持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的基本人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有效保障了人民发展权益①。经济发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本质在于人民参与经济发展,共建和共享经济发展成果,具体体现为要解决好人的生存和发展保障问题。从劳动力价值补偿角度而言,社会成员只有参与社会生产并在分配中获得劳动报酬,其价值补偿才能实现。然而,参与社会生产只是人生存和发展保障的基础和条件,劳动收入偏低且失衡是由于经济运行过程中没有把劳动力生产的生产资料耗费补偿,作为核算劳动力价值的内容并在劳动报酬中充分体现出来造成的结果。人生存和发展的保障要求必须把劳动力生产成本纳入社会生产成本,在此基础上结合中国经济发展变革和人生存发展条件变化扩展劳动力价值构成、寻求更为有效的劳动力价值补偿方式并通过制度保障落实才是关键和核心。

一、经济发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关键是社会成员要能够参与社会生产和在分配中获得劳动报酬

保障人的生存和发展是落实经济发展以人民为中心的基础,人的生存和发展主要体现为社会成员对生活物质资料的获取、满足,劳动力生产与再生产能力的形成、保持和扩展。生存是发展的基础或发展的初级状态呈现,发展是生存的跃升和更高层次的表现,两者随时间变迁而交替变更,前阶段的发展条件可变成为后阶段的生存条件,故而人的生存和发展与劳动力生产具有统一的内在规定性,人的发展体现为劳动力生产与再生产的过程。劳动力生产是维持和再生产个体本身以及技能的积累,劳动力再生产是物质资料再生产和生产关系再生产的条件,它们决定了社会的存在和发展。任何社会形态,劳动者和生产资料都是最重要的生产要素,劳动力再生产是社会再生产的基本条件。因此,必须把保证劳动者的生存和发展,满足劳动力生产资料耗费补偿,作为社会生产的首要任务来落实。

显然,人的生存和发展已经超越了个体存在的范畴,而是跃升为社会生产与再生产的决定性因素,如何保障人的生存和发展也就成为以人民为中心经济发展的根本旨归。亚当·斯密认为“一个人总是要靠他的劳动来生活的”[1]。马克思认为劳动创造了人本身。这些论述说明,人生存需要的满足、自身价值的实现、社会关系的扩充、自我能力的提升,只有通过一定的劳动活动、一定的从业或就业活动才能够达成[2]。尽管一些经济学家致力于把商品生产作为社会生产发展的重点,以期通过足够的资本和商品生产效率来保障人生存和发展的条件;西方经济学(包括中国新自由主义经济学者)也倡导甚至迷信,商品经济条件下资本的生产能够增加国民财富以及由此创造的税收可以满足不能通过生产劳动来保障自身生存和发展的人的生存和发展的物质资料需求[3],但这些在实践中均被证明难以奏效。很重要的原因就在于他们都忽视了保障人生存和发展的物质资料或资金的来源问题,或者说上述只是一种不考虑保障资金来源的保障人生存和发展的理论构想。事实上,资本只有与劳动相结合才能创造价值,所谓的财富和税收也只有把资本和劳动结合起来才能够实现,否则只能成为空谈;换言之,人生存和发展得不到保障,劳动力生产与再生产如果不能保持和持续,财富创造和税收增加是无法实现的。另一个问题是,把人生存和发展的成本都寄托于国家或社会来承担并不现实,社会保障只能是一种宏观的、有限性的保障。劳动力生产阶段(主要指未就业前)的劳动力、退休劳动力和具有生理缺陷的劳动力尤为如此,他们生存和发展的成本主要是由所在家庭的参与社会生产的家庭成员来承担,其保障资金主要来源于参与社会生产获得的劳动报酬。由此普遍而言,任何社会条件下,保障人生存和发展关键是要解决好社会成员的就业和劳动力生产耗费足额补偿问题,这是经济发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最基本的要求。

二、人生存和发展的保障水平与劳动力价值实现程度密切相关

劳动力价值决定于生产和再生产劳动力所需要的必要劳动时间,它包括物化劳动转移的旧价值部分和活劳动创造的新价值部分。劳动力生产与再生产是人生存和发展的核心,劳动者参与劳动所获得的劳动报酬必须包含其本人及家庭成员维持基本生活的成本,这是保证人生存的基础条件。这因为,一方面,劳动力的发挥即劳动的消耗,必须不断得到补偿才能保证劳动力能够以同样或更好的状态和健康条件进行劳动;另一方面,社会生产与再生产以符合条件、足够数量的劳动力的持续性供给为前提,既需要能够满足当前社会生产需求的劳动力,又需要能够保证社会再生产持续进行的劳动力,即劳动力后代的生活资料必须包含在生产劳动力所需要的生活资料当中。就此而言,劳动力价值包括了劳动者自身劳动力生产、新的劳动力供给即养育子女所需要的生活资料价值以及劳动者后期教育与培训费用等。劳动力简单生产是指劳动者劳动能力仅仅维持或恢复到原来的水平,这体现的是人的生存问题,人的发展更主要是体现在劳动力再生产的层次上。如果劳动者的劳动力价值所获得的生活资料价值只能够维持基本生活的需要,这说明劳动者只是解决了维持其生存的基本问题,劳动力再生产将无法进行,人的发展基础、发展条件、发展空间、发展潜力等势必被局限在狭小的范围内而无法拓展,社会再生产也会因劳动力生产的不可持续而无法实现扩大化。

劳动力价值主要通过工资或货币的形式来体现,即工资是劳动力价值的货币化,抑或工资是劳动力价值补偿的基本形式。按照马克思和恩格斯的相关理论,劳动者劳动报酬即工资主要体现为维持劳动力生存并保证其工作能力和延续后代的价格或金额①恩格斯是这么表述的:“一天的公平工资,在正常情况下,就是保证工人按照他的地位和所在国家的生活程度获得必要的生活资料,以保持他的工作能力和延续他的后代所需要的金额。”(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4卷第42页。)马克思的表述为:“简单劳动(力)的生产费用就是维持工人生存和延续后代的费用。这种维持和延续后代的费用的价格就是工资。(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8卷第260至261页。)。但这并不是说,工资与劳动力价值是绝对对等的,劳动力价值是工资唯一的影响因素。因为劳动力价值规定本身还包含着一个历史的和道德的因素,占有劳动者创造的价值是资本持有者获取利润的主要方式,资本逐利的本性决定了资本持有者不会主动将工资定在等于或高于劳动力价值的水平,工资的最终确定还需要考察资本持有者(或资本家)与工人之间抗争的结果,即劳动力的供求关系和相互之间的竞争都会影响工资的波动涨落。中国实行的是社会机构(国家)和私人资本共同主导的社会生产和分配的发展模式[4],劳动力再生产社会化趋势已成必然,劳动力价值由劳动者个人和社会或国家共同承担实现。

人生存和发展保障实现的关键在于具有充足的保障人生存和发展的资金,于大部分社会成员而言,这主要依靠劳动者通过参与社会生产所获得的劳动报酬即工资来实现。既然工资是劳动力价值的货币表现,那么工资必须基本等于或高于劳动力的全部价值才能够保证劳动力生产与再生产的顺利进行,也才能够保证人生存和发展获得应有的物质基础。由此而言,劳动力价值的实现程度是衡量人生存和发展水平的重要因素,劳动力价值实现程度越高,人生存和发展就越有保障;反之,如果劳动力价值补偿不足,就会损害人生存和发展的条件。

三、劳动力价值失衡与人生存和发展困境

从劳动力价值视角来看,探究人生存和发展保障问题重点是要考察劳动报酬与劳动力价值的匹配性。如果通过劳动所获得的劳动报酬仅能够满足劳动者本人生存所需要的生活资料消费,这种保障是极为有限的,只有劳动报酬与劳动力价值相匹配甚至有一定剩余,他们的发展才有更为坚实的保障基础。要实现劳动者更加体面和有尊严的劳动,更大程度分享自己劳动所创造的价值和经济发展成果,劳动报酬还应得到进一步提高。长期以来,中国实行的传统经济发展方式遵循的是资本主导原则,把经济发展速度、发展规模放在比人的生存和发展更为重要的位置,偏离了经济发展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目的,人的生存和发展空间受到严重挤压就不可避免[5]。

(一)劳动力价值实现程度较低呈现出人生存和发展保障乏力的共性问题

根据前文所述,保障人生存和发展所需要的劳动者工资主要从劳动力价值实现程度来进行考察和衡量,劳动者劳动所获得的工资必须要能够维持劳动者劳动力生产与再生产以及养育子女所需要的费用支出。以此为据进行考察,中国劳动者的劳动力价值实现程度整体较低。虽然近年来劳动者工资特别是城镇单位职工的工资在绝对值上呈现一定比例的增长,但如果考虑劳动力生产资料的实际耗费和与社会生产发展对劳动力生产水平的真实要求,劳动者的劳动力价值实现程度普遍不乐观。一些学者认为当今时代工资已经大于劳动力再生产成本,劳动力收入除满足劳动力简单生产外还有结余[6],这是值得商榷的。一方面,要界定工资大于劳动力再生产成本的对象是什么群体以及该群体人数占劳动人口总人数的比例;另一方面,要在深刻分析人生存和发展真实水平需求的基础上来考察工资与劳动力再生产成本的关系。两者的关系不能简单地从现实的具体数据对比来定论,而是要考察其背后可能存在的各种因素。如既定工资下的劳动力再生产是不是满足了社会生产力发展对劳动力再生产的真实要求,如果劳动力水平低于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需要,那这并不是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对劳动力需求的真实体现,即工资是低于社会生产力发展要求的劳动力再生产成本的。但如果与同社会生产力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劳动力再生产成本相比则可能是另一种结果。而现实也普遍存在这一现象:不是劳动力生产投资充足后,工资还有相对剩余,而是现有工资水平下,在扣除基本生活资料费用后由于所剩不多而无法根据劳动者本人的实际发展诉求、方向进行充足的投资。换言之,与其说是工资高于劳动力再生产成本,不如说是局限于工资的非充足性导致劳动力再生产投资的乏力,甚至是放弃而造成现有结果的假象。反过来,如果工资真的大于劳动力再生产成本,那么就意味着不应出现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被教育、住房、医疗等困扰的问题。但现实中上述问题普遍存在,而且成为不少家庭特别是弱势家庭难以承受的重压。有数据表明,中国约有60%的居民无法实现劳动力再生产,中低收入群体、尤其是低收入群体的情况更为严峻。以农民工群体为例,2008—2015年,中国外出农民工人均月收入分别为1340元、1417元、1690元、2049元、2290元、2609元、2864元、3072元①咏彦.农民工工资上涨得还很不够[N].第一财经日报,2016-11-15.。尽管年均保持两位数以上的增长,但背后隐藏的是与生活消费支出增长的较大差距,工资增长远远跟不上消费水平的增长。更为严重的是,部分农民工持续增长的工资是建立在超额劳动时间、恶劣工作环境和社会保障乏力的基础上的。

(二)最低工资标准呈现出与劳动力价值的非匹配性和对人生存发展条件的损害

由于最低工资标准指标设计不够完善、社会监管乏力和资本逐利的驱动等因素,一些企业解构最低工资制度,把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实现低工资制度的政策依据,以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的目标。按照劳动力价值理论和最低工资制度,最低工资只是劳动者维持自身基本生活的底限,即所谓的生计工资或生存工资,并不是劳动力价值的真实体现,这无法满足正常条件下劳动力生产和再生产的需要,也就当然无法保证正常条件下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生存和发展的物质资料需要。社会平均工资在理论上体现的是社会劳动力价值的平均水平,通过比较最低工资标准与社会平均工资的差距可以反映出劳动力价值失衡的基本情况。相关数据统计,2014年,最低工资高于城镇居民的家庭人均消费支出的省区市只有上海、云南、山西、江西、新疆和甘肃,其他省市区的家庭人均消费支出均高于最低工资。而且需要注意的是,本来购买住房的费用应该包含在居民消费的居住消费和住房消费中,但现行统计标准却将其排除在外,因此现实统计的家庭人均消费水平应该低于实际消费水平。

关于最低工资是否能够真实体现劳动力价值,还可以以家庭为单位进行考察。如果最低工资能够支付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基本生活物质资料的成本,那么就意味着,实际的家庭消费总支出就应该小于或者等于家庭总收入,而事实并非如此。以广西为例,2013年广西城镇平均每户家庭3.32人,就业人口1.71人,平均每户家庭月消费支出约5525.68元②数据来源:2011—2014年《广西统计年鉴》。。这就意味着这1.71人参与社会生产所获得的工资至少要达到5525.68元,否则就不能满足该家庭的基本生活支出。如果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最高档(1200元)作为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平均每户家庭的工资收入才2052元,比维持该家庭最基本生活成本少3473.68元,约占37.14%。显而易见,现行的最低工资标准与劳动力价值失衡的问题突出,在目前的经济体制下,以最低工资标准为参照制定工资极大地损害了人生存和发展的条件。

(三)劳动力价值构成界定的模糊性形成人生存和发展的障碍

对于劳动力价值是否失衡或劳动力价值是否得到足额补偿,明确界定劳动力价值构成和进行科学测算至关重要。马克思虽然提出了劳动力价值的三部分构成理论,但论述较为简洁,这也就是造成有些学者对劳动力价值理论把握不到位和出现测算困难的重要原因。虽然不少学者运用不同方法试图找出测算劳动力价值的科学方法,但至今未有全面的、令人信服的结果。另一方面,学界对于劳动力价值理论的构成和具体计算方法的争论从未停止,其中家务劳动能否形成劳动力价值,活劳动引入劳动力再生产问题即教育、养育下一代的费用是计入当代人的劳动价值,还是计入下一代的劳动力价值等问题,就被包括其中[7]。根据劳动力价值理论可以判断,做家务劳动的时间是一种再生产劳动力耗费的劳动时间,家务劳动所包含的内容是家庭中参与社会生产,养育、教育家庭子女和照顾老人必不可少的部分和重要保证,是劳动力再生产的具体体现,理应作为劳动力价值的一部分并得到相应补偿,但在现实收入分配制度中,家务劳动创造的价值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和补偿或补偿不足,此为劳动报酬偏低的重要原因之一。同样,由于教育、养育下一代费用的补偿主体和补偿方式的模糊,给与之对应的劳动力生产成本在劳动报酬中的补偿带来了困难,该问题的难以界定为一些企业降低人工成本提供了合理的“理论说辞”。这一比重越来越大的劳动力生产成本在劳动报酬中没有得到应有补偿也就并不鲜见。因为根据现行的收入分配制度机理和劳动者所获得的真实报酬来看,确实很难找到这部分劳动力生产成本得到补偿的有力依据。呈现于社会且被社会诟病的一些高学历社会成员就业前高额支付教育成本与家庭难以承受重压,就业时又被陷入就业困难和劳动收入偏低等多重矛盾,或多或少呈现出劳动力价值理论构成模糊性带来的其应然与实然的差距,由此产生的结果便是对人生存和发展条件的损害。

四、以劳动力价值补偿为中心的人的生存和发展保障改进路径

(一)劳动力生产成本纳入社会生产成本并通过劳动报酬进行劳动力价值补偿是保障人生存和发展的关键

劳动报酬偏低、劳动时间过长、劳动强度大等呈现出劳动力价值实现程度低的现实多元状态。从表面上看,只要把劳动报酬提高到一定水平就可以较好地实现对人生产和发展的保障,但这其中至少有三个问题必须解决:一是劳动报酬依据什么来确定;二是劳动报酬要确定多少才合理;三是合理的劳动报酬怎么样才能落实。这恰恰是被社会各界所忽视的,现行收入分配制度也没有充分体现出上述机理。现行的劳动报酬只是不把劳动力生产成本作为社会生产成本、不考虑劳动力生产资料耗费补偿、由资本持有者对劳动者新创造的价值进行分配的一部分。也就是说,劳动报酬所参与分配的新价值并不是体现真实劳动力价值的新价值,劳动者所获得的新价值的部分分配相对于其真实的劳动力生产成本来说极其微小,而且由于资本持有者控制了对新价值分配的主导权,新价值在资本与劳动即资本持有者与劳动者之间如何分配主要决定于双方抗争的结果。资本逐利的本质又决定了资本持有者不可能主动将新价值的更多部分分配给劳动者,由此劳动者要想通过对新价值的分配来实现劳动力再生产显然不现实。解决这一问题,必须回到把劳动力生产成本作为社会生产成本(事实上,劳动力生产成本本来就是社会生产成本的一部分)并通过劳动报酬的方式予以补偿中来寻找出路。也就是说,要对劳动报酬参与分配的新价值进行重新计算,前提就是要把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的日常生活资料、住房、教育、医疗、培训、交通等作为人生存和发展不可或缺的条件或者是劳动力生产的生产资料耗费补偿,并以工资的形式进行足额补偿,在扣除上述费用之后剩余的价值再在资本和劳动之间进行合理分配。而且,这种劳动力的生产资料耗费补偿应该包括社会成员就业前、就业期间以及未就业至生命结束时的所有阶段。按照这样的逻辑,不管劳动力生产资料的构成、形式和价格如何变化,由于其生产资料耗费在劳动报酬中已经得到相匹配的补偿,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生存和发展的基本需要也就得到了满足,劳动力生产就不会受到阻碍,人的生存和发展就能得到根本的保障。如此一来,这种新价值对劳动者报酬的分配是在已经确保人的生存和发展得到保障基础上的新的分配,体现的是对人的发展更高层次、更高水平的保障。即使劳动者分配所得数额较小,也不会影响劳动力生产,不会损坏人生存和发展应有的条件。当然,不管实行何种分配方式,劳动者劳动力价值补偿的实现都必须建立在社会成员能够参与社会生产即劳动基础之上,而人具有个体存在和家庭成员存在的双重属性,社会成员劳动能力的差异性和就业竞争的客观性决定了很难做到每个人都有机会就业。因此,必须把全面稳定就业作为劳动力价值补偿的基础性工作来推进。就业制度改革以家庭为单位,考察社会就业成效不能单看就业人口总数,而是要从每个家庭是不是都有成员参与生产劳动以及与家庭总人口的比例,必须保证每个家庭至少有一个人就业,以保证每个家庭都有较充足的资金用于家庭生活保障[8](109)。政府还应创造更多机会和拓宽就业渠道,帮助和扶持特殊群体就业。这既是对该群体劳动力生产成本的补偿,又是降低他们所在家庭成员和国家负担的重要途径。

(二)人的生存和发展应在劳动力价值构成扩展中得到更优保障

当今时代人的生存和发展条件较之马克思时代已经发生深刻变革。人的生活消费结构变化巨大,原来的生存资料已经变迁为现在的发展资料或享受资料。中国社会主义劳动问题、人生存和发展保障问题的解决只能产生并立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实践之上,对劳动力价值构成进行扩展。(1)维持劳动者自身再生产生活资料的丰富化。当今时代,大多数劳动者的物质文化需求层次已经由原来的追求饱腹、御寒、休息等简单的物质资料需求转向安全、健康饮食等物质需求与文教娱乐等精神需求并重。原来被视为享受品和奢侈品的电脑、电话、家电等已经变为现在一般消费品的生活资料,而且范围和数量不断扩大,居住、交通通信、文教娱乐、医疗保健等费用的比例也持续抬高。特别是居住和医疗消费,住房商品化和医疗市场化改革同时改变了成本承担主体和推高了成本价格,这些费用并不像计划经济时代那样主要由国家来补偿,而是由劳动者本人或家庭来承担。市场经济条件下,住房投资属性的增强和土地财税政策的推行,导致商品房价格远远高于其真实成本;医疗市场的道德滑坡和资本逐利本性驱动,使劳动者承受的医疗压力与日俱增。住房和医疗已经成为劳动者不得不高压承受的生活资料支出。住房难、看病难等问题既严重考验着普通劳动者劳动力再生产的能力,又拷问着经济发展的导向。(2)劳动者养育子女的活劳动投入与所需费用持续增加。繁殖、抚养、教育后代的费用是劳动力价值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生育政策调整、家庭结构变迁、养育儿女观念变化、教育市场化、医疗市场化等多重因素影响下,日益重视后代教育与教育成本、抚养成本持续高涨等成为诸多家庭特别是独生子女家庭面临的普遍问题。原来的子女养育、教育主要是解决其基本生活问题和相对简单的教育问题,体现的更多的是简单的生活资料消费和家务劳动时间的付出。而今胎儿发育、幼儿早期教育、特长培养、青少年教育、高等教育充斥于下一代各个阶段的成长历程,基本生活资料费用在繁殖、抚养、教育子女的费用中比例日渐降低,成为与日增长的消费支出。此外,父母在养育子女过程中的情感交流、智力启发、思想引导、接送小孩、看护小孩以及为保障小孩安全等产生的系列额外成本,都是新劳动力形成与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8](107)。(3)劳动者自身教育培训成本剧增。社会专业分工的细化和生产技术水平的提高对劳动者的专业理论知识、生产技术、个人修养等要求越来越高,培训费用是劳动者学习这种活劳动的支出,是劳动力价值的一部分,必须在工资中得到补偿。现实问题是,市场经济时代,企业都希望在市场上寻找到符合企业发展需求的劳动力,以减轻用工成本,而在实际生产过程中也极力将劳动力培训成本外部化、社会化,由劳动者自己或社会承担。在劳动力培训市场化趋势加大的情势下,这极大地增加了劳动者的劳动力成本,更严重的问题是,他们还可能面临着巨额劳动力培训成本难以在劳动报酬中得到应有补偿的困境。因此,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提高和人生存发展条件变化带来的与日俱增的住房、医疗、教育、小孩看管、交通等消费必须纳入到劳动力价值之中并在工资中得到充足补偿。这既是人生存和发展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问题,又往往在劳动收入分配中被忽略或淡化。

(三)劳动力价值补偿要能够满足劳动者家庭保障的需要

根据马克思劳动力价值理论,生育、养育、教育后代是劳动力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由此这一部分的生产资料耗费也应包括在劳动力价值里面而且需要在劳动报酬中得到补偿。但这部分费用是在子女未来的劳动报酬还是在抚养他们的劳动报酬中进行补偿,仍存争议,并成为劳动报酬不能对劳动力生产资料耗费进行足额补偿的理由之一。绝大部分社会成员,特别是就业前、失去就业能力的社会成员的生存和发展主要是通过家庭成员来解决。如果抚养、教育子女等费用等到若干年他们成为现实的劳动者之后才进行补偿,尽管这部分费用可以通过相关保值、增值处理,但其仅限于对当初价值的历史性耗费的补偿。而这种方式由于社会进步、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人生存发展条件改变等对劳动力生产成本的影响,由于历史因素对人生存和发展耗费的商品种类的增加、数量的增加和品质的提升等等,是时间价值无法考量的[9]。另一个问题是,如果子女的抚养、教育等费用等到他们成为真正的劳动者后才进行补偿,那么在此之前他们的费用由谁承担、按照什么依据进行计算,难以确定。鉴于人存在的家庭属性,家庭其他成员已经提前支付了子女就业前生存和发展的费用和为避免由于历史因素可能造成的劳动力价值被低估等问题,劳动者的劳动力价值补偿应该以家庭单位进行考量,这与马克思劳动力价值理论的本质是一致的。基于这样的前提,子女的抚养费、受教育费等费用应该在他们家庭参与社会生产的家庭成员的劳动报酬中体现出来。或者说,家庭保障是实现劳动力价值补偿的有效方式,而且劳动力价值补偿必须能够满足劳动者家庭保障的需要,这是考察劳动力价值实现程度的正确逻辑。这就意味着,劳动者的劳动力价值补偿应从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的维度来考察。显然,这只有通过社会生产和分配才能实现。这就需要先计算出每个社会成员每个月为维持生存和发展的平均成本,主要包括基本生活、住房、读书、看病等项目支出,然后将这一成本纳入社会生产成本,转化为社会产品价值。最后,按照这一理念,根据家庭人口规模和实际参与社会生产即劳动的人数,计算出每个参与社会生产的社会成员需要承担的家庭成员为维持生存和发展的成本支出,以此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10]。最低工资也应该按照这种保障人生存和发展的机理来制定。

(四)通过规制资本与劳动价值分配落实对人生存和发展的保障

前文已经阐明,劳动报酬是在把劳动力生产成本纳入社会生产成本,并扣除劳动力生产资料耗费补偿之后,对剩余部分进行再分配,人的生存和发展保障才能够得到更好的解决。前提是资本持有者愿意按照这种方式进行分配。但他们是不可能按照劳动者的要求和意愿实行更利于劳动者的分配方式的,即不可能因为劳动者要养儿育女、承担的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成本过高就给他们较高的工资。恰恰相反,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由于工资与剩余价值之间是对立和相互转化的关系,以追逐剩余价值为目的的资本家总是利用一切方法拼命降低工人赖以生活的工资。而且,社会和国家关心并参与劳动力再生产,决不是资产阶级真正关心劳动者的劳动能力的再生产,而是出于一种自身利益的考虑和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社会经济规律强制作用的结果[11]。这些问题在经济不够发达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仍然不同程度存在。不考虑劳动力生产的生产资料耗费补偿而只将劳动者新创造的价值作为劳动报酬分配的主体对象,以此实现利润最大化,是一种不把劳动者放在生产主体位置上的生产方式,是对劳动者劳动力生产和人的生存发展的无视。社会主义作为比资本主义更高级的社会形态,社会主义经济发展应该比资本主义经济具有更强的人本性,必须努力克服和解决包括不道德的生产方式在内的不利于人生存和发展的问题。而且现在也确实到了这个阶段,如果再不对资本加以限制,劳动力再生产将难以持续,贫富差距更加严重。这些问题的解决,依靠资本持有者的道德、自觉显然不可能,必须通过制度安排,把保障劳动力生产与再生产作为相关制度设计的思想基础,把人生存和发展的保障制度看作高于主导社会生产和分配的经济原则之上、使之对社会生产和分配具有约束作用的制度安排[12],使其成为社会主义生产的内在规律,对资本作用边界、实施方式等施以规制,引导和规范社会生产和分配在保障人生存和发展的制度框架下运行。企业和国家需要保持一定的资本积累来实现社会生产与扩大再生产是正常且合理的。企业管理层和政府决策层的思想和行为由于受制于一定的经济基础,可能会作出经济发展优先于人的发展的制度安排,但不能无限制地让资本没有约束地发生作用,不能成为只顾经济发展而无视人的生存和发展的理由,而是要把保障人的生存和发展作为资本积累的底限,保证不至于为实现资本效益最大化而损害人的生存和发展的条件,更不能把牺牲人生存和发展作为代价。人的发展经济学框架下,人生存和发展保障制度的核心就是要与社会生产和分配活动结合起来,并在现实的社会经济运行中得到落实。重点是通过制度规范社会生产中的劳动关系,要明确劳动关系并不是劳动力的买卖关系,而是人生存和发展的根本问题和社会生产的重要条件。劳动力生产与再生产是社会生产最具决定性的要素,由此社会成员参与社会生产活动不仅仅是个人行为,而且还是社会生产行为;不仅仅是为劳动者本人及其家庭劳动,也是为提高社会生产效率、推动社会再生产劳动。因此,社会成员参与社会生产、安全生产、生活资料获取、劳动能力的提高、后代抚养、照顾老人等都是社会生产的重要内容。必须把包括上述内容在内的对劳动力生产资料耗费的补偿纳入社会生产和分配体系,把劳动力生产资料耗费补偿作为社会生产成本的组成部分。要在留足劳动力生产资料的耗费补偿的基础上再对剩余进行分配,并规定挪用、滥用劳动力生产资料耗费补偿等行为的责任追究和惩戒办法。

[1]亚当·斯密(Adam Smith).国富论[M].谢祖钧,译.孟晋校对.北京:新世界出版社,200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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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补 拙]

Labor Value Compensation and Protection of People's Survival and Development

WANG Zhengwu
(Reformation & Strategy Magazine Agency, Nanning 530022, Guangxi Zhuang Autonomous Region,China)

Adhering to the people as the center of economic development bases on the protection of people’s survival and development, and its key is that the social members should be able to participate in the social production and obtain the corresponding labor remuneration. As the close relationship of labor remuneration and the conditions of human existence and development to the labor value compensation, the plight of the guarantee of human existence and development lies in the undercompensation of labor production cost , the minimum wage and labor value mismatch and the definition of labor value is not scientific. For ensuring the survival and development of human beings, it is need to bring labor production cost into social production cost and realize the compensation of labor value through labor remuneration, to extend labor value combined with the change of economic development, to establish family security needs satisfaction as the standard of labor value compensation, to improve improve institutional arrangements, and to adjust capital role boundary and labor value in the implementation of social production and distribution.

labor value; people’s survival and development; minimum wage; labor production

F249.26

A

1673-2375(2017)02-0024-08

2016-11-13

王政武(1982—),男,广西博白人,大学本科,《改革与战略》杂志社编辑,主要研究方向为发展经济学、产业经济学、编辑学。

① 习近平致“纪念《发展权利宣言》通过30周年国际研讨会”的贺信。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6-12/04/ c_1120048817.htm.[2016-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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