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大学生劳动权益保护的研究*

2017-01-24 07:18王晓慧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 2017年2期
关键词:实习生权益校企

王晓慧

(武汉大学 社会保障研究中心,湖北 武汉 430072)

实习大学生劳动权益保护的研究*

王晓慧

(武汉大学 社会保障研究中心,湖北 武汉 430072)

实习大学生日渐成为一个庞大群体。然而,由于实习生市场供需矛盾突出,有关实习生的法律制度尚不完善,实习生身份模糊,且学校、企业和实习生三者存在利益冲突,实习大学生的各项劳动权益常常受到侵害,其中劳动报酬权利、休息休假权利和享受社会保险权利三者的受损情况最为突出。结合美国、英国和日本发达国家对实习生的管理经验,建议发挥社会、学校、企业、学生本身四方在劳动权益维护中的作用,主要包括完善法律法规,明确实习生身份地位;增进校企合作,避免实习生“单打独斗”;增强社会责任感,合理安排实习生;提高自我保护意识,积极运用法律维权,逐渐建立与完善实习大学生劳动权益保障机制。

实习生;劳动权益;保障机制

随着1999年高校扩招政策实施以来,我国大学生数量逐年递增,数量庞大。据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公布的数据显示,2016年毕业生人数已达765万,相比2005年的338万人,总数翻了一番还要多。自2006年教育部下发《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要求高职院校要大力推行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实习、实习生的概念就不再稀奇。而现实生活中,不仅高职院校,普通高校也将实习纳入到教学内容中。实习期是大学生从学校到毕业进入社会工作的过渡阶段,一方面是将所学知识联系实际,接受实践的检验,通过实习获得经验,找到自身职业的差距,提前走进职场;另一方面也是提前体验职场生活,验证自己的职业抉择是否适合自己,进而调整并确定未来职业方向。实习已成为大学生毕业的必经阶段。多数学校将实习纳入教学内容,赋予学分值,这就意味着不经过实习就无法顺利毕业。因此实习生数量不容小觑。

由于市场上实习大学生供过于求,校企合作约定简单模糊以及法律对实习大学生身份地位无明确规定,相关的劳动法律制度不够完善,实习大学生劳动权益受损的新闻层出不穷。鉴于全日制学生还是学生身份,与用人单位的关系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劳动关系,使得实习生群体无法获得与劳动者同等意义的劳动保障,有些企业就钻了这个空子,靠“压榨”实习生牟利,如大量使用实习生,发放超低工资甚至不发放工资,安排超负荷的加班工作,不交“五险一金”,这一系列行为严重损害了实习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如一家位于广州的世界500强企业的子公司,使用实习生多达1200多名,人数竟超过了正式员工,并且安排每个月高负荷加班上百个小时,而企业与实习生本人签订的协议上,只写明了每月正常工作的实习补贴为1030元,另有食宿补贴352元。2012年富士康120万员工中有2.7%(也就是32400人)是在校实习生,并让在校实习生加班和上夜班。淮安、烟台等地的富士康企业招录“学生工”事件也纷纷被媒体曝光。有学者将这一现象称为“富士康式实习”,进而成为“真用工假实习”的代名词。

全面认识实习大学生这一群体,了解大学生实习阶段工作现状,揭示劳动权益保护和受损情况,深入分析实习生权益受损的原因,对症下药,建立实习大学生劳动权益保护机制建议,对促进实习活动的正常开展,实现学校、企业和学生三方共赢,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有重要意义。

一、相关文献综述

国外对这一问题的研究相对成熟,在实践上已有法国的强制性实习保险、荷兰的双重实习保障模式、香港的“强制责任保险+工伤覆盖补偿”模式、美国的学校责任保险和学生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双重结合的模式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完善的建教生劳工保险模式等。国外对于实习生工伤保障问题的研究主要是认可实习生这一特殊群体的弱势法律地位,把他们和正式雇员等同,给予他们特殊的法律和制度上的保护。实习生工伤保障理论和机制的建立,使实习生的个人权益得到了很好的保障。

目前,我国就实习生权益保护方面的研究可以大致分为以下几个方面。实习权方面,黄芳(2011)首次提出实习权的概念,并将实习权归纳为教育实践权、自由实习选择权、劳动报酬权、安全权、休息权、人格权、停止实习权等权利内容,在分析了侵权主体与客体后,指出实习权的落实与保障必须依赖法律、财税、人力资源和管理四个路径来实现。[1]李文康(2011)认为实习权属于受教育权,必须用立法形式来明确和保护,并进一步探析立法中需要明确的主要问题:实习权主体、实习协助义务的性质、实习权的法律责任制度和实习权的救济等。[2]在实习大学生的法律身份方面,陈红梅(2010)指出高校实习生属于制度性弱势群体,并从教育法律制度、劳动法律制度和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三方面分析目前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对高校实习生这一弱势群体在劳动权益保护方面的不足之处,强调要在法律上确定实习生的实习权、劳动权、社会保障权。[3]陆碧霞(2012)从劳动者和劳动关系概念入手,根据实习生具备“人格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的特征,指出实习生应受劳动法调整。[4]郑治伟(2009)阐述了校企合作在法律制度和操作层面存在的诸多问题。认为在实习制度和实习期间管理方面,校企合作是大学生实习的一种主要途径,校企合作的不完善会间接影响实习生权益保障。[5]周其凤(2008)分析了我国大学生实习现状,指出除了实习生数量的供过于求,一些客观原因也不容忽视,强调建立大学生实习长效机制的重要意义,并给出了制度建设的建议。[6]在实习生权益保障方面,早在2006年陶书中和王佳利就指出大学生实习现状令人担忧,大学生实习期间合法权益被侵害问题日益严重,必须健全与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企业市场运作规则,构建大学生实习合法权益保障体系。[7]在近几年的研究中,对职业院校实习生权益保障问题和实习生工伤赔偿问题关注较多,如黄芳(2014)聚焦职业院校实习学生,阐述了两种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劳动权益保护的法律机制与路径,一是将实习劳动作为劳务关系进行保护,二是实施作为义务的劳动安全保障机制,并进一步探索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劳动权益保护机制[8]。

大学实习生劳动权益保障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有其研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但现有研究有明显不足。第一,研究层次低,多数研究仅停留在实习生身份认定上,缺乏深入研究实习生实习期间权益保护的问题。第二,研究不全面,对实习生范围的认识较狭窄,研究时限多针对职业院校学生顶岗实习期间,就普通高校大学实习生研究较少。第三,尚不够系统性,对实习大学生权益保障问题缺乏整体的认识、系统的分析,仅从某一角度或针对某一类型的权益研究,尤其是对实习生工伤赔偿问题研究较多。

二、实习大学生劳动权益受损现状

根据劳动权益内容,可以将劳动权益受损类型分为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受损、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受损、休息休假的权利受损、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受损、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受损、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受损、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受损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受损。

在实际生活中,实习生的这些权利多多少少受到过侵害。具体来讲,在校企合作中实习单位并不是自己选择的;取得的劳动报酬很少,很多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在校企合作中甚至只有三四百的补贴,没有工资可言;加班时间很长,却没有加班费;实习的工作环境劳动安全保护措施不到位;未接受培训就直接上岗;实习单位没有为实习生缴纳社会保险,致使实习生发生工伤得不到工伤赔偿;劳动仲裁机构不接受实习生的劳动仲裁请求等。与实习生最密切相关的是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和工伤,因此本论文重点关注劳动报酬的权利受损、休息休假的权利受损和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受损三种情况。

由于大学生数量巨大,以及实习与学分、毕业相挂钩机制,实习生数量庞大。以武汉市为例,截至2014年5月武汉在校大学生人数已达118万,而这些大学生在毕业前都会去实习。实习渠道一是通过自己的寻找,主要是在大街网、智联招聘、中华英才进行简历投递,招聘实习的单位会组织笔试、面试,最后入职开始顶岗实习;二是通过学校的统一安排,多数高校都与企事业单位存在校企合作协议,武汉市实习工资、时长由于专业、工作类型的不同有所差距,平均下来月工资在800-1000元之间,工作时长8-10个小时。而学院统一的实习通常没有工资,只有400-600元的工作补贴。发生工伤后,实习单位和学校相互推诿责任,致使实习生得不到赔偿。

三、实习大学生权益受损原因分析

(一)社会层面——市场供求矛盾

进入21世纪以来,高校大学生数量逐年增长,尤其是近几年几乎年年都是“最难就业年”,毕业生人数从2001年114万一路增至2014年727万,毕业人数年年创新高。劳动力供求严重不平衡,供过于求的局面使企业在招录新员工时选择权很大,越来越多的企业不仅对学历、学校、专业有门槛要求,还要求应聘者有工作经验,促使越来越多的大学生去实习,以在今后就业中占据优势;同时各大高校为增强学生的实践能力或提高就业率,将实习与学分挂钩,纳入到教学计划中,大大增加了实习生数量。

实习大学生数量庞大,但时间短,流动性大,可能还出现经常请假的情形,所以提供实习岗位的单位有限。在实习生供需上,供远远大于需求,且强弱失衡,实习单位完全处于优势,盘剥实习生,造成侵权事件多发。

(二)国家层面——劳动立法不足

我国目前有关实习生的政策法规,不能保障实习大学生的合法劳动权益,最根本的就在于实习生身份的模糊,劳动法没有将实习大学生认定为劳动者,未明确实习生与实习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这使得实习生的劳动权益无从谈起,没有法律依据的维权十分困难。

关于实习生的工作时间、报酬,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由于实习生劳动者身份受质疑,八小时工作制、最低工资标准等不适用,使实习大学生工资超低,成为廉价劳动力,而且还面临无报酬加班。有一些地方出台了相关的政策制度,如江苏常州市颁布《意见》规定实习每周每天不超过6小时,不得安排学生夜班实习、加班实习或超时劳动,这项规定对保障大学生权益提供了依据,但其地方性限制了其适用范围。全国性法律、法规、政策的缺乏是实习大学生取得报酬权、休息休假权受损的根源。

由于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受伤没被纳入工伤保险范围,除了一些地方出台了参照工伤赔偿标准的规定外,其他地区一般认为实习生意外受伤适用《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即“无过错赔偿”原则。但由于在学校学到的理论知识与实践存在差距,而且实习单位培训简单甚至没有培训,实习大学生极易发生事故,若仅按照民事的“无过错赔偿”,取得的人身损害赔偿额远低于工伤赔偿标准,而且诉讼程序也更为复杂和漫长,从而导致实习生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的救济和保障。2012年教育部下发《关于实施全国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的通知》,通知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加快建立和完善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争取统保率达到50%以上。但是,目前保险制度落实情况并不乐观。即使有商业保险,因为商业保险遵循民事原则,还要看有无过错,赔偿标准也千差万别,仍然很难保障实习生工伤权益。

(三)个体层面——用人单位、学校、实习生利益差异

企业作为实习单位,追求利润最大化。招用实习生可以大大降低企业成本,一方面招用实习生不论是通过校企合作协议还是简单发布公告、进行面试,都比招聘正式员工的程序简单得多,成本低得多;利用劳动法对实习生的忽视,不受最低工资标准的限制,也不局限于加班时间、加班费的规定,给予实习生的劳动报酬远低于正式员工。再有,招用实习生不用缴纳社会保险费,企业承担的社会保险不是个小数目,而招用实习生避免了这一部分支出。尤其是现在的企业招用实习生往往要求3个月以上,甚至6个月的实习期,这就又降低了实习生的流动性,减少了对新实习生培训费用。招用实习生成了节约单位人力成本的方式。

学校以就业为导向,将实习简单地作为教学计划,以提升就业率。现在高校对实习生的管理很不完善,校内的就业指导中心以毕业生为服务对象,而对实习生疏于管理。作为教学计划内容的实习,学校只要求学生按时上交实习报告和实习证明,对实习生权益不管不问。目前由学校主导的校企合作机制并不完善,大学生去实习仅基于学校与实习单位的协议,实习生与实习单位并未签订合同或协议,可校企合作协议过于简单,涉及的实质问题少,关于实习生的工资、工时、工伤约定不明,甚至成了实习单位侵害实习生劳动权益的借口。学校为完成教学计划和提高学生就业率,忽视实习大学生劳动权益保障,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实习单位侵权的气焰。

实习生珍惜实习机会,争取积累经验。在供大于求的劳动力市场,找到一个实习岗位并不容易,实习大学生珍惜这个实习机会,为积累工作经验,锻炼自我能力,在今后的就业中占据优势,对低工资、高强度、无保险的实习工作虽有抱怨却忍气吞声。还有一些实习大学生法律意识淡薄,并不清楚劳动权益,不懂得该不该维权,如何维权。有的实习生清楚地知道自己权益受到损害,也怠于求助,因为学校并无救助机制,而且漫长的诉讼程序太复杂、耗时。实习生的“沉默”也是劳动权益长时间受损的原因。

四、国外实习生劳动权益保障实践经验

面对我国实习大学生劳动权益屡屡受侵害,我们要吸取发达国家对实习生的管理模式,从国外成功的劳动权益保障实践中吸取经验。

美国作为实习生的起源地,对实习生概念、薪酬、工作时间等都有规定。美国对实习单位采用“特别许可制”,即雇佣全日制大学生的单位要取得雇佣全日制大学生特别许可证,而且特别许可有一定期限,不超过一年,到期重新申领。规定实习大学生的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5%,每星期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20小时。[9]即使在零售或服务性行业中,大学生工作时间必须低于所有员工工作时间的10%。而且规定每个机构雇佣的全日制大学生数量一般不超过6个,这就避免了大量使用实习生替代正式员工的情形。因为医疗保险的强制性,大学生入学时都有缴纳保险费用,这就解决了实习生出现工伤的赔偿问题。

英国是自由市场经济的代表性国家,在法律上也对实习生有权益保障规定。英国法律将大学生实习期按身份的不同分为雇员、工人、志愿者、实习生,规定实习生受《工作时间法规》中关于假日工资、工作休息和周工作时间限制的保护,如每星期有 20 小时的打工许可,每小时的最低工资为 5 英镑,对实习生的工作要定期复核。且规定实习时间满12个月的实习生,自动成为组织雇员(实习生主动放弃的除外)。

日本将按照实习活动是否属于教学内容,实习生分为非劳动者和劳动者(实习活动不属于教学内容时),当实习生被认定为劳动者,劳动报酬等权益受劳基法、最低工资法等法令的保护,工作时间受每天8小时、每周40小时的限制,且在实习中的事故等也会按照劳灾保险法进行处理。

美国、英国和日本虽与我国国情有差异,但其经验值得借鉴。一方面他们对实习生身份有明确的定位,一般都将实习生认定为特殊的劳动者;另一方面他们对实习生劳动权益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使实习生维权有法可依。

五、实习大学生劳动权益保护的建议

目前我国实习生人数多,而相关管理制度与法律制度不完善,不少企业“真用工、假实习”,克扣实习生工资、安排实习生长时间加班,对在工作中受伤的实习生不闻不问,严重侵害实习生权益。完善实习大学生劳动权益保障机制,发挥社会、学校、学生本身三者在劳动权益维护中的作用,探索出一条保障实习生劳动权益之路,势在必行。

(一)完善法律法规,明确实习生身份地位

一方面,健全实习生管理制度,明确实习生管理责任。实习生作为大学生中不可忽视的一大群体,针对目前《职业教育法》和教育部下发的通知、教育规划等的不足,专门出台实习生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校企合作协议和实习生与实习单位签订的协议的法律效力、实习生实习期限、实习期与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关系、实习单位招用实习生数量的界限以防止企业恶意使用大量实习生等,针对弹性学制下实习大学生管理的复杂性,进一步明确管理责任、方式。

另一方面,明确实习大学生身份,健全劳动立法保护。实习大学生是用人单位的一名成员,在用人单位的指挥、命令、管理下提供劳动,存在人格的从属性,同时实习单位向实习生提供一定的工资,一定意义上实习大学生与实习单位也存在经济从属性。实习大学生的人格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在某种程度上标明实习生与实习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我们应该借鉴美国等发达国家的经验,肯定实习大学生特殊劳动者的身份,用法律肯定实习生的特殊劳动者(或不完全劳动者)身份,参照对未成年工、女性劳动者的相关规定,进行劳动立法。考虑到实习生工作时间的不可控性、流动性和学生身份,立足《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并加以改进,明确实习生工资的最低额,每天或每周、每月工时最长额,受伤后的责任归属与赔偿标准。法律是实习生维权的依据,同时明确的法律规定有利于减少矛盾纠纷,简化维权程序,降低维权成本,有利于实习大学生的劳动权益保护。

(二)增进校企合作,避免实习生“单打独斗”

校企合作是推进大学生实习的一种简单有效的渠道,一个学生在实习单位面前明显处于弱势地位,而学校就不同了。校企合作既减少了大学生自己寻找实习单位的成本,也有利于实习生管理和权益保护。

首先,提高校企合作的范围和档次。目前校企合作主要在职业院校和教育专业开展,显然范围太小,一般的专业都可以加入。各个高校应积极联系企事业单位主动与他们开展合作,争取双赢。同时,目前很多学生不愿去学校安排的单位实习,主要原因是学校联系的实习单位小而且名气不大,高校可以根据学校能力进一步拓宽合作对象范围。

其次,完善校企合作协议。目前有的校企合作并未签订校企合作协议,致使前往实习的学生的工作岗位、工作环境、工作时间和报酬不合适却又无力挽回。校企合作协议,可以认定为民事合同,违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学校、企业和学生三者必须签订协议,并且内容要完整(可参照集体合同),主要包括实习地点、实习岗位、实习环境及安全保障措施、实习工资和工时、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法等,协议内容是解决争议的依据。

(三)增强社会责任感,合理安排实习生

实习生仍是学生,在工作中处于弱势地位,社会要多一些关注和帮助,积极开展实习生权益保护的宣传教育。对于雇佣实习生的单位,要注重长期品牌发展,增强社会责任感,不能靠盘剥实习生来降低成本,应主动保障实习大学生的劳动权益。

在实习生上岗前,企业相关部门有必要对实习生开展安全培训,告知其注意事项,全方位、多层次讲述安全信息,尽量减少发生事故的机率。在大学生实习期间,严格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不克扣实习生工资,不恶意安排实习生长时间加班等,遇到问题与实习生耐心协商,和平解决纠纷、矛盾。

(四)提高自我保护意识,积极运用法律维权

实习大学生是劳动权益的主体,实习生要意识到自己拥有的权益,积极维权。

各大高校有必要把实习大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问题纳入学校管理日程中,将保障实习生劳动权益作为就业指导中心的一个工作职能,组建专门的大学生合法权益保障与服务中心机构,为维护实习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发挥作用。其工作内容包括两方面:一是劳动权益教育。组织大学生关于劳动权益内容、保障机制的培训,回答大学生关于权益受损和保障方面的咨询,以提高大学生法律意识;二是劳动权益救助。当实习生权益受到侵害时,为实习生出谋划策,积极帮助实习生与实习单位协商和仲裁,维护实习大学生权益。

实习大学生应主动要求签订实习协议,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不再做“沉默的羔羊”,善于运用法律条文与实习单位理论,用法律手段解决争议,捍卫自己的权利。

六、结语

实习生供求矛盾的存在,现有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以及实习生、实习单位和学校三者的利益差异,是实习大学生权益受损的主要原因。大量实习生劳动权益得不到保障,不仅影响实习活动的顺利开展和长效运行,也影响大学生参加工作的热情和信心,进而影响劳动力市场的稳定。结合美国、英国和日本先进经验,我国政府、学校、企业、实习生本人就缓和实习生与实习单位的矛盾,促进和谐关系的建立都有漫长的路要走。

[1]黄芳.论大学生的实习权[J].高教探索,2011(3).

[2]李文康.高校学生实习权探析与立法研究[J].西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2).

[3]陈红梅.对高校实习生法律身份的新认识——兼谈实习生劳动权益的保护 [J].江淮论坛,2010(2).

[4]陆碧霞.大学生实习期间身份的法律分析[J].中国青年研究,2012(11).

[5]郑治伟.从法律视点看校企合作[J].教育理论与实践,2009(S1).

[6]周其凤.亟待建立长效的大学生实习制度[J].中国高等教育,2008(12).

[7]陶书中,王佳利.大学生实习期间权益保障问题研究[J].中国青年研究,2006(11).

[8]黄芳.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劳动权益保护机制研究[J].江苏高教,2014(4).

[9]林晓云,等编著.美国劳动雇佣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责任编辑:文 沂]

Research on the Protection of Interns’ Rights and Interests

WANG Xiaohui
(Wuhan University, Wuhan 430072, Hubei Province, China)

Recently college interns become a large group. But the intern market contradiction between supply and demand is prominent, the legal system about the intern isn’t perfect, and the benefits which universities’ manager, enterprises and the students pursue are different, causing interns’rights and interests are invaded constantly. Learning the experience of United States, Britain and Japan, the paper puts forward some advice on the interns’ protection, mainly including the government on its part perfects the law; universities and colleges promotes the cooperation between enterprises, and take the insurance of interns’ labor rights and interests into their responsibility; interns themselves should learn to defend their rights and interests, thus establishing and improving the protection of labor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college students gradually.

internship; labor rights and interests; insurance system

F249.26

A

1673-2375(2017)02-0061-06

2016-12-25

王晓慧(1992—),女,河北邯郸人,武汉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在读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劳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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