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2014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也强调指出: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对于“法治文化”这一概念,不同的人有着不同的认知与解读。一般而言,法学界带有共识性的观点认为,以文化是人类文明的沉淀、迭加和结晶,特别是特定的国家和民族的文明的沉淀、迭加和结晶这一视角去考察,法治文化,在概念上是指存在于国家和民族这一特定载体之上,由过去和现在的全体国民共同参与构建而形成的,表现一个国家和民族所特有的法治理念及法治实践的文化形态。在法治文化中,起核心作用,将法治文化疑聚成一个有机整体的是法治的理念或价值指向。法治文化对于培育国民的法治意识,依法规范国民各方面的行为模式,进而维系国家和民族的基本社会秩序,乃至推动国家和民族的发展进步与文明程度,都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更进一步说,法治理念是指可以主导和引导人们从事具体法治实践活动的高度抽象的精神原则。法治理念,包含了人们对法治的理想与信念双重含义,强调的是人们对全面实现法治理想的目标模式及其基本实现途径和方法的信仰、期待和追求。法治理念具有以下的特性。一是主体性,法治理念体现着人这一认识主体的价值追求。二是无形性,法治理念是以人的观念或精神的形态存在的。三是历史性,法治理念必须立足于法治历史的坚实基础之上,否则就只是个别人的虚幻与妄想。四是理想性,法治理念应当蕴涵着法治理想的追求,否则就是僵死的、束缚人的教条。五是指导性,法治理念是人对法治的本质及规律性认识,对人类社会的法治实践具有指导意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内涵是指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中特别强调的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总目标下的,表现新时代中国和中华民族所特有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及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文化形态。在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中,起核心作用,将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疑聚成一个有机整体的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中的法治理念。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外延是指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内涵的揭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社会表征和遵循原则的描述与总结,社会主义法治运行机制的建构和实践活动,包括了我们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目标追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理念和精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制度设计和运行模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实现状态等。
具体而言,对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中的法治文化可以从党的领导、法律至上、汲取借鉴、良法善治、规则之治、公平正义、程序正当这几个关键词进行解读。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党和法治的关系是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件大事能不能办好,最关键的是方向是不是正确、政治保证是不是坚强有力,具体讲就是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在这个意义上,坚持党的领导本身就是社会主义法治文化题中应有之义。任何文化都要有特定理论的引领,法治文化也不例外。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引领理论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我们必须认真学习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依法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安全稳定,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法治保障。这才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根本所在。
中华法律文化精华不但承载着伟大中华民族的法治文明成果,而且已经成为我们的一种法治文化意识。这种法治文明成果和法治文化意识,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至关重要。因为,法治文化与其他文化一样,本身具有继承性特点,即文化的发展不能割裂历史,不能完全摆脱传统。汲取传统中华法律文化精华,根据新时代的要求,在改造的基础上加以利用才是正确的法律文化历史观。法治是人类文明的共同成果,广泛地运用于各国进行国家和社会治理的实践之中。尽管各国对于法治的认识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但对于法治的治理成效各国都有着高度共识。因为,法治能够保护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形成人类社会正常生活所必须的和谐秩序。我们应当承认,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中必须科学配置权力、有效监督权力、正确行使权力,才能真正实现依法治理。我们应该借鉴学习各国的法治有益经验。须要强调的是,这种学习决不是照搬外国法治理念和模式。借鉴学习各国的法治有益经验的另一个目的是在全球一体化进程中实现中国与国际社会接轨,在国际社会上凸显和享有我们自己的法治话语权,从而真正做到中国的法治文化自信、自立、自强。
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关于现代法治文明的基本共识之一是,法律不再是政府的命令,而是一种具有社会公约性质的、表达社会共同信念的共同规则。法律已经从政府的工具转而成为政府存在的依据,并要求政府按照法律所规定的方式去思考和行动。国家的治理者与受治者均须受到法律的平等约束。正是因为共同规则需要有人去守护和执行,才成为了政府和公共权力赖以存在的基本理由。法律至上的法治文化的基本要求之一是敬畏法律。敬畏法律是实现国家和社会秩序的基本前提。只有当各级党委和政府机关、各种社会组织和全体人民都拥有一种对法律的神圣敬畏感,这个国家和社会的秩序才能得到维系和提升。同时,也只有各级党委和政府机关、各种社会组织和全体人民都拥有和保持对法律的敬畏感和忠诚感,法律才会日益渗透到人们的日常工作、生活之中,才会慢慢浸透人们的心灵深处,对法治的信仰才能真正形成。这时,才能实现无人敢于践踏法律的尊严、损害法律的权威,我们所企盼的法治才能真正实现。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其实,一般意义上的法治的基本涵义就是良法善治。良法与善治两者的关系是,良法是实现善治的基本前提;善治是良法得到全面施行的必然。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的今天,必须大力加强法律的立、改、废、释工作。要将科学立法确立为法律的立、改、废、释工作的唯一标准和核心理念,努力提升立法质量。对于立法质量的衡量标准应该有明确界定。这就是,确立的具体法律制度必须符合全面深化改革的实际情况,必须符合今天中国的国情和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治理的实际情况。法律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有可操作性,使人民群众能够辩识并据以遵循。法律规定必须有针对性,能解决现实中出现的实际问题。法律之间必须相互衔接、协调。法律规范必须处理好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权力与责任的关系等。一句话,立得住,行得通,切实管用的法律就是高质量的法律,就是优法、良法。同时,还要注意到,实现良法善治的三个必要条件。第一个条件是配套制度建设。孟子早在2000多年前就讲过: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良法必须有完善的配套制度才能真正得到施行。第二个条件是要重视“良吏”的培养和行为规范的确立。因为法律实施终究靠人执法。如执法者是“恶吏”而非“良吏”,好的法律的实施结果也很可能难以达到预期效果。第三个条件是要重视监督机制。监督机制是任何制度设计都有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良法善治也是如此。
规则意识的重要性在于,任何人类社会的生活,任何形式的国家治理都是在一定且明确的规则下进行的。如果在人类社会的生活和国家治理中大家都不按规则办事,那就只有一种结局:人们必将各行其是,陷入无尽的纷争之中,进而使人类社会进入混乱状态。从法学的角度讲,人类社会从野蛮时代进入文明时代的分野关键是系统化规则的出现。也就是说规则才使人真正成为了文明社会中人。进一步讲,法的三要素中包括了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和法律概念。而其中法律规则正是法的主要部分,因为,只有法律规则才在人类社会的生活和国家治理中具有指导性、操作性和确定性。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的改革开放基本国策推进到今天,我们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同时,当前我国社会生活和国家治理的主要问题已经凸显出来,这就是深层次的规则缺失从而导致了一系列的治理缺失。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社会生活和国家治理的规则构建问题是首要问题。而其中的重点指向就是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运行规则构建问题。只有当公权力不再“任性”后,人民群众的权利才能真正得到切实的保护。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我们应该认识到,公平正义作为反映利益关系特别是分配关系合理性的一种价值理念和价值标准,是人类社会几千年来共同努力奋斗以求实现的美好社会理想和愿景,是各国人民高度一致的共同向往和追求。同时,公平正义也是推动人类社会发展进步的不竭动力。坚持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应当着重明确的是,公平正义也是我们中国共产党人坚持不渝的政治主张和价值追求,是我们中国共产党人对全国人民的郑重承诺。因此,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最高价值追求之一。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关键环节之一是实现法律实施中的公平正义得到实实在在的体现。因为,公平正义作为一个历史范畴,是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具体的相对的公平正义体现在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方方面面。我们在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进程中追求公平正义,就是要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正确处理公平与效率的辩证统一关系,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使改革发展带来的物质财富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体人民。
程序正当的要义在于,必须通过正当法律程序对法律行为的作用,才能实现对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分配,影响权利和义务的实际享有和承担,最终实现公平与正义。我们不能忽视程序正当的原因在于,法律程序对法律行为的调整是通过以下方式实现的:第一,抑制。通过程序的时间、空间要素来克服和防止法律行为的随意性和随机性。第二,导向。通过程序为当事人个别的法律行为提供了统一化、标准化模式。第三,缓解。通过程序缓解当事人的冲突,为解决纠纷行为提供必要的秩序条件。第四,分工。法律程序通过时空要素实现程序角色的分配。第五,感染:通过法律程序能使当事人形成特定的心理状态。对于各级党委政府而言,程序正当的基本要求是,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行政行为都应当公开,并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法治是国家治理的基本方式。法治的可预期性、可操作性、可救济性等优势在国家治理上具有其他手段所不具备的优势。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解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面临的一系列重大问题,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要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个非常复杂而又十分精细的系统工程。我们每一个党员干部,每一个普通群众都有责任努力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身体力行,为中国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尽一己之力,以实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