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证据的适用

2017-01-23 19:51徐潇洁
中国社会保障 2017年6期
关键词:法定代表书面李某

■文/徐潇洁

录音证据的适用

■文/徐潇洁

案例李 某于2015年12月8日入职某公司,担任会计。双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期限自2015年12月9日起至2018年12月8日止。

李某主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程某于2016年7月28日以不适合岗位为由口头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其于2016年7月29日交接完毕工作。李某向公司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时,公司否认了李某的主张。双方发生争议,李某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额外一个月工资。李某就其主张提交了录音资料及交接清单予以证明。

李某主张录音资料系与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某的谈话录音,谈话日期为2016年7月28日。录音资料包含如下内容:“程某”说,“现在这个事儿啊,别再争论这个事情了,我认为呢,现在这个事情都定了。”;李某说,“对,我知道,那您说定了什么?”“程某”说,“定了就是确定让你走了嘛……你离开这个地方在顺义也好,在其他地方也好,还近还方便……你该做交接做交接,该弄完了弄,该签字签字。”公司否认录音资料的真实性,并否认录音中的“程某”系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某。李某就录音资料向仲裁委提出声音鉴定的申请,但是公司明确表示不同意进行声音鉴定。

交接清单中载有邢某、福某、黄某的签名。公司认可邢某、福某、黄某均为李某财务部门的同事。公司称即使该交接清单是真实的,亦为财务部门内部安排,并非公司做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的体现。

仲裁委经审理,裁决支持了李某的仲裁请求。

评析本 案劳动合同解除有交接清单,且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均认可解除,因此解除事实没有疑义。焦点在于,是哪一方提出解除要求?如果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的,劳动者可以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及代通知金;否则不能主张。

对于谁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这一事实,没有直接的书面证据。李某主张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程某口头通知的,并就该主张提交了录音资料。尽管公司否认录音资料的真实性,但由于公司不同意司法鉴定,因此该录音资料真实性无法确定,应由公司承担不利后果。同时,录音资料中双方交流的内容包括对李某工作情况的讨论,李某就谈话内容录音没有侵害公司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录音时双方当事人谈话没有受到限制,均是双方自由的意思表示。结合双方的交接清单并未显示系劳动者一方提出辞职,且案件审理中用人单位也没有提出劳动者辞职的理由,仲裁委对录音资料的真实性予以采信,确认系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据此支持李某的主张。

类似情形在实践中比较普遍,很多用人单位均口头通知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有的甚至仅仅简单表述为“你从明天开始就不要来单位上班了”。劳动者没有书面凭证证明系用人单位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从而在之后主张经济补偿时处于不利境地。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一方面,在用人单位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应坚持要求用人单位出具书面凭证,并由用人单位加盖公章。如果用人单位拒绝出具该书面凭证,劳动者可以拒绝离职,并坚持到单位继续工作,直至用人单位出具书面凭证。另一方面,如果劳动者在没有书面凭证的情形下离职,可以采取录音方式保留证据。但应注意,录音相对方应尽可能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因为根据法律规定,法定代表人可以直接代表用人单位,而且法定代表人是确定无疑的;如果录音对象是其他管理人员,则面临要证明这些人员是公司管理人员的问题。应尽可能拍摄在用人单位的视频,并尽可能将录音中的人物摄入;无法拍摄视频的,至少应当拍摄在用人单位的照片。总之,搜集和保留尽可能多的证据将更有利于劳动者的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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