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落实“青年发展规划”切实预防青少年犯罪
——兼论家庭、家教、家风与青少年犯罪

2017-01-23 17:47胡云腾
中国青年社会科学 2017年4期
关键词:家教家风犯罪

■ 胡云腾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 法学院,北京 100089)

认真落实“青年发展规划”切实预防青少年犯罪
——兼论家庭、家教、家风与青少年犯罪

■ 胡云腾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 法学院,北京 100089)

青少年犯罪是当今世界各个国家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我国改革开放以后曾长期面临青少年犯罪不断增加的巨大压力。2008年以来,随着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机制不断健全,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量连续8年下降,目前已经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率最低的国家之一。但同时,未成年人犯罪也存在低龄化、暴力犯罪为主、受互联网负面影响等一些突出特点,值得高度关注和认真研究。《中长期青年发展规划(2016-2025年)》(下称《规划》)为我国青年发展和预防青少年犯罪明确了指导思想、根本遵循、总体目标,并提出了一系列具体的要求和举措。特别需要强调的是,在青少年成长过程中,家庭是第一所学校,家长是第一位老师。家庭、家教和家风对青少年健康成长和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家庭教育不仅是基于身份产生的家庭义务,也是一种社会责任。要强化家庭教育职能,营造和谐的家庭、形成正确的家教、传承优良的家风,引导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进而有效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

《规划》 青少年犯罪 家庭 家风 家教

一、《规划》对预防青少年犯罪提出的新要求

2017年4月1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规划》,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规划》坚持问题与改革导向,遵循青年工作规律,明确了我国青年发展的指导思想、根本遵循、总体目标和基本要求,内容非常丰富,要求非常具体,措施非常得力,是长期以来党和国家青年工作的经验总结,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青年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具有重大的历史和现实意义。

《规划》还专门对预防青少年犯罪及其需要采取的举措,提出了具有重要指导意义的发展目标:一是要对青少年的法治宣传教育实现常态化和全覆盖,不留下任何空白地带和空白人群;二是要促进青少年法治观念和法治意识不断增强,确保青少年的成长环境进一步净化;三是要形成比较完善的重点青少年群体服务管理和预防犯罪的工作格局,特别要针对有严重不良行为和涉罪的青少年,建立健全教育矫治的有效和长效机制,促使青少年涉案涉罪的数量逐步下降,等等。从而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预防青少年犯罪,进行了总体部署,明确了工作任务,指明了努力方向。同时,为进一步落实前述发展目标,《规划》还提出了一系列具体的要求和举措。

(一)关于对青少年加强法治宣传教育问题

《规划》对青少年的法治宣传教育高度重视,要求在青少年中广泛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促使青少年明确基本的法律底线和行为边界,能够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规划》为此提出了一系列具体而又有创新意义的要求,如提出要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坚持课堂教学主渠道,积极开拓第二课堂,配齐配强中小学校兼职法治副校长、辅导员。又如要求落实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建立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在法律实施过程中面向青少年开展法治教育的制度规范。并要求把法治教育纳入精神文明创建和平安建设内容,健全媒体公益普法制度,注重运用网络新媒体扩大宣传教育覆盖面,统筹青少年法治教育实践基地建设,发展壮大青少年普法工作队伍和志愿者队伍。这些要求的提出,为相关部门和人员履行对青少年法治教育的责任,提供了明确的遵循。

(二)关于优化青少年成长环境问题

《规划》高度重视青少年成长环境建设,对严重影响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不良现象举枪亮剑:一是要求清理和整治社会文化环境,加大“扫黄打非”工作力度,打击各类侵权盗版行为,加强对影视节目的审查,强化以未成年人为题材和主要销售对象的出版物市场监管,从源头上防范青少年受到不良文化产品的毒害。二是要求加强校园周边环境治理和安全防范工作,严格落实禁止在中小学校园周边开办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娱乐场所、彩票专营场所等相关规定。依法采取必要惩戒措施,有效遏制校园欺凌、校园暴力等案(事)件发生。为在校学生提供一个校内安全安静、校外健康干净的学习环境,切实维护在校学生的学习权益。三是要求加大网络法治化建设,净化网络空间,完善网络文化、网络出版、网络视听节目审查制度和市场监管,定期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持续整治网络涉毒、淫秽色情及低俗信息。推动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服务管理,依法查处违规接纳未成年人的行为,依法取缔无照场所,等等。《规划》提出的这些措施得到落实后,就会进一步做到从网上网下两个方面双管齐下,优化广大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现实和虚拟环境。

(三)关于做好重点青少年群体服务管理工作问题

所谓重点青少年群体,就是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以及有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表现的青少年群体,《规划》特别提出了管理和服务两项要求,充分体现了对这个青少年群体的关心和爱护。一是加大相关投入,要求大力推进“为了明天”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程,将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列入各地工作规划和财政预算,不断健全组织机构和工作体系。二是建立健全社会服务和管理体系,要求在全国县级地区全面推开并不断深化重点青少年群体服务管理工作,明确各类群体工作重点,建立覆盖完整、切实有效、主责清晰、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三是强化家庭监护和学校教育职责,要求家庭和学校要着力防止青少年脱离与家庭或学校的正常联系,当青少年出现不良行为时能够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四是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工作,要求畅通有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进入专门学校接受教育矫治的渠道,研究建立符合条件的涉案未成年人进入专门学校接受教育矫治的程序。完善专门学校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教育矫治水平。这些有创新性规定的提出,将会推动相关立法,促进工读学校等专门学校的建设与发展。五是对为重点青少年群体提供服务的社会组织的发展和社会工作者队伍的建设提出了工作目标,要求充分发挥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作用,对重点青少年群体提供困难帮扶、法治教育、法律援助、心理疏导、行为矫治等专业服务,以广泛动员全社会力量帮助重点青少年群体。

(四)关于完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制度问题

《规划》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制度高度重视,提出了一系列改革和创新要求。一是深化未成年人司法改革,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专门机制建设,明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这项改革要求对于深化人民法院少年法庭改革乃至探索设立少年法院,预留了空间,提出了要求。二是完善未成年人收容教养制度。笔者认为这里的完善要体现在立法方面,即通过立法来解决未成年人收容制度的法治化问题。三是要在侦查、起诉、审判、刑事执行涉及未成年人案件中,落实社会调查、心理疏导与测评、分押分管、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强制辩护、合适成年人参与、当事人和解、附条件不起诉、分案起诉、法庭教育、回访帮教、犯罪记录封存、分类矫治等特殊保护制度。有条件的地区建立未成年人帮教基地。妥善安置附条件不起诉、适用非监禁刑、特赦的未成年人以及解除收容教养和其他刑满释放的青少年。这些规定,有的法律已经规定了,但在实践中没有落实到位;有的已经有相应做法,但尚未上升为法律;有的还需要进一步统一认识、解放思想,结合实践大胆进行创新。就人民法院而言,会紧紧抓住这个难得机遇,努力推进少年法庭改革。

二、青少年犯罪的基本情况和特点

(一)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情况

青少年犯罪是当今世界各个国家普遍面临的社会现象,青少年犯罪数量不断增长是令很多国家头痛的问题。我国改革开放以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也面临青少年犯罪不断增加的巨大挑战和压力,青少年始终是犯罪的“主力军”,稳坐各年龄段犯罪人的第一把交椅。就青少年犯罪中的未成年人犯罪而言,从1980-2007年近三十年间,除了中间有短暂几年比较平稳以外,未成年人犯罪率一直都是上升的,最高时曾经接近全部犯罪数量的30%,引发了全社会的高度关注。但从2008年以来,随着党和国家高度重视预防青少年犯罪,高度重视青少年教育,高度重视青少年福利立法,高度重视少年司法体制改革,不断健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工作机制,从而实现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量连续8年下降的可喜现象。从司法统计数据看,相关统计指标十分令人鼓舞:一是近三年未成年人犯罪下降的幅度非常大,平均超过12%,最大幅度的下降发生在2016年,未成年人犯罪比2015年下降了18.47%。二是2016年未成年人犯罪的绝对数比2009年下降明显,如在2009年,未成年人犯罪总数是77 604人,而在2016年,下降到35 743人,只相当于前者的46%。三是未成年人犯罪在全部犯罪中的比例下降明显,如在2009年,未成年人犯罪占全部犯罪的比例为7.79%,而在2016年,未成年人犯罪占全部犯罪的比例已经下降到2.93%*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发布的司法统计数据。。原因是未成年人犯罪在不断下降,而犯罪的总量却逐渐上升,这一升一降,对比鲜明。四是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率也保持在很低水平,2014-2016年的平均再犯率不到3%,远远低于同期成年人重新犯罪的比例。五是未成年人罪犯适用非监禁刑的比例近3年来连续下降,这说明近年来大力推进的刑事和解制度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在未成年人罪犯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使得轻微的未成年人犯罪多数都通过和解制度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得到了解决,故人民法院审判的未成年人罪犯,多是罪行较重的罪犯,从而导致非监禁刑适用有所下降*参见最高法院每年发布的相关司法统计数据和《人民法院年度报告》。。

总之,在宽严相济的政策指导之下,经过社会各界共同努力,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进入了长期下降的低水平时期,出现了各项指标持续向好的良好局面,我国已经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率最低的国家之一,这是一个了不起的成就。

(二)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特点

从近几年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统计数据看,未成年人犯罪也存在一些突出特点,这些特点有些是长期存在的,有些是新出现的,值得高度关注和认真研究。

一是有些未成年人犯罪呈现低龄化特征。有的未成年人从10-12岁开始有劣迹,13-14岁就开始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在未成年人阶段就成为惯犯或者再犯。这种情形虽然不多,但需要重视。当然,从总体看,15-17岁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高峰年龄。其中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罪犯占了接近90%。另外从性别看,男性未成年人罪犯占了九成以上,充分说明男性未成年人具有更多的反社会性。二是犯罪类型以盗窃、抢劫、强奸、故意伤害、故意杀人、聚众斗殴和寻衅滋事等类型为主。随着青春期的到来,青少年身体外形逐渐成熟,他们产生强烈的成人感和独立意识,容易进入抵触状态,基于该阶段的生理特征和社交特征,监护人疏于关心交流就会易使青少年实施经济、暴力等类型的犯罪。三是随着网络信息的快速发展和广泛应用,青少年犯罪与网络具有高度的关联性。有的是因为网络产生犯意,比如大量的性侵案件,多是因未成年罪犯在网络上接触到了色情视频或游戏;有的是通过网络学习犯罪手段,比如大量的抢劫、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案件,未成年罪犯多是模仿一些网络暴力游戏中的手段或方法实施犯罪;有的是直接通过网络实施犯罪,比如通过网络实施诈骗甚至是通过网络实施新类型盗窃犯罪。 四是在一些地区,未成年人犯罪呈现明显的“五多”情形:在沿海和大中城市,户籍在外地的未成年人犯罪较多;在一些经济发展滞后的农村地区,留守在家的未成年人犯罪较多;在离婚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的不完整家庭中,未成年人犯罪较多;一些地区在校的未成年人学生实施犯罪的较多;农村人口、无职业,或者因旷学、逃学而成为失学未成年人、文盲未成年人的犯罪较多,等等。这是今后预防青少年犯罪必须重视解决的重点问题。

三、家庭、家风、家教与青少年犯罪

家庭是青少年成长的第一所学校,家长是青少年成长的第一位老师。家庭、家风和家教,对青少年健康成长和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事实表明,青少年犯罪与家庭贫穷还是富裕没有直接联系,寒门出才子、小户出栋梁的事例比比皆是。青少年犯罪与父母本人的文化教育水平也没有直接关系,有的父母目不识丁,但孩子则成长为大科学家。进而可以说,青少年犯罪与家境无关,而与家风、家教密切相关。因此,必须在大力发展经济、不断夯实家庭经济基础这一硬实力的同时,还要大力提倡家风、家教这个软实力或者软环境建设。

影响青少年犯罪的家庭因素包括家庭软环境和硬环境两个方面。家庭硬环境是指基于经济基础形成的特定物质条件。家庭软环境是家庭生活中人与人之间的相互联系所形成的气氛以及家长在一定的教育理念指导下,对子女进行培养教育的方式方法,后者构成了家教和家风。不良家庭环境的类型包括单亲家庭或父母关系不和睦的家庭、经济贫困的家庭、父母行为不端的家庭以及教育缺失的家庭,这四种家庭环境往往都存在家庭教育模式不当的问题。未成年人从出生开始就受到家庭环境和家庭教育模式的影响,这种影响是全方位的,对孩子一生的成长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不良的家庭环境与青少年犯罪

1.单亲家庭或父母关系不和睦的家庭

家庭结构是否完整及父母之间是否和睦相处对青少年犯罪有重要的影响。如果家庭成员自私狭隘,彼此争吵不休,孩子成为父母的争夺、倾诉对象或仲裁者,有时又成为出气筒,或被双亲遗弃,家里犹如精神监狱,根本感受不到稳定和幸福。青少年的心理会因此受到极大的伤害,渐渐将自己的内心封闭起来,形成焦虑、抑郁、冷漠、偏执、报复等怪癖性格。成长在单亲家庭或再婚家庭的青少年比成长在父母和睦的原生家庭中的青少年更容易出现犯罪行为。有研究显示,多数违法犯罪青少年来自于单亲家庭。

2.经济贫困的家庭

一些犯罪青少年来自于经济困难的家庭,父母往往是低收入者甚至是无业者,不能为青少年提供基本的物质和生活条件。这类家庭的青少年往往也得不到很好的教育,未成年人长期生活在不健康的社会环境中,通常难以形成辨别是非的能力和坚实的道德底限,在物质需求得不到满足时,会转而实施犯罪,成为财物占有型或者物质消费型犯罪的主体。

3.父母行为不端的家庭

我国民间有“上梁不正下梁歪”“老鼠的儿子会打洞”等俗语,意思是家庭里长辈的行为不端,后辈也会跟着做坏事。西方犯罪生物学派也认为有犯罪行为的父母可能有犯罪子女,有的家族成员犯罪几乎是代代相传。剑桥大学的一项实证研究结论还显示,有犯罪父亲的少年犯罪人数是没有犯罪父亲的少年犯罪人数的两倍。

4.教育缺失的家庭

教育缺失是指父母没有时间陪伴孩子的成长,他们往往将教育孩子的责任转交给孩子的祖父母或保姆,例如农村的“谋生型父母”和城市的“事业型父母”。在这类家庭中,子女因为得不到父母的关心和指导而产生孤独感,为寻求慰藉,容易结交社会上的不良朋友。在这种家庭教育模式下长大的青少年常常会情绪不安、反复无常,逐渐形成冷酷、攻击性和放荡的不良品质。例如,胡成浩故意伤害案,罪犯胡成浩系某职业教育学校的在校学生,在犯罪时刚年满16周岁,与同学因琐事发生口角纠纷后逞强斗狠、持刀相向,造成一人死亡的恶性刑事案件,最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胡成浩的父亲就属于典型的农村“谋生型父母”,平时对胡成浩缺乏教育管教,放任自流,因而导致胡成浩行为不端,在住校期间遇到问题不能正确对待,目无法纪,造成同学死亡,在正当花季的年龄被判处重刑。

(二)不当的教育模式与青少年犯罪

除教育缺失的家庭之外,大多数家庭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虽然都是积极主动的,但往往在方法、手段、态度等方面存在诸多不当,影响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直接或间接的将这些孩子推上了犯罪的道路。

1.重成绩轻道德型

在应试教育背景下,许多家长奉行“万般皆下品,唯有读书高”的片面教育理念,认为只要成绩好,其他都不重要,忽视对孩子道德品质的教育。孩子成绩好时,家长百依百顺;孩子成绩下降时,就被全盘否定。在这种成绩万能的教育模式下,青少年也唯成绩是从,道德底线缺失,性格狭隘,无法形成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遇到矛盾和挫折时,不能正确处理,易走极端,发生恶性暴力犯罪,有的人甚至残忍加害至亲。

例如,2004年马加爵故意杀人案,2010年药家鑫故意杀人案,2013年林森浩故意杀人案,2015年吴谢宇故意杀人案。这四起案件的被告人都是名牌高校的在校大学生或研究生,学习(专业)成绩优异,属于传统观念中的“天之骄子”“人中龙凤”,但恰恰因为成绩好而唯我独尊,目无他人,不能正确看待、处理与同学、与陌生人,甚至与母亲之间因琐事产生的小矛盾,继而采取残忍手段故意杀人,造成令人唏嘘的人间惨剧,犯罪后又不悔罪自首、取得谅解,还利用高智商逃避侦查和追责。

又如,马壮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马壮在犯罪时刚年满20周岁,却为了赚钱,不惜践踏社会公共道德,从事管理淫秽网站、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至马壮被公安机关抓获时,其管理网站仅1个月的时间,就造成点击量达到六十五万余次的严重后果。马壮最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由于缺乏对道德底线的起码敬畏,马壮在铁窗中错过了华彩初放的人生舞台。

2.偏袒溺爱型

有的家长时时事事以孩子为中心,无条件满足孩子的各种需求,为孩子提供无所不到的帮助和保护,对孩子的错误一味偏袒、纵容。由于父母过分包办代替,使孩子养成极大的依赖性,形成自私、任性、易发怒、好夸口的性格。这种家庭教育模式多出现于独生子女家庭和重男轻女的传统家庭。

例如,王浩故意伤害案。王浩在初次犯罪时仅19周岁,彼时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缓刑。但在缓刑考验期内,王浩不吸取教训,不思悔改,没有对法律的敬畏,又持刀故意伤害他人,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的严重后果。王浩一审被法院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上诉,二审改判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审裁判生效后,王浩的母亲仍然不服,提出申诉。其母亲不体谅他人的丧子之痛,不能换位思考,不反思自己儿子给他人造成的严重伤害,一味袒护自己儿子,认为自己委屈。王浩母亲的这种表现就属于典型的溺爱型教育模式,是王浩性格自私、任性、易冲动的根源,从一再助长孩子恶习发展到助长犯罪的严重结果。

3.简单粗暴型

一些自身文化素质较低或刻板遵循封建旧规的父母,教育理念简单,方式粗暴, 强调子女绝对服从父母的意志,信奉“不打不成器,棍棒底下出孝子”等陈腐观念。简单粗暴型的教育模式有的表现为行为暴力,有的表现为语言暴力,实践中二者往往并行。父母给予子女的理解和温暖较少,多表现为干涉、拒绝和惩罚的管教方式。子女成绩不好或稍有不顺从就严厉惩罚,恶语相向。这样的教育模式往往适得其反,“望子成龙”“望女成凤”的期望可能成为泡影,并且还容易恶化亲子关系,严重影响子女的健康成长。这类家庭的子女有的缺少自主意识、权利意识和独立意识,容易形成胆小、自卑的性格,缺乏自信和独立性,容易成为犯罪行为的侵害对象;有的则会逆反形成暴戾、横蛮的性格,常常通过捉弄、报复别人,得到心理上的补偿和平衡。

(三)青少年犯罪对家庭、家长的报复性影响

家庭是生活共同体,也是利益共同体,更是命运共同体。一个家庭中的未成年人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是这个家庭的最大悲剧之一,会严重影响这个家庭的幸福乃至命运。特别要指出的是,因家庭、家风和家教引发的青少年犯罪,伤害的绝不止青少年本人,而是整个家庭特别是家长,在有些情况下,家长甚至会成为比子女更大的犯罪受害者。如近年来被网络和媒体反复报道的“坑爹”犯罪子女,就是这类情形的典型代表。这里又分为不同情况,第一种系“我爸是李刚型”,子女违法犯罪后不以为耻、不知悔改,而是把父母拉出来企图逃脱惩罚,结果把家长也牵连进去,受到社会谴责。实际情况是,他爸“李刚”可能是个好同志,完全是被其不肖儿子坑了。另一种是拉家长下水犯罪的类型。近年来查处的腐败高官,有的就是因为子女贪婪而利用其手中的权力发财牟利,使其走上腐败道路,从而形成另一种“坑爹现象”。如某高官的儿子是律师,为了发大财,经常要求其父亲利用手中权力为其律师业务谋取非法利益,自己从中收取巨额财物。对于儿子的非法要求,作为精通法律的高官心里是非常清楚的,但为了帮儿子,他连党纪国法也不顾了,最终父子双双陷入犯罪深渊。

笔者认为,所谓的“坑爹”型犯罪,表面上看是不肖子女坑爹,爹似乎显得冤枉。但实际上,其子女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还是父母主导的家庭、家风和家教先坑了子女,子女实施犯罪以后,又反过来报复了父母在家庭教育方面的渎职失职。因此,所谓的坑爹型犯罪,不过是青少年犯罪对家庭、家风和家教不当所表达的一种抗议或报复而已。

四、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预防青少年犯罪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不论时代发生多大变化,不论生活格局发生多大变化,我们都要重视家庭建设,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紧密结合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扬光大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促进家庭和睦,促进亲人相亲相爱,促进下一代健康成长,促进老年人老有所养,使千千万万个家庭成为国家发展、民族进步、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点。”[1]他还强调“领导干部的家风不仅关系自己的家庭,而且关系党风政风”[2]、“广大家庭都要重言传、重身教,教知识、育品德,身体力行、耳濡目染,帮助孩子扣好人生的第一粒扣子,迈好人生的第一个台阶。”[3]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论述,强调了家庭、家教、家风对于预防青少年犯罪的重要意义,为有效预防青少年犯罪,指明了科学的路径和方法。我们要按照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通过大力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断发扬光大中华民族传统家庭美德,大力加强家庭、家风建设,更加重视家教,始终牢记家庭是孩子的第一所学校、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教师、家庭教育是学校教育的基础,又是学校教育的补充和延伸。家庭教育不仅是基于身份产生的家庭义务,也是一种社会责任。国要崛起,家需给力,家要给力,必须从改善家庭教育入手。要强化家庭教育职能,营造和谐的家庭,形成正确的家教、传承优良的家风,引导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形成辨别是非的能力,进而有效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

(一)注重营造和谐的家庭氛围

要大力提倡家庭美德,正确处理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家长应当尊重婚姻、勇于奉献、宽容大度、尊老爱幼、说话办事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学会控制自己的情绪,努力构建和睦的家庭气氛。离异父母应保持理性,将子女的抚育和教育问题放在首位,降低婚姻关系变化可能给子女造成的负面影响,确保家庭仍然是未成年人可以依赖的生活港湾,致力于培育未成年人的健康心理素质。

(二)注重坚持正确的家教

1.树立科学的教育理念,重视道德品质的培养

俗话说“只有不合格的父母,没有不合格的孩子。”改变孩子从改变父母开始,改变父母从改变观念做起。首先,做事先做人,重视道德品质的培养。切忌因为一点错误或一次成绩不理想,就贬低打击甚至全盘否定孩子。北宋时期“岳母刺字”的典故就说明家庭道德教育对子女个人发展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其次,相信“天生我材必有用”,正确看待学习成绩。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关于教育曾经提出过“可能”的理论,意思是说在别人疯狂赶同一条道路的时候,要看见旁边还有千万条少有人赶的路,让孩子知道未来有无限可能性。最后,要以亲子关系为中心,为家庭教育提供有利条件。亲子关系好坏决定着家庭教育的好坏,要让孩子感受到爱。犹如种庄稼,有了风调雨顺,才会有勃勃生机。

2.坚持正确的教育方法,重视与子女之间的沟通

首先,家长应用平等尊重的方式,用心陪伴,耐心引导。跟子女好好说话,不要大声斥骂,保护好孩子的心理。俗语说“良言一句三冬暖,恶语伤人六月寒”。学会夸奖鼓励孩子,用一句“做得好、真能干”给予肯定,往往能使孩子更加专注于做事。相反,使用语言暴力则会造成灾难性的后果。沈阳市心理研究所曾经对沈阳市少管所的6名拘押的青少年进行心理调查,发现无一例外,他们都遭受过密集而惨烈的语言暴力攻击。有研究表明,民主型的家庭孩子成才率最高,专制型的第二,放任型的成才率最低。我国战国时期“孟母三迁”的典故描述了父母为了子女的健康成长而一再作出的奉献和牺牲。其次,以培养习惯为目标,切忌事无巨细,包办代替,鼓励孩子学会独立。没有什么事物比习惯的力量更大,学会运用加减法,改掉好习惯用加法,改掉坏习惯用减法。再者,要因材因性施教,不要拔苗助长,急功近利。不要以成人的标准要求孩子,不能脱离现实,让孩子接受不合心智的知识。区分男孩女孩,采取不同的培养方式。在不同的年龄阶段,发挥父亲母亲的不同作用。最后,在方法措施上留有余地,把握好度。既不能过度惩罚,也不能偏袒溺爱。尤其在原则问题上,应态度鲜明,及时纠正遏制孩子的不良行为。

(三)注重传承优良的家风

家风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好的家风惠泽于每一个家庭成员,支撑着家庭的进步与发展。因此,每一个人,在家要尊老爱幼、孝顺父母、勤俭节约;出门要品行端正、宽怀包容、乐善好施。每一位父母都要加强自身道德修养,以高尚的品格情操和积极的人生态度为子女作出表率,做到“其身正,不令而行”。每一个家庭都要形成优良的家风,它虽不一定要写在纸上、挂在墙上,但一定要根植于每一个家庭成员的心里。未成年人只有在优良的家风熏陶下,才能出类拔萃,健康成长;才能远离犯罪,快乐生活。家风相连成民风,民风相融汇国风。以家风促国风,以国风正家风。优良的家风必将汇聚成中华民族优良的国风,优良的国风必将造就良好的社会环境,引导人们向往和追求讲道德、守道德的生活,形成向善的力量[4],为广大未成年人创造良好的生活和成长环境,必将有利于进一步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走向犯罪道路。

[1]宣 言:《用好家风 成风化人》,载《人民日报》,2016年10月20日。

[2]姜 洁:《领导干部的家风关系党风政风》,载《人民日报》,2017年2月21日。

[3]《习近平在会见第一届全国文明家庭代表时的讲话》,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6-12/15/c_1120127183.htm

[4]王建敏:《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社会治理需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载《精神文明导刊》,2015年第1期。

(责任编辑:王建敏)

2017-05-08

胡云腾,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刑法学、青少年犯罪、少年司法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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