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犯罪论体系之变革及刑法学研究范式之转型

2017-01-21 19:10赵博
卷宗 2016年10期
关键词:研究范式

赵博

摘 要:当前关于刑法学犯罪论体系存在两种观点,即两阶层与三阶层犯罪论体系。学者坚持的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的研究范式是经验论,在“分离命题”的实证主义上构筑起来的。然而“分离命题”的破解使得三阶层理论在刑法犯罪论中是难以存在的。相比之下以规范论为存在基础的两阶层理论更为值得提倡。

关键词:两阶层犯罪论体系;三阶层犯罪论体系;分离命题;研究范式

在借鉴德日刑法学知识上,我国学者结合本国的国情,立足现实,提出了适合我国国情与发展的刑法犯罪论体系。不同的学者基于不同的思想观念提出了不同的理论,有学者倡导两阶层犯罪论体系,有学者则坚定三阶层犯罪论体系更适合我国惩罚犯罪。那么究竟是两阶层适合还是三阶层适合,需要我们研究与分析。

1 关于犯罪论体系的焦点问题

目前刑法学界激烈争论的问题就是是应该坚持两阶层犯罪论体系还是三阶层犯罪论体系,这是刑法犯罪论体系改革中面对的深层次的问题,也是改革路上必须探讨和争论的问题。倡导两阶层犯罪论的刑法学者从违法与责任两个层面来构筑我国的刑法犯罪论体系的。违法层面要求犯罪人的行为触犯刑法的相关的规定,值得刑法去处罚;责任层面则要求行为人对于自己的行为是需要负责的,能够履行自己的责任。两阶层犯罪论的坚持者认为符合了这两方面的要求那么就构成犯罪。而三阶层犯罪论的拥护者则从违法、有责、该当性三个层面构筑我国的刑法犯罪论体系。他们认为不仅要符合两阶层犯罪论的要求,还要此行为该当才能认为构成犯罪。由此可见,违法与罪责是刑法学界学者们的共识。所以究竟应该坚持几阶层单单从刑法的内部结构来得出答案是不可以的,唯有从了解犯罪论的背景与历史,从根处找寻答案,真正了解二阶层、三阶层体系背后的研究范式。从而找到真正适合我国国情与发展的研究范式。

2 阶层犯罪论体系

1、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的性质

我国学者推崇的三阶层犯罪论体系明确的将构成要件中的违法性与该当性进行严格区分,反对构成要件向违法性方向倾斜,若要与违法性相区分就要求构成要件是纯粹的事实判断。三阶层学者认为该当性作为事实判断,为认定犯罪确定基本的事实范围;违法性是一种法律判断,把违法阻却事由排除在犯罪之外;有责性是一种责任判断,主要解决行为的归责问题。这三个构成要件各司其职,不可替代。从以上可以看出三阶层犯罪论体系是以“分离命题”为基础的,其内容不是道德与法律的分离,而是构成要件的有责性、违法性价值判断与该当性事实判断的分离,背后隐含着否认在该当性构成要件中融入价值判断。如此看来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与法实证主义学派坚持的观点如出一辙,其方法论采用的是法实证主义的。

2、分离命题

根据刑法理论,如何认定一个行为构成犯罪应在应然层面构筑严密的逻辑体系;根据司法实务,认定犯罪应在实然层面进行必要的价值判断。所以分离命题显然在认定犯罪问题方面显得苍白无力。

构成要件的组成要素主要有规范性构成要件要素与记述性构成要件要素,主观与客观构成要件要素等。分类不同,但是在进行该当性实然层面的判断时,均需要从价值与实质方面补充。学习刑法时我们会发现在对规范性构成要件要素进行该当性判断时无法单从形式与事实层面进行,需要价值的判断。而主观与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的复杂性判断决定了仅仅从事实层面加以区分是不可能的。所以分离命题在对相关构成要件要素的判断时是无用武之地,这也就预示了以分离命题为基础的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从基础上就出现了漏洞。

3、两阶层犯罪论体系

两阶层犯罪论体系仅从违法性与有责性两个层面来认定犯罪,它不存在分离命题,而是以规范论为其方法论,使得两阶层犯罪论体系克服了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的弊端。当然从刑法的构成要件的结构来看,其实三阶层主张的该当性实则包含在违法性中,违法性可以涵盖该当性的要求。在理论上,两阶层符合认定犯罪的逻辑体系;在司法实务中,两阶层犯罪论对认定犯罪进行必要的价值判断,所以两阶层犯罪论体系是符合当前我国刑法发展的,也适应了当前我国的国情,值得在刑法学界推行。

3 当前我国刑法学研究范式之转型

法学范式就是法学需要在相应的理论框架下解决现实生活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而理论框架就是所谓的范式。法学范式是国内外法律学者、法律人通过多年从事法律相关的工作积淀成的法律信仰、法律理论、法律方式方法、法律规范标准。法律范式不是固定不变的,它是随着时代的变迁而变化的,随着法学理论的丰富而不断演进的。

法学研究范式是由规范论与经验论组成的。我国部分学者推崇的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与古典的犯罪论体系皆是采用了经验论的研究范式。经验论通俗的讲就是事实主张,也就是说这个世界都在发生一些什么样的事情。而学者们对法学学术的考察用一学术语表达就是经验论。经验论的拥护者们认为可以通过感性认识与经验可以得到证伪与证实。自然化、学科化的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经验论才是学术理论的最好形式。坚持三阶层犯罪论体系论学者认为犯罪的构成要件可以是完全封闭的,仅仅依靠事实判断就可以判断出构成要件该当与否。所以三阶层犯罪论的拥护者是想依照自然科学的标准来完成法学的实证性与科学性的范式转化。这种刑法学的研究范式可以说是被科学话语全然遮蔽。

规范论通俗的说就是价值主张,在规范论的刑罚研究范式上,在对构成要件的该当性的判断时,行为是违法还是合法以及是否存在有责性等的价值会被认可,而将法益保护作为目的将有责性、违法性与构成要件合为一体的二阶层犯罪论体系成为了刑法可行的体系。规范论的阶层体系以价值判断作为核心,而不是将认定犯罪罪属于事实主张,这样的认定犯罪的阶层体系是符合我国当前刑法发展的。

在经验论与规范论的发展中,比较两者之间的利弊,可知刑法的研究范式从经验论转换到规范论的犯罪体系是必然的。规范论吸收了本体论的的核心思想,它具有实质理念与形式效应的特性,是对经验论法学研究研究范式的变革。当然由经验论向规范论的转换也代表了我国刑法近年来不断地向前发展,正在探寻一条专属我国刑法发展的道路,而不是盲目的一味去走他国的路子。坚持规范论对于维护我国的刑法规范体系是具有深远意义的,规范论一价值判断为其核心,但是也应与形式的法律条文为其前提。所以在适用相应的法律条文时导入价值判断,符合刑法规范既具有裁判规范又具有行为规范的实质是相吻合的。

二阶层犯罪论体系深刻的认识到价值判断在认定构成要件中不可避免的适用,承认法官在司法实务中对构成要件的解释,所以对于推动我国刑法研究范式由经验论向规范论转化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相较于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二阶层犯罪论体系更合乎我国刑法的发展,适应我国的国情。

4 结束语

进入21世纪,各国在刑法的道路上不断的寻求突破,当然我国也不例外。在各种刑法改革思潮的推动下,我国刑法从经验论的研究范式逐步地向规范论研究范式过渡,是对刑法学研究领域的有利回应,当然也是我国刑法学者在吸取各国经验、深入探究我国形势发展,了解我国的国情,分析研究我国犯罪的特点的基础上做出的合理选择。通过对二阶层犯罪论体系与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的研究与分析,笔者推崇以规范论的研究范式为基础构筑我国刑法学犯罪论二阶层体系。

参考文献

[1]余振华.刑法违法性理论[J].台湾元照出版社,2012.

[2]陈志龙.构成要件理论之变迁[M].高等教育出版社,2012.

[3]陈兴良.犯罪论体系核心概念的反播与再造[J].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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