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张彦 赵晓敏 肖亚芸 朱远峰
起诉书制作格式的规范问题
文/张彦 赵晓敏 肖亚芸 朱远峰①
起诉书是指人民检察院经侦查或审查,确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依法应当交付审判,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时,制作并使用的文书。②它是检察机关行使公诉权的重要载体,在侦查程序或审查起诉程序与审判程序之间起到纽带作用,具有终结审查起诉启动审判程序、制约审判权、限定庭审和最终裁判的范围、提供辩护信息以保障被告人一方的辩护权等功能。因此在刑事诉讼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是应用最广泛的法律文书之一。为了确保功能的实现,起诉书的制作必须规范严肃,包括语言表述形式的规范与统一,这也是起诉书发挥功能的基础条件。
关于起诉书的制作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及最高人民检察院2012年制定下发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律文书格式样本》等文件都提出了要求和规定。尤其是《格式样本》对起诉书的制作提出了具体的要求,甚至对很多语言表达都给出了明确形式,给出了模板。这种模板的制订有利于起诉书的规范统一。但是,实践中还存在着很多问题,一方面是很多起诉书未严格贯彻有关规定,另一方面是规定中还有不到位的细节导致人们撰写时无据可依,从而出现了语言表述的分歧。这些分歧不同程度地影响了起诉书的规范性与严肃性。
我们对北京市各级检察院2014年7、8月份共计4187份起诉书作了全面调查,据此审视目前起诉书制作的规范情况。为了便于操作,我们只选取了起诉书中的一部分来考察,即起诉理由及依据部分。这部分程式化最突出,最容易统一规范,最高检2012年下发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律文书格式样本》已经给出了非常具体明确的统一模板。即便是这样的一个部分,在实践中,其规范情况如何呢?我们旨在通过这部分的调查来管窥目前起诉书的制作现状,并提出进一步规范的意见。
这部分是承接前文案件事实和证据部分,概括说明被告单位、被告人的行为特征及触犯的刑法条文,从而提出定罪意见。最高检下发的《格式样本》中给出的具体制作模板为:
本院认为,……(概述被告人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情节轻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XX条(引用罪状、法定刑条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XX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这部分的制作说明如下:
1.对行为性质、危害程度、情节轻重,要结合犯罪的各构成要件进行概括性地表述,突出本罪的特征,语言要精练、准确。
2.对法律条文的引用,要准确、完整、具体,写明条、款、项。
3.对于量刑情节的认定,应当遵循如下原则:(1)对于具备轻重不同的法定量刑情节,一般应当在起诉书中作出认定。但对于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涉及自首、立功等可能因特定因素发生变化的情节,也可以在案件事实之后仅对有关事实作客观表述。(2)对于酌定量刑情节,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有利于出庭支持公诉的角度出发,决定是否在起诉书中作出认定。
下面就我们调查到的情况展开分析,并提出进一步的规范建议。
(一)问题不大、分歧极少的表述
这种表述基本上遵循的是最高检的模板要求,但有少部分起诉书中有分歧,所以,从规范建议上来说,还是应该继续坚持最高检的模板要求,少数分歧的表述应该规范。下表是我们调查的结果。
1.标点问题
模板里对这部分的语言表述以及标点都作出了具体的示例。其中,有的标点也可以用作其他标点,但是为求统一,起诉书在制作中最好作一致性要求。比如这部分开头的“本院认为”后,模板里用的是逗号,其实这里也可以用冒号,实践中就有2%的起诉书这里用的是冒号,而坚持用逗号的有98%。此处宜统一要求用逗号,以求划一,以彰显起诉书的严肃性。
2.罪状的总结归纳
罪状的总结归纳应表述为“被告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XX条……”,如“被告人王健明知其放火行为会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且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放火罪)”这种表述目前已相当普遍,达97%。但还有3%的起诉书将这一散句表述为整句,为“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XX条……”。如“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俊利用职务便利,侵吞本单位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职务侵占罪)”
起诉理由及依据部分的罪状应涵盖“被告人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情节轻重”,这些细节如果都以“行为”的定语体现出来,即使高度精练,也往往会使句子过长而难于理解。因此,宜用“被告人……,其行为触犯了……”表述。
坚持执行最高检模板的表述
(二)问题较大、分歧较多的表述
这部分表述多数都还是遵循了最高检的模板要求,但分歧也占相当的比例,至少有8%的不同的表述。这些不同表述多数是不合理的表述,但也有少数从语言上来说并无不妥,只是为求统一,所以采用多数人的表述习惯来规范为宜。存在分歧的表述,我们对最高检模板作了分析,认为模板的表述并无不妥,所以,从规范建议上来说,此处应重点强调并坚持最高检模板的要求。
1.对法律条文的引用
对法律条文的引用,应该具体到条、款、项,这是毋庸置疑的,但实践中还是有不少起诉书没有引用到位,如该引用到款的没有引用到款,该引用到项的没有引用到项。总之,没有引用到位的达18%,应该说问题还是比较大的,应该引起重视。
2.“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表述
“确实”与“充分”之间应以顿号分隔,相当多的起诉书在这两个词之间缺少了标点,直接表述为“证据确实充分”,比例高达61%。这种表述是不当的,因为“确实充分”是一个偏正短语,“确实”为副词,用在“充分”前作状语,这与起诉书此处的表述本意不符。“确实”与“充分”是用来描述“证据”的,二者为并列关系,所以中间应用顿号。
重点强调并坚持执行最高检模板
3.给出定罪建议时的表述
应表述为“应当以XX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用“应当”这种表述也是目前比较普遍的,占86%。但还有14%不用“应当”,而用了“应”。法律条文中均用“应当”,没有用“应”,起诉书是引用法条来定罪的,所以在引用法条的时候还是应当尽量采用与法条相一致的语言表述,所以此处用“应当”更为妥当。从语言学角度来说,“应”可以是“应当”的简略说法,也可以是“应该”的简略说法。而“应当”与“应该”有所不同。据《现代汉语词典》解释,“应该”是指情理上必然或者必须如此,表示理所当然,如“为了大伙的事,我多受点累也是应该的。”对于应当,一解释为“应该”,二解释为“承担、应付”。刑法规定的“应当以XX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是指根据刑法的规定而不是根据情理。如把“应当”写为“应”会导致两种不同的理解,就会出现将“应”错误地理解为表示情理上的“应该”的情况,而非法理上的理解,有违罪刑法定原则之嫌,在起诉书中应该严格依据法条的表述写“应当”而不能写为“应”。模板里要求用“应当”是合理的。
4.提起公诉的法律依据的表述
提起公诉的法律依据应表述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XX条的规定”,这种表述比较普遍,占80%。最高检模板也是如此规定。而不少起诉书用了“依据”(8%)、“依照”(12%)。事实上,这三个词语义及表达上并无本质区别,起诉书中本都可以自由运用,只是出于规范考虑,按照多数人的表述习惯,宜统一表述为“根据”。
5.对法院的请求意见
应表述为“请依法判处”(占92%),不作“请依法惩处”、“请依法裁判”。“惩处”是指惩罚和处理,“判处”是指裁判和处罚,“判处”的外延大于“惩处”。“判处”更能体现法院的审判功能,“惩处”忽视了法院的审判功能,仅是请求惩罚。“裁判”是指法院依照法律对案件作出决定,即判决、裁定,少了处罚意。因此,使用“判处”更为适宜。
需要对最高检模板作出补充规范的表述
(三)问题最大、分歧最多的表述
这部分表述,最高检模板没有作出明确要求,因此,存在的分歧相对较大。我们根据调查的结果,提出补充规范建议。
1.情节认定的语言表述
情节认定的语言表述,目前普遍使用的是“系XX”,如“系主犯”等,比例达到76.5%,但法律规定中也有用其他表述的,可以遵从原表述。法律规定有其他表述的如下:
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六十八条【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对法律条文的引用
对法律条文的引用,会涉及很多细节,最高检模板里都没有作具体规定。下列情况还需统一。
(1)对法律条文的引用,项的序号要加圆括号,以保持与刑法规定一致,表述格式“第XX条第XX款第(XX)项”。加圆括号的有69%,没有加的占到31%,不规范的比例也是相当高的。
(2)同时引用多个法律条文时,表述格式应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X条、第X条”,并列的两个法条表述如“第一条、第二条”,采用这种表述的有81%。另外的19%都将两个并列的法条合并表述,为“第X、X条”,如“第一、二条”。合并与否,仅从语言表述上来说并无本质区别,但从统一规范的角度考虑,还是采取大多数的表述习惯作统一要求为妥,建议采用第一种不合并的表述。
(3)引用法律条文时,应统一使用汉字小写数字,如“一百三十二条”,这也是目前绝大多数起诉书已经形成的习惯,达95%。用汉字小写数字与立法文本里的法律条文的数字表示一致,比较妥当。用阿拉伯数字(如“123条”)不妥。
统观如上调查结果,起诉书目前的制作情况,总体而言规范程度还是比较高的。绝大多数的表述还是比较统一、规范的。这或许跟我们调查的是北京地区的起诉书制作情况有关,北京作为首都,是我国的政治文化中心,其法律上的文明规范程度应该较之其他地区为高;并且,北京是我国发达城市之一,有着诸多优质社会资源,在吸引人才上具有得天独厚的条件,因此,北京地区的公诉人的总体素质应该更高。即便如此,北京地区的起诉书也还是存在着一些有必要进一步规范的地方。管中窥豹,全国的起诉书制作规范还有比较长的路要走,随着眼下起诉书的上网公开,社会监督力量加强,就更需要切实加强起诉书的规范工作了。因此,这一问题需要引起上层有关部门的注意,需要引起基层相关工作人员的重视,并希望通过自上而下的努力推动起诉书制作更加规范,推动我国的法治文明建设再向前迈进一步。
(本文作者张彦系中国政法大学人文学院副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语言研究中心副研究员;赵晓敏系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肖亚芸、朱远峰系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语言学方向硕士研究生)
① 本研究受中国政法大学校级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资助(项目编号10ZFQ74001)。
② 马宏俊主编:《法律文书学》,中国政法出版社2001年版,第77页。
③ “模板规定表述”这一列包括三类内容:A.最高检给出的模板里的语言表述形式,如“本院认为,”即是指模板里的起头部分的表述,这部分都加了引号。B.最高检作出的起诉书制作说明,主要是针对模板里没有体现出来的细节,如最高检明确说明“对法律条文的引用,要准确、完整、具体,写明条、款、项。”C.最高检的模板和制作说明里都没有涉及的表述,如“引用法条到款的表述”。模板里只作了引用法条的表述示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而没有作出引用法条到款的表述。需要说明的是,该列中所列举的表述项,模板有明确规定表述的,则在规定表述上加引号,在表述有分歧的地方用下划线标示出来,以便观察。未加引号的则是最高检对该项表述没有给出样本或给出的样本不够具体。
④ “表述现状”指目前起诉书在这一语言表述部分的具体表现情况,仍以“本院认为,”为例,“表述现状”一列里就罗列了目前起诉书存在的几种主要具体表述形式:“本院认为,”与“本院认为:”。表述现状与模板要求的语言形式不同之处以下划线的方式标示出来。下同。
⑤ “频率”为相应表述形式所出现的频率(次数/调查的起诉书总数)。下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