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治的新发展
——专访著名法学家、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名誉院长高铭暄

2017-01-20 08:59卢敬春
中国法治文化 2016年11期
关键词:监禁司法机关数额

文/卢敬春

刑事法治的新发展
——专访著名法学家、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名誉院长高铭暄

文/卢敬春

《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九)》)于2015年11月1日正式实施,针对转型中国的相关热点难题,从法治角度作出了基本回应。其中出现的重大变化包括,更强调维护执法司法权威、更严厉惩治贪腐、更有力保护妇女儿童、更注重维护社会诚信等。因此,《刑(九)》发布备受关注,尤其是关于严厉惩治贪腐问题的规定。现实中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办理存在不少法律适用问题需要解决,针对这个问题,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发布,具体化了《刑(九)》相关规定,使其更具可操作性。

那么,《刑(九)》在维护刑事司法权威上有哪些重大变化?《刑(九)》新内容的增加,对于当前我国法治建设将产生什么样的深远影响?《解释》的闪光点是什么?对贪腐案件的立案、量刑等方面会产生什么样的意义?针对这些问题,《中国法治文化》编辑部访谈了著名法学家、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名誉院长高铭暄。

《中国法治文化》:您能否介绍一下《刑(九)》在维护刑事司法权威方面有哪些重大变化?

高铭暄:《刑(九)》对刑法进行了一系列的修改补充,经过了三次审议,这对刑法来说是空前的。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通过后公开发布,条文是47条,得到几万条反馈意见;第二次审议后发布,是50条,得到11万余条反馈意见;第三次审议后,才正式成为《刑(九)》,最终公布时是52条。《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八)》)是50条,这是历来刑法条文最多的一次。同时,这次在《刑(九)》的修改过程中,广泛征求了广大公众的意见,是最民主的一次。这样的一部法律通过,本身就具有权威性。

对于司法机关来说,增加了工作任务。《刑(九)》新设的犯罪有20个,还增加了13个单位犯罪;修改了22个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废止了9个罪的死刑,修改调整了法定刑或者量刑行刑制度的罪达22个;此外,还减少了3个罪,不是说这种情况就不犯罪了,有些是合并成了其他罪,《刑(九)》打击犯罪的力度没有减小。加上单行刑法1998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目前刑法已经从原来的412个罪名增加到468个。从刑法的角度讲,谁来执行刑法?我国宪法上规定的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检察机关和国家审判机关等。其中,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其他还有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和派出的人民法庭;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其他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和派出机关。最终这些司法机关要执行刑法、刑事诉讼法。《刑(九)》增加了司法机关的工作任务,管辖权内容增加了,无形中增强了司法机关的权威性。

此外,《刑(九)》充实了扰乱法庭秩序罪,维护了司法权威。《刑法》第309条规定,扰乱法庭秩序罪是指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但真正扰乱法庭的秩序还不止这些,所以《刑(九)》又对其进行了充实,现在有四项内容:第一项还是原来的规定,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第二项殴打司法工作人员后边加上了半句话“或者诉讼参与人的”;第三项,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的;第四项,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新规大大充实了原来的扰乱法庭秩序罪,而且犯罪对象不只是司法部门还包括诉讼参与人,丰富了扰乱法庭秩序罪的内涵。这样不仅使法院和相关司法工作人员,也让诉讼参与人受到很好的保护,保持了司法审判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这条就是要直接维护法庭秩序,维护了司法机关、刑事司法工作的权威性。

《中国法治文化》:《刑(九)》之后,“两高”又针对《刑(九)》作出了相关司法解释,您能点评一下这项司法解释的闪光点吗?尤其是想请您这位刑法学的泰斗,谈谈对贪腐案件的立案、量刑等方面产生的深刻法治意义。

高铭暄:1997年刑法对贪污贿赂犯罪在定罪量刑上的标准也有规定。第383条是贪污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第386条的受贿罪是比照贪污罪的量刑标准定的。但是现在看来这些规定有点跟不上形势了。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前贪污十万以上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这显然不符合当前的实际情况。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从严惩治腐败放在突出位置,把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作为重要任务,在当前中央高压反腐的态势下,这成为修正《刑(九)》过程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因此,《刑(九)》对贪污受贿犯罪作了较大修正,其中对于贪污罪、受贿罪的量刑标准作出了重大调整,将固定数额修改为具有梯度的概括数额(依次是“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具有梯度的数额也仅是法定量刑情节之一,同时增加了具有梯度的“其他情节”,依次与前述三个梯度的概括数额对应,这三个具有梯度的“其他情节”依次是“较重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情节”,赋予了定罪和量刑的灵活性,也是有意留给“两高”司法解释处理。

“两高”花了几个月的工夫为此作了司法解释。《解释》对“数额较大”的规定由1997年刑法确定的五千元调整至三万元;“数额巨大”的一般标准定为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的一般标准定为三百万元以上的标准;贪污、受贿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同时具有特定情节的,亦应追究刑事责任;数额不满“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但达到起点一半,同时具有特定情节的,亦应认定为“严重情节”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从重处罚。三百万元以上是最严重的档次,判刑就高一点,到十年以上甚至到无期;如果数额特别巨大,达到上亿甚至几个亿了,还保留有死刑。

《解释》具体化、明确化了贪污贿赂犯罪的新规定,对贪污贿赂犯罪的数额和情节分层次、分罪名地作出了明确的解释,对哪一种情况判处什么样的刑罚也都有明确的规定,便于各级司法机关具体掌握和操作。此外,这个解释不限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犯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的犯罪量刑也作出了解释,如职务侵占问题、受贿问题、挪用资金问题和行贿问题等,扩大了适用范围,提高了司法机关的权威。

具体来说,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量刑标准上贯彻了数额加情节的原则,把数额和情节结合得很完美;二是严格地遵循了立法的规定,是在立法框架内进行解释,不逾矩,作出的司法解释符合立法的规定,同时实现了具体化;三是充分掌握了贪污受贿的实际情况和过去的量刑经验,宽严相济原则落实得比较到位。

司法机关办案离不了司法解释,《解释》直接起着规范化、标准化的作用,极其重要。此次出台的司法解释既照顾到了当前的反腐败形势,又考虑到了具体的审判实践,既符合法律精神,也符合实际需要。例如,对犯贪污罪数额的提高,符合我国社会经济和法治发展的大趋势。《解释》使各级司法机关都能够正确地依法处理贪污贿赂腐败案件,从而为国家的反腐倡廉建设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中国法治文化》:《刑(九)》新内容的增加,对于当前我国法治建设将产生什么样的深远影响?

高铭暄:刑法的作用就是警戒与惩罚犯罪,对于预防和惩治犯罪具有重要作用。过去有一种说法认为刑法仅次于宪法,虽然不一定提到这么高,但这从另一个侧面说明了刑法的重要性。从强制力来说,刑法是强制力最大的一个法,可以剥夺人的自由、财产,还可以剥夺人的资格、权利,最重的可以剥夺人的生命。因此,刑法作为一种保障力量,作为后盾,是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里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法治首先是立法,从立法的角度说,刑事立法非常关键,刑法的修改完善直接关系到我国的法治建设。

《刑(九)》的出台就是一个巨大贡献,对刑法的调整、完善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具体来看,至少为我们树立了几点观念:一是坚持了正确的政治方向。《刑(九)》贯彻了党中央一系列有关指示,对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积极贯彻。二是求真务实。从整个修改过程来看,相关人员从实际出发,做了大量的调查研究来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最终才形成了符合实际、适合我国国情的一部修正案。三是坚持区别对待,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准则。《刑(九)》对有的罪增加了惩罚力度,特别是有的罪以前没有规定罚金,这次规定并处罚金。过去有一种说法叫“打了不罚、罚了不打”,这种说法比较片面,此次对其进行了修正,做到了区别对待宽严相济。四是创新理念逐步推进。新增加的20个罪名就有创新意义。还有死刑问题,1997年刑法有68个罪名,《刑(八)》减少了13个罪名,剩55个,这次又减少了9个,就剩46个了。这次老百姓对减少死刑没有更大的反应。包括这次《解释》提高了贪污腐败的数额标准,老百姓能够理解。这说明,法治建设只能逐步推进,不能一蹴而就。老百姓的认识也在逐步提高,用法治思想慢慢地影响老百姓,减少了法治建设的阻力。

《中国法治文化》:《刑(九)》既然提出要加大对贪腐案件的惩处,那么是不是意味着对贪腐犯罪中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特别重大的贪污、贿赂罪犯依然有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必要?

高铭暄:刑法针对贪污贿赂罪的死刑没有取消,第383条保留了贪污罪的死刑,第386条受贿罪依照第383条量刑。

我认为,贪腐这种犯罪,不能说绝对不必要判死刑。但总的来说,即使要用死刑,还是要少用、慎用。现在死刑一般都牵涉到暴力犯罪,在外国保留死刑的国家已经不多了,一般保留死刑的国家,主要是针对涉及人命的案件。像金融犯罪,比如金融方面的诈骗、伪造货币等死刑已经废除了。这说明金融犯罪虽然危害很大,但毕竟不涉及人命问题。贪污罪一般涉及的是财产利益,把一些财产利益通过侵吞、骗取等手段不当地据为己有,甚至有些就是赤裸裸的窃取。贿赂罪是利益的交换,行贿人把钱给受贿人替他办事,进行权钱交易。但这种犯罪毕竟不是暴力犯罪,不涉及人命,有没有必要判死刑?财产和人的生命不可对比,人死不可复生,人的生命是人权中最重要的部分,人权首先要保护人的生命权;相反,财产还可以复原,还可以赔偿。

《刑(九)》新增加了一条贪污罪、受贿罪判处死缓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的规定。终身监禁是介于死刑立即执行与一般死缓之间的一种执行措施,但又比一般死缓更为严厉。《解释》对于终身监禁的具体适用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予以了明确:一是明确终身监禁适用的情形,即主要针对那些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过重,判处一般死缓又偏轻的重大贪污受贿罪犯,可以决定终身监禁;二是明确凡决定终身监禁的,在一、二审作出死缓裁判的同时应当一并作出终身监禁的决定,而不能等到死缓执行期间或届满再视情况而定,以此强调终身监禁一旦决定,不受执行期间服刑表现的影响。

《刑(九)》之所以增加了终身监禁,不能减刑假释,就是考虑到死刑不易多用,财产问题用死刑解决,罪和刑不适应,终身监禁有替代死刑的作用,可以真正减少死刑的适用。最近贪污受贿判死刑的很少,但废除贪污贿赂罪的死刑,还没到那个时候。

高铭暄,当代中国著名法学家、法学教育家,新中国刑法学的主要奠基者和开拓者,中国国际刑法研究开创者,中国刑法学专业第一位博士研究生导师。现任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名誉院长、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荣誉一级教授,兼任国家教育考试指导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荣誉委员、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国际刑法学协会名誉副主席暨中国分会名誉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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