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 瀛,彭晓刚,郝惠莉,任京柱
(1.陕西省水土保持勘测规划研究所,陕西 西安710004;2.陕西省水土保持局,陕西 西安710004)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常见问题分析
袁 瀛1,彭晓刚2,郝惠莉1,任京柱1
(1.陕西省水土保持勘测规划研究所,陕西 西安710004;2.陕西省水土保持局,陕西 西安710004)
生产建设项目;方案编制;常见问题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是生产建设单位预防和治理项目占地范围内原有和新增水土流失的基础,是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重要技术依据。根据多年编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和从事技术审查工作的实践,总结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中的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案,供讨论参考,以便提高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质量。
我国依法开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已经20多年,相关技术规范及标准已经逐步完善[1]。但在近年来的技术审查过程中,发现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中常存在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布局不到位、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深度不明确、主体工程水土保持分析与评价针对性差、主体工程项目概况介绍不符合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要求 、水土保持措施数量和水土保持工程量混淆、土壤流失控制比指标值太大等问题,直接影响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质量和可行性。
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布局是方案编制的中心内容,合理布设水土流失防治措施是方案编制的主要目的。结合主体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和项目区水土流失现状,因地制宜、因害设防,科学布设各项水土流失防治措施,是方案编制的重点工作。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布局的内容就是要交代清楚:在工程项目的哪个部位、因为什么原因、布设哪种措施(数量多少)。常见的问题有以下两个方面。
有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在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布局一节中,只有水土流失综合防治体系框图,缺少文字描述,或只有布局原则,没有布局内容。只明确了水土流失防治措施的种类,缺少在什么地方布设、数量是多少、为什么要布设等内容。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有:一是编制人员忽略了措施布局的重要性,知道措施如何布局,而在方案报告中没有表达出来;二是编制人员没有理解措施布局需要明确的文字描述内容,而是根据范本,依葫芦画瓢,随意拼凑些文字。
有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在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布局一节中,只提出了主要措施布局而不是完善的总体措施布局,或个别措施布局不合理。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有:一是没有把主体工程项目设计中已有的水土保持措施纳入到总体措施布局之中,只描述了方案新增的措施内容;二是对主体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了解不够,遗漏了部分措施内容;三是对水土保持措施的功能缺乏了解,布设的措施不适合此类水土流失的防治要求;四是对主体工程项目的水土流失防治要求不求甚解,依照同类工程项目,抄袭照搬。
做好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布局,不但要调查清楚主体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同时还要掌握各类水土保持措施的功能和效益[2]。只有深入调查、潜心研究主体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才能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地布设水土保持各种措施。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只做典型设计,不做初步设计,但按照“三同时”制度的要求,应分为可研和初设两个阶段[3]。没有开工的生产建设项目,根据主体工程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进展情况确定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阶段。主体工程项目在可研阶段,相应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深度应为可研阶段;主体工程项目到初设阶段以后,相应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深度应为初设阶段[4]。对于已经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项目,相应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深度应为初设阶段。在方案编制中,可研阶段和初设阶段的区别主要表现在水土保持措施的典型设计的详略程度、投资的计算方法、主体工程项目概况的描述详略程度、是否有主体工程方案比选的水土保持分析评价、水土流失量预测方法等方面。
水土保持方案中的措施设计,可研阶段和初设阶段一样,都是典型设计,为规范、指导下一步的设计、施工和管理工作提供依据。但对可研阶段和初设阶段典型设计的要求不同,可研阶段的工程项目,特别是附属和临时工程,有些无法落实到位,可按照相同的单位工程类型,分类做出典型设计;初设阶段的工程项目,由于各单位工程已经落实到位,要针对每个单位工程的每种措施,逐个做出典型设计。也就是说,可研阶段的水土保持措施无法具体到位的,可以分类做出典型设计;初设阶段的水土保持措施能够具体到位,要按照不同的单位工程逐个做出典型设计,以便下一步水土保持工作的贯彻落实。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在可研阶段的投资是估算,而在初设阶段的投资是概算。针对已经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项目,投资不但要分别计算主体工程设计已有的水土保持措施投资和方案新增的水土保持措施投资,同时还要交代清楚主体工程已经完成的水土保持措施投资。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在可研阶段的主体工程概况描述时,没有初设阶段详细,特别是施工工艺、施工方法和附属设施。已经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项目,在概况描述时,不但要交代清楚与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相关的所有主体工程设计概况,同时要增加主体工程项目的建设现状,特别是要说明已经扰动的土地面积,已经开挖、回填和借、弃的土石方数量等。
可研阶段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在主体工程水土保持分析评价中,要求工程选址(线)比选方案的水土保持分析评价有量化指标,内容全面;而已经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项目,除可变动的渣场、取土场及部分没有开工的主体单位工程外,如果没有大的滑坡、泥石流危害,就不必再做主体工程选址(线)比选方案的水土保持分析评价。
没有开工的建设项目,在水土流失量预测时,应按防治分区,采取查阅资料和实际调查相结合的方法,按《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GB 50433—2008)要求,明确预测时段和单元,按照调查法或类比法确定扰动后的土壤侵蚀模数,预测水土流失总量和新增水土流失量。
已经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项目,特别是开工已经超过一年或已经过了一个汛期的,在水土流失量预测时,要将主体工程的建设期分为已建和未建两个预测时段,采用不同的预测方法进行预测。对于已建时段的水土流失数量,已经发生过了,要采取实际调查的方法直接获得。不能把已建和未建两个建设时段的水土流失量混在一起,用其他项目的类比侵蚀模数来预测。未建时段的是预测,已建时段和已经发生的水土流失量要经过实际调查获得。
对主体工程进行水土保持分析评价是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布设的前提和基础,是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依据。主体工程水土保持分析评价就是要从主体工程选址、项目组成、工程占地、工程布局、土石方平衡及采取的水土流失防治措施等方面评价其是否满足水土保持要求[5],对于存在限制性因素的,要提出科学、合理的解决办法。常见的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有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中,只介绍了主体工程布局,然后就说布局合理,缺少必要的一些限制性因素分析。如山区、丘陵区的工业场地应优先考虑阶梯式布局方案;公路工程,填方高度大于20 m、挖方深度大于30 m的,应有桥隧比选方案,填方高度大于8 m的应优先考虑桥梁方案;山区、丘陵区输电线路塔基建设应优先考虑不等高基础,经过林区的应采用加高杆塔跨越方式;管道工程穿越应优先考虑隧道、定向钻、顶管等方式。只有通过这些限制性因素的分析评价,才能科学判定主体工程建设方案与措施布局的合理性,同时提出相应的水土保持工作要求[6]。
有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中,只介绍主体工程的占地情况,然后就断言占地合理,缺少相关行业占地指标规定的分析评价。工程占地分析评价,就是要分析主体工程设计的占地情况,评价占地面积是否符合行业用地指标规定;同时分析给排水、供电、对外交通、工程边坡、施工生产生活区、施工道路、施工用水用电、取土场、弃土场等是否满足施工要求,不满足的要提出补充完善措施;更重要的是要分析占地类型是否符合有关土地利用的规定和要求。
有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中,只介绍了各工程区域的土石方开挖量、回填量、借方量和弃方量,然后就直接评价说符合水土保持要求。缺少各种土石方数量的合理性分析,没有说明各种土石方数量的确定依据。土石方平衡分析,就是要分析各个工程区域内挖方、填方、借方、弃方数量是否合理,对漏项和不足的应予以补充;按照自然节点、运距等,根据施工时序,分析主体设计中土石方调配的可行性和合理性,提出补充完善意见;分析主体设计中对弃土石渣的综合利用方向和数量,最大限度地减少弃方量,对于不能避免的弃方量要提出合理的堆放地点和堆放方式。
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中,主体工程项目概况介绍常出现以下两种问题:一是与水土保持关系密切的建设内容介绍不全;二是与水土保持关系不密切的建设内容介绍过细。常出现的遗漏内容有施工过程中的临时道路、给排水工程、输电线路、生产生活区、堆料场等临时用地,以及施工边坡、拆迁安置区、弃渣利用场地等场外占地情况;介绍过细的内容主要表现为与水土保持关系不紧密的生产过程、生产工艺、施工工艺等,与水土保持关系不密切的主体工程建设内容不是不能介绍,而是要高度概括,避免长篇大论。
主体工程项目概况介绍是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基础,主要应该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组成及布局、施工组织、工程占地、土石方及其平衡情况、工程投资(土建投资)、进度安排、拆迁安置和专项设施改建等8项内容。项目组成及建设内容要介绍清楚;工程特性、施工方法和工艺要能反映与水土保持有关的全部内容;工程占地的性质、类型和数量要明确;土石方挖、填、借、弃要介绍清楚。而与水土保持关系不密切的建设内容应简明扼要,不必介绍太多[7]。
水土保持措施数量是反映主体工程项目建设治理水土流失的重要指标,水土保持工程量是水土保持方案投资的计算依据。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中,本应该介绍水土保持措施数量,却介绍了水土保持措施的工程量,使方案在审查过程中无法判断水土保持措施布设是否合理和完善。造成这种错误的原因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审查要点》的误导,在“1.7 水土流失防治分区与措施总体布局”一节中要求:“应明确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分区概述防治措施布设、主要工程量”。这里应当是水土保持措施数量,而不是工程量。特别是在方案特性表中的措施一栏,工程措施中填写“浆砌石多少方”,植物措施中填写“广玉兰多少株”,看不出防治效果,无法判断水土保持措施布设是否合理。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中一定要分清水土保持措施数量和水土保持措施工程量,只有确定了水土保持措施数量,才能确定水土保持措施的工程量,即在方案中要介绍清楚水土保持措施的种类和数量,不能把措施数量和工程量混淆。
土壤流失控制比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中6项防治目标值之一,根据《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T 50434—2008),建设类项目在试运行期,土壤流失控制比三级标准是0.4,二级标准是0.7,一级标准是0.8。而在一些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中,特别是城市市政建设、房地产建设等地面比较平缓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中,有些水土流失治理成效中的土壤流失控制比达到了4.35,而防治目标值才确定为0.8。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是黄土高原的土壤允许流失量是1 000 t/(km2·a),侵蚀背景值是200 t/(km2·a),而治理效果值是230 t/(km2·a)。建议遇到此类现象,土壤允许流失量取土壤侵蚀背景值,从而得到治理后的土壤流失控制比0.87,即达到了治理标准。
[1] 孙厚才,赵永军.我国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现状及发展趋势[J].中国水土保持,2007(1):50-52.
[2] 郭志贤,袁瀛.浅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中的几个问题[J].水土保持科技情报,1998(3):59-61.
[3] 袁普京,程复,高旭彪.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审查工作探讨[J].中国水土保持,2017(2):4-7.
[4] 赵永军.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技术[M].北京:中国大地出版社,2007:15-16.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GB 50433—2008 [S].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08:21-22.
[6] 姜德文.开发建设项目主体工程设计的水土保持评价重点与修正意见[J].中国水土保持,2010(9):11-14.
[7] 陈发扬.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技术探讨[J].中国水土保持,2009(11):6-8.
(责任编辑 孙占锋)
S157.2
C
1000-0941(2017)10-0026-03
袁瀛(1963—),男,陕西西安市人,高级工程师,学士,长期从事水土保持规划、设计、科研及管理工作;通信作者彭晓刚(1968—),男,陕西杨凌区人,副处长,学士,长期从事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
2017-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