鄢思佳,古津贤
(天津医科大学医学人文学院,天津 300070,yansijia0609@163.com)
·器官捐献伦理·
人体器官捐献者人格尊严维护的伦理思考*
鄢思佳,古津贤**
(天津医科大学医学人文学院,天津 300070,yansijia0609@163.com)
维护人体器官捐献者的人格尊严有重要意义,针对人体器官捐献中可能存在的三个方面的问题,即捐献登记阶段潜在捐献者可能面临亲情绑架,临终阶段有尊严的生活难以保障,捐献后对捐献者的遗体及其近亲属缺乏人道主义的照顾,从理论方面进行分析并提出应坚持的三个原则,即自主性原则、尊重原则、人道主义原则。
人体器官捐献;供体;人格尊严;伦理原则
我国人体器官移植起步相对较晚但发展速度较快,历经了50多年的发展,移植技术日臻成熟、移植项目不断增加,对供体器官的需求急剧增多,但我国供体器官来源却存在巨大缺口。人体器官捐献是我国供体器官的唯一合法来源,只有注重维护人体器官捐献者的人格尊严,才能获得社会的信任和支持,从而增加人体器官捐献的数量,进而促进医学科学研究和医疗事业的发展。本文对人体器官捐献三个阶段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这些问题应坚持的伦理原则。
人格尊严是指人们基于自己所处的客观要素如社会地位、环境,家庭关系等形成的对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的认知和尊重,是人的社会地位的组成部分[1]。人格尊严有二重性,它既具有“人之为人”的普遍性,人作为社会主体应当被承认和尊重,这也被认为是最高的社会价值;又具有“我之为我”的特殊性,人的尊严感伴随着人类的产生而产生,人享有尊严就意味着能够被他人尊重、认可,能够有尊严地生活。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进入现代社会,越来越多的领域注重维护人们的人格尊严。
2.1 捐献登记阶段:人体器官(潜在)捐献者面临亲情绑架
生活中,人们总是习惯性地站在道德制高点对他人的行为进行评价。虽然我国人体器官捐献一直强调自愿无偿原则,但人体器官捐献者尤其是活体人体器官捐献者有时会面临亲情绑架,陷入选择的不自主状态。假设,在一个核心家庭中唯一的孩子需要获得捐献的器官才能挽回生命,而作为父母中只有一方和孩子配型成功而且适合做活体器官捐献,恰好这一方又不愿意捐献自己的器官,那么此时她或他该怎么选择?生活中总有某些原因使人体器官潜在捐献者不愿意捐献自己的器官,但鉴于活体人体器官捐献者与被捐献者的亲情关系,担心自己的真实想法付诸实践后引起家庭关系的不睦,让他人知道了还可能会引发舆论的轰炸,在重重顾虑下将面临道德绑架,如何尊重捐献者的想法,尤其是在道德的两难情境时运用好自主决定权显得格外重要。
2.2 临终阶段:人体器官捐献者有尊严的生活成为奢望
临终阶段人的生活就是一系列连续不断的丧失,衰老、脆弱、无助,恐惧、沮丧、忧伤乃人之常情,再坚强豁达的人在死亡面前也无法高傲与从容[2]。临终阶段的人处于生命旅程的最后一个阶段,不管其寿命借助于现代先进的医疗技术被如何地拉长,由“生”到“死”就像“日出”必有“日落”一样势不可挡。人生的最后一道考题是如何面对死亡,如何更好地迎接生命的终点。我们从未对传统医生的职责(让患者尽量多活一段时间,哪怕是一分钟、一秒钟)产生怀疑,然而有些治疗对于临终阶段的人来说意义不大,而且高额的医疗费用给亲属带来巨大压力。医药有其自身的局限性,医务人员常常把生老病死认为是一个个需要克服的临床问题。然而医学再怎么发展也无法阻挡死神的到来。社会人员尤其是医学界人士应该正视衰老与死亡,人近黄昏,他们所需要的不仅仅是医药治疗和所谓的安全保护,他们更需要有意义的生活,在当下情形下尽可能自主、快乐、拥有尊严的活到生命的终点[3]。
2.3 身后阶段:对捐献者的遗体及其近亲属缺乏人道主义的对待
生活中对他人捐献的遗体或者人体器官极端不尊重的毕竟是少数人,大部分的人还能对人体器官捐献者报以最基本的尊重,但是我们缺乏对捐献者的遗体及其近亲属的人道主义的对待。比如人体器官捐献者死后,怎样处理捐献者的遗体。若不保护死者的人格尊严,不仅有损近亲属的追思之情,而且有损社会人伦[4]。对死者的不尊重往往也侵害其近亲属的人格利益。正如康德所说,“他的继承者都有责任去维护他的名声,就像维护自己的权益一样。因为这些没有证实的言语可能威胁到所有人,他们死后也可能遭受被同样对待的风险。”[5]逝者已逝,为了让死者安息也应该给予其亲属人道主义的对待,如以什么样的形式、什么地点、什么时间开追悼会、寄托哀思等。
3.1 自主性原则
作为现代生命伦理学的核心原则——自主性原则,是指尊重每个有自主能力的人,包括意志自主和行动自主,基于个人价值判断做出的理性选择以及据此选择采取相应的行动。自主决定权尊重个人的独立与自由,又强调个人的理性与担当。人体器官捐献者行使自主决定权要其做出的决定符合自己意愿的同时又较小的损害自身利益。生活中存在这样一种情形,在由父母孩子组成的核心家庭中,孩子需要获得捐献的器官才能挽回生命,且父母中只有一方和孩子配型成功,如果这一方不愿意捐献自己的器官,那么我们该如何维护其自主权呢?首先,我们要懂得作为父母的家庭伦理仅仅是承担一定范围内的责任和义务,比如尊老爱幼,关心体贴家庭成员的物质、精神、心理需求,而不是为了子女去做超道德要求的事情,社会舆论不能强迫人们做出超道德的牺牲。其次,为了避免不必要的亲情绑架,设置一套清晰的审查捐献者是否真实自愿捐献的程序极其重要。第一,要充分告知。把相关情况以易懂的方式告知潜在捐献者,不管其是否愿意捐献器官,都必须落实告知义务。法律设定告知义务的全部价值在于保障捐献者的知情权与自主决定权,充分尊重每一位捐献者的自主与尊严,同时兼顾了医患双方的利益(知情后捐献者可以积极主动地参与医疗活动,彰显其人格尊严;充分告知后为医务人员摘取器官的侵害行为提供正当的理由)。人体器官捐献者行使自主决定权的前提是充分的知情权,而知情权对应的是医务人员的告知义务,对于捐献器官的相关信息,比如手术方案、手术效果、存在风险以及愈后可能出现的情况等,应以捐献者能理解的方式充分告知。第二,要征求潜在捐献者的意见,解答其疑惑。如果其不同意捐献则程序终止,如果其同意捐献再为其做配型的相关检查。坚持自主性原则,不能欺骗、胁迫、诱导他人做出捐献的意愿。心理学研究表明,一个人做出初步的行为后,可增加其实施目标行为的概率,也就是常说的“迈入门槛”(the foot-in-the-door)式诱导依从性操控[6]。在人体器官(潜在)捐献者尚未做出捐献的意思表示时,要避免先做配型后引诱其捐献的做法。第三,检查结束后告知结果,如果配型成功,留24小时的再次考虑时间。如果不同意则终止程序,如果同意则签订术前协议。协议签订后准备手术前再给捐献者一次提出撤销捐献的权利。检查后不同意捐献的,这时相关的医疗单位人员要及时给予潜在捐献者必要的、专业的心理疏导,消除他们的疑虑。不论他们最后做出捐献还是不捐献都应当尊重、配合他们的选择,尤其是当其不愿捐献时,应为其提供必要的医学理由,避免出现尴尬的局面。
3.2 尊重原则
医学伦理的尊重原则指医务人员要尊重患者及其做出的合理的选择。尊重是什么,我们一般会想到尊重就是以礼待人、不干涉他人的私事。对于柏拉图来说尊重是一种德性的义务。罗尔斯说尊重意味着我们愿意从他人的观点、别人善的观念来理解他们的处境[7]。在对尊重的界定中我们可以看到,尊重涉及主体与客体,是主体与客体之间关系的构建,在这种关系中主体从某种角度在特定的场景以特定方式对客体做出的回应[8]。尊重的内涵需要透过外在的行为来展现,但不是外在行为能全部包容的。有这样一些现象:某人的内心并不尊重对象,却可以在外在行为中伪装成很尊重的样子。只有在对对象充分认知而形成理性判断的前提下所自主生成的信念,表现于外在的行为才称得上真正的尊重。人之为人,作为一种类群体,本能的应该得到他人的普遍尊重,而不应该像传统规范视角下依据其社会角色、社会地位给予尊重,因为这种尊重是不对等的。尊重他人不是一种消极的不干涉,而是一种积极认知后的理性选择。每个人都可以而且应该是有道德行为能力的人,在人与人的相互尊重中构建和谐人际关系。尊重临终阶段的人体器官捐献者,就是站在捐献者的立场为他们着想,对于临终阶段的人体器官捐献者,尊重其人格尊严就是要其与亲属、医护达成共识,加强对其身体、心理、灵性的关怀,以共同迎接生命的终点。第一,给予其身体的关怀。指医务人员以精湛的医疗技术很贴心的医疗服务以及亲属的照顾来减缓疾病的恶化速度,缓解患者的痛苦,提高生命质量。第二,给予其心理的关怀指首先要维护其人性的尊严。尽管死亡随时都可能降临到患者身上,但对人性尊严的关照应该加强,至少不应该因为生命活力降低而削弱。对于尚未进入昏迷阶段,仍具有思想和感情的,医护人员和亲属应维护其个人尊严和权利,比如维护其体面的生活方式,保护其隐私,鼓励其参与诊疗护理方案的制定以及死亡方式的选择等[9]。其次还要减轻其心理的痛苦,给予足够的人文关怀。当死亡不可避免时,人们最需求得到的是安静、轻松的氛围,亲属陪伴左右,这时可以在房间摆放鲜花、播放轻柔舒缓的音乐、与其亲切地交谈、尊重他遗愿等。第三,给予其灵性的关怀是指帮助其回忆记忆中的点滴美好,找到人生的意义。死亡来临前,患者充满了对死亡的畏惧、将要去哪里的困惑。这一阶段给予其灵性的关怀极其重要,首先可以帮助患者树立科学的生死观,让其平静地面对死亡并对将要到达的世界充满信心。其次在帮他回顾人生的旅程时,多回顾让其觉得自豪的事情,让其明白他的人生已无大憾,可以安心地离去。
3.3 人道主义原则
“人道主义”狭义的指文艺复兴的思想主题,一般也说“人文主义”,后来泛指一切关注“人”,以人的价值、尊严、幸福为主旨的思想[10]。古希腊哲学家普罗泰戈拉提出“人是万物的尺度”把哲学研究的对象从自然神灵转向人,苏格拉底说“认识你自己”使人们认识到人的内在目的的善是自然万物的主宰。康德在价值论层面上最早讨论以“人”为本的哲学家,“人是目的”标志着他的价值论人本主义的开始。这种重视人的生存和价值使古典人本主义发展到新阶段。洪修平在研究中国儒家文化时曾说“从总体上看,宗法伦理是儒家伦理的主干,而人则是其出发点和核心,对人的重视与对人伦关系的强调是儒家人生哲学的两重属性。”[11]由此可见,东西方都表现出极大的热情来关注“人”。人体器官捐献中,坚持人道主义原则就是尊重人们捐献与否的决定,当其生前没有明确的意见表示死后捐献器官时,应当征询其家属的意愿。对于捐献后的人体器官捐献者的遗体应做恰当的处理,比如说,对捐献的人体器官或遗体充满敬意、人体器官摘取后缝合得当、请入殓师化妆等人道的处理。人体器官捐献者死后其人格利益由其近亲属维护和享有,为了让逝者安息,我们应给予其近亲属人道主义的关怀。首先,充分尊重人体器官捐献者亲属的隐私。对于维护人体器官捐献者家属的私人生活安宁而言,隐私可以分为身体隐私、家庭隐私、个人信息隐私、健康隐私、基因隐私等[12]。对于不愿意公开捐献者信息的亲属,要尊重其选择。其次,要尊重捐献者亲属的荣誉权及追思之情。如果其愿意公开接受社会荣誉,第一,可以在公开祭奠园设立捐献者纪念碑,有条件的还可以在旁边安装电子屏幕,讲述人体器官捐献者的生平事迹,以维护捐献者的名誉,增加亲属的荣誉感。这样不仅可以给捐献者的亲属提供随时来追思、纪念的场所,让亲属一份牵挂的心有处安放,而且这也为被捐献者及其亲属和社会成员提供了感恩纪念的地方。第二,医学伦理学中还把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纪念物品的财产权看作人格权。比如有些亲属要求火化后把亲人的骨灰保留送回,尤其对于在国外不方便回国的可提供邮寄送达以示对其人格权益的尊重。
总之,只有加强对人体器官捐献者人格尊严的维护,即对其在决定是否捐献时尊重其自主决定权;在处于临终阶段时维护其人格尊严,给予其人文关怀,使其坦然的迎接生命的终点;捐献后对其遗体做人道主义的处理,维护其亲属的隐私、荣誉、追思之情等人格权益。这样才能消除人体器官捐献者的疑虑,让更多的人加入到自愿捐献人体器官的队伍中,也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器官移植中供体器官短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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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回日期 2016-12-07〕
〔编 辑 吉鹏程〕
Ethical Reflection on the Maintenance of Personal Dignity for Human Organ Donors
YANSijia,GUJinxian
(SchoolofMedicalHumanities,TianjinMedicalUniversity,Tianjin300070,China,E-mail:yansijia0609@163.com)
It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to maintain personal dignity of human organ donors.There are three problems that may exist in the human organ donation. At the stage of registration, the potential donors may face family kidnapping; at the terminal stage, living with dignity for the donors is difficult to guarantee; at the post-donation stage, there is lack of humane care for the remains of donors and their close relatives. Aiming at the above problems, this paper made an analysis from the theoretical aspect and put forward three ethical principles: the principle of autonomy, respect and humanitarianism.
Human Organ Donation; Donor; Personal Dignity; Ethical Principles
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资助项目“人体器官捐献的伦理和法律研究”(项目编号:TJZX13-006)
**通信作者,E-mail:gjx@tijmu.edu.cn
R-052
A
1001-8565(2017)03-0363-04
10.12026/j.issn.1001-8565.2017.03.25
2016-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