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张华
摘 要:“双创”是解决我国当前经济问题的一种重要方式。为提高“双创”的参与度及成功率,政府应该在充分发挥市场作用的前提下,把政府作用限定在一定的范围内,才能保证发挥“双创”的最大效能。一是政府参与“双创”应该限定在合理界限内;二是政府应该公平对待所有的创业创新主体;三是政府参与手段应该限定为间接的经济手段,避免直接的行政命令。
关键词:“双创”;政府;市场
中图分类号:D0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6)12-0066-02
“双创”是当前我国政府和社会的一个热门话题,如何最大限度地发挥“双创”作用是政府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而要解决该问题,就需要对“双创”本身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探讨政府作为的空间。
一、“双创”政策的背景分析
“双创”是指“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简称,是李克强总理在2014年夏季达沃斯论坛上首先提出来的,并由国务院在2015年通过多项文件和政策加以推动,这些文件的发布以及相关政策措施的推行,使得“双创”成为当前一个热门话题及一种潮流。
“双创”的提出及推行与我国经济的发展状况是密切相关的。改革开放以来,经过三十多年的高速发展,尤其是经过21世纪最初十年年均超过10%的快速增长,我国GDP总量先后超越了法国、英国、德国和日本,成为仅次于美国的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但是这种高速发展和快速超越是建立在高投入、高能耗、高污染以及低附加值的基础上的,这使得我国环境的压力、资源的承受力、经济增长的质量及投入的低回报率都到了一个临界点,“实现可持续发展已成为当务之急”[1]。在进入21世纪第二个十年后,我国又面临严峻的外部经济环境,需求疲软,全球经济增速下滑,我国的外需和内需都增长乏力甚至下降的境况,我国经济增长速度从过去高速增长逐渐下滑,而且这种下滑态势难以自我改变。在需求不旺的情境下,企业和民间的投资热情被抑制,而且产品过剩也成为一个重要问题。因此,政府面临着两项相互矛盾的任务,一方面要“去产能、降库存”,另一方面是要保增长,扩大产出。“去产能、降库存”就是限制和关停一批低技术、高耗能、高污染的小企业、小作坊,在需求不足的情况下,必定要求限制或缩减部分行业或企业的产出,而这必定导致投资在总量上出现一定程度的下降,更会降低产出,拉低经济增长。但我们同时还面临保增长、扩大产出的任务。在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和2008年全球经济危机之际,我国都通过扩大投入来拉动经济,但随着投资比例的不断扩大,投资的回报率不断降低以及投入与产出之间的矛盾不断加剧,这导致了不可能再通过扩大投资的方式来拉动经济。在此背景下,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先后提出了“工业制造2025”“互联网+”以及“双创”,希望通过借助互联网技术,提高工业制造质量、水平以及大众创业创新来实现新的经济增长,完成我国当前两项相互矛盾的任务。
二、“双创”中政府作为分析
“双创”是解决我国当前面临困境、完成当前任务的一个重要方式。但这就要求“双创”的广度和深度足够才可以。“双创”参与者主要是市场主体,该政策能否落实主要源于市场主体的热度及参与成功度。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的行为源于他们的价值判断,而这是政府无法决定的。
在市场中,每个主体都是理性的。现实社会中,虽然每个人的理性程度不一,但是当进入市场时,他们都会根据自己的理性判断做出选择,这种判断的最主要依据就是利益,虽然不排除有些人兼有多种身份,但在参与市场时,他们的决策标准就是利益。所以,对于市场主体来说,是否实施某种行为,主要看采取这种行为是否能给他带来不采取这种行为或者相比较其他行为更大的利益。
所以,虽然政府无法替代市场主体做决定,但可以通过改变市场主体对“双创”所带来利益的预期改变参与热度。所以,政府在鼓励“双创”的时候,可以从这个角度提供政策支持,真正发挥“双创”在经济发展与结构转型中的作用。具体来说,政府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支持双创。
首先,引导社会风气,鼓励人人参与。一个社会对“双创”的评价影响着社会中所有人对待“双创”的热度及参与度。如果一个社会不能宽容地对待“双创”行为,那么这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市场主体的参与决心。例如,改革开放前夕,当时无论农民个人的养殖副业还是安徽凤阳小岗村的包干到户都是冒着极大风险的极少数人所为,因为当时这种行为不仅违法,更受到当时整个社会舆论的谴责,导致这种行为不会大范围出现,而在中央肯定及国家政策鼓励后,农民的热情才被调动起来。同样道理,如果整个社会对创新创业不是支持肯定,对创新创业失败的人不能宽容,那么就会浇灭人们对“双创”的热情。而这必定影响“双创”的参与度,更会影响“双创”的成功率。所以,政府首先应该在社会风气上进行引导,既要让人们对“双创”有热情,同时也要对“双创”中的失败者宽容理解,形成一个良好的社会风气。从目前来看,我国已经形成了一股“双创”风,整个社会对“双创”抱持一种热情支持的态度。
其次,提高服务能力,降低“双创”成本。市场主体参与“双创”,不是因为政府的号召,而是要看这种行为所带来的利益,而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要降低“双创”的成本。政府可以在一些不应该付出或可以降低的成本上提供相应的支持。例如,在审批方面,政府应该简化办证程序,降低“双创”的时间成本;在税收及其他相关费用方面,可以提供一定的优惠及减免;再如,降低高速公路等通关费用,降低企业的物流成本。政府在这些方面还是大有可为的。例如,2014年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发布的《中国采购发展报告(2014)》显示,2013年我国社会物流总费用为10.2万亿元,同比增长9.3%,占GDP比重为18.0%。而同期美国的物流费用占比为8.5%,印度为13.0%,巴西为11.6%。所以,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我国的物流成本明显偏高。这些成本不仅加重了成熟企业的负担,更加深了初创企业的负担。创业初期,因为成本的大量支出及收入的稳定性不够,企业的生存堪忧。政府可以给初创期企业一定的税费减免,必定能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双创”的成功率。
再次,提供信息咨询,降低“双创”风险。市场本身的多变以及未来的不可预测性,“双创”必定面临着一定的风险,而这种风险的大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市场主体对“双创”的参与热情及对预期收益的评价。所以,政府在这一点上也可以有所作为。比如,在市场信息的统计上,政府可以提供更准确的市场数据统计,并对市场行情进行分析预测,共享数据和分析结果。同时,政府可以对创业者进行一定的培训指导,提高“双创”成功率。当然,政府也可以通过“大力发展咨询、开发、设计等嵌入式第三方服务”[2]来降低“双创风险”。
最后,提供政策支持,增强收益能力。企业生存发展的根源在于其获利能力,降低成本只是一方面,更主要的是收益能力的增强。对于一个初创企业来说,收益能力的提高与产品与服务的销量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而产品与服务的销量又与市场的大小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我国是一个有着近14亿人口的大国,市场巨大,对于创新创业来说,具有巨大的优势。但是,由于我国的财税制度,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利益不完全一致,地方政府在制定政策时会遵循国家的意志,同时也会有地方的考量。这就会导致地方在政府采购方面优先照顾本地企业,而限制甚至阻止外地企业在本地的发展,形成实质上的地方保护主义,打破整个市场的统一性,造成市场的人为缩小。同时,有些行业由于国有企业的垄断导致民营企业很难进入以及政府政策的偏向支持使得在这些行业创业艰难。可进入市场太小,必定会影响这些新创企业的盈利能力。所以,政府应该保证国内市场的统一性,打破地方保护主义,破除行业垄断,给予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同等的地位,保证市场的公平。
三、“双创”中政府作用范围分析
为最大限度地实现“双创”的效果,政府应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但是,政府在有所作为时,应该要注意一定的尺度和范围。
首先,政府参与“双创”应该限定在合理界限内。“双创”是市场主体的行为,所以,“双创”属于市场行为。政府参与“双创”就涉及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无论是从经济发展史来看,还是从学界有关该问题的理论争论来看,市场本身的缺陷需要政府来弥补,但是政府在弥补市场缺陷时也不能越俎代庖,否则会扭曲市场的作用。林毅夫认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与时俱进地强调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这意味着需要消除对市场所遗留的一些干预、扭曲,让资源由市场进行配置”[3]。所以,政府在参与时不可喧宾夺主,更不可完全取代市场主体的行为,应该把政府的作用限定在弥补市场的不足方面。“双创”除了给“双创”主体带来好处之外,也会给社会带来好处,而后者是“双创”主体在参与过程中不会考虑的。所以,政府应该对于“双创”主体给予一定的补贴,提高其对“双创”的评价,但政府不可以直接参与“双创”,更不可以替“双创”主体直接做决定或者以行政命令的方式来直接影响市场主体的行为。
其次,政府应该公平对待所有的创业创新主体。政府在市场行为中是规则的制定者,也是市场行为的仲裁者,所以政府在参与市场行为时,必须保证公平公正地对待每一位市场主体。无论该市场主体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是有市场势力的企业还是无关系的个人,在市场面前应该是一律平等的。政府可以对“双创”进行支持,可以对不同的行业有不同的支持力度,但绝不可以区别对待不同的创业创新者,更不可以因人设事,因人废事。对同一行业的不同主体,从法律上、政策上以及服务上都应该保证公平对待。只有得到公平的对待,才能为市场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才能保证整个市场良序的竞争,保证行业的健康发展。
最后,政府参与手段应该限定为间接的经济手段,避免直接的行政命令。在一定限度内,市场本身具有自我调节能力,这是市场本身的特征,但这种能力是建立在市场本身的良序运转基础上的,这是市场作用得以发挥的前提。如果市场扭曲了,那么市场就无法发挥其作用。如果政府直接干预市场,就如同改革开放前的计划经济时代一样,那么市场就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虽然我们已经有了很大改变,但是“发展方式转变的进程和步伐越来越受到现实困境的阻碍”[4]。在“双创”中也一样,政府应该避免直接的行政命令来干预市场,而使用间接的经济手段来影响市场主体的决策。只有这样,才能做到既发挥市场本身的优点,又能发挥政府的作用。
“双创”在我国当前经济转型中有着重要的作用。政府应该发挥其作用,提高“双创”的参与热情及成功率,但同时政府也应该自我限制,在保证市场有效运转的前提下参与,发挥“双创”政策的最大效能。
参考文献:
[1]胡钧.政府与市场关系论[J].当代经济研究,2013(8).
[2]曾红颖.“双创”的实施进展与建议[J].宏观经济管理,2015(12).
[3]林毅夫.政府与市场的关系[J].中国高校社会科学,2014(1).
[4]王玉柱.从市场机制决定性作用看创新发展的实现路径——兼论发展方式转变过程中政府与市场关系的重构[J].云南社会科学,20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