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民勤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甘肃民勤 733399)
一起超范围生产饲料案的查处体会
高奋大
(甘肃省武威市民勤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甘肃民勤 733399)
为切实加强饲料生产管理,从生产环节保障畜牧业投入品监管,本文通过对一起超范围生产饲料案的查处过程进行分析,提出了“倒推顺摸”的案件线索排查方式、违法行为人主体资格认定的有效途径和证据材料的收集重点,并就对经营单位是否需要实施处罚和企业的资源整合重组进行了讨论。
超范围生产;饲料;查处体会
随着饲料生产工业的快速发展和不断有序推进,饲料生产企业逐步向规范化、集团化方向发展,生产能力、设备工艺、销售服务和产品质量上均得到大幅提升[1]。受国内外疯牛病等动物疫情局势的影响,国家从防止疯牛病的大局出发,规定饲料生产企业畜禽配合饲料和反刍动物精料补充料生产线应单独设立不得混用,生产过程中必须采取防止交叉污染的物理隔离措施。但是从饲料生产企业的整体发展现状来看,企业为降低生产运行成本,未按照规定将畜禽、反刍生产线分类单独设置,采用一条生产线混合生产畜禽、反刍饲料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着饲料的质量安全,制约着畜牧业的健康发展。为此,本文就一起超范围生产饲料案的查处过程情况进行讨论,提出了规范推进饲料生产的意见与建议,为进一步推进饲料规范化生产,全面保障畜牧业投入品安全提供一定的参考。
2015年6月10日,甘肃省饲料工业办公室在进行饲料生产企业例行检查时发现,某饲料公司的中控系统数据显示2015年5月24日在反刍料生产线上加工畜禽料的记录,随即报相关部门派出执法人员对该饲料公司进行检查,但在饲料成品库未发现生产日期为5月24日的相关饲料库存。经进一步查证,该公司于5月24日确在2号反刍料生产线上生产510肉小鸡配合饲料5吨,且全部销售给甘肃省A市经销商张某,货值金额达9 000元。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调取、复印了企业的中控电脑生产数据,并对公司生产经理刘某进行询问。刘某提供了该饲料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饲料生产许可证、本人和公司经理王某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2015年5月24日2号反刍料生产线的大料投料记录、小料复核记录、制粒记录、成品入库记录、产品销售记录、销售出库凭证和企业与经销商张某的财务往来票据。
通过核对饲料生产许可证,该企业的核准生产范围为:配合饲料(畜禽、反刍)、浓缩饲料(畜禽、反刍)、精料补充料(反刍)。企业中控电脑数据上显示2号反刍料生产线于2015年5月24日生产510肉小鸡配合饲料5吨,与刘某提供的大料投料记录、小料复核记录、制粒记录和成品入库记录、产品销售记录一致。
6月13日,执法人员向甘肃省A市有关部门送达了案件协同调查函,要求对该市经销商张某销售涉案饲料的情况进行核查。6月20日,A市有关部门反馈核查情况,提供张某的《询问笔录》及涉案饲料的销售出库单原件,证实了该批次饲料的销售过程。
执法人员于6月11日对此案进行了立案调查,6月25日制作了《处理意见书》。依据《饲料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处罚:(一)超出许可范围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二)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续展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之规定,对该饲料有限公司超出许可范围生产饲料的行为,拟作出一万元罚款的处罚决定,制作并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在3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请求。6月29日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当日送达,刘某于7月1日到指定银行缴纳了罚款,至此本案已调查处理完毕[2]。
3.1关于案件线索的排查
超范围生产是已取得饲料生产许可证企业的一种最常见违法违规行为,通常采用突击加班加点生产和订单销售的方式进行,生产过程隐蔽且公司成品库中无产品库存,给执法检查造成了一定难度。在实际执法检查过程中,对现场未发现违法成品饲料的案件应采取线索“倒推顺摸”的方式进行,具体来说就是“倒推模拟现场生产痕迹、顺摸演绎生产销售过程”。从企业的生产痕迹、销售环节入手,以中控电脑的生产数据为主要线索,顺摸企业的生产销售状况,调取生产销售过程的表单记录、销售凭证、经销商询问笔录,相互印证违法行为的全过程。
3.2关于违法行为人主体资格的认定
受经营模式的影响,现行的集团化饲料生产企业大都采取分公司、子公司独立运行的生产方式,在组织机构代码证和饲料生产许可证上载明的企业负责人并非违法现场的实际负责人。企业法人代表和负责人关系证明不当或疏漏,在违法行为调查取证时极易出现违法主体资格处罚适用不当的现象,即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和取证材料上的签字确认人不是企业负责人;实施处罚的对象和企业实际负责人不是同一人,极易引起行政诉讼。为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调查取证时应在笔录中表明法人代表和企业负责人的行政隶属关系,在调取公司法人代表和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时,一并调取公司的行政任命文件或关于负责人的身份职务说明材料,避免违法行为人主体责任认定不当。
3.3关于生产过程中证据材料的收集
在超范围生产饲料案件的定性和处罚上,部分执法人员片面认为只要调取中控电脑设备机组生产数据就可以定性,将中控电脑的拷贝数据和生产页面照片作为主要证据就可以实施处罚。但是笔者认为,证据材料的收集不全面、证据链的相互印证脱节容易导致违法行为事实不清、处罚不当,极易引起行政诉讼。应当本着全面、客观的原则,所收集的证据材料应全面、真实地反映违法行为全过程,将企业与经销商之间的财务往来票据作为核定货值金额的主要证据之一,作为实施行政处罚额度的主要依据。
3.4关于是否需要对经营单位实施处罚的思考
关于是否对张某的经营行为实施处罚,笔者认为超范围生产饲料属于饲料生产企业的生产行为,是企业不严格贯彻执行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的表现形式。A市相关部门提供的核查情况中说明,张某所经营的涉案饲料在标签和包装袋上标注的饲料生产许可证编号均与企业取得的饲料生产许可证一致,产品质量标准已通过甘肃省A市质监局登记备案,且产品标签符合饲料标签标准,不存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中所列的违法行为,故不需要实施处罚。
3.5加强资源的整合重组利用
饲料生产企业设备机组生产能力不断增强,但受到养殖行业行情的影响,饲料需求量增长缓慢,最终导致企业产能过剩的情况普遍存在。为改变这一现状,笔者建议筛选具有合作意向的企业,在取得饲料生产许可证的条件下,充分利用现有的设备条件和销售市场资源,严格按照规范组织生产。通过技术力量、设施设备和市场资源的有机整合,形成强强联手、资源共享、互利发展的良好局面,在降低饲料生产企业运行成本的前提下,不断增强饲料生产企业的综合发展能力[3]。
[1]张琳.关于提升我国饲料企业竞争力的思考[J].宁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27(6):83-85.
[2]李宝林,毕自恭,黎利,等.一起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案引发的思考与分析[J].中国动物检疫,2010,27(10):45-46.
[3]陆泳霖.“严”字当头强监管 搞好服务促发展――来自饲料管理部门的声音[J].山西饲料,2014(2):26-31.
(责任编辑:白雅娟)
Investigation on a Case of Producing Feed beyond Approval
Gao Fenda
(Minqin Animal Diseas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Center,Minqin,Gansu 733399)
Recently,a case of producing feed beyond approval was investigated. In order to effectively strengthen the management of feed production and ensure exercising appropriate supervision over animal husbandry inputs during feed production,its process was analyzed. The investigation method of reverse deduction and forward reasoning for case clues,ef fi cient path for determining the quali fi cation of subjects of offense,key points in collecting evidences and other investigation skills were proposed. At the same time,discussion on whether punishments should be executed towards enterprises and issues concerning the integration and reallocation of enterprise resources were also conducted。
production beyond approval;feed;investigation experiences
S851.33
:B
:1005-944X(2017)02-0071-03
10.3969/j.issn.1005-944X.2017.0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