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与平等的内在一致与冲突

2017-01-14 17:50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2017年2期
关键词:霍布斯财产权罗尔斯

龚 群

自由与平等的内在一致与冲突

龚 群

自由与平等这两个理念在现代政治哲学中始终处于核心地位,人们认为这两者似乎是内在一致的。然而,洛克、卢梭、罗尔斯以及诺齐克等政治哲学家的理论却表明,这两者之间存在着不一致或冲突。洛克提出人的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都是人生而具有的平等权利,然而,这些权利是形式平等却内在包含着实质性的对不平等财产拥有的权利。卢梭则从人类不平等的起源意义上强调,由于私有制的出现和财产占有上的不平等导致了政治不自由,因此,要实现政治自由,关键在于无私有制或有限私产前提下的政治共同体的确立。罗尔斯的正义论把政治自由与经济平等同社会平等相对区分,将政治自由平等置于优先地位,并以此规范财富占有,从而使其趋向于平等。诺齐克则认为罗尔斯的趋于平等的分配模式是对自由的侵犯。

自由;平等;权利

自由与平等是近代以来政治哲学领域两个十分重要的概念,在政治思想史上具有重要地位。在人们的印象中,这两个概念相互呼应、相互补充而内在一致。然而,罗尔斯与诺齐克之争使人们对这两个概念是否内在一致产生了疑问。因此,有必要首先从思想史的角度回顾这两个概念在不同的思想家那里的使用情况,再对由罗尔斯与诺齐克之争所产生的这两个概念的冲突进行分析。

古典契约论是近代自由主义的理论基础,自由与平等的观念蕴含于这一理论之中。而在政治哲学领域里讨论自由与平等,又不得不首先谈到霍布斯。这是因为,虽然他不是近代自由主义的起始人物,但却是以契约论来建构社会哲学体系的第一人。

霍布斯、洛克、卢梭等思想家设想的人的本质特征就是自由与平等。自然状态是古典契约论的构成要件之一。自然状态、契约同意和政治社会三者构成契约论。所谓自然状态,是古典契约论的思想家所设想的人类在进入政治社会之前的状态,即没有政府的自然状态。在这样一种状态下,所有人都是自由与平等的。霍布斯认为,自由是人的自然权利。他说:“著作家一般称之为自然权利的,就是每一个人按照自己所愿意的方式运用自己的力量保全自己的天性——也就是保全自己的生命——的自由。”[1](P97)在这里,霍布斯把自由权与生命权都看做是人的自然权利,这两种自然权利是在人类进入政治社会之前就存在的。这里所说的自由区别于政治社会条件下的政治自由,又可称之为自然自由。霍布斯把自由看成是人的权利。在他看来,权利就是人们可做什么或不做什么的自由,它与“律”不同,律对人们的行为具有约束性,是禁令,是不得做什么。但实际上,自然律与自然权利是一体两面。自然律禁止人们去做损毁自己生命或剥夺保全自己生命的手段的事情,它是自然权利的消极表达,而自然权利则是对于生命权的积极表达,即用自己的判断和理性去做最适合于自己的任何事情,包括保全自己的生命。

在自然状态下,人们不仅是自由的,而且是平等的。由于没有众人之上的社会政府(政治)机构以及因政治机构而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的等级差别,霍布斯所认为的平等是人们在身心方面的自然平等。他说:“自然使人在身心两方面的能力都十分相等,以致有时某人的体力虽则显然比另一人强,或是脑力比另一人敏捷;但这一切总加在一起,也不会使人与人之间的差别大到使这人能要求获得人家不能像他一样要求的任何利益,因为就体力而论,最弱的人运用密谋或者与其他处在同一种危险下的人联合起来,就能具有足够的力量来杀死最强的人。”[2](P92)在霍布斯看来,自然平等是对自然状态下人的状况的描述,它是由人的身心存在的自然条件决定的。不过,霍布斯对于人的自然平等的描述是从任何一个人攻击对方是否可以得手的意义上讲的,即:即使你最强,也不可能确保把对手置于死地。如果人们在竞技运动中,毫无疑问是可以区分出高低来的。但是,即使是竞技运动的得奖者,即体力最强者,也未必不会败在体力弱者的智谋之下。因此,霍布斯的这一论证是可以成立的。

实际上,自然人不仅在身心方面是平等的,并且因为在自然状态下没有至上权威,因而人们之间的关系也是平等的。霍布斯认为,由于没有一个至上的权威来保护人们,人们保全生命的自由权会受到他人的侵犯。并且,即使遭受了侵犯,也没有一个至上的权威或权威机构进行仲裁,因而自然状态就是战争状态,即人对人像狼一样的状态。在这个意义上,霍布斯实际上认为自由与平等之间存在着冲突,为了解决这一冲突,才需要利维坦,即需要一个在所有平等者之上的超级强权,一个至高至强的不平等的权威机构的存在,从而使得人类不至于因为平等而永远处于战争、贫困与短寿的状态。但是,霍布斯诉诸强权则使得人们不再享有自由。在他的政治社会或公民社会里,公民的自由包括生命自由权也基本被剥夺,因为所有公民都必须听命于一个主权者。他以描述性的语言说道:“在一个国家中,臣民可以,而且往往根据主权者的命令被处死,然而双方都没有做对不起对方的事。”[3](P165)在霍布斯看来,即使臣民的死是无辜的,也不能因此而反抗政治权威,因为原始的契约已经把一切权利都交给他们了。霍布斯从保全生命自由出发,却得出了主权者可以任意处置其臣民生命的结论,这在逻辑上是荒谬的。但其中也隐含了一个霍布斯问题:政治权威机构的出现也就意味着政治不平等,这对于其社会成员而言是否意味着不自由?或至少对于处于强权下的民众而言,就意味着不自由?应当说,洛克意识到了霍布斯的困境并试图摆脱这一困境。

洛克作为一个古典契约论者,同样将自然状态作为人类的起始性状态。首先,在这样一种状态下,自由权与平等权是人的自然权利。洛克说:“这也是一种平等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中,一切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力。极为明显,同种和同等的人们既毫无差别地生来就享有自然的一切同样的有利条件,能够运用相同的身心能力,就应该人人平等。”[4](P5)值得指出的是,洛克不仅从身心能力方面理解人的平等,更重要的是从权力享有方面来理解。如果存在人对人的权力隶属关系,那就必然存在着不平等。在洛克看来,人与人的平等还有另一个重要的本体论根源,即最高的存在——神。他说:“既然人们都是全能和无限智慧的创世主的创造物,既然都是唯一的最高主宰的仆人,奉他的命令来到这个世界,从事于他的事务,他们都是他的财产,是他的创造物,他要他们存在多久就存在多久,而不由他们彼此之间做主;我们既赋有同样的能力,在同一自然社会内共享一切,就不能设想我们之间有任何从属关系,可使我们有权彼此毁灭,好像我们生来是为彼此利用的,如同低等动物生来是供我们利用一样。”[5](P6)在造物主面前人人平等,因此,洛克的平等观有着基督教的背景支撑。

其次,洛克认为自然状态也是一种自由的状态。他说:“虽然这是自由的状态,却不是放任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中,虽然人具有处理他的人身或财产的无限自由,但是他并没有毁灭自身或他所占有的任何生物的自由……自然状态有一种为人人所应遵从的自然法对它起着支配作用;而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人类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6](P6)洛克与霍布斯对自然状态理解的重大不同在于:霍布斯认为,在自然状态下,只有保全自己生命的自然权利和自由,但没有形成完备的自然法,完备的自然法是在人们订立契约之后才有的。洛克则认为,就是在自然状态下,也存在支配人们行为的完备的自然法,这个自然法也就是理性法。自然法保障人们的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和财产权,这些都是人人享有的自然权利,他人不得任意侵犯。洛克说:“这种财产权的性质就是:未经本人同意,不能剥夺任何人的财产。”[7](P118)我们注意到,洛克把自然权利由霍布斯的生命权扩展到了财产权,而且财产权被确定为人人享有的不可剥夺和侵犯的权利,对于其后的思想史有着深远的影响。

洛克强调人的权利的不可侵犯性,也意味着他意识到这些权利有受侵犯的可能。而所谓侵犯,也就意味着生存权、自由权、财产权被损害甚至丧失。而为了约束所有人不侵犯他人权利,不互相伤害,使大家都遵守自然法,“自然法便在那种状态下交给每一个人去执行,使每人都有权惩罚违反自然法的人”[8](P8)。换言之,在自然状态中,人人都有执行自然法的权力,使每个违反自然法的人得到惩罚。如果在自然状态下人们没有执行自然法的权力,那么就无从保护无辜和约束罪犯。如果有人在自然状态下可以惩罚任何罪恶,那么人人都可以这么做。因此,平等意味着行使权力的平等,这也是自由的体现。平等与自由同在。

在洛克看来,在自然状态下的这种自由与平等,由于有人不是基于权利而企图对他人使用强力,因而随时都有可能陷入战争状态。为了摆脱这种战争状态,人们通过契约组成政治社会,从而使得人们有一个权威机构可以诉诸。然而,有了这样一个强权机构,是否如同霍布斯所认为的那样,人们既不是平等的,同时也失去了自由?洛克并不这样认为。他认为人们在政治社会条件下,既享有平等权利,同时也是自由的。关键在于怎样看待强权机构即政府与社会成员的关系。在霍布斯看来,当人们生活在一个强权即利维坦之下时,就已经把自己连同自己的生命都交付给这个主权者了。而洛克认为,君主也是人,而“谁企图将另一个人置于自己的绝对权力之下,谁就同那人处于战争状态,这应被理解为对那人的生命有所企图……免受这种强力的压制,是自我保存的唯一保障,而理性促使我把那想要夺去我的作为自保屏藩的自由的人,当做危害我的生存的敌人看待……同样地,凡在社会状态中想夺去那个社会或国家的人民的自由的人,也一定被假设为企图夺去他们的其他一切。”[9](P13)在洛克看来,人们组成政府并非是任人宰割和受人奴役,政府权力存在的合法性就在于它保护人民的自由、生命和财产权的功能,如果它不保护人民反而压迫人民,人民就有权推翻这样的政府而使自己重新置于合法政府的保护之下。就自由而言,在自然状态下,人们享有不受上级权力约束的自然自由;在政治社会中,人们拥有立法机关所制定法律保护下的自由,而不受任意意志权力的约束。“这种不受绝对的、任意的权力约束的自由,对于一个人的自我保卫是如此必要和有密切联系,以致他不能丧失它,除非连他的自卫手段和生命都一起丧失。”[10](P16-17)洛克强调,所有人生来都是平等的,因此,强权机构并非是高高在上的社会成员的主宰者,它应当是社会的公仆,由它来护卫着公民的生命、自由与财产。*洛克说:“权力之所以授予某人是为了管理人民和保护他们的财产,一旦被应用于其他目的,以及被利用来使人民贫穷,骚扰他们或使他们屈服于握有权力的人的专横的和不正当的命令之下时,那么不论运用权力的人是一个人还是许多人,就立即成为暴政。”参见洛克:《政府论》,下篇,123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不过,从洛克反复提醒人们强权政府有可能成为侵犯人们的自由、生命、财产权的主体的论述中透露出,即使是社会成员契约同意的政府,也可能使人们既丧失自由也失去平等。因此,在洛克那里,自由与平等是内在一致的,而使人们丧失自由与平等的则是一个可能异化的至上权力。

不过,洛克的自由概念的内涵是复杂的,它是自然状态下的自然自由概念,也是政治社会法治条件下的政治自由概念,同时,他的自由概念也与平等概念不可分离。在他看来,难以想象没有自由的平等,也难以想象没有平等的自由。所谓自由,意味着一系列基本权利得到保护,如财产权得到保护。如果人们的权利受到任意侵犯,也就意味着自由受到侵犯。

卢梭同样持有自由与平等内在一致的观点,也认为人们在自然状态下是自由、平等的。对于“自然状态”,卢梭不像洛克那样从抽象的概念讨论出发,而是几乎用白描的手法给了一个直观的描述。卢梭认为,当人口开始增多,人们开始聚集在一起时,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就开始了。那些“最善于歌舞的人,最美的人,最有力的人,最灵巧的人或最有口才的人,变成了最受尊重的人。这就是走向不平等的第一步,同时也是走向邪恶的第一步”[11](P118)。卢梭的平等思想是对霍布斯和洛克的继承。霍布斯和洛克都认为人类在身心方面是平等的,对于社会生活的细心观察使卢梭进一步意识到,当人们之间有了比较(孤独的自然人没有比较)时,也就有了观念上的不平等。这个观念就是人们之间对不同的人的不同的尊重,而不同的尊重把人分成不同等类。然而,卢梭更为强调的是,由于生产力的发展从而使得私有制出现,不平等在各个方面开始展现。“从前本是自由、自主的人,如今由于无数新的需要,可以说已不得不受整个自然界的支配,特别是不得不受他的同类的支配。纵使他变成了他的同类的主人,在某种意义上说,却同时也变成了他的同类的奴隶:富有,他就需要他们的服侍;贫穷,他就需要他们的援助。”[12](P125)更为严重的是,人的利己心开始膨胀,人对人都怀有一种险恶的利己之心,相互竞争和倾轧。在他看来,一个人只有损害他人才能扩大自己的财产,那些没有那么勤劳,或软弱或懒惰的人,虽然没有失去任何东西,却变成了穷人。富人为了葆有自己的财产,不得不组织起来,人类最初的政府就是富人欺骗穷人从而有了某种“契约”而建立起来的,因而富人的政府实际上是穷人的枷锁。因此,随着人类进入政治社会,人类不仅不再平等,而且失去了自由。这里所说的自由丧失,是指政治自由的丧失,也就是卢梭所说的“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中”。卢梭对于人类从原始社会进化到阶级社会的描述虽然粗糙、不精确,但却抓住了问题的关键:私有制的产生是导致人类不平等和不自由的根本因素。

值得指出的是,卢梭与洛克不同,他是从自由与平等的反面讨论自由问题的。卢梭的问题是,是什么导致了人类在政治上的不自由?他的结论是:人们在财产占有上的不平等,尤其是私有制的出现导致了人类的不平等,因为不平等从而不自由。财产占有的不平等为因,不自由为果。不仅政治上的权利被剥夺,而且经济上的权利也被剥夺(私有制的占有是排他性的)。可见,在财产占有问题上,卢梭与洛克存在重大分歧:洛克强调财产私人占有意义上的自由权,而卢梭则认为私人占有是对自由的妨碍和侵犯。

在《社会契约论》中,卢梭提出了一个解决财产占有的不平等与政治上不自由的方案。这个方案无疑是对霍布斯和洛克的继承,即平等的人通过契约而进入政治社会。卢梭说:“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13](P23)理想的政治社会由平等公民的平等契约所建构,公民在其中既是平等的也是自由的。在卢梭笔下,公民的契约行为是“每个结合者及其自身的一切权利都转让给整个的集体”[14](P23),每个人向这个公民共同体让渡全部权利从而形成一个结合体,并且因此就可获得自己本身所让渡的同样权利。“所以人们就得到了自己所丧失的一切东西的等价物以及更大的力量来保全自己的所有”[15](P24)。这样结合而成的共同体,所有成员都是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因而集体的也就是我们个体的,集体的自由也就是我们每个人的自由。卢梭的这个逻辑是有问题的,契约所形成的共同体并非是抽象的,在现实社会中它以国家的名义存在,而不论是以怎样的政体形式存在。虽然卢梭的这样一个结合体可能不是霍布斯的利维坦,但如果公民的所有权利都不在自己手中,或法律并不承认公民是权利的主体,那么,任何一个以结合体自我标榜的人或组织,都可以轻而易举地剥夺他人的权利。这与洛克所讨论的契约行为建构保障所有公民权利的政治社会是不同的。洛克强调的政治社会的产生是因为我们需要一个仲裁者,因而契约行为者只是把惩罚犯罪的权利交给了仲裁者即社会组织或政府,而卢梭则说我们让渡或转让了全部权利。

卢梭与洛克的根本不同在于对私人财产的处理。在洛克那里,个人财产权是不可剥夺、不可转让的权利,而卢梭则认为应当把个人的财产让渡给共同体。出于对平等的考虑,怎样处置财产权或财富的私人占有问题是卢梭建构共同体感到困惑的问题,这是因为他对于是否完全废除财产的私人占有举棋不定。在卢梭看来,私人占有财富的不平等是导致人对人的奴役或不自由的根源。那么,为了实现自由,是否就要实现财富占有的平等?卢梭说:“集体的每个成员,在集体形成的那一瞬间,便把当时实际情况下所存在的自己——他本身和他的全部力量,而他所享有的财富也构成其中的一部分——献给了集体……国家由于有构成国家中一切权利基础的社会契约,便成为他们全部财富的主人。”[16](P31)那么,是否所有公民没有自己的私有财产,斩断了财产私有制的根源,就不再会因不平等而导致人类政治上的不自由?卢梭对此是有所保留的。他说:“我们承认,每个人由于社会公约而转让出来的自己的一切权力、财富、自由,仅仅是全部之中其用途对于集体有重要关系的那部分。”[17](P42)这里,为什么要转让与集体用途相关部分的财产?个人的什么财产对于集体而言是重要的?卢梭没有明确讨论。但卢梭在《科西嘉制宪拟议》中有明确的表述:“我们制度之下的根本大法应该是平等……它并不是要绝对破除个人所有制,因为那是不可能的,而是要把它限制在最狭隘的界限之内……并使它始终服从于公共的幸福。”[18](P70)他希望把个人所有制限定在最狭隘的界限内,如个人仅仅应当拥有基本生活资料;他希望是“国富”,但民众不应当富有,这样,人们可以从公共福利中获得充分的幸福感。在这个意义上,卢梭理想的社会共同体,其成员仍然保留着某种程度的私有财产权,是一个个人占有财富平等的公民社会。在卢梭看来,如果没有财富的平等,自由就不可能有保障。

在德拉-沃尔佩看来,卢梭的这样一种自由观是平等主义的自由观,与洛克等人的公民自由观有着质的区别。他说:“卢梭的民主倾向……要求平等主义的自由……[而]公民自由显然是历史的和专门的意义上的‘市民社会’的自由……它包括自由的经济创造性,对(资产者)财产的保护以及人身自由,人身自由又包括思想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出版自由等”。[19](P48)卢梭认为,如果像洛克那样,对有产者的财产进行保护,实际上也就必然导致政治上的不自由。卢梭从财产占有的不平等导致政治自由的丧失这样一个前提出发,必然得出只有财产占有的平等才有政治自由的结论。从洛克的意义上看,卢梭的政治自由是靠对公民财产自由权(保障权)的剥夺实现的。剥夺了公民的财产自由权或占有权能够实现政治自由吗?卢梭身后的人类社会在这方面进行了长达几百年的思想试验和社会运动,法国大革命之后朝着这个方向进行的人类历史运动似乎给出的恰恰是反证。

自由、平等思想是霍布斯、洛克和卢梭留给当代政治哲学的遗产,罗尔斯在创建其正义理论时,继承了洛克、卢梭等人的古典契约论,并把古典契约论提到了一个更抽象的水平。[20](Pviii)罗尔斯不仅重视洛克,同时也重视卢梭,将这两者综合并提出一种新的正义论是他的新贡献。罗尔斯的综合有着当代世界的现实背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随着人类社会经济的发展,在社会福利水平不断提高的同时,贫富差距也在扩大。历史经验也表明,赤贫者无从奢谈政治自由。同时,西方社会三百多年来自由市场经济的发展表明,私有财产权是政治自由最深厚的保障,是其存在的产权制度前提。自由市场经济不可能没有私有产权。而西方政治社会又是以自由市场为其经济体制的。换言之,私有财产权必然导致政治自由的丧失为自由市场经济所证伪。那么,人类是否已经找到了一条既葆有私有财产所有权,同时又确立政治自由的社会道路?20世纪以来人类的政治经验表明,剥夺人们的财产权恰恰是剥夺人们的政治自由权的前提。

罗尔斯的正义论首先应对的是社会不平等,以社会基本结构为主要议题。所谓社会基本结构,也就是社会基本的政治制度、经济与法律制度等。罗尔斯说:“基本结构是正义的基本主题,因为它的影响如此深刻并且始终存在。”[21](P7)这种影响就是对人们生活前景的影响。社会基本结构包括不同的社会地位,处于不同地位的人们有着不同的生活前景,因而社会制度使得一些人的出发点比另一些人的出发点更为有利。“这些不平等是特别深刻的不平等,因为它们不仅广泛存在,而且影响到人们在生活中的最初机会;而它们不可能诉诸优点或应得来得到辩护。假定这些不平等在任何社会的基本结构中都不可避免,那么,它们就是社会正义原则最初运用的对象。”[22](P7)如同卢梭,罗尔斯把由于社会基本结构可能造成的社会不平等作为正义的主题,也就是要通过正义原则的确立与运用来实现社会的平等、自由。

罗尔斯正义论的核心是两个正义原则。第一个原则可称为平等的基本自由原则,第二个原则可称为具有平等倾向的分配原则。对于第一个原则,罗尔斯有多种表述。在《政治自由主义》中,罗尔斯的表述是:“每个人对于平等的基本自由的完全充分的体系都拥有一种平等的权利,这种自由的体系是与对所有人而言的相似的自由体系相容的。”[23](P291)罗尔斯的基本自由体系包括“思想自由和良心自由,政治自由和结社自由,由个人的自由与[人格]完整性所具体规定的那些自由,最后是法律规则所包含的各种权利”[24](P291)。在《正义论》(1971年)中,他提出的基本自由包括:政治上的自由(选举与被选举的自由权利),言论与集会自由,良心与思想自由,具有保障个人财产权的个人自由,依法不受任意逮捕和剥夺财产的自由。《正义论》(1999年)也包括了类似的自由,其中也将个人财产权作为自由权利项。不过,第一个正义原则涉及宪法所保障的自由权利,一般可称之为政治意义的基本自由。罗尔斯的第一原则既是自由原则,同时也是平等原则,即没有人拥有比他人更多的基本自由。第二个正义原则为分配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经济分配原则;二是社会职位分配原则。就经济分配原则而言,具体来说是差别原则,即惠顾最小受惠者原则。就社会职位分配原则而言,要求一切社会职位向一切人开放。经济分配原则又可称之为优先性原则,社会职位分配原则又可称之为平等原则。第一个原则与第二个原则的区分,是将政治的平等自由与经济的分配平等相对区分开来,这是自洛克以来的西方政治实践和政治理论的巨大进步。这样区分还隐含着这样的观点,即经济的不平等与政治的平等自由是两个领域里的问题,两者可以相对区分地进行讨论。诺齐克则明确地把经济不平等与政治自由都看成是合理的,并不像卢梭那样认为经济的不平等必然导致政治的不平等以及不自由。

罗尔斯虽然相对区分了这两个领域,但他仍然有着两者统一的观点,首先体现在他把这两个原则中所包含的基本要素称之为社会基本善。具体来说,就是把自由与机会、收入与财富以及自尊的基础都看成是基本善。罗尔斯说:“所有社会价值——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自尊的基础——都要平等分配,除非对其中的一种价值或所有价值的一种不平等分配合乎每一个人的利益。”[25](P62)在这里,罗尔斯把他的平等主义倾向表达得很清楚,即所有社会基本善都应当平等分配。但是,如果某种价值不平等分配而对所有人有利,那么,这样的不平等也就是正义的。在所有人中,罗尔斯尤其强调的是对最不利者或最少受惠者有利。罗尔斯认为,允许社会收入分配的不平等,即如果认为某些人的高收入是一个正义的分配体系所认可的,那是因为这样做将给社会中的最少受惠者带来更大的利益。其次,罗尔斯还强调第一个原则与第二个原则的秩序关系是词典式排列的,并且前者的精神对于后者具有支配性的意义,即前者的平等精神应当体现在后者那里。

平等是罗尔斯两个正义原则的根本精神。分配原则怎样贯彻平等精神?罗尔斯认为,仅仅强调高收入者应当对于社会最不利者有所贡献还不够,实行差别原则还意味着对最少受惠者进行补偿,以提高他们的社会期望值。如果进行补偿,社会资源从哪里来?这就是损有余而补不足。在现实的国家政策中,就是高额累进税和低收入者的社会保障补给,这意味着要通过税收把富有者的部分财富拿走进行二次分配。罗尔斯为现代国家的福利政策进行合理论证,提出自然天赋资质所带来的收入不应得论。在罗尔斯看来,个人天赋或自然资质较高的人因为有着较有利的处境,从而有着更多得利的可能,从公平的公民权意义上看,这种多得是不应得的,应当纳入社会调节的范围。罗尔斯说:“把自然才能的分配看做是一种共同资产,共同分享这种分配利益(不论其结果是什么)。那些先天有利的人,不论他们是谁,只能在改善那些不利者的状况的条件下从他们的好运中得利。在天赋上占优势者不能仅仅因为他们天分较高而得益,而只能通过抵消训练和教育费用和用他们的天赋来帮助不利者得益。没有一个人能说他的较高天赋是他应得的,也没有一种优点配得到一个社会中较有利的出发点。但不能因此推论说我们应当消除这些差别。我们另有一种处理它们的办法。社会基本结构可以如此安排,用这些偶然因素来为最不幸者谋利。”[26](P101-102)如果占有较有利的权势地位,从而可为自己谋得更多的社会利益,这种所得无疑更不符合罗尔斯的正义原则。问题在于,个人天资或自然资质使得一些人在社会合作中处于更有利的地位,从而为他自己带来了更大的利益。这也是社会正义应当调节的吗?当然,一个人是否勤奋、努力,以及是否能够有好的运气进行选择,都对其能否获得更多的社会资源或财富有影响。罗尔斯也谈到了是否应有努力等道德应得的问题。但是,人们对罗尔斯的分配正义理论质疑最多的就是个人天资或自然资质所带来的较大财富是否应当进行社会分配。

罗尔斯认为,社会经济生活中因不平等而获利者,能够为他们的获利辩护,那只有因为他们因其幸运比他人获得更多从而也为改善那些最不利者的状况做出了贡献,只有这样,才有其正义性。而超出这种贡献的获利都应看成是不正义的。在这个意义上,罗尔斯坚持了平等主义的观点。然而,这里的问题是,罗尔斯的方案是对自由权利,具体来说个人财产权的侵害吗?罗尔斯并不认为把天资所带来的利益作为共同资产分配构成对自由的侵害。罗尔斯当然承认天资是个体自己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天资所得都应当归个体。其理由有二:(1)罗尔斯认为,自然资质的高低在人口中的分配是任意的,不能认为某种天资在某人那里因此而带来的财富都是所应得的。换言之,罗尔斯认为这样偶然所得的东西,对于某个所有者而言没有必然性,而没有必然性的东西没有充足而必要的理由归之于他。(2)天资需要社会条件。拥有任何天资以及一个社会中能够出现多少自然天资优秀的人,在某种意义上确实并非个体所能决定的。比如,为什么中国出不了多少诺贝尔奖得主,而美国、德国却那么多?这不是中国人从整体上没有他们聪明,而是我们的教育体制、科研体制等方面的因素起着制约的作用。不过,我们要看到的是,罗尔斯之所以提出这样的理由来为他自己辩护,在他的心中有一个平等与自由相融的一贯观点,即坚持在经济领域里的平等观并不损害自由的财产权。这是因为,在他看来,他已经进行了天资个人拥有与天资所得的区分,他并不否认前者,但对于天资发挥作用的社会条件的分析,使他认为对于后者进行合理调节能够成立。

然而,对于诺齐克来说,罗尔斯的论点能够成立吗?把天资所得拿来重新分配真的不是对人的财产权的侵犯吗?如果能够证成罗尔斯的论点包含着对自由权(财产权)的侵犯,那就意味着罗尔斯的理论中包括平等与自由的张力,而不是像罗尔斯所认为的那样两者是融贯的。在诺齐克看来,结果平等或趋向于结果平等而不是权利平等必然导致对自由的侵犯。

在诺齐克看来,罗尔斯惠顾最不利者群体的差别原则是强化了国家的功能,使得国家有了它本身不能承担的责任。在道德上可以得到辩护的国家只是“最弱意义”的国家,即只承担守夜人责任的国家。所谓“守夜人”,即国家的责任只是防范对于公民权利的侵犯以及惩罚犯罪,超出这个责任之上的国家功能都是在道德上得不到辩护的。为什么?超出这个功能之上的国家都超出了公民应有的负担,像罗尔斯的正义理论要对最少受惠者进行补偿,就必须向较富有者征更多的税,国家才有资源补偿他们。而向一部分人征税这并非是征得了他们的同意,在道德上也不能够得到辩护。诺齐克认为,人们的持有只要是符合正义的,拿走人们所持有的就是不正义的。只有在下面的三种情况下才是符合正义的:第一,一个符合获得正义原则、持有某物的人,对那个持有是有资格的。第二,一个符合转让正义原则,从别的有资格持有此物的人那里转让过来,对于这样的持有是有资格的。[27](P151)第三则是矫正正义原则,即以往的持有是不正义的,如偷盗所得、非正当途径所得等,那么就必须矫正。[28](P152)换言之,如果是人们的劳动所得或合法转让所得,任何人都不能未经本人同意而把他们的持有物用任何方式拿走。如果以模式化分配(税收)形式拿走人们的合法收入,就是对人的财产所有权的侵犯,而对人的财产所有权的侵犯,也就是对人的自由的侵犯。由于诺齐克坚持洛克式的自由权利论,被人们称之为自由至上主义,并因此而与以罗尔斯为代表的自由主义区别开来。

诺齐克的持有正义三原则所指明的财产权,首先是通过合法的和合乎正义原则所获得的财产,个人都拥有绝对的权利,其次是拥有合法转让所获得的财产权。实际上,对于现实中人们所拥有的财产权,如果进行历史追溯,任何私有财产从起源上和代际传承上都是难以进行正义的合理辩护的。*金里卡对于诺齐克的第二原则进行了令人信服的分析,指出:“由于绝大多数初始获得事实上都是不正当的,诺齐克的理论就无法使现有的财产免于再分配。”参见金里卡:《当代政治哲学》,208页,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4。诺齐克的第一原则所包含的则是个人劳动所得,即把一个人的劳动与某物联结。它来自于洛克的劳动财产权,但诺齐克进行了修正,即坚持洛克的论点,但避免了洛克论点内在的问题。[29](P176)

支撑诺其克正义原则的是个人自我所有权命题。诺齐克说:“个人拥有权利,有些事情(那些侵犯个人权利的事情)是不能针对个人的,无论是以集体还是个人的名义。”[30](PⅨ)个人对个人的劳动成果(包括自然禀赋所得)拥有权利,因此,个人的自我所有权与自我财产所有权是内在关联的。不仅如此,诺齐克还认为自我所有权必然导致自我财产所有权。而诺齐克的问题也正在这里。这是因为,个人的自我所有权并不导致绝对的自我财产权。如人们可以问道,人们有着同样的自然禀赋,在不同的经济制度、不同的经济合作模式、不同的自然资源条件下的所得是相同的吗?以自我所有权来声称再分配模式是对人的自由的侵犯的理由并不充足。首先,他把罗尔斯进行区分的内容重新合一,强调两者的不可分割。其次,从诺齐克的观点本身来看,体现的是形式的自我所有权与实质的自我所有权的合一,即诺齐克诉诸形式的自我所有权(即每个人所拥有的人身及其禀赋权),而从财产所有权意义上看,又诉诸实质意义的自我所有权。金里卡说:“问题在于,在自由至上主义的经济制度下,并非每一个人都能够将自己的形式的自我所有权转化为实质的自我所有权。自由至上主义者无法保证每个人都能对自己的生活予以实质性的控制。”[31](P228)形式的自我所有权并非能够让所有个人都有可支配的财富。因此,诺齐克的论点是得不到辩护的。

在诺齐克看来,人们对自我拥有权利,个人权利必须得到尊重。这体现的是康德式的人是目的的绝对命令,即必须承认个人的分立性,每个人都不应被作为他人的手段来看待,而应把个人尊为目的。不经本人同意而把属于他的正当或合乎正义的所得拿走(税收),即使是以补偿最不利群体的名义进行,也有损他的尊严。因为这意味着把社会中的某一部分人看成是他人的手段。但我们已证明,诺齐克的个人所有权与绝对财产权关联这一前提是有问题的,因而他的个人分立性的康德式辩护是不成立的。

我们知道,罗尔斯也持有康德式的自我观,强调人是目的的道德命令的普遍有效性。在这个出发点上,罗尔斯与诺齐克并没有分歧。然而,在分配问题上如何才能体现康德式的绝对命令,两人分道扬镳了。罗尔斯认为,坚持康德式的人是目的的绝对命令,就应理解为每个人都应享有确定份额的社会资源。诺齐克则认为,平等在于使每个人的所有权利都得到尊重和受到保护。前者意味着在经济财富占有上趋于平等,而后者则意味着为经济不平等甚至巨大的不平等进行辩护。

最后,我们回过头来看,罗尔斯式的自由主义解决了洛克与卢梭在坚持自由与坚持平等之间的内在矛盾吗?洛克与卢梭之间的财产权问题在罗尔斯这里是以自然天赋、禀赋以及偶然机遇(社会机遇与自然机遇)为个人不应得来化解。他指出,自然天赋所得并非都是个人所应得,换言之,对富有者征税并没有侵犯其自由,而对最不利群体进行补偿可以使得社会趋于平等,因此,自由与平等之间的张力得以化解。而诺齐克则以自我所有权与自我绝对的财产权的内在关联来回应罗尔斯。在诺齐克看来,罗尔斯强化了自由与平等之间的矛盾,因为再分配模式侵犯了人的自由权利。然而,我们知道,诺齐克的理论由于把自我所有权与绝对的自我财产权相等同,从而在理论上并不能证成自己的学说。在这个意义上,诺齐克的回应是不成功的。

[1][2][3] 霍布斯:《利维坦》,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

[4][5][6][7][8][9][10] 洛克:《政府论》,下篇,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

[11][12] 卢梭:《人类不平等的起源与基础》,北京,商务印书馆,1962。

[13][14][15][16][17][18] 卢梭:《社会契约论》,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

[19] 德拉-沃尔佩:《卢梭与马克思》,重庆,重庆出版社,1993。

[20][21][22][25][26] John Rawls.ATheoryofJustice.Cambridge, Mass: The Bellknap Press of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71.

[23][24] John Rawls.PoliticalLiberalism. 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1993.

[27][28][29][30] Robert Nozick.Anarchy,State,andUtopia. New York: Basic Books Inc, 1974.

[31] 金里卡:《当代政治哲学》,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4。

(责任编辑 李 理)

The Intrinsic Consistency and Conflicts between Freedom and Equality

GONG Qun

(School of Philosophy, 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 Beijing 100872)

The ideas of freedom and equality, which have remained the central concepts in modern political philosophy, are assumed to be intrinsically consistent.However, important representatives of modern political thoughts, including John Rock,Rousseau, Rawls and Nozick, put forwards theories indicating that there are inconsistency and conflicts between the two ideas.Locke claims that the rights to life, liberty and property are all equity rights human beings are endowed by nature,which are formally equal but essentially include the right to unequal property.Whereas Rousseau,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inequity of human original, points out that due to the emergence of private ownership and the inequality of possession leads to political non-freedom.Therefore,to achieve political freedom lies with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political community which is free from private ownership or with limited private property.Rawls’s theory of justice, which relatively differentiates political freedom and economic equality from social equality, gives priorities to political freedom and political equality, and sets norms for wealth, thereby showing a tendency to equality.Nozick proposes that Rawls’s equal distribution model is a violation of freedom.

freedom; equality; rights

龚群:哲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100872)

猜你喜欢
霍布斯财产权罗尔斯
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对非理性者的排斥
私有财产权的法律保护
论财产权及其关联的道德义务
财产权:文明与野蛮的分水岭
把阳光加入想象
把阳光加入想象
受保护的财产,才是财产
合理抑或合乎情理
法治对当代中国的价值
契约精神中的共同体与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