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药法制建设 路还很长

2017-01-13 00:24
中国卫生 2017年8期
关键词: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章法规

《中医药法》的颁布只是一个新起点,中医药的法制建设还有很长的路要走。2016年12月25日颁布,2017年7月1日施行。为什么要间隔半年?因为《中医药法》犹如一个桌面,下面需要若干条腿才能站立起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在半年时间内调研,起草、论证、制定了4个配套文件,有《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古代经典名方目录制定的遴选范围和遴选原则(征求意见稿)》《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规范(征求意见稿)》,同时修订了“中医药标准制定办法”。

中医药事业是一个多元的综合体,必须建立一个丰富的法律体系。从层次上分,应有4类:一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中医药法律,如此次的《中医药法》;二是国务院发布、批准、批转的中医药法规,如《中医药条例》;三是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发布或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发布的中医药规章;四是地方人大或地方政府制定发布的中医法规和规章,如很多省份颁布的《中医药条例》。由于立法的机关和权限不同,以上中医药法律法规的法律效力是不一样的。从内容上,应有3种:一是统管全局的基本法,又称“母法”,如本次的《中医药法》,这种法必须立足点高、概括性强,能解决全局性或关键性问题,其法律效力也大;二是行政法规,也称“子法”,如《中医医院工作条例》《中医师条例》等,这种法规的针对性、专业性和政策性都必须很强,且有特定的时效;三是部门规章,包括管理办法、技术标准和前述各法的实施细则(含地方的),这类规章必须符合基层实际,行得通、做得到,而且要详尽、具体和明确。

中医药作为我国独特的卫生资源、潜力巨大的经济资源、具有原创优势的科技资源、优秀的文化资源和重要的生态资源,然而其现状与发展并不如人意。一是从服务需求来看,资源总量、服务体系与人民群众的要求不相适应。二是从现状来看,中医服务能力有待提高,特色优势不明显,中药质量堪忧,队伍乏人乏术并存,重大理论和关键技术等继承不足、创新不够、缺少突破。三是从制度建设来看,现行的一些卫生医事政策法规与中医药特点、规律不相适应,较大程度影响了中医药发展和特色优势的发挥。四是从组织保障来看,中医药管理体系与其承担的职责任务不相适应,管理职能分散分割,中医中药脱节,监管力量薄弱,特别是省级以下管理机构严重不健全,“最后一公里”问题突出。五是从国际地位来看,我国的传统医药大国地位正受到韩国、日本、印度、泰国、新加坡及欧美等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挑战,世界上一些国家和地区,如印度、斯里兰卡、韩国等已有传统医学的专门法律,使我国境地尴尬;国际上在传统医药标准等领域主导权的激烈争夺对我国形成倒逼和压力。

因此,要根据事业的需要和当前存在的问题编制一个高瞻远瞩、科学严谨和衔接配套的立法规划,以科学分类、分期出台、急用先立为原则,实现法规建设的主动性、计划性和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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