栾俊
从认识论到实践论:皮浪主义挑战下的休谟问题
栾俊
(复旦大学哲学学院,上海,200433)
回到休谟哲学的原初语境,休谟问题(因果/归纳问题)并非仅是认识论问题。休谟提出这一问题的本意也不仅只为引起后人继续对之进行认识论回应。休谟把认识论哲学定性为彻底的怀疑主义恰恰意味着:在皮浪主义挑战下,我们必须摆脱单纯的认识论立场来重新理解这一问题。休谟通过他的自然主义表明,该问题的实质乃是后怀疑主义实践论意义上的,即当在理论上皮浪主义不可避免时,我们在实践上应用因果/归纳推理何以可能。休谟提出自然因果观的同时并未排斥哲学的因果观,后者虽不能为因果/归纳推理奠基,但它却可对我们实际的推理活动做出有效规范。由此,休谟把理论奠基于实践,并使这两者都在世俗启蒙的意义上获得了新的自我理解。
休谟问题;认识论;自然主义;后怀疑主义;实践与理论
理查德·罗蒂所谓近代哲学的自我形象乃是一种“认识论”,且不论这一看法是否准确全面,它事实上已成为我们理解近代哲学的一个基本范式。以此范式来理解休谟问题(又称“因果/归纳问题”①),无论是当代休谟研究界探讨这一问题的大多数相关著作②,还是从一些重要的专门论文③来看,除近来有关“因果实在论与反实在论之争”④涉及休谟哲学的本体论之外,我们往往理所当然地就把休谟问题看作是认识论问题,即有关因果/归纳推理在逻辑-知识论意义上的合法性问题,以致这种看法在学界几成定论。当然,把休谟问题当作认识论问题来处理亦无大错,毕竟因果/归纳推理在认识论上有其经久而重要的地位,但需要反思与追问的是,回到休谟哲学的本源语境,休谟问题仅仅是认识论问题吗?休谟本人又是如何看待这一问题的呢?本文将通过详细论证表明,对休谟问题的认识论定位几乎在根本上遮蔽乃至背离了休谟提出因果/归纳问题的本意,严重妨碍了我们对休谟问题之实质及其深层意蕴的恰切理解与把握。
一般说来,“认识论”乃是涉及合法性知识或命题之来源、范围及其确定性的规范理论。在蒯因结合心理学并从自然科学内部提出“自然化认识论(naturalized epistemology)”之前,从笛卡尔开始的传统认识论乃是为所有自然科学进行外部奠基的第一哲学,而为新兴科学中广泛使用的因果/归纳推理奠定某种清楚自明的理性基础,据认为就是近代多数哲学家的共同使命之一,因为只有得到理性证明的知识或命题才是合法而具有确定性的,否则就不能被人接受。这是一种唯理的基础主义(foundationalism)的认识 理论。
按此传统认识论,所谓“休谟问题”就是因果/归纳知识的理性根据问题。休谟依其经验论发现,唯一能够在我们感官与记忆之外,把我们看触不到的存在或对象报告给我们的因果关系,除因果“时空接近”“因先于果”等关系印象外,再无任何一个对象可向我们表象因果关系中“必然联系”(necessary connection)的观念,而这一观念,笛卡尔以天赋理性直接设定,洛克也认为它有经验理性(概然推断)的依据。休谟对之提出质疑,认为因果“必然联系”既没有直观的确定性,也没有理证的确定性,因为根据想象的可分离原则与不矛盾律,原因与结果作为彼此殊异的存在可以被想象加以分离,且想到原因的观念而不想到结果的观念也并不蕴含任何矛盾,因此休谟得出结论说“我们的理性不能帮助我们发现原因和结果的最终联 系”(T 1.3.6.11)⑤。因果推理并非由知识或任何先天证明得来,休谟由此转向经验与观察。由于无法通过理证或概然推断得出“未来与过去相似”,即便“在经验给我们指出它们(因果)的恒常结合以后,我们也不能凭自己的理性使自己相信,我们为什么把那种经验扩大到我们所曾观察过的那些特殊事例之外” (T 1.3.6.11),故而经验归纳也没有理性的基础。
总之,我们并非被理性所决定进行因果/归纳推理,休谟发现只有因果关系作为一种自然的关系,即“对象由于恒常结合就在想象中得到一种结合” (T 1.3.6.15)时,我们才能根据它进行推理。未来与过去的相似以及因果“必然联系”的观念,只是习惯(custom/habit)作用于想象上的一种心理倾向(psychological propensity),我们之所以相信因果关系推出的观念,只是借着这种观念被构想时的那种优势影响,即一种活泼的、较生动的感受(feeling)或情绪,这是信念(belief)的本性,它不同于观念的简单虚构(fiction),“而离了这种性质,我们便永不能同意任何论证,也永不能使我们的视野超越呈现于我们感官之前的那些少数对象之外”(T 1.4.7.3)。休谟在否定因果/归纳推理之理性根据的同时,而又代之以一套积极肯定的自然主义奠基方案。
以此传统认识论立场,某些休谟研究专家不仅把上述休谟对因果/归纳推理的否定方面归结为“因果怀疑主义(casual skepticism)”与“归纳怀疑主义(inductive skepticism)”[1−2],也把休谟自然主义的肯定方面坐实为“彻底的怀疑主义(radical skepticism)”[3−4](87−103)。换句话说,休谟的自然主义方案不仅没有正面回应休谟问题,反而加强了人们对因果/归纳推理的怀疑,导致了彻底的怀疑主义。例如,R. J. Fogelin就认为,信念是推理的结果,正确的信念乃是正确推理的结果;当休谟的自然主义彻底曝露我们因果/归纳推理的非理性产生机制时,彻底的怀疑主义恰恰是它的自然结果[3]。当然,这样的看法某种程度上也得到休谟本人的承认。他说,因果信念是“那样少地建立在理性上”(T 1.4.7.3),而“除了习惯或我们本性中的某种本能,任何事情都不能使我们得出这个推断;这种本能固然是难以抗拒的,但是,它同别的本能一样,也可以是靠不住的,骗人的”(EHU 12.2.6)。进而,在传统认识论范式下,我们一般会认为,休谟问题的提出,一方面乃是把由洛克肇始的近代经验论发展到它的怀疑主义结局,另一方面也为引起人们继续在逻辑-认识论意义上对之加以探究的注意,康德《纯粹理性批判》中的先验逻辑是对“因果怀疑主义”的一种批判性解答,而现代分析哲学学派接手这个问题之后,罗素、卡尔纳普、波普尔等则提出了一系列逻辑方案(如“概率逻辑”)用以解决休谟的归纳难题⑥。而国内学者对休谟问题的理解与研究,基本也是自觉或不自觉地在此一范式下进行的。
然而,如果我们不是寻章摘句而是回到休谟哲学的整体语境,我们就会发现上述对休谟问题的理解在休谟哲学内部(《人性论》卷一“论知性”)必然会引起难以调和的矛盾。如果休谟仅仅关心因果/归纳推理在唯理主义认识论意义上的规范性论证(justification),而自然因果观又没有正面回答此一问题,那么休谟理应从T 1.3.6之后就陷入彻底的怀疑而不是代之以对其自然主义方案的积极肯定——休谟甚至在T 1.3.11.1中还把自然的因果推理归属于人类理性,即“根据于证明的推理”与“根据于概然推断的推理”。休谟这样做岂不是前后不一、文不对题么?此外,既然因果/归纳知识的理性根据可疑,休谟又如何能信心满满地采用实验推理方法以建构他的人性科学?他的怀疑主义与人性科学彼此又如何相兼容呢?面对这些疑难,一些学者已经指出了从唯理的传统认识论角度看待休谟问题的不妥,他们认为休谟对因果/归纳知识理性根据的否定并不意味着这些知识本身可疑,而只是表明传统的演绎理性概念已不足以为我们所有的知识信念奠基[5]。
作为对传统唯理主义认识理论的反叛,一些学者受蒯因“自然化认识论”的启发,开始重新评估休谟的自然主义。他们认为,休谟提出自然主义并不仅仅旨在传统认识论范式下坐实因果/归纳怀疑主义,还包括开放出一种新的自然主义认识论的可能。自然化认识论者(如L. E. Loeb、F. F. Schmitt等)一般设想,在认知科学内部,基于某一心理要素或认知机制,只要它不会因知性的不断反省而消解或受阻滞,我们就可以把它确立为终极的认识论标准,以抵制激进的因果/归纳怀疑主义。以具有代表性的Loeb的观点为例,他仿照某些情感心理术语,通过区分性情状态(dispositional state)和事发状态(occurrent state),提出一种以稳定性为基础(a stability-based interpretation)的认识论评价范式。Loeb认为这一范式不仅适用于休谟自然因果观在前反省意义上的认识论区分——恒常的、不可抗拒的、普遍的想象原则在认识论地位上优先于变化的、脆弱的、不规则的想象原则,而且也可以使前者避免在T 1.4.1中经不断反省而导致的彻底怀疑主义。Loeb在休谟的信念理论中区分了两个层次,即作为一种事发状态的活泼性感受以及更基本的作为导致这种感受的在性情状态意义上具有稳定性的信念形成机制(belief-forming mechanism)。休谟在T 1.4.1中对概然推断的不断反省消除殆尽的只是我们对因果/归纳推理这一信念形成机制之稳定性的信心(相当于“命题态度”),而非由这一机制所导致的结果——推出结论本身的生动活泼性(相当于“命题内容”)。由于休谟混淆了其信念理论的上述两个层次,因此才在T 1.4.1中得出了彻底的怀疑主义结论。总而言之,按照Loeb的看法,休谟完全可以提出一种规范的自然主义认识论而不必担心有陷入彻底怀疑主义的危险[6]。
若把休谟问题的实质主要看作是要提出一种“自然主义认识论”,的确在对休谟问题的处理中有助于更加注重休谟哲学内部认识论与心理学、怀疑主义与自然主义之间的平衡,也有助于在弱认识论意义上给休谟问题一个肯定而可靠的解答,因而这一看法在解释效力上,就比传统认识论范式更为优越可取。然而不可否认的是,自然主义认识论某种程度上乃是我们把休谟问题置入当代知识论语境中加以回应的尝试,而这种回应并没有完全尊重休谟原初的文本语境。Loeb就坦言,他对休谟认识论问题的处理包含了对休谟哲学的必要修改(amendments),即在信念上区分“稳定性”和“活泼性”这两个概念,而这种区分休谟本人是不同意的。休谟认为信念“只改变我们想象任何对象的方式”(T 1.3.7.5),而稳定性、活泼性等概念都只是给认识主体指示能带来信念的那种想象方式下的特殊感受,他对这两个概念本身并未作出刻意区分。此外,自然化认识论对自然科学(认知心理学)的依赖恰恰表明了它自身的可错性(fallibility),因为,无论自然科学理论及其方法在过去与现在已达至多么完美的境地,它们原则上都可被未来的经验研究所修正。故在K. Meeker看来,休谟对“自然进程一致性”的质疑已经清楚表明,自然化认识论不可逃避的命运也是彻底的怀疑主义[4](104−121)。由此我们才能较好地理解,在《人性论》卷一“论知性”的结论部分,休谟对哲学为什么会抱有极度的怀疑情绪。休谟在那里说得很清楚:“如果我们是哲学家的话,那么我们的哲学只应该是根据怀疑主义的原则。”(T 1.4.7.11)在《<人性论>摘要》一文中,休谟也总结道,“他在这本书中表达的哲学是相当怀疑的”以及“哲学将使我们成为彻底的皮浪主义者”(A 27)。笔者以为,休谟之所以把他的哲学(认识论)明确定性为彻底的怀疑主义,他的用意也许这样理解会更合适些:只要因果/归纳问题仅仅被看作是一个认识论哲学问题(无论在传统认识论还是在自然化认识论意义上),怀疑主义的结局就是不可避免的;而不是暗示后人继续在认识论范式下正面回应怀疑主义的挑战。换句话说,休谟对在哲学认识论框架内彻底解决因果/归纳推理的合法性问题是不抱希望的;后人对休谟时代思想界所面临的全面而深刻的皮浪主义(一种彻底的怀疑主义哲学)危机疏于察知,自然就易于把休谟问题的探讨引入了一个与休谟本意背道而驰的方向。
不可否认,把休谟看作是近代哲学史的一个破坏者、一个彻底的怀疑主义者,的确不为太过;这一看法也得到后休谟时代那些伟大哲学家如康德、黑格尔、胡塞尔等的进一步确认。直至20世纪初康普·斯密 提出“休谟的自然主义”之前,休谟哲学的独特面相及其理论贡献,基本被认为是他在认识论上的一系列怀疑主义主张。一般哲学教科书上的这种流行看法固然也没有冤枉休谟,但它却有可能导致我们对休谟与怀疑主义之真实关系的某种误读。根据当代外国学者R. H. Popkin的研究,我们不难发现,在休谟所处的启蒙时代,古代怀疑主义(尤其是皮浪主义)在欧洲思想界的复兴及其影响乃是普遍而深刻的,从蒙田、笛卡尔到培里、贝克莱,等等,他们都是休谟所熟悉的对怀疑主义有着大量论述与运用的思想家,以致休谟从早年开始就一直生活在一个皮浪主义盛行的思想世界之中[7]。因此,怀疑主义并不是休谟哲学所独具的特征与贡献,它应是当时思想界所面临的共同危机与挑战。进而笔者以为,怀疑主义与休谟的关系应当这样理解更为恰当:近代怀疑主义不是休谟独立发展出来的哲学理论,而是他不得不面对的时代挑战。
回应皮浪主义挑战,通行的办法是像笛卡尔、洛克那样,通过理性以寻求确定性的知识,从而摆脱怀疑主义攻击,因这一做法始终在认识理论的范畴之内,休谟已经表明其不可能成功。如果把休谟的自然主义也仅仅看作是一种理论方案,恰如上文自然化认识论者所做的那样,那么我们看到,休谟对因果/归纳问题的自然化处理亦未能斩获任何积极而稳固的成果,相反而是彻底承认了皮浪主义的权威,以致在Fogelin等学者看来,休谟的自然主义恰恰表明:休谟对因果/归纳问题的理论解决,抱持着彻底悲观失望的态度[3]。然而,笔者以为,在此关节处则暗含着一个我们重新理解休谟问题的转折与契机:如果我们不把这一问题看作是纯粹的认识论问题,那么休谟在应对皮浪主义挑战时是否会更为有利呢?我们对休谟哲学建设性方面(自然主义)的理解是否也会更积极而稳妥呢?因此,为尽可能贴近休谟本意来正确评价他的自然主义,笔者以为,“休谟问题”需要重新阐述:该问题的提出,其用意并非仅在于引起我们对因果/归纳怀疑主义的理论回应(anti-Skepticism),而是即便在理论上陷入彻底怀疑主义时,我们如何还能在实践上有效地运用因果/归纳推理。休谟专家D. F. Norton以“后怀疑主义(post-Skepticism)”而不是“怀疑主义”来定位休谟哲学的基本立场确有洞见,他说:“休谟已经表明如下三点:①早期哲学家,尤其是马勒伯朗士、培里、洛克和贝克莱,已经把传统形而上学与认识论发展到他们的怀疑主义结局;②这些怀疑主义观点已被合理而有效地建立起来;③在此早已确立和明显的怀疑主义面前,哲学所剩下的最重要的任务,就是表明在没有前人所探求的有关终极原因和原则之知识的条件下,我们如何安顿好我们的生活,尤其是我们的理智生 活。”[8]以此,笔者更愿意把休谟问题看作是后怀疑主义实践论意义上的:当在认识论上皮浪主义不可避免时,我们在实践上应用因果/归纳推理何以可能?
在此意义上看待休谟问题,他的自然主义方案恰恰为其解决提供了某种依据。休谟的自然主义突出强调了习惯、情绪、本能等人性非理性因素在因果/归纳推理中的重要作用,从而在实践上为休谟问题的解答找到了一条可规避皮浪主义风险的道路。换句话说,在皮浪主义挑战下,因果/归纳推理的有效奠基只能是感性-实践的,而不能是理性-认识的。当休谟说“关于原因和结果的一切推理都只是习惯得来的;而且恰当地说信念是我们天性中感性部分的活动,而不是认识部分的活动”(T 1.4.1.8)时,自然主义的因果/归纳推理固然没有必然为真的理性根据,但它不仅能使我们“照常继续相信、思维和推理”(T 1.4.1.8),而且皮浪主义作为一种单纯的理性和反省活动与之无涉:“所有这些活动(情感、情绪等感性活动)都是一种自然本能,思想和理智的任何推理或过程都不能产生它或阻止它。”(EHU 5.1.8)休谟认为人不仅是理性的存在,也是行动的存在(EHU 1.6),且我们的行动只能受到情感、情绪等感性因素的推动,而理性(知性)却无法直接影响它。休谟在《人性论》第二卷“论情感”部分谈到理性与情感(意志)的关系时坦言:“单是理性既然不足以产生任何行动,或是引起意志作用,所以我就推断说,这个官能(理性)同样也不能制止意志作用,或与任何情感或情绪争夺优先权。”(T 2.3.3.4)因此,反对一个情感的只能是另一个情感,而不能是理性。同理,怀疑主义的推理也无法反对或阻断我们的习惯性联想与自然信念。
此外,把因果/归纳问题看作是后怀疑主义的感性-实践问题,而不仅仅是理性-认识问题,休谟对他的自然主义的积极肯定甚至赞美才是可以理解的。在休谟看来,自然主义原则更能体现造物主造人的善意与智慧。首先,休谟认为因果/归纳推理对人类的生存与实践乃是绝对必要的:“我们关于事实或存在的一切推理都是建立在这个关系上”,而“各门科学的唯一直接的效用,就是教导我们如何根据将来事件的原因来控制和规范那些事件”(EHU 7.2.4)。如果我们仅仅被理性决定才能使用这一推理的话,那么在怀疑理性的攻击下,我们必然要被剥夺正当使用因果/归纳推理的权利;相反,休谟认为习惯这一自然原则不仅能使人类避免皮浪主义的恶果,而且还是人生的伟大指南,“只有这条原则使我们的经验对我们有用,使我们期待将来有与过去出现的事件相似的一系列事件出现。如果没有习惯的影响,我们对超出直接记忆和感觉之外的一切事实就会毫无所知。我们就会不知道如何使我们的手段适合于我们的目的,不知道如何用我们天生的能力来产生任何效用。我们思辨的主要部分就会立刻停止,我们的一切活动也会立刻停止”(EHU 5.1.5)。其次,即便我们能够被理性所决定进行因果/归纳推理,在理想状态下,它虽可保证推出结论的确定性,但在现实应用中,由于“我们心理能力的漂浮不定”或“随着问题的单纯或繁杂”(T 1.4.1.1),除我们在运用理性时常常出错外,理智不健全的人(如儿童、未开化人类)就更加不能在实际事务中使用因果/归纳推理了,而这对他们的生存极为不利。因此休谟总结说:“我们从相似的原因推断出相似的结果,从相似的结果推断相似的原因,这些推断所依据的心灵活动对于全人类的生存是非常必要的,所以,我们不能将它托付给靠不住的理性推演;理性推演活动是缓慢的,在婴儿早期的几年根本不会出现,在人生的其他各个年龄和时期,即便在它的最佳情况下,也极易出错。对于这样一个重要的心灵活动,如果我们用某种本能或机械倾向来保证其可靠,那是比较符合通常的自然智慧的。”(EHU 5.2.13)当休谟通过他的自然主义发现,我们的因果/归纳推理没有理性的依据而只有感性自然意义上的实践必然性时,休谟并不像Fogelin等所以为的那样会对人性能力与尊严彻底悲观失望,恰恰相反,休谟明确表示这对人类来说是“一件幸事” (T 1.4.1.12)。
综上可知,后怀疑主义实践论向我们打开了重新审视休谟问题的广阔视域,它不仅能使我们更为全面而公允地评价休谟的自然主义,也更为符合休谟的原意。若上述分析成立,至此,我们可把休谟对因果/归纳问题的主要看法归结为如下两点:第一,《人性论》“论知性”中的“休谟问题”首先是一个认识论问题,然而经休谟分析表明,无论在传统认识论范式下还是以新的自然化认识论观之,在皮浪主义的理论攻击面前此一问题无法得到解决。第二,跳出单纯的认识论立场,自然主义恰恰在休谟问题的解答上开放出了一条后怀疑主义实践论的出路。这种出路在某种意义上乃是通过搁置理论态度以回避皮浪主义挑战的方式而被找到的。现在的问题是,如果决定我们进行因果/归纳推理的只是一种盲目的感性必然性,那么,当我们在顺从这种自然倾向时,又如何能保证我们的判断正确且对我们的生存实践是真正有益的?换言之,我们能否对自然主义的因果/归纳推理进行有效规范,从而使我们在实践应用中区分好的推理与坏的推理呢?当我们在此新的立场上看待休谟问题时,这一疑难对休谟及其后继者来说当然是无法回避的。
休谟认为自然的因果/归纳推理“都不过是一种感觉”(T 1.3.8.12),甚至这种感觉与情趣在我们的哲学推理中也是不得不遵循的,这固然能够错开理论上的皮浪主义挑战,但在实践上似乎也有导致人类恣情妄为而无法自拔的致命危险:如果因果/归纳推理不具备任何理论规范或认识价值,我们有何标准来区分、评价乃至裁决各种判断的得当失当或者好坏呢?正因为休谟的因果/归纳推理只是一种主观必然性(subjective necessity),一种有关未来相似于过去的情绪投射(emotional projection),因此一些学者就认为自然因果观不具备任何理性规范意义,把休谟看作一个“非理性主义认识论的信仰者”(如卡尔·波普尔)或者把他看作浪漫派思想的先驱(如哈曼)自然也就顺理成章了。问题是,休谟明确把自然主义的因果/归纳推理也称为理性,甚至在T 1.3.15中还总结出了判断原因与结果所依据的8条逻辑规则,如果自然因果观仅仅是人类的一种本能情绪,我们的因果/归纳推理又如何能称之为“理性”并内含某种逻辑规范呢?进言之,我们该如何理解休谟式理性中实践的感性自发性与理论的反省规范性之间的关系?它们能够得到有效结 合吗?
有学者如D. Garrett、D. Owen指出,休谟式理性的感性自发性与理论规范性并不矛盾。他们认为休谟所谓判断因果的“逻辑规则”也只是现代认知心理学(cognitive psychology)意义上的情绪倾向,而不是认识论规范(epistemic normality)。人们之所以在诸因果判断之间作出取舍,或者当我们以某一逻辑规则去证明或反驳某一经验命题时,我们只是不得不服从较有力的习惯原则在情感情绪上的较大强制作用而已[9−10]。这种看法也有休谟文本的某些依据。休谟明确说过:“当我相信任何原则时,那只是以较强力量刺激我的一个观念。当我舍弃一套论证而接受另一套时,我只不过是由于我感觉到后者的优势影响而作出决定罢了。”(T 1.3.8.12)而在T 1.3.13的最后,休谟根据知觉的强力和活泼性程度,也区分了还未达至知识地步的各种经验判断的证信程度。仅从这一点来看,休谟所谓判断因果的逻辑规则恰恰也是非理性的,而与任何有意识的反省与规范毫不相干。事实上,上述看法并不完全,休谟提出自然因果观的同时并没有拒斥“涵摄着对象之间接近、接续和恒常结合”等要素的“哲学的因果关系”。这两种关系都是休谟看待因果/归纳问题的重要方面,在笔者看来,它们在休谟哲学中分别有着不同且不能彼此代替的作用。自然因果观是我们推理行动的奠基因素,它的着眼点是我们的实践必然性;而哲学的因果观则着眼于对我们经验推理的理论规范,而这种有意识的理论反省可以反作用于我们的自然信念,以间接影响我们的推理行动,虽然这种影响比较有限。
在休谟看来,我们对因果/归纳推理的哲学反思与规范主要包含了两个层面:一是对象层面,二是知性层面。就对象层面而言,休谟在T 1.3.12“论哲学的概然推断”中向我们表明,我们可通过对过去经验恒常结合的程度、有无相反情况以及现前印象与记忆中因果对象之一的相似程度等方面的衡量与考察,调整和纠正我们的因果判断。例如休谟说:“(在概然推理中)我们平常总是有意识地考虑过去结果的相反情况,我们比较这种相反情况的两个方面,并仔细衡量我们在每一方面所有的实验。”(T 1.3.12.7)因此在这类推理中,我们虽然也是根据于把过去转移到未来的习惯进行推理,但这种习惯却能够得到反省的事后校正与调整。在知性层面,我们可就知性的本质及其在判断实践中所形成的比较一般而概括的通则(general rules)来规范我们的经验推理。休谟认为借着这些通则我们能使自己的判断力更为精审,例如,通过在判断对象中明辨“偶然的条件”和“有效的原因”,可以剔除一些似是而非的错误判断,以使我们的推理更为可靠。这些通则乃是人类知性的自然原则,也即上文提到的休谟在T 1.3.15中所总结的8条逻辑规则。其中前三条是有关对象层面的因果判断规则,而后面5条则主要是有关我们知性层面的规范。
故在休谟,自然因果观虽是后怀疑主义的感性实践立场,但它并没有完全取消因果的认识论规范及其价值,哲学的因果观使得我们对因果/归纳推理之效度的反思与评价成为可能。然而,行文至此我们发现,上述问题依旧没有得到有效解决:既然我们承认哲学反思对我们推理行动的反作用,那么在皮浪主义挑战下,为什么这种理性反思不会走向极端、以致彻底消除我们推理行动所依据的自然信念呢?笔者仔细推敲休谟的意图发现,如果我们把他的自然信念等学说看作是为因果/归纳推理奠基的认识论因素,或者说,当我们把应用因果/归纳推理的信念依据建立在理论认识的基础上时,恰如T 1.4.1.5-6所表明的那样,怀疑式论证(skeptical arguments)必定会把我们的信念消除殆尽,以阻挠我们的推理行动。而当我们把因果/归纳推理奠基于感性-实践之上时,我们的习惯是先发动的,理性的反省活动虽能反作用于我们的自然信念,但因它受到人性中感性因素的牵制,这种反作用不会因反省的过度而走向极端,以致阻断我们的习惯性联想及其信念活动。休谟说,当我们在因果/归纳推理的对象层面和判断力层面两度反省之后,后继的反省已不符合我们想象的自然倾向,由于无法带来自然信念所赖以发生的情绪作用,故而它对我们实际的推理活动冲击不大,虽则我们也不能完全排除它的理论影响。
休谟认为,当我们无法用理性来护卫人类理性时,我们必须由单纯理性的存在走向社会实践的广阔领地,并在感性实践中来安顿我们的理性,只有这样,人类的理性才能真正产生实效而不是走向自我瓦解。休谟在第一卷“结论(T 1.4.7)”一开始就展示了人类理性所陷入的重重矛盾,而这些矛盾无法在理性内部得到有效解决。如果我们仅仅是理性存在者,且我们信仰、推理与行动的一切都得遵从理性教导的话,休谟认为人类必将陷入彻底的怀疑与绝望之中,皮浪主义的全面胜利乃是避免不了的。让人类从理性的重重矛盾中摆脱出来的不是理性本身而是实践,这种实践不是超越性的宗教践履,而是日常的感性生活,因为只有日常生活中的事物与活动才能激发我们的自然情感,而一旦怀疑的理性与我们人性中比较有力的情感原则对立起来,前者“就会烟消云散,使最坚定的怀疑主义者与其他凡夫俗子处于同样的状况下”(EHU 12.2.5),故而感性实践才是“皮浪主义或过分的怀疑主义原则的伟大颠覆者”(EHU 12.2.5)。当然,感性实践对皮浪主义的颠覆不是一种理论反驳,作为这种颠覆结果的也不是对理论理性的全面拒斥,而是把理论理性限制在平常实践与经验的范围以内。休谟说:“哲学的结论不是别的,只不过是对日常生活的有条理的、经过纠正了的反省。”(EHU 12.3.2)这种反省因受人类感性的牵制,它在A. C. Baier所谓“轻松的方式(careless manner)”[11]下进行,故而也就不会过度,当然也不必过度。它的问题域乃是与感性人性相通的“唯一能够希望对之得到证信和信念的那些题目”(T 1.4.7.14),即有关道德善恶、政府本性以及我们的情感与判断原则等的人性研究,而超出这一范围的事物,人类理性无力、也不应当加以关注。
由此,休谟把理论奠基于实践,从而扭转了传统的理论与实践的关系⑦,而在这种新关系中,理论与实践两者都获得了某种新的规定。实践已由之前基督教神学笼罩下的超越性实践降格为世俗的感性实践,而在此基础上的理论思辨也无法唯我独尊或自行运作,而是受制于感性并作为工具服务于感性实践。休谟说:“理性是并且也应该是情感的奴隶,除了服务和服从情感之外,再不能有其他的职务。”(T 2.3.3.4)这里的“理性”主要就是休谟式因果/归纳推理及其逻辑规则,而“如果我们对原因与结果都是漠不关心,我们就丝毫不会关心去认识某些对象是原因,某些对象是结果。”(T 2.3.3.3)理性发现的诸对象之间的联系也只有在影响我们感性的有效范围内,才有让我们加以同意的权利。至此我们发现,休谟对理性与情感或者说知行关系的颠倒处理,除让休谟式理性及其规范免除皮浪主义攻击之外,还暗含着为人类理性引入一个生存实践意义上的终极评判标准的可能,即“效用(utility)”“合意(agreeableness)”等价值指标。这样,传统的不断求真的理性就逐步转变为不断求用的理性;真理实用化,理性自然化、工具化,这是人类中心主义的世俗启蒙筹划。此后,无论是马克斯·韦伯刻画现代性特质的“工具理性”概念,还是美国实用主义哲学家所倡导的“实用/实验理性”,只有在休谟等先驱所开创的这一启蒙人学立场上才是可以理解的。而要对近代理性的启蒙要义进行深入的探讨与批判,我们必须突破对休谟等近代哲学的认识论研究范式;只有重新回到休谟人性哲学的本源语境,挖掘出那些隐藏在休谟问题背后的实践动机及其启蒙意蕴,这一探讨与批判工作,才能切中肯綮、不断走向深入。
① 学界历来对“休谟问题到底是因果问题还是归纳问题”争论不休。与传统的把休谟问题归结为其中一个问题的做法相左,当代国外休谟研究专家如D. Pears、G. D. Pierris,国内学者如张志林、陈晓平等越来越强调休谟问题的这两个方面,且认为它们不能相互代替或彼此归约。笔者按此新近看法,把休谟问题统称为“因果/归纳问题”。
② 据笔者阅读所及,其中代表性的相关文献有: D. C. Stove的,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73年出版; J. L. Mackie的,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0年出版;T. L. Beauchamp and A. Rosenberg的,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1年出版;D. Pears的,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0年出版;C. Howson的, Clarendon Press 2000年出版;L. E. Loeb的,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2年出版; F. F. Schmitt的,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4年出版;张志林的《因果观念与休谟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出版,等等。
③ 其中代表性的外文文献有:J. L. Mackie的,载1965年第 2卷第4期第245-264页; B.Stroud的,载1978年第33卷第1期第39-59页; J. Broughton的,载1983年第 64卷第1期第3-18页; N. S. Arnold的,载1983年第21卷第1期第31-55页; P. J. R. Millican的,载由Stanley Tweyman编纂的,Routledge出版社 1995年出版,等等。中文文献有:陈晓平的《休谟问题评析——简评“归纳问题”与“因果问题”之 争》,载《学术研究》2003年第1期第20-26页;陈刚的《论休谟问题:从层次的观点看》,载《哲学研究》 2008年第12期第72−81页,等等。
④ 相关内容可参看:R. Rupert and A. R. Kenneth的,Routledge出版社2000出版。
⑤ 本文所引用的休谟原著,以T代表:,L.A.Selby-Bigge (ed), P.H.Nidditch (rev),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78年出版,括号中数字分别表示卷、章、节、段落号;以A代表:, 载,L.A.Selby-Bigge (ed), P.H.Nidditch (rev),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78年出版,括号中数字代表段落号. 以EHU代表:, L.A.Selby-Bigge (ed), P.H.Nidditch (rev),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75年出版,括号中数字分别表示章、节、段落号。
⑥ 有关这方面的概要性论述,可参看:周晓亮的《休谟哲学研究》,人民出版社1999年出版,第186−208页。
⑦ 对于理论与实践或者说理性与情感的关系,从苏格拉底、柏拉图到笛卡尔以来的传统看法是强调理性、理论的优先性,情感与实践要接受前者的规范与指导。苏格拉底就讲过“未经审视的人生是不值得过的”。笛卡尔也认为,无论是认识还是实践,若要避免犯错,我们必须听从天赋理性的教导。休谟扭转了传统的这一看法,认为情感、实践在先,而理性、理论在后;且后者在指导意志方面并不能反对前者。
[1] Stroud B. Hume[M]. London: Routledge and Kegan Paul, 1977: 42−67.
[2] Stove D C. Probability and Hume’s Inductive Scepticism[M].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73: 65−97.
[3] Fogelin R J. Hume’s Skepticism[C]//Norton D F, Taylor J. The Cambridge Companion to Hume. 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9.
[4] Meeker K. Hume’s Radical Scepticism and the Fate of Naturalized Epistemology[M]. London: Palgrave Macmillan, 2013.
[5] Beauchamp T L, Rosenberg A. Hume and the Problem of Causation[M].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1: 37−44.
[6] Loeb L E. Stability and Justification in Hume’s Treatise[M].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2: 3−6, 65−74, 223−229.
[7] Popkin R H. Scepticism in the Enlightenment[C]//Popkin R H, Olaso E D, Tonelli G. Scepticism in the Enlightenment. Dordrecht: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s, 1997.
[8] Norton D F. An Introduction to Hume’s Thought[C]//Norton D F, Taylor J. The Cambridge Companion to Hume. 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9.
[9] Garrett D. Cognition and Commitment in Hume’s Philosophy[M].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7: 94−95, 213−215, 220, 227−228.
[10] Owen D. Hume’s Reason[M].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7: 175−196.
[11] Baier A C. A Progress of Sentiments: Reflections on Hume’s Treatise[M].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1: 1−27.
From epistemology to practical theory:Hume’s problem under the challenge of Pyrrhonism
LUAN Jun
(School of Philosophy, Fudan University, Shanghai 200433, China)
Back to the original context of Hume's philosophy, Hume’s problem (cause and effect/induction problem) is not only a matter of Epistemology. Hume’s original intention of putting forward this problem is not merely to invite us to continue the epistemic responses to it. Hume qualified the epistemological philosophy as radical skepticism, which just means that under the challenge of Pyrrhonism, we must get rid of the pure epistemological position and then rethink over this problem. Hume, through his naturalism, showed that the essence of the problem is in the sense of post-skeptical practice, that is, how we can apply causal or inductive inferences in practice when the Pyrrhonism can’t be avoided in theory. Beside the natural relation of causation, Hume did not reject the philosophical relation of causality; although the latter can’t lay the foundation of causal/ inductive reasoning, it can make effective norms for our reasoning activities. Thus, Hume based theory on practice, and made both of them obtain new self-understandings in the sense of secular enlightenment.
Hume’s problem; epistemology; naturalism; post-skepticism; practice and theory
[编辑: 颜关明]
B142
A
1672-3104(2017)04−0077−08
2017−02−17;
2017−05−18
栾俊(1987−),男,江苏扬州人,复旦大学哲学学院博士生在读,主要研究方向:外国哲学史,休谟哲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