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红
摘要:为了顺应我国国有企业改革步伐的不断加快,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工作内容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发展至今,无论在审计理论还是审计工作中都有了巨大的转变,国家对此方面审计工作的重视也是与日俱增。2010年两办印发了《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以下简称《实规定》),2014年七部委联合印发了《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对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审计内容、审计评价、审计报告、结果运用及组织领导和审计实施等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发展起到了里程碑作用。在社会转型和国有企业加快转变发展方式的新形势下,经责审计特别是国企领导干部经责审计面临的新问题不断涌现出来,亟待审计人员去解决,其中的核心问题便是责任如何界定。本文就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责任界定问题及对策进行了探究,首先文章阐述了经济责任审计的相关概念,然后讨论了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意义,最后提出了现阶段审计工作开展过程中责任界定所遇到的一些常见问题,最后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为奋斗在国企经责审计战线的同仁们贡献出自己的分寸之功。
关键词: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责任界定
一、经济责任审计和责任界定的相关概念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中第三条指出“本细则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依规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的行为。”这是该细则给出了具体的解释,但是实际审计工作中,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特别是国企经济责任审计的把握却不尽相同。经济责任审计是基于但又明显区别于传统的财务收支审计,是围绕企业发展战略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及其效果等重大决策开展的审计,同时包括对内部控制、可持续发展性等问题的监督,其实质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绩效审计。
经济责任界定应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界定国有企业领导人的“履职范围”和“尽责情况”,“履职范围”即国有企业领导人明确要做的本职工作,“尽责情况”即强调履责的程度。二是针对国企领导人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根据权责一致原则,根据领导干部的职责分工,充分考虑相关事项的历史背景、决策程序等要求和实际决策过程,以及是否签批文件、是否分管、是否参与特定事项的管理等情况,依法依规认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二、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意义
由于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核心是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所以相关部门和人员在开展此项工作过程中要有审计的侧重点,首先还是要把好“经济关”,间接起到优化领导干部管理工作的目的。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意义主要从以下三点体现出来。
(一)准确、客观地对领导干部工作成绩进行评价
开展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可以深入分析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相关的经济指标等情况,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全面考核,进而准确评价其任期工作业绩。这样做能够间接促进领导干部更好地履行职责,踏踏实实做事,有效控制和防范一些短期行为的发生。
(二)为廉政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是建立在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基础之上的,是以调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履行经济责任为落脚点。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不仅能够及时发现企业在日常运营过程中财务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有效督促企业进一步优化自身监督制约机制,而且还能够使领导干部加强纪律观念,实现自我约束和完善,为廉政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三)有利于经济责任的明确
由于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所有的问题最终都会进行责任界定,包括对分管领导责任也会明确。这样一来不仅能够划清前后任的责任,确保工作交接顺利进行,保证工作的连续性,而且还能够帮助继任者更好地了解和掌握企业内部情况,为其构建正确的管理思路提供一定依据,尽可能地缩短其适应期。
三、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责任界定所存在的一系列问题
一直以来,我国政府对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都非常重视,各级政府为了能够确保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顺利开展制定并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从微观角度出发,国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间接起到了有效维护了财经秩序的作用,控制和防范了国有资产流失情况的发生;从宏观角度出发,有利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但是现阶段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过程中责任界定存在着一些问题阻碍着此项工作顺利推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缺乏统一的经济责任界定标准
根据《实施细则》,对领导人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审计机关应该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充分考虑相关事项的具体情况,从而认定被审计对象应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同时对三种责任所涉及的具体情形进行了区分,但关键在于《实施细则》对各种具体情形的之间的界定并不清晰,这就导致审计人员容易做出较为笼统、模糊的审计结论,经常定性为主管责任与领导责任,定性为直接责任的较少,针对性不强,不能根据具体问题采取一定措施控制和防范风险。
(二)“先离(任)后审”不利用审计工作的开展
在国有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先离后审”及“先任后审”的现象还较为普遍。这种滞后审计现象,降低了被审计单位和离任人员对审计的重视程度,同时也给审计部门实施审计增加了难度。有时会对审计人员核查、取证造成诸多不便,不利于审计人员掌握真实情况和顺利开展审计工作,影响了审计工作质量,并形成了一定的审计风险。更为严重的是造成了“审、用两张皮”的状况,降低领导责任界定对领导评价的影响,阻碍了审计结果的利用。
(三)国资管理部门监管考核制度松弛
一个企业良好的控制环境应该是决策权、监督权与执行权之间形成相互的制衡关系,这样才能有效控制权利的滥用,所以在国企的经营流程中,处在监督管理环节的国资委至关重要。2004年国资委开始在国有企业中启动董事会试点工作,至今为止已有大部分的国有企业已经成立董事会,为的就是打破传统的“一把手负责制”,解决“人治”带来的种种问题。但是国资委并没足够的动力以及决心打破利益集团的封锁和既得利益者的阻挠,导致现在国企高层中董事长兼任总经理甚至党委书记的现象比比皆是,其权力较大,影响监事会制约机制作用的发挥,同时国资部门对下属国企平时的考核制度又不严格,常处在放养状态,国有企业实质上并没有摆脱“家长式”的“一把手负责制”,容易造成其权力的滥用,不利于界定责任。
(四)未严格执行“三重一大”
2010年7月两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指出,“三重一大”指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三重一大”是实现决策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的重要举措。但是现实情况中国企对“三重一大”的执行情况并不理想,由于每个企业的自身情况不同,执行不力的原因也各不相同,有的是因为政府行政干预,有的是领导盲目决策,未进行充分研究,决策程序不规范,导致责任划分不清,再还有部分国企,虽然“三重一大”经过会议集体讨论,但是会议记录制度不健全,也会导致后期决策出现问题时难以对责任进行清楚的划分。
四、关于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责任界定的一些对策
(一)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界定标准
相关部门还是应该进一步细化《实施细则》中的相关条例,制定一套可操作性强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标准,使审计人员在开展此项工作过程中有章可循,准确、及时地对相关内容进行评价和监督,让政策真正的落地有声,更好的促进国企监管考核体制的完善,明确经济责任,最终达到控制和防范企业风险,促进企业实际效益提升的目的。
(二)确保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充分运用
通过建立完善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强化经济责任审计成果的运用。首先,审计部门在独立行使审计职能的同时,要加强与组织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的沟通,部门间配合联动、统一组织、分工协作,形成共同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合力,并形成长效机制;其次要规范、强化经济责任审计成果的利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作为对领导人员调任、免职、辞职、退休等提出审查处理意见时的重要依据。组织部门作为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牵头单位,要提前向审计部门提供拟审计对象名单,合理安排免、审、任的时间差,为审计部门开展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纪检监察部门应向审计部门提供被审计对象的有关情况,及时调查处理审计移交的有关问题。这样可以将审计监督、干部管理和纪律监督有机地结合起来,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各有侧重,有效地发挥各部门优势,确保审计成果的科学有效利用和切实提高经济责任审计的工作质量,有利于责任正确界定。
(三)进一步完善国企监管考核体制
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要准确把握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定位,科学界定国有资产出资人的监管边界,建立监管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实现管企业为主向管资本为主转变。大力推进依法监管,着力创新鉴定方式和手段,改变行政化管理方式,考核体系和办法,提高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为责任界定提供充分的依据。
(四)加快完善“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建议国企对“三重一大”事项的界定应尽可能包括量化标准、备案登记制度、严密的决策程序和审批制度,为有效执行下一步工作奠定基础。 同时建议其完善相应的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制度,这样可以使得“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出现问题时,责任可以得到更为准确的界定。
通过开展国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有利于加强企业管理,促进经济效益的提高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同时能准确客观地评价领导干部的履职情况及责任界定,有利于客观公正地评价企业领导人员的经营业绩,增强领导人员的责任意识,促进领导人员廉洁自律,最终推动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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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重庆市永川区审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