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祝 韩晓茹
摘要:在现代社会中,军事大数据为全球各国军事科技竞争中的关键点。在本文中,笔者总结了军事大数据应用方面存在的风险,在深入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应对这些风险的有效策略。
關键词:军事大数据;安全风险;法律风险
1军事大数据在应用方面存在的风险
1.1安全风险
1.1.1平台方面的安全风险
在军事大数据传输、运算等方面,军事大数据平台发挥着重要作用,平台的安全性决定了存储、传输、计算等方面的安全性。军事大数据平台方面的安全风险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数据传输交换方面的风险,主要集中在外部系统数据交互方面;二是存储方面的风险,具体涉及到备份机制、恢复机制、访问控制机制等;三是平台管理方面的风险,如资源调度、补丁管理、安全审计等环节;四是基础设施方面的风险,包括物理方面、网络方面与虚拟化方面的风险。
1.1.2数据方面的安全风险
数据安全所指的是军事大数据平台所具备的安全功能,涉及到数据分类与分级、质量管理、数据的加密与隔离、追踪与溯源、数据销毁等多方面。从全球角度看,世界各国的情报机构都以他国军事大数据为目标,主要通过军事大数据生成、传递与管理等环节来获取。当前数据方面的安全风险具体包括如下内容:一是技术方面的风险。随着科技水平的提高,大数据技术日新月异,军事数据量不断增多,必须提升存储处理能力。大数据来源与处理均在线上进行,如果收到网络攻击,网络攻击难以有效预测,很有可能遭受损失,给国家的军事安全带来威胁。二是管理方面的风向。有时候,军事大数据之所以被窃取,并非是技术落后或安全性不强所导致的,而是因军事部门内部管理存在漏洞或有间谍入侵所导致的。数据方面的安全风险给当前军事大数据安全保障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1.2法律风险
1.2.1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
在过去的四年中,我国连续将大数据纳入到政府工作报告中,中国政府已经深刻认识到大数据的重要价值,然而大数据方面的法律法规仍不够完善。现有大数据、大数据技术、军事大数据方面的立法工作停滞不前。我国工信部于2013年颁布了《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然而此规定仅就用户个人信息进行了规定。另外,我国于2016年颁布的《网络安全法》中关于网络信息安全方面的各项规定也是针对个人信息的。
从全球角度看,军事强国均借助完善的法规来推动国防科技发展。在国防军事领域中,大数据技术的应用范围日益扩大,其生产主体并非仅仅是军队本身。针对军事大数据方面制定出完善的法规,能够保护数据主体的权益,进而有效地推动国防科技创新。
1.2.2有可能侵犯个人权利
军事大数据内所涵盖的内容非常广泛,不单是军人方面的各项数据,还包括科研成果、个人隐私、位置信息等。在国家安全与利益面前,个人利益必须做出一定的让步。然而收集那些和国家安全无关的个人数据是否需要进行授权呢,这方面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现阶段公民的权利意识不断加强,必须对大数据有可能侵犯个人权利的情况进行预判,减少这方面的诉讼。除此之外,军事大数据和企业间的合作也非常密切,在获取信息的过程中,有必要对信息交换的范围与程度等进行细化规定,杜绝该方面出现纠纷。
2应对军事大数据应用风险的有效策略
2.1加大技术开发投入,减少大数据技术风险
在军事领域中,大数据技术具体涉及到大数据采集、预处理、存储、分析、管理、应用等方面。有必要基于传统技术,从大数据应用中的关键问题出发,从人机交互、信息决策等加以考虑。对支持大数据发展的各种支撑技术展开细化分析,加强相关技术的研究。针对关键技术的开发加大投入,改变技术外包等局面。从军事需求与国防需求等人手,构建起具备自主性的数据平台,令军事大数据平台具备安全性与可控性。
2.2做好大数据的法律监管工作,加快大数据立法
针对军事大数据的特殊性,有必要加强该方面的法律监管力度。一是预先设计一套敏感信息数据的采集规则,包括身份信息等;二是从与国家安全的关联程度人手,设定数据采集的条件、范围及程度等;三是对数据的记录范围与检测范围等进行规定,并将普通用户与军人用户区别开来;四是在与企业合作的过程中,是提前预警可能出现的利益重复,预先约定号信息交互的范围与程度,并且针对可能出现的争议而事先指定解决策略,这些解决策略应在确定合作时被纳入到合同中。
在大数据立法中,最关键是的构建起一套能够促进大数据发展的标准,也就说对数据开放与利用的条件等进行有效规定,并对禁止开放的内容进行详细规定。现阶段,我国很多地区率先出台了地方性的大数据法律法规、比方说贵州省于2016年颁布了《贵州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这是国内最早的大数据地方法规,涉及到大数据的发展应用、共享与开放、安全管理等多方面。除此之外,大数据立法还能够有效地解决多种现实问题,如数据滥用、数据垄断与数据交易等问题,可促使我国大数据事业健康发展。
2.3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在军事大数据应用范围不断扩大的过程中,应高度重视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风险。大数据是知识产品的一种,必须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现阶段,专利、版权、商标等方面的保护方式均无法适用于大数据。针对此,我国必须加快该方面的立方工作,从而有效地保护大数据的知识产权价值。美国先后多次针对我国而进行301调查,这之中,301条款就涉及到知识产权的保护情况。在制定大数据法律的过程中,相关立法部门必须依照知识产权条款的有关规定进行。
全国多数国家都是遵循《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而将数据归纳到著作权的下属范畴中。美国针对大数据采取了双重保护的策略,也就是说不仅进行版权保护,还对其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保护。目前借助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来保护大数据的案例非常多,在大数据的立法工作中,应明确其拥有何种知识产权。
3结语
在当前形势下,我国应积极参与到全球大数据的立法工作中,在国内大数据立法工作不断加快的情况下,对相关领域的国际规则展开深入研究。只有主动出击,我国才能够在新一轮的数据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从而更好地维护国家安全与数据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