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青少年犯罪预防对策研究

2017-01-10 10:58杨宗辉田野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6年4期
关键词:犯罪预防犯罪青少年

杨宗辉,田野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3)

我国青少年犯罪预防对策研究

杨宗辉,田野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3)

青少年犯罪是整个社会持续关注的重点问题,我们应科学把脉青少年犯罪的趋势,深入研究青少年犯罪的原因,从而提出切实可行的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措施。探究青少年犯罪的原因,主观方面主要由于青少年所特有的身心因素、部分青少年过分追求物质享受以致精神空虚,客观方面主要包括政府管控缺位、社会诱惑增多、家校教育乏力等因素。基于主客观原因,在青少年犯罪的预防上,应借鉴域外经验,积极转变预防观念,适当转变方式,从主要依靠刑事司法力量的方式,逐步地转向利用社会资源、社会力量和公民积极参与的超前性预防方式,从而形成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双重预防体系,具体的举措包括政府设立专门机构加强政策干预、社区、学校和家庭形成合力强化对青少年的教育和保护、坚守正当程序确保精准司法、多措并举帮助犯罪青少年回归社会。

青少年犯罪;犯罪原因;犯罪预防

从年龄结构与心理特点对人群进行划分,青少年是社会的主要群体之一。根据2010年我国第六次人口普查的结果,我国0―14岁人口约2.2亿,占全国总人口的16.6%;16―26岁人口约2.25亿,占全国总人口的17%。青少年群体是我国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青少年群体的素质高低极大程度上影响着社会关系现状及社会未来的走向。梁启超有言: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富则国富,少年强则国强。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现在,我们不得不正视的一个问题是,当今青少年犯罪不断向低龄化、智能化、团伙化、暴力化发展,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青少年犯罪问题继20世纪80年代初引起研究热潮之后,一直备受关注。根据我国人民法院2003年至2012年刑事案件的审理情况,青少年犯罪人数10年间由21.79万人上升至28.24万人。[1]我国当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伴随着经济发展与社会变迁以及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青少年犯罪问题再次成为犯罪学领域关注的焦点。[2]在此背景之下,“对青少年犯罪形态的特点、成因及它们的内生规律,尤其是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寻求遏制的有效措施,不仅具有极大的现实意义,同时也是青少年犯罪战略预防所不可或缺的重要之举。”[3]

一、青少年犯罪的概念界定

本文探讨的是青少年犯罪的预防问题,因而,对青少年犯罪概念的解析就成为整个研究的起点。在刑事司法领域及日常习惯用语中,“未成年人”、“青年”、“少年”、“青少年”等几个概念存在着易混淆与模糊之处,需要细细地加以甄别。“未成年人”在我国是一个法律概念,是《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明确使用的法律术语,特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青少年”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通常用于犯罪学及社会学研究中,此提法也时常出现在我国法律条文及司法实践中。20世纪90年代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统计处编写的《法院司法统计报表实用手册》明确指出,在实施犯罪时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称为“少年犯”,已满18周岁不满25周岁的称为“青年犯”,即实施犯罪时在14岁至25岁之间的统称为“青少年犯罪”。

犯罪问题是与人类社会相生相伴的一种社会现象,犯罪行为的发生不仅可能会危害公民的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财产权等权利,而且可能危及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更有甚者,会有损于国家安全和统治秩序,它如同一颗颗毒瘤,侵蚀着人们生存和发展所依赖的正常、有序、健康的社会肌理。为此,国家统治阶层对犯罪行为给予了否定性的评价。一方面,通过定罪与判刑,对犯罪行为人进行刑事处罚。为准确完成这一“否定性的评价”,仅仅静态地对犯罪行为的罪名、刑种与刑期进行刑法规定是远远不够的,刑罚目的的实现还需要一系列刑事犯罪追诉活动的开展以对刑法所规定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等相关问题作出科学而严格的定性与定量的分析与判定。另一方面,通过对涉嫌违法犯罪行为、违法犯罪现象及其对象展开研究,找出引发违法犯罪的共同诱因、作用机制以及犯罪规律,制定出有效措施对特定违法犯罪行为加以阻断,从而达到预防违法犯罪的目的。前者主要属于刑事司法的范畴,后者更多地属于犯罪学关注的议题。

青少年犯罪的概念在内延和外函上已突破当前刑法对犯罪行为的界定,在犯罪学中,青少年犯罪的范围比刑法规定的犯罪范围要广。1985年《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规定,所谓少年犯罪是指儿童或少年所实施的涉嫌违法行为或者涉嫌犯罪行为;1991年《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延续了这一立法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1999)通过立法的形式支持了广义的“犯罪”概念,将未成年人犯罪的范围扩大到违法行为和不良行为。201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也将青少年所实施的诸如旷课、夜不归宿、携带管制刀具、打架斗殴、辱骂他人、强行索要财物、观看、收听色情、淫秽读物、录像制品等违反社会道德的不良行为和一般违法行为纳入该法规制的范围内。由此可知,我国在对青少年犯罪的范围界定上,与联合国的立法例相一致。

我们认为,将青少年犯罪行为界定为既包括刑法层面的犯罪行为,同时包括违法行为和违反社会道德的不良行为,其出发点并不在于任意扩大刑法处罚的范围。违法犯罪行为形式各异,但同类别违法犯罪形态的反复出现与特定时代的社会、经济、思想意识等因素密切相关。[4]因而,从青少年特殊年龄阶段的生理、心理特点以及社会认知看,青少年所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往往与整个社会环境、教育体验、社区帮扶、家庭遭遇等因素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同时,涉嫌违法犯罪的青少年大多主观恶性不大,违法犯罪后的可塑性也较强,对整个社会乃至自己的行为性质、危害的认知度并不高。基于此,我们在研究青少年犯罪的时候,适当将青少年犯罪行为扩展至一般不良行为,可以针对同类多次出现的不良行为的诱因展开分析,找出其共性,进一步查摆出社会环境中的消极致错因素,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予以消除,防止青少年可能进一步滑向犯罪的深渊。从这个意义上讲,适度扩大青少年犯罪的范围,正是基于更好地保护青少年权益的理念,坚守“抓早抓小、预防为主”的方针,所作出的适度调试,也是在逐步摒弃刑罚报应刑论后,对刑法谦抑性原则的正确坚守。因而,本文认为,青少年犯罪行为可划分为两种:一种为刑法所严格确立的犯罪行为,另一种为一般违法和不良行为。

二、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分析

关于犯罪的原因,学者们做出了长期的辛勤研究,形成了多种犯罪原因的理论。如早期的犯罪人类学理论之父龙勃罗梭以解剖学和生物学等学科为基础,确立了天生犯罪人理论;法国犯罪学家塔尔德的犯罪模仿理论,开创了以社会环境为视角研究犯罪的新局面;以菲利为代表的“犯罪多因论”,形成了犯罪社会学理论。应该说,现实生活中犯罪行为的产生因素复杂多变,难以一一枚举。任何对犯罪因素进行列举式的平面研究,均难以深刻阐明犯罪的客观演化过程,但这并不说明,犯罪的原因是难以捉摸的,对犯罪原因的研究也并非毫无意义。犯罪成因是可以被人们认知的,通过对犯罪现象进行细致、系统的把握之后,可以找到同类犯罪行为的共性因素,进而能够解释有关犯罪现象的本质和内在规律,从而提高防控犯罪的决策水平。[5]就青少年犯罪的成因而言,个人的生理、心理因素与社会环境因素,交织在一起,成为影响个人行为的重要原因。

(一)青少年犯罪的主观原因

1.青少年的身心因素

从生理的角度来看,青少年时期是个体生长发育的鼎盛时期,青少年的身体快速发育、变化明显,包括体力的增强、体态的快速变化;在内分泌影响下生长发育明显,各腺体激素分泌旺盛,引起了青春期的体格发育以及性发育等。青少年时期在心理发展方面相对缓慢,心理上的缓慢发展与身体上的迅速发育难以协调,使得青少年容易出现身心危机,陷入不安、苦恼的状态之中。青少年生理的迅速发展与自我调节能力较低之间会产生矛盾,情绪的波动起伏与自控力较差之间会产生矛盾,好奇心强烈与是非观念淡薄之间会形成矛盾,性发育成熟与伦理道德观念欠缺之间会形成矛盾,这些身心冲突都有可能成为犯罪动因。[7]青春期生理的急剧变化冲击着心理的发展,生理上的快速成熟使青少年产生了成人感,而心理上的缓慢发展则使他们尚处于半成熟状态,因而青少年在心理断乳与精神依托之间、心理的闭锁性与开放性之间亦存在种种矛盾,这些矛盾如果得不到妥善解决,就可能成为青少年犯罪的因素。

2.部分青少年的不合理物质需求

如今一些浮躁的影视作品动辄宣扬金钱崇拜的思想,满银幕的奢侈消费品映入青少年的眼帘,铺天盖地的商业广告中映射着太多的灯红酒绿,青少年独立判断力较低并且攀比心理较强,受此影响极易模仿高档消费,产生过量的物质需求。青少年本身并无可观的经济来源,大多只是父母给予的生活费、零花钱,当其不合理的物质需要得不到满足时,就会考虑通过不当手段获得金钱,或者赌博,或者盗窃、抢夺,甚至抢劫、贩毒,为金钱不择手段滑向犯罪深渊。

3.部分青少年的精神空虚

青少年正处于逐步建立人生观的定型阶段,他们在行为上往往缺乏必要的认知,行为的自控能力差,难以抵挡社会中的各种诱惑;且青少年模仿能力强,好奇心强,在好奇心的驱使下,很容易盲目模仿网络游戏、影视作品中的情节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有一部分未受到良好教育的青少年缺乏理想、精神空虚,终日游手好闲无所寄托,他们或产生破坏欲打架斗殴、损毁财物、破坏公共秩序,或纠集他人寻衅滋事,或传播淫秽物品、参与赌博,或吸毒、贩毒,或施行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他们往往思想简单,知识甚少,对法律法规缺乏敬畏之心,漠视社会伦理道德,直至身陷囹圄方追悔莫及。

(二)青少年犯罪的客观原因

1.政府管控缺位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处于打破原有状态创建新平衡的关键阶段,我们应当在政府的组织领导下,汇聚社会各界的力量,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大格局下,做好青少年犯罪的预防工作。就目前的情况看,政府的管理与控制存在一定的缺位状况。我国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1999年颁布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针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与重新犯罪的预防及相关单位与个人的法律责任作了概括性规定,但这些规定较为笼统,后续也缺乏进一步的立法完善。在各层级、各单位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的实施过程中,政府部门也欠缺有力的监督管理,难以确保工作实效。

2.社会环境诱惑

伴随着信息化的迅猛发展,互联网与通讯技术的变革打破了传统的现实社会,青少年有了前所未有的广阔的社交网络与信息获取平台,足不出户就可以获得丰富的信息资源。然而,信息化是一柄双刃剑,它为青少年带来知识与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不良诱惑。青少年社会阅历尚浅,明辨是非的能力尚未完全形成,好奇心强烈,自制力较弱,极易受到外界不良因素的影响。信息化为网络犯罪提供了条件,如果缺乏家长、学校及时有效的教育引导,青少年往往难以抵制诱惑。

3.家校教育乏力

家庭监管教育不力是导致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重要因素,青少年犯罪者通常都是家庭教育缺失、父母关系不和的受害者。家庭教育失当可分为三种情况:一是家长对子女不管不顾,毫不关心,既无家教又无法及时发现青少年的不良行为;二是父母、祖父母过度溺爱孩子,如某著名艺术家因为过度娇纵,使得其儿子胆大妄为、目无法纪,良好的家庭氛围并未培养出优秀的孩子,反而沦落为犯罪者;三是家教过于严苛,动辄打骂,在青少年心理上留下了阴影,犯了小错不敢承认,甚至犯更大的错误去弥补。

学校是青少年学习生活的主要场所,是诱发青少年犯罪的重点区域,学校老师及同龄人对青少年的影响远大于其他主体。但是部分学校课程结构设置不合理,片面注重应试科目而忽视青少年身体健康与心理健康;个别教师责任感不强、师德存在问题;更有学校管理不当,对学生翘课、打架斗殴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这些都为青少年犯罪埋下了恶的种子。

三、青少年犯罪的预防进路

(一)域外经验之借鉴

《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对各国政府青少年保护与犯罪预防工作提出了各种较为明确的要求,该项国际规则是各成员国必须遵从的国际准则,具有较强的约束力和重要的借鉴意义。它规定,青少年犯罪预防政策的重点应促使所有儿童和青少年通过家庭、社区、同龄人、学校、职业培训和工作环境以及各种自愿组织成功地走向社会化和达到融合;应对儿童和青少年适当的个人发展给予应有的尊重,并应在其社会化和融合的过程中,把他们视为完全的、平等的伙伴。作为世界上第一个制定少年司法制度的美国,在青少年犯罪预防的过程中,形成的特色做法值得我们借鉴。从1914年到二战结束,美国针对青少年犯罪无正规法律程序,法官享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权。因而,预防青少年犯罪主要在法律结构之外进行的,这引起了美国人的不满。后来建立了正规化的少年司法程序,在70年代嬗变为“转向处分”策略,即在反思正规化的少年司法程序所带来的侵犯青少年合法权益、犯罪预防效果欠佳等问题后,转变青少年犯罪预防体系,提出了以渐进式脱离司法结构为核心,最大限度地借助社会力量以达到预防青少年犯罪之目的的计划,取得了良好的效果。[8]近年来,在我国香港地区,为预防青少年犯罪,“除了有保安局、社会福利署、惩教署等政府部门分工协作之外,它们仍设置了专门的香港青少年服务处,统筹政府、社会、企业的资源,为各类青少年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和帮助,是有效防治青少年走向犯罪的一道重要防护网和保障策略。”[9]

从以上国际准则、国家或地区有关预防青少年犯罪的规定及成功做法可知,预防青少年犯罪大概有两种体系:一种以公安司法机关为主体,以少年刑事司法系统为依托的消极预防体系;另一种是在政府的主导下,积极借助社会、社区、家庭等社会性力量多层面、广视角地,超前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干预体系。从实践效果来看,仅仅依靠少年刑事司法系统不仅耗资巨大,而且效果不佳。[10]借鉴域外及我国香港地区的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成功经验,在以后的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政策制定上,我们应该积极转变预防观念,适当转变方式,从主要或仅仅依靠刑事司法力量的方式,积极地、逐步地转向利用社会资源、社会力量和公民积极参与的超前性预防方式,将两者相结合,从而形成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双重预防体系。

(二)我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应然举措

1.政府设立专门机构加强政策干预

预防犯罪是一个系统工程,综观世界各法治发达国家的立法及实践做法,通过制定合理的政策进行干预,是预防青少年犯罪的一个重要途径。[11]20世纪70年代以来,香港地区也面临着青少年犯罪率不断攀升的巨大压力,为解决这一社会问题,香港政府成立了一个专门机构,即扑灭罪行委员会,专司制定策略、联络政府与民间非盈利性力量协助港府做好青少年犯罪预防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这一做法值得我们学习。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条规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领导下,实行综合治理。各级政府应当成立专门机构主导青少年犯罪预防工作,这是青少年犯罪预防的组织保障。但在实际操作层面上,我国当前各层级的政府机构中并未设置一个专司青少年犯罪预防的机构,也未制定合理的公共干预计划,这不得不说是一个遗憾。目前,我国仅在中共中央综合治理委员会下设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领导小组,除此之外,从中央到地方各级,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工作分散在政法、教育、妇联等多个职能部门中,除了民间组织“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之外,尚无履行预防青少年犯罪职能的统一组织机构。[12]为此,一方面,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协调青少年保护工作及犯罪预防工作的专门机构,该机构应当受本级政府的领导及上级机构的引导,协调当地青少年保护工作、犯罪预防工作及刑满释放后的回归社会工作;另一方面,各地应当逐步建立青少年保护与犯罪预防的专门化服务网络,积极整合各方资源,创新服务模式,满足实际需要。

2.社区、学校和家庭等应形成合力强化对青少年的教育和保护

社区、学校和家庭是青少年成长不可或缺的三大场所。他们在这里可能会接受良好教育,备受各方呵护,茁壮成长;也可能受不良文化影响,沾染坏习气,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因而,借助社区、学校和家庭等非官方的社会力量,加强对青少年的保护、教育与矫正,是预防犯罪的重要方式。在美国,社区的犯罪预防通过“社区警务”这一方式运行。他们认为,社区是居住或生活在这里的人的共同家园,社会治安状况及犯罪预防与每个人的利益密切相关。因而,它不仅仅是警察的责任,也是社区所有居住者共同的责任。在青少年犯罪预防这一问题上,警察虽发挥了难以替代的作用,但是社区治安状况的维系还有赖于大家的共同努力,警察和社区居民之间应是一个密切联系与信赖的整体,以更好地应对社区内的犯罪现象。

我国相关立法对这一理论倡导下的成功做法做出了良好回应。《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会团体、学校、家庭、城市居委会、农村村委会等各方共同参与,各负其责,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为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最高检2015年5月发布的《检察机关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八项措施》指出,检察机关应严厉打击各类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犯罪行为,尽最大努力保护未成年被害人,同时,最大限度地对涉嫌犯罪的未年成人进行教育挽救,创新跨部门合作机制,形成借助社会专业力量完善青少年司法的长效机制。[13]在实践中,我们需要做到:

第一、加强社区功能建设。青少年犯罪的预防应当立足于社区,加强社区法律知识宣传、传统文化宣传、正确价值观的教育,使得良好氛围覆盖社区,给青少年提供健康向上的活动场所,利用青少年感兴趣的网络宣传等方式实现积极互动,发挥社区邻里守望的作用。

第二、完善学校教育内容。青少年的学习成长主要在学校,并且学校同龄人众多,对青少年的影响往往更大。在中小学及大学教育中,要强化青少年法制理念,加强青少年心理健康教育。校方要制定相关机制,防止学生打架斗殴,对高危青少年及时给予疏导帮助,促进和谐平安校园建设。除了普遍化的法制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我们可以参照职务犯罪预防中警示教育的做法,在中小学生以及大学生中进行违法犯罪的警示教育,例如带领学生参观监狱,选取一些非暴力、非血腥的案例进行课堂教学,使得学生对遵纪守法有所感悟,对违法犯罪有所警惕。

第三、重视家庭教育与疏导。青少年犯罪与家庭影响息息相关,家庭教育得当、夫妻亲子关系良好能够对青少年进行及时有效的疏导,有助于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在家庭管教中要实现家庭文明,落实监护人的监管职责,建立良性亲子关系。

3.坚守正当程序确保精准司法

犯罪预防的一个侧面是预防再犯罪。对于已经触犯刑事法律的青少年,管教与惩罚的目的是使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与行为的危害性,消除其再犯的可能性。应当给予青少年犯罪者适当的教育、应有的尊重与恰当的保护,一味苛责严惩反而可能导致一个当时只是犯轻罪的青少年日后走上犯重罪的道路。如菲利所言,刑罚的本质仅仅是暴力对暴力的原始反应,其威慑作用是有限的,并非预防犯罪的最佳手段。[14]刑罚是一种最严厉、最昂贵的制裁措施,不能轻易使用,“刑罚如两刃之剑,用之不得其当,则国家与个人两受其害”[15]。因而,针对青少年犯罪的刑罚适用,在法律框架之内应坚持“最后使用原则”,如果适用其他措施可以达到犯罪预防的目的,就不能简单地用刑罚的手段解决。[16]为此,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66条作出了如下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要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在青少年犯罪的问题上,除要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之外,尤其要注意的是,在适用刑罚的过程中,坚守正当程序,保障青少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1)在侦查阶段。青少年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应当由熟悉青少年身心特点的专人进行。在嫌疑人受到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告知其可以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侦查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从侦查阶段起就要保障涉嫌犯罪的青少年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

(2)在起诉阶段。对已涉嫌触犯《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1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未成年人,检察机关要落实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为情节轻微又不符合免予起诉条件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供一种更为温和、妥当的处理方式,帮助其顺利回归社会、不受歧视,减少其心理障碍,避免其产生怨恨、憎恶社会的负面情绪,降低其再犯风险。

(3)在审判阶段。一方面,要严格遵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审判时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要实行不公开审理,不向外界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照片等身份资料。另一方面,对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除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应当予以封存;在人民检察院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也应当对相关记录予以封存。被封存的犯罪记录除司法机关办案需要或有关机关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外,不得提供给任何单位和个人。

(4)在执行阶段。要注意分别羁押,把青少年犯罪者与成年犯罪者分隔开来,防止交叉感染,对依法判处徒刑或拘役的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少年要在少管所进行教育改造。对青少年犯罪者要着重进行政治、道德、文化知识、职业技能等方面的教育,为他们将来的升学、就业创造条件。

4.多措并举助其回归社会

触犯刑法并受到刑罚处罚的青少年,在服刑期满回归社会时普遍会遭遇歧视,又由于其服刑期间没能掌握安身立命的技能,因而融入社会时倍感无所适从。针对此问题,要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特殊规定,一方面,对审判时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要实行不公开审理,另一方面,要落实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给予曾经失足犯罪的未成年人平等踏入社会的机会,尽可能减少前科对其产生的负面影响,保护其在未来的升学、就业、生活中少受歧视。此外,在青少年犯罪者服刑期间及刑满释放后,要对其进行有针对性的系统的基础教育、心理疏导、职业技能培训及社交技巧训练等,帮助其重新融入社会。

[1]国家统计局.国家统计年鉴[K].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3-2012:45-47.

[2]夏伯平,李梦莎等.上海市青少年犯罪问题调查与对策研究[J].上海海洋大学学报,2010(3).

[3]徐建,夏吉先.当前青少年犯罪新形态与预防研究[J].法学,1981 (1).

[4]徐建,夏吉先.当前青少年犯罪新形态与预防研究[J].法学,1981 (1).

[5]刘磊.修复性司法的正名与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转向[J].青少年犯罪问题,2013(2).

[6]熊云武.犯罪心理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213.

[7]康树华.美国青少年犯罪预防体系与措施[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2(2).

[8]陶希东.预防青少年犯罪:香港经验及其启示[J]当代青年研究, 2015(4).

[9]刘艳.论美国社会底层青少年暴力犯罪预防社区干预[J].当代青年研究,2015(4).

[10]刘艳.论美国社会底层青少年暴力犯罪预防社区干预[J].当代青年研究,2015(4).

[11]中国未成年人保护十大事件评选报告(2014.6-2015.6)[EB/ OL].http://www.chinachild.org/b/rd/8318. html,2016-01-05.

[12]陶希东.预防青少年犯罪:香港经验及其启示[J]当代青年研究, 2015(4).

[13]菲利.犯罪社会学[M].郭建安译.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78.

[14]林山田.刑罚学[M].台北:台北商务印书馆,1985:127.

[15]徐伟.我国青少年犯罪的统计分析及其预防对策——基于1997-2013年的统计数据[J].青年探索,2015(6).

【责任编校:陶范】

The Research on Prevention of Juvenile Delinquency

(Zhongnan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and Law,Wuhan 430073,China)

The Crime is a social phenome on which is closely linked to human society,and it has great harm to our society.We should scientifically grasp the trend of juvenile delinquency and carefully study the characteristics of juvenile delinquency,soastoputforward practicalmeasurestopreventjuveniledelinquency.Formingmanyofsocialcriminalpatterns, the problem of juvenile delinquency has become one of the key issues of our society as a whole continued attention.Exploring the reasons for juvenile delinquency,the subjective aspects are mainly due to adolescent age specific physical and psychologicalfactors,or some youngpeoplehaveexcessivepursuitof materialand spiritual emptiness.The major objective aspects are that the absence of government control,the increased social temptations,and the fatigue of the home-school education.Based on this,for the prevention of juvenile delinquency,we should learn from foreign experience,make positive changes in the concept of prevention and the appropriate changes in the way.We should change our strategy from mainly relying on criminal judicial power gradually turn to the use of social resources and social forces and active participation of citizensinadvanceprevention,thusformingthepreventionofjuveniledelinquencypreventiondualsystem.Thespecificmeasures are as follows:Government should set up special institutions to strengthen policy intervention;Our community, schools and families need to carry out a variety of publicity and education;Carrying out accurate justice to a teenager who has violated the criminal law;Taking protective measures to help them to return to society.

Juvenile Delinquency;Reasons of Crime;Crime Prevention

D997.9

A

1673―2391(2016)04―0045―06

2016-07-01

杨宗辉(1962—),男,陕西宝鸡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湖北省法学会犯罪学研究会会长,研究方向为刑事司法制度、侦查学;田野(1989—),女,山西晋中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2015级侦查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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