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莲芳
(四川警察学院治安系,四川泸州646000)
公安民警终身教育训练探究
魏莲芳
(四川警察学院治安系,四川泸州646000)
公安民警终身教育训练既属于终身教育的范畴,又是一种职业教育,贯穿于警察职业生涯始终,其主要内容包括学历教育、在职培训、资格培训和考核。现行公安民警终身教育训练主要存在各自为政、走过场、不实用的弊端,可通过细化教育训练规范、调整教育训练方式、培养终身学习理念等途径来强化公安民警的终身教育训练。
公安民警;教育训练;终身教育
终身教育是当今世界教育发展的大趋势,它不仅是各国教育政策的指导原则,而且是现代职业教育社会化的客观反映。终身教育作为一种极其重要的教育理念在世界范围内得以广泛普及和推广,我国在21世纪初将其上升为一项基本国策与国家战略。[1]《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提出了“构建体系完备的终身教育”的目标,拉开了中国短期教育向终身教育转变的序幕。[2]可见,无论是基于紧跟世界教育改革的潮流,还是为了贯彻国民教育的基本国策,终身教育将是中国未来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方向。警察作为一种和平时期流血和牺牲较多、危险性较大的职业,尤其需要提高警察职业素养,特别是职业技能和水平,而终身教育训练对警察职业技能的提高和职业素养的形成尤为重要。现行公安民警教育训练体系存在诸多问题,严重影响了民警职业技能的培养,使他们难以面对当前日益复杂的社会治安形势。如何准确地把握公安民警终身教育训练的概念,构建适合中国公安民警的终身教育训练体系,积极顺应国际社会教育发展的大潮流,成为摆在政府部门和各级公安机关面前首要和迫切需要研究的重要课题。
对于公安民警终身教育训练的概念,目前国内还未有权威性的阐述,也缺乏这方面的专题研究和相关成果,即使是相类似的词汇都极少见于公安部门的报章、杂志和内部文件。可以说,终身教育对中国公安机关来说是个新鲜事物,绝大多数公安民警还没有听说过“终身教育”这个词。①笔者对四川某县公安机关随机访问了30名民警,26人说不知道,2人说比较陌生,2人说知道这个词但不清楚意思。要准确界定公安民警终身教育训练的概念,必须要弄清楚两个问题:一是公安民警终身教育训练与终身教育的关系;二是公安民警终身教育训练是否属于职业教育的范畴。只有把这两个问题搞明白了,才能较为准确地把握公安民警终身教育训练的概念。
从字面意思来看,“公安民警终身教育训练”有“终身教育”的词汇,是否就意味着“公安民警终身教育训练”是“终身教育”的一种类型呢?终身教育是指人们在一生各阶段中所受各种教育的总和,是人所受不同类型教育的统一综合,包括教育体系的各个阶段(学校和社会)和方式(正规教育和非正规教育)。[3]从这个定义所阐述的内容来看,至少应该包括两层意思:一是“终身教育”是一个综合的整体,不是单纯的某几次教育的总合,所以其本身是一个体系,也可以称为“终身教育体系”。“终身教育”的贯彻过程就是一个系统工程的实施过程。二是“终身教育”应该包括一个人一生所接受的所有教育,而这些教育不局限于人生的哪个阶段,也不局限于采用何种形式和方法,只要是能从中受到教育,哪怕是从他人的一番话中自身获得了领悟和提升,都应该属于“终身教育”的范畴。可以说,“终身教育”是一种人生广泛意义的教育。那么,“公安民警终身教育训练”无疑应该属于“终身教育”的范畴,前者是小范围,后者是大范围,两者是部分与整体的关系。“公安民警终身教育训练”实际上是社会人(具有警察身份的人)“终身教育”中某一阶段的教育和训练。
“公安民警终身教育训练”是不是一种“职业教育”?从警察的职业属性来看,警察是当今社会种类繁多的职业中的一种类型,是和平时期流血和牺牲较多、危险性较大的职业。公安民警目前接受的各种教育训练,是为了提升其职业技能和素养,是为了使其能更好地履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从这个角度来说,公安民警终身教育训练就是一种职业教育。再从职业教育的定义来看,国际上对职业教育有不同的称谓,包括技术教育、职业教育、技术和职业教育、技术职业教育四种,是指在学校内或学校外为提高职业熟练程度而进行的全部活动,包括学徒培训、校内指导、课程培训、现场培训和全员再培训等。[4]从这个定义中可以看出,职业教育实际上是一种岗前和岗中教育培训的集合体,是为了使人们能够胜任或者出色完成某项工作而开展的各种教育和培训。现行的公安民警教育训练贯穿了公安民警整个警察职业生涯的始终,其目的也是为了使公安民警能够较好地应对日益复杂的社会治安形势,胜任或者出色完成维护社会治安和保护人们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作。所以,公安民警终身教育训练应该属于职业教育的范畴,遵循职业教育的基本理念和发展规律。职业教育包含普通社会人职业生涯所接受的、为职业服务的各种教育,是其一生所受教育的组成部分,公安民警终身教育训练也应该是警察职业生涯所涉及的各种教育训练的集合。
综上所述,公安民警终身教育训练既属于终身教育的范畴,也是一种职业教育。公安民警终身教育训练的概念可以界定为:公安民警在警察职业生涯内,围绕警察职业素养形成而接受的各种形式教育与训练的集合,是终身教育的组成部分。对公安民警终身教育训练概念的理解,有利于准确把握其范畴。首先,公安民警终身教育训练应当包括公安民警从警前接受的教育和训练。比如,现行的警察招录条件中从警前的教育训练(学历文化素质、体能身体素质)应属于公安民警终身教育训练的范围,这些教育训练的效果主要通过警察招录程序中的笔试、面试来进行测试,合格才能成为正式的公安民警,否则就不能被录用。其次,公安民警终身教育训练不包括警察职业生涯结束(退休、被辞退、从事其他职业等)后所受的教育和训练。该体系属于职业教育的类型体系,警察职业生涯结束,就意味着公安民警终身教育训练的终止。再次,公安民警终身教育训练中教育训练的形式、方法可以多样化。在当前强化社会治理和管理创新的大环境下,只要有利于公安民警技能和技术的提高而又被法律、法规所允许的教育训练,都应该被鼓励,而不受其内容、形式和方法的限制。可以说,现行的公安民警教育训练实际上就是一种终身教育训练,只是基于公安机关对“终身教育”词汇的陌生而没有明确称谓而已。
既然公安民警终身教育训练是职业教育和终身教育的双重体现,那么,其内容也要体现这两个方面的特点。综合考虑现行公安民警教育训练实施的现状,公安民警终身教育训练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学历教育、在职培训、资格培训和考核。
(一)学历教育
公安民警终身教育训练的学历教育,是指公安民警在经历中等学校或者高等院校教育培养后,其文化素质、业务素质、身体素质达到一定层次,学校或者院校发给毕业证或者学位证书准予毕业的教育形式。公安民警终身教育训练的学历教育包括两种类型:一是公安民警进入警察队伍之前的学历教育;二是警察职业生涯中公安民警接受的学历教育。公安民警进入警察队伍之前的学历教育,是指其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中规定的警察必须具备的学历条件,即“高中毕业以上”。该学历教育是公安民警入警前所接受的教育,教育的效果通过警察招录程序中的笔试和面试来测试,主要涉及公安民警的文化素质和身体素质。目前,全国公安院校开始逐渐停止公安类专科学历学生的招生和培养,公安院校培养的基本上都是公安类本科或者本科以上学历的学生。警察的招录中,除了政法院校招录体制改革试点班中特招部队转业军人可为高中学历外,其他形式警察招录中涉及的学历一般要求为大学专科以上,有些特殊岗位要求本科或者硕士研究生学历。相信不久的将来,在警察招录中对公安民警学历的要求可能提升为专科或者本科毕业以上,公安民警的学历层次将会迈上一个新的台阶。警察职业生涯中公安民警接受的学历教育是公安民警个人自愿考取并完成的学历教育,是在其原有学历基础上的提升。目前,这种学历教育涉及自考(自修)专科、本科、硕士和博士,以及近些年某些公安院校专门针对在职民警招收的警务硕士学位攻读(可获得研究生毕业证书和硕士学位)。这类学历的提升主要是基于在职公安民警对自身学历文化层次的需求增加,原有的学历不能满足其工作和自身发展的需要。公安民警往往利用空闲时间或者征得工作单位的同意脱产(不离职并带薪)学习获得学历证书。据统计:近十年的时间,全国有27万民警报考在职研究生、公安成人高等教育和公安专业自学考试,已毕业17万人。[5]学历教育是公安民警终身教育训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当前公安民警文化素质提升的主要途径。
(二)在职培训
公安民警终身教育训练中的在职培训涉及的内容较多,形式不限。公安部在新修订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2015年1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中,明确了公安民警在职培训的内容为入警训练、晋升训练、专业训练和发展训练四种,并对它们的训练条件、时间和具体内容作出了规定。[6]入警训练就是以前的“新警培训”,主要针对新进入警察队伍的人员而开展的训练,这些人员包括高校(公安院校和非公安院校)毕业生、新录用和调入公安系统而原来从事其他职业的人员。晋升训练就是以前的“升职”“升衔”训练,指公安民警在职务晋升和警衔晋升时接受的训练。专业训练是针对公安民警岗位职责要求而开展的、提升公安民警专业素养和工作能力的训练。发展训练是针对公安民警职业素质的拓展而进行的训练。上述在职训练的时间几乎涵盖了公安民警的整个职业生涯。特别是发展训练,是新修订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增加的训练内容,是在对原有不够全面内容基础上的重要补充和完善,对于培养“高、精、尖”公安专业人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可以说,在职培训是公安民警终身教育训练的主要组成部分,是公安民警业务素质提升的必经途径。
(三)资格培训和考核
公安民警终身教育训练中的资格培训和考核,是指公安民警为了提升自身某个方面的专业素质,达到规定的资格而自愿参加的培训和考核。这种资格培训和考核一般会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以表明该公安民警具备从事相应工作的资格,如公安民警考取训练教官、安全防范设计评估师、爆破员等资格证书。训练教官是指从事人民警察训练教学和研究工作的人民警察,分为专职教官(在规定期限内专职从事教学和研究工作的教官)和兼职教官(兼职从事教学和研究工作的教官)两种。[7]一般地,公安民警志愿从事教育训练工作又具备相应的条件,都可以报考并参加训练教官的资格培训和考核。从新修订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2015年1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的规定来看,对于考取训练教官并从事相关教学和研究工作的公安民警,公安机关是鼓励并大力提倡的。公安民警考取安全防范设计评估师证书,是指某些公安民警由于工作中长期接触报警、监控、出入口控制等安全防范系统,自身觉得工作需要而又感兴趣,报考国家统一组织的安全防范设计评估师的培训、考核,并考取资格证书的情形。对于在公安院校从事安全技术防范相关课程教学工作的教师(公安民警身份)考取安全防范设计评估师证书的行为,公安机关多数人都持赞同的态度,认为这样有利于公安院校教师专业教学水平的提升。公安实战部门的公安民警考取安全防范设计评估师证书的行为,公安机关的许多领导是持反对态度的,认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关于人民警察不得“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规定。上述现象是典型的“一种行为两种标准”。实际上,公安民警考证的行为,只要其不“利用职务之便”来牟利,就不应该被“一竿子打死”。今后,公安民警可能还会出现其他类似的行为,比如参加相关培训和考取爆破员、弱电工程师、安防监控工程师等证书,并且在业余时间参与到相关行业的工作中。资格培训和考核是公安民警终身教育训练的重要补充,是公安民警自愿、主动从事的警察职责规范以外的个人行为,是当前公安民警业务素质拓展的重要途径,应该鼓励这样的行为,并且可提供必要的帮助。
(一)缺乏细化的规范,“各自为政”较为普遍
近些年来,中共中央和公安部多次下发规范性文件,对公安民警的教育训练工作提出指导和实施意见。2001年,公安部颁布实施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对公安民警教育训练作出了“三个必训(初任训练、专业训练和晋升训练)”的原则性规定。2011年,公安部出台《关于加强和改进公安教育训练工作的意见》,提出公安教育训练工作要“进一步构建与完善大教育、大培训体系”。2003年,中共中央下发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明确提出了各级公安机关“加强教育训练工作,建立适应实战需要的训练体系”的要求。2014年,公安部制定了《2014-2017年公安民警培训规划》,公安民警的培训体系进入“订制”时代。[8]2015年,公安部颁布实施新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将公安民警教育训练任务调整为“四项(入警训练、晋升训练、专业训练和发展训练)”,并对训练机构、训练教官和经费保障作出了具体规定。这些规范性文件都试图对全国公安民警的教育训练工作作出原则性、方向性和指导性规定。但是,上述规范性文件对公安教育训练工作缺乏细化的规定,特别是对教育训练目标的明确性、内容的可行性、考核评估的科学性、方法的先进性等实际指导效果不明显。比如:2015年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第32条规定,教官的任职条件是“热爱公安教育训练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具有公安工作实践经验和教学研究能力,能够承担训练教学、课程研发等任务”。这样的条件太过笼统、要求不高,没有规定衡量达到上述能力和条件的指标。公安民警的教育训练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其可操作性首要体现为教材的统一性。迄今为止,公安部没有组织地方培训机构和相关专家开展教材的编写工作,公安民警教育训练缺乏统一的教材。虽然有些公安院校的学者编写了一些培训类教材,试图统一和规范公安民警的教育训练工作。但是,这些教材建设公安部没有牵头进行顶层设计,而往往是地方公安院校中参与教育训练工作学者的个人行为,教材建设极为零散,缺乏权威性、系统性和普遍适用性,由此造成公安院校和地方培训机构的教育训练工作“各自为政”。
(二)流于形式,“走过场”现象突出
在公安民警教育训练工作中,各地公安院校培训部门和专业培训基地普遍存在培训流于形式和“走过场”现象。一方面,教育训练内容随意化。新《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虽然对公安民警教育训练的内容作出了规定,如规定“入警训练内容主要包括理想信念教育、警察职业养成教育、基础公安理论、基础法律法规、基础公安业务和基础警务实战技能、体能、心理行为训练等”,[9]但是这样的规定只是对培训理论知识和基本技能的范围提出了要求,并不涉及具体课程的培训大纲。这就为各个培训院校、基地和机构提供了修改具体培训课程的空间。他们不是根据培训对象设计培训方案,而是更多地依据自己的师资配置和教育训练设施条件安排培训课程内容,培训课程考核也是由培训教官完成,不接受任何监督,这样的培训难免流于形式。另一方面,教育训练机构任意缩减教育训练时间。培训单位和培训对象对待教育训练的态度是“走完程序了事”,没有谁去过多关注培训有没有效果。许多公安民警和部分地方公安机关领导人员把教育训练当成是“度假”,只是基层工作压力大、人手紧张因而这种“度假”时间不能太长。于是,培训单位和培训对象双方无形中达成了共识,就是教育训练的时间不要太长,内容安排越少越好。实际的做法是:不少于90天的入警培训被削减为30天,不少于30天的新任领导职务训练被压缩为10天,不少于15天的晋升训练被压缩为7天。这样任意缩减教育训练时间的现象在地方培训机构中极为常见。培训单位节省了培训的成本,培训对象轻松受训、顺利过关,双方皆大欢喜,让公安民警的教育训练工作成了“走过场”的闹剧,严重违背了教育训练的初衷,导致公安民警的警务技能得不到有效提升。
(三)内容脱离公安实战,“不实用”现象明显
目前,各地公安院校培训部门和专业培训基地普遍存在教育训练内容脱离公安实战的现象。公安院校培训部门承担了大部分的公安教育训练任务,而这些任务的授课多为公安院校在校教师,这些教师的公安实践经验普遍不足。为了使公安院校任课教师的教学贴近公安实践,全国大部分公安院校都要求教师有基层挂职锻炼和专题调研的经历,公安部把“每3年参加公安警务实践累计时间不少于6个月”作为公安部部属院校高级职称(教授)评审的必要条件之一,其他地方公安院校参照执行。但是,公安院校教师这种缺乏主动性、短暂的实践并不能长久地增长公安实践经验,并不能过多地了解应用性强、变化快的公安工作。由此,公安院校培训部门的教师授课方式多以理论讲授为主,实践环节不多,而仅有的实践教学多以模拟训练为主,实践性不强,情景教学用得不多,被训的公安民警感受不深。这样的教育训练自然不被公安民警认同,训练效果必然不佳。同样的现象也存在于专业培训基地。专业培训基地承担了部分在职公安民警的教育训练任务,多采用具备一定资质的教官授课。这些教官多从公安实战部门抽调并组成临时授课小组,他们的实践经验较为丰富,其开展的教育训练内容来源于公安实践。但是,他们的教学理论水平不高,实践上升为理论的广度和深度不够,加之没有形成“教、学、训、战”一体化模式,教学内容大多停留在专业技能的操作层面,变通性不够,不能举一反三、推而广之,“不实用”现象明显。公安民警从业后警务技能和专业技能得不到有效提升,难以应对当前日益复杂的社会治安现状,增加了其执勤和执法的风险,造成许多不必要的伤亡。
(一)细化教育训练规范,以职业培训为重心
公安机关决策部门应对现有的公安民警教育训练规范内容进行细化,完善以职业培训为中心的公安民警终身教育培训体系,加强职业的实战技能训练,特别是基本警务技能和岗位业务能力的训练。一是由公安部牵头,明确公安民警终身教育训练的内涵、原则、内容、方法等,并以部门规章的形式予以规定,从根本上杜绝地方教育训练机构和基地的“各自为政”现象。可借鉴《香港警察通例》和《程序手册》中的教育训练制度,制定内地公安机关教育训练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尽量细化公安民警教育训练的课程内容、训练方法、考核机制等,将公安机关教育训练纳入制度化、法制化轨道。[10]二是尽快调整和规范现有的公安民警教育训练机构和培训基地,规定其承担教育训练任务必须具备的条件,让具备良好资质的机构和基地承担公安民警的教育训练任务。各省、自治州和直辖市公安机关应综合考虑本地的经济建设、警力配置、队伍素质等实际情况,重点建设数量不多于两个的教育训练基地,并把从属于地市公安局的培训部门合并或者停办,将其培训师资和设施设备纳入规划的教育训练基地中。各省、自治州和直辖市有省属公安院校的,原则上在公安院校的培训机构基础上建设教育训练基地,因为公安院校的培训机构有充足的师资、设施设备和丰富的教育训练经验;没有公安院校的,可在原有的培训机构、基地、地市公安局培训部门的基础上建设,再补充足够的师资和设施设备条件。三是严格教育训练基地的教官培训制度。给教育训练基地授课的教官必须具备教官资格证,不具备教官任职资格的教师不能担任教育训练课程的教学任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第32条规定教官的任职条件应更为具体、详细,比如“公安工作实践经验和教学研究能力”的衡量指标应作出规定,“实践经验”以公安实战部门的工作经历来衡量,“教学研究能力”以学术论文发表、教学研究成果的获奖等指标来衡量。获得任职资格的训练教官不是终身制,实行任期制,并规定任期内的考核指标条件,到期再决定是否续任。
(二)调整现有的教育训练方式
将警察终身教育训练纳入职业教育范畴。警察的教育训练要严格遵循职业教育训练的特点和规律,统筹兼顾阶段性和连续性,更多注重训练的实战效果。一方面,各地公安民警的教育训练可采用“订单式”。所谓“订单式”教育训练,是指各地公安院校和教育训练基地在制定公安民警的教育训练计划前,应当派人到拟受训对象所在的市、县级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派出所实地调研,通过随机走访、抽样调查、座谈等形式,向拟受训对象了解其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掌控情况、训练需求、培训目标等,力求按照地方公安机关受训对象的要求来制定教育训练计划,并指导具体的教育训练活动。“订单式”教育训练能很好解决“要什么就学什么”的问题,避免了教育训练的“不实用”现象,能有效调动受训对象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教育训练更有针对性和实效性。另一方面,应调整现有的培训内容。本着“学为用、训为战”的主导思想,将现有的警衔晋升培训、专项技能短期培训、地方轮训等纳入公安民警终身教育训练的范畴。可由公安部专管人事训练的部门牵头,制定全国统一的培训规划(包括教材、大纲等)、考核目标以及监督机制,并对接受任务的公安院校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和监督。授课方式应多样化,课堂讲授、实训模拟、实践执勤等多种形式综合使用,考核实行网上考、课堂考、现场考、实战考等多种形式。[11]
(三)加大公安院校和教育训练基地实战模拟训练场地、设施的投入
目前,“教、学、训、战”一体化是公安教育体制改革下教育训练的新模式。[12]通过教育训练,要促使公安民警自觉、主动地去学习专业知识和训练专业技能,达到提高公安实战技能的目的。对各地公安院校和教育训练基地来说,公安民警的“学”“训”均离不开良好的实战模拟训练场地及相关设施,理论讲授再投入、深刻、系统,都不如具体操作、演练来得直观和实用。当前公安院校和教育训练基地针对公安民警的教育训练,主要涉及心理训练、现场勘查和刑事化验等相关训练项目,这些训练项目对于培养基层治安、刑侦和刑事技术三大公安专业领域人才具有重要作用,应作为常规项目继续开展下去,并做大做强。同时,从公安实战对警务人才的需求来看,还应加大巡逻勤务、接处警、治安案件办理、群众工作等基层治安民警急需的教育和训练项目投入,这方面的场地和设施的建设必不可少,也恰恰是公安院校和教育训练基地缺乏的。公安院校和教育训练基地的实战模拟训练场地、设施不一定限于建设在公安院校和教育训练基地,可综合考虑训练的需求、地域优势、训练效率最大化等因素,建设在公安实战部门也可。实战模拟训练场地和设施的投入离不开雄厚的资金作为保障,各地公安部门应积极争取中央和地方财政的支持,把基地建设资金列为地方财政专项资金,使基地建设常态化、规范化和实用化。
(四)培养公安民警终身学习的观念
当今世界已进入了一个全新的时代,构建终身教育体系,推进终身学习制度已成为世界性潮流。[13]高等职业教育要培育终身教育体系,培养受教育者终身学习的理念,这是时代的要求。公安民警终身教育训练属于高等职业教育的范畴,培养公安民警终身学习的观念也是教育训练必不可少的重要内容。根据公安民警终身教育训练的内涵,公安民警的终身学习应贯穿其警察职业生涯的始终,并在公安院校和教育训练基地的教育训练项目中体现出来。公安民警终身学习的形式可以多样化,既可以是学历教育、在职培养、资格培训,也可以是公安民警利用工作之余的自主学习。公安民警终身学习的内容是与警察职业相关的所有内容,比如群众工作的开展是基层治安民警的主要工作内容之一,那么凡是与群众工作开展有关的所有知识体系都应属于公安民警终身学习的内容。为了促使公安民警自觉地学习,应对其终身学习的情况进行相应的记录和考核。可以建立民警教育训练信息系统,将每名民警的教育训练情况录入信息系统数据库中,并通过在线形式对民警的学习情况进行考核和记录。信息系统可根据不同警种设定不同的学习模块,实行学习学分制,规定民警每年接受系统学习、考核的最低次数和最低学分,并规定每个学习模块学习的最长时间年限。应当把民警的终身学习情况纳入民警的年度考核,并与民警的评优、晋级、职务晋升联系起来。公安民警终身学习观念的培养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应长期坚持下去,并融入公安民警终身教育训练的所有内容,贯穿警察职业生涯的始终。
[1]国卉男.中国终身教育政策研究[D].上海:华东师范大学,2013.
[2]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工作小组办公室.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N].人民日报,2010-03-01.
[3]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部中文科.教育——财富蕴藏其中[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1.
[4]莫堃.职业教育对中国西部农村劳动力转移的贡献研究[D].重庆:西南师范大学,2011.
[5][8]黄润诚.新时期公安教育训练工作发展与创新综述[J].公安研究,2014(6).
[6][7][9]张耀宇.新修订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要点解读[EB/OL].http://zg.cpd.com.cn/n231217/c26376557/content.html.
[10]梁炜昊.公安教育训练理念创新与科学发展研究[J].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4(1).
[11]张显强,石晓玲,孙利.公安教育体制改革下的实践实训教学模式探讨[J].法制与社会,2014(16).
[12]陈积敏.“教学训战”一体化与森林警察教育教学方法构建[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6).
[13]史国栋,陈志方,陈剑鹤.高等职业教育与终身教育[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
【责任编校:边草】
Research on Lifelong Education and Training of Public Security Police
(Sichuan Police College,Luzhou 646000,China)
The concept of public security police's lifelong education and training is defined as not only belonging to the category of lifelong education,but also a kind of vocational education.The analysis shows the main contents include education,on-the-job training,qualification training and assessment.The public security college training department,around education and training base and the practice of public security department investigation and empirical analysis shows that current police lifelong education training exists suchdefects as acting of one's own free will,going through the motions and unusefulness.We should refine the education and training,adjust the way of education and training,develop the public security police to improve public security police's the lifelong education and training.
Public Security Police;Education and Training;Life Long Education
D631
A
1673―2391(2016)04―0105―06
2016-01-23
魏莲芳(1975—),女,四川仁寿人,四川警察学院治安系副教授,研究方向为治安管理和民警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