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金融审判机制系统性解决金融审判难题
——从立、审、执等多角度观察

2017-01-06 07:05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庭庭长
法庭内外 2016年11期
关键词:角度观察审理难题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庭庭长 马 军

创新金融审判机制系统性解决金融审判难题
——从立、审、执等多角度观察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庭庭长 马 军

面对金融审判中所呈现的诸多难题。北京市各级法院通过构建体系化制度建设,拿出相互配合衔接的解决方法,从而不断促进了审判质效的提升。这种依靠审判运行制度系统性地解决审判难题的思路,其大致可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零距离观察。

从立案角度观察。原有难题是“立案难”,实际上我们已经通过立案登记制的落实初步得以解决。金融案件的周期性较强,如在年底案件会大量增加,而由于涉及证据多、当事人多以及急于财产保全,所以时效性与规范性要求非常高。比如委托贷款案件中,委托方与放贷方的银行如何列原告地位,如果均作为原告起诉如何明确各自的诉讼请求,没有作为原告的是否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应以谁作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等都需要规范性的释明。北京四中院率先制定并发布了《登记立案分类指南》和《立案释明规则》,确保当事人在立案阶段得到充分、规范、有效的释明,使案件证据材料提交、财产保全申请等能够更加完整、及时。

从保全角度观察。审判中难题在于担保的提供。由于当前司法实践中担保门槛过高、方式局限单一,使民事诉讼保全制度成为了一项“成本高昂”的制度,也给债务人违法转移、隐匿财产留有了可乘之机,最终导致案件“执行难”问题。

探索将保险公司责任保险担保方式引入财产保全工作中,为当事人提供更为充分的诉讼权利保障,扩宽了当事人通过司法获取有效权利救济的途径,有效降低保全成本、提高保全效率,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好评。

我举一起案例:2016年距离春节只有两个星期时,某公司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价值人民币5042万元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诉讼财产保全措施。如果让原告提供与5042万元相等的巨额资金的担保,压力很大,该原告咨询担保公司时,对方所要的担保费在7‰到8‰,比保险费高了许多(保险费约2‰到3‰),而且担保公司还要对原告进行资产评估,大约需要两三周的时间,再加上法院的程序,至少需要一个月,由于保全的是小麦,时间长了就可能造成财产转移。引入财产责任保险,总用时仅5天,不但防止了被告转移资产,而且促成被告积极应诉,最终在3个月左右调解进入执行程序。

从送达的角度观察。“送达难”是长期困扰审判的难题。在我国尚未建立普遍意义上的送达地址申报与变更制度的情况下,约定送达地址、明确法律责任至关重要,这样就可以直接邮寄送达,案件审理期限会大大缩短。

经过调研,北京四中院对解决“送达难”问题提出的主要建议内容是:在合同中约定送达地址并确认其法律责任,通过规范化、模板化的合同条款约束当事人履行诚信义务和承担法律责任。通过合同约定送达地址并将其适用范围覆盖非诉阶段与仲裁、诉讼程序,在诉讼中包括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同时,该司法建议可以适用于所有合同类型案件,这意味着解决“送达难”有了新的方法与路径。目前我们向北京市银行业协会发送司法建议,并附加合同条款建议模板,建议发出后得到金融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与银行高度认可。北京市银行业协会已经向全市90余家银行推荐使用北京四中院提供的约定送达地址合同条款建议模板。随着约定送达地址的规范,在合同案件中解决“送达难”问题有了新的方法与路径,从而也为推动解决“诉讼难”问题消除了障碍。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肯定了上述作法。

从审理角度观察。金融审判的主要难题是各种合同签订、担保登记不规范的历史问题如何解决,金融创新带来的法律问题如何解决,金融机构的风险防范与诉讼能力如何提高。

通过案件审理我们发现,金融机构在相关经营活动中存在一些不严格不规范的问题是导致重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频发、引发审理难问题产生的重要原因。这些问题主要包括:一是金融机构对贷款的审查不严格,担保合同约定不明确,担保登记行为不规范,导致金融风险增大,部分金融机构对保证人审核流于形式,难以起到保证作用,影响债权的实现。二是部分金融机构诉讼行为不规范,诉讼能力有待提高,如在起诉时诉讼准备不充分,诉讼请求不合理、不明确或有遗漏,举证程序不符合证据规则,有些金融机构拖延提交、遗漏涉及证据,导致重复开庭。三是部分金融机构对金融创新业务风险预判不足,法律规则意识有待增强。近年来金融创新业务不断增多,但部分金融机构对新业务当中产生的新问题研判不足,准备不充分,导致工作风险增大。四是部分金融机构存在诉讼不诚信或不配合法院审判工作等问题,妨碍法院依法公正审理案件,如在审理重大金融贷款合同纠纷案件计算利息罚息过程中,部分金融机构以系统多次更新、信贷员屡次更换为由,怠于配合法院查清账目,导致反复休庭反复重新计算,拖延审理期限。以上诉讼中反映出的金融机构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值得引起高度关注和重视。对此我们发布了《金融借款纠纷审判白皮书》对金融机构提出了相关建议,以促进金融机构规范审查与签订合同,提高诉讼能力,预防金融风险。

从立审执的协调配合与合理分工角度观察。执行阶段难题往往要从诉前与诉讼阶段的“源头”入手,有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以及在保全、执行中的行为是否得当,有无损害当事人或案外人的权益都是当前金融审判中的重要问题。

法院针对重大金融合同借款纠纷中存在的财产难寻、人难找,被诉当事人为逃避债务规避执行,故意转移资产、拖延诉讼等问题,建立“立保同步、保调对接,立审执相衔接”工作机制,使法院在重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打破了部门间的壁垒,使案件流转、财产保全等在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协调配合下高效完成,着力解决“执行难”问题。

本着审执分立、裁执分离的原则,将执行实施与执行裁判进行分离。保全案件由立案与审判庭作出裁定,执行局负责执行,避免法官在有序安排审理案件与紧急申请保全案件中相冲突,实现保全的有序审查,快速保全。对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在执行阶段提出的执行行为异议与案外人提出的实体执行异议,一律交由民商事审判庭审理,确保执行实施与执行裁判彻底分离,通过有效的“裁执分离”全面平衡地保障各方利益。用不久前调研的数据显示,北京市集中由北京四中院审理的重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一系列关键指标呈现出明显向好的发展趋势,上诉案件比例从2014年的35.11%下降到2016年的15.38%,公告案件占比从2014年的13%下降到2016年的5%,管辖异议案件从2014年的占比28.72%下降到2016年的1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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