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诉讼管理处经理 张在民
案件数量多 法律关系复杂资产管理公司迫切需求优质高效司法服务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诉讼管理处经理 张在民
今天,我想从资产管理公司的发展变化及其特殊功能、资产管理公司所涉金融案件特点、资产管理公司所需要的司法保障等几个方面,向大家汇报一下我的几点认识和理解。
众所周知,四大资产管理公司(信达、东方、长城和华融)是1999年为专门接收、管理和处置国有商业银行剥离的不良贷款而成立。资产管理公司成立之初的功能定位是作为专门的逆周期管理工具和金融救助机构,核心就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充当经济金融体系的“稳定器”、金融风险的“防火墙”和金融危机的“救火队”。当时确立了三大目标:化解金融风险、支持国企改革和最大限度保全国有资产。那么,自1999年成立以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也是圆满完成了国家赋予的政策性不良资产处置任务,在支持国有银行改制、促进国有企业脱困、维护金融体系稳定等方面发挥了“安全网”和“稳定器”的重要作用。经过17年的发展,目前四大资产管理公司都已成为现代化的综合金融控股集团,以不良资产经营为主业,以综合金融、大资管服务为发展方向。与成立之初相比,有以下明显新变化:
一、从不良资产的收购性质上,资产管理公司接收不良债权已经从当初的政策性剥离,发展为目前的市场化、商业化收购。
二、从不良资产的转让主体上,已经大大超出原四大国有银行的范围,扩展到信托、保险、证券、基金等全部金融机构,这与我国近年来金融结构的变化有重要关系。大资管时代,各类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各类基金公司都涉足资产管理业务,由于扩张迅猛,内控与监管滞后,便容易形成不良资产。
三、从不良资产市场参与主体来看,日趋多元化,目前除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外,还新增地方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另外一些民营机构、外资均有参与。
四、从不良资产处置手段来看,现阶段已经能够完全实现朱熔基总理当时提出资产管理的十八般武艺,在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资产管理公司不仅可以债权追偿、诉讼清收、打包出售,而且可以运用债务重组、企业并购、债转股、上市推荐、证券承销,甚至追加投资等综合金融手段,提升资产价值,盘活不良资产、优化资源配置。
“不良资产”绝对不仅仅是一个“不良贷款”的概念,或者说仅仅是资金问题,实际上更重要的还有一个“资产”的盘活问题。尤其在我们国家这种强调为实体经济服务的金融,基本每一个不良债权背后都会有一块资产,而且多是不动产。所以,银行不良贷款无法偿还,不仅仅是货币流动性的问题,还有一个债权背后的资产怎么盘活在市场上流通起来的问题,所以我们叫“不良资产”。这是一个在特定条件下形成的特殊市场,这块市场在一定时期也可能会变得非常大,而且非常重要,因为他的意义一方面是让银行摆脱不良贷款的困扰,另一方面是盘活资产本身,让问题企业脱困。这就是资产管理公司的特殊功能所在,即所谓的“化解金融风险、服务实体经济”。某种意义上,我们可以作一个不太恰当的比较:人的身体出现了疾病,会到医院去看医生;社会发生了纠纷,会到法院诉讼解决;经济金融领域形成了不良资产无法自行化解,便可能会转到资产管理公司进行管理和处置。
当然,这只是比较直观地反映资产管理公司在国家经济金融领域的特殊功能和地位。而司法才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金融也不过是社会的一个方面而已,资产管理公司在不良资产处置中遇到各种纠纷难题无法自行解决,最终也会到法院寻求救济。事实上,诉讼正是资产管理公司进行不良资产处置的一个重要手段。
正是基于资产管理公司的上述发展变化及其特殊的功能和业务特征,资产管理公司所涉及的金融案件,也具有区别于一般企业、甚至区别于其他金融机构的明显特点:
一、案件数量特别多。这与不良资产行业的性质密不可分,因为资产管理公司经营的就是不良债权,就是问题资产,其中涉及大量的法律问题需要解决,自然不可避免的就会涉及大量诉讼,许多不良资产甚至是在我们接收以前就已经进入了诉讼程序。
二、金额标的特别大。资产管理公司涉及的金融案件标的额从几百万、几千万到几个亿的都有,很多案件一审就在中级法院或者是高级法院审理。
三、涉及面比较广。在案件类型上,除一般的金融借款纠纷以外,还涉及保理、信托、基金、融资租赁等各种金融领域的纠纷,也有不少股权类纠纷,涉及公司治理股东派生诉讼等,还有各种类型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包括对执行不动产提出的执行异议之诉,对执行抵押权、公司股权等提出的异议之诉;从产业领域上,涉及不动产、煤炭、钢铁、医药、物流等各行各业;从个案上,还可能涉及当地经济、社会稳定及职工利益等等方面。
四、法律关系复杂。有传统的金融借款中涉及的各种担保,除抵押外,还涉及各种类型的动产质押、股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等;有债转股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政策性历史遗留问题;还有信托、基金等领域金融产品创新过程中产生的新问题,不良资产证券化过程中许多交易结构都可能涉及复杂的多层法律关系叠加等等。
如上所述,资产管理公司涉及的诉讼案件数量多、金额大、涉及面广、法律关系复杂,很大程度上需要依赖良好的司法保障。概括来说,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不良资产的正常处置,需要司法的强力保障。不仅包括依法维护金融债权,打击逃废金融债务,维护正常的金融市场秩序,塑造诚信社会;而且需要快速高效的处理,因为时间和效率对于金融机构非常重要。
二是在处置不良资产发展过程中的各种创新,需要司法的支持和规范。如不良资产证券化中的交易结构涉及的各类创新需要司法的认可和规范。北京四中院近期推出的财产保全担保责任险制度的相关规范就是一个典型,是对该类保险产品发展的一个直接推动,不仅是一个司法创新问题,更对财险行业产生了重大影响。
总之,不良资产涉及大量的法律问题,不管是行业现状还是未来发展,对于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有着迫切的需求。同时,我们也注意到,北京四中院作为首批集中管辖审理金融案件的跨行政区法院,自2015年以来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创新立审执有效衔接工作机制,首创规范化的财产保全担保责任险制度,提出“约定送达”司法建议等,在提升金融纠纷解决效率、统一金融案件裁判尺度、规范金融市场秩序、引领金融司法创新等方面都走在了全国前列,让我们深切体会到专业化金融审判的优势。我们也建议进一步推广北京法院系统目前已经开始的专业化金融审判,尽可能地将所有类型的金融案件都集中管辖,充分发挥专业化审判的优势,为依法保障金融债权、规范金融市场秩序、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提供更好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