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运工程施工监理的发展及建议

2017-01-04 08:34孙心磊
珠江水运 2016年24期
关键词:水运工程监理建议

孙心磊

摘 要:在水运工程建设发展的过程中,水运工程监理扮演越来越重要角色的同时,行业发展对监理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2014年深圳作为试点,取消强制监理制度,行业内部对于监理行业是取消,是发展,有了越来越多的不同观点。本文通过回顾我国水运工程监理的发展过程,提出了做好我国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工作的一些建议。

关键词:水运工程 监理 发展 建议

2016年1月1日,交通运输部颁发了新版《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对施工监理做出了明确的定义,即施工监理是监理单位接受建设单位委托,根据法律、法规、标准及合同约定,对施工阶段的工程质量、进度、费用进行控制,对合同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对施工安全和施工环境保护进行监督管理的服务活动。

1.我国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发展历程

1.1试点阶段

1987年3月全国第一家监理公司成立;1987年9月我国第一个水运工程监理项目:天津港新建东突堤工程开始实施监理。1989年交通部批准第一批5家监理企业具有水运工程监理资质;1989年12月25日交通部工程建设监理总站成立;1990年开始交通部工程建设监理总站开始陆续委托部份大专院校代部进行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业务培训,并组织编写监理培训教材;1992年1月25日《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注册办法》出台,标志着我国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人员考核认定及注册制度的建立。

1.2稳步发展阶段

1994年8月30日交通部发布《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定(试行)》;1994年“交通部工建设监理总站”更名为“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1995年8月1日交通部发文确定,在编制水运工程总估算和总概算时,“工程监理费”和“工程质量监督费”从“建设单位管理费”中剔出,单独计列。

1.3全面推行阶段

1996年1月4日交通部发布《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质管理办法》,规定交通部成立监理工程师评审委员会,负责监理工程师的资格审定工作。6月5日交通部发布《关于表彰交通系统先进监理单位及优秀监理工程师的通知》,首次有23个先进监理单位及97名监理工程师受表彰。

1.4深化发展阶段

2002年4月13日中国交通建设监理协会成立,6月19日交通部发布《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投标管理办法》,6月26日交通部发布《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2月6日交通部发布《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质管理办法》,4月5日交通部发布《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岗位登记制度》。

2.做好我国水运工程监理工作的建议

2.1提高监理队伍人员素质

2.1.1建立人才培养机制

人才培养应从高校抓起,我国第一批水运工程监理人员的主要来源是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因长期从事设计或施工,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但是随着监理行业新鲜血液不断的注入,部分监理企业入职门槛较低,导致从业人员学历水平参差不齐,业务水平难以满足监理人员应具备的综合能力。因此建议在全国高校工程相关专业中,增设工程监理专业课程,通过系统学习,培养工程监理人才。

2.1.2 优选监理单位

1989年交通部批准第一批5家监理企业具有水运工程监理资质,之后随着我国水运事业的发展,水运工程监理企业如雨后春笋般的成立起来,但是各监理企业间的综合实力却存在着较大差异。工程监理本质上是提供项目监督管理服务,其服务质量应该是项目业主更关注的,应该更看重监理单位的企业文化、管理理念、福利待遇和考核体系等综合实力以及现场实际配备的监理人员综合素质。一个综合实力较强的工程监理企业,更容易做到高素质人才的引进,项目业主对监理企业的选择,从根本上决定了该工程项目监理人员的素质。

2.1.3 深化水工程监理工程师培训工作

1990年交通部工程建设监理总站开始陆续委托部份大专院校代部进行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业务培训。水工工程监理工程师是水运工程项目监理的中坚力量。建议行业协会能够继续深化开展此项工作,特别是对监理人员考试培训和监理工程师的业务培训,既有利于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持证率的提高又能够促进监理工程师对我国水运工程建设新政策、新规范、新技术的了解、掌握,从而带动监理人员整体工作水平的提高。

2.2 完善建设单位职能

2.2.1 建立建设单位监督、考核机制

建设单位作为工程项目的投资方,为工程项目建设作出了直接的贡献,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在建项目所在地的经济发展。目前我国水运质量监督工作实行属地管理,政府监督对建设单位的管理主要包括建设项目立项、工程开工审批、年度建设计划、工程报建、对工程项目涉及的有关环境保护、土地利用、文物保护、公安消防问题的监督管理等。建议能够继续深化政府监督机构对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行为管理,将建设单位纳入项目考核体制。

2.2.2 加强对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行为管理,完善监理委托合同

2002年6月19日交通部发布《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投标管理办法》,规范监理招标行为,完善监理委托合同对监理工作的顺利展开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①合理要求招标文件中监理人员配置。自2004年10月举行全国第一次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至今仅有10余年的时间,我国水运工程施工监理人员持证率不高,还有部分持证人员没有从事一线工程监理工作,监理企业往往难以按照招标文件要求配置监理人员建议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不要一味的要求配置监理工程师的数量,可满足基本配置的基础上,提出对监理工作的具体要求,保证建设项目处于受控状态。

②在监理委托合同中对监理单位充分授权。水运工程项目的“三控、两管、一协调”的关系既矛盾又统一,任何单一目标的实现都与其他几个目标有着紧密的联系,因此对监理单位不充分授权是不科学的,或者有相应的授权,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干涉过多,也是不利于监理工作的开展的。例如,在工程进度款的审批和支付以及工程进度安排上有着更多业主的意志,而由于合同关系上监理单位受制于业主,监理只能屈从于业主的意见,这样既架空了监理,又容易使得工程项目失去控制,难以实现合同目标。

2.3 规范水运工程监理取费

(1)在评标过程中大力推广综合评标法。综合评标法是依据招标文件规定,计算出各投标的综合评估分,其中分值最高的投标即为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确定为中标候选人。同时建议在采用综合评标法的过程中,增加技术标即《监理大纲》所占的权重,减少投标报价所占的分值比例,更加重视监理企业的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避免采用低报价造成恶意竞争现象的频发。

(2)规范监理委托合同签订过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有中国交通建设监理协会组织编写的《合同管理》中也提出合同的价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一致。

3.结束语

监理人才的培养、项目业主的支持、监理费取费的规范是进一步发展水运工程监理的关键环节。1988年8月1日人民日报头版刊登文章,标题为《迈向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新秩序的关键一步---我国将按国际惯例建设监理制度》。一个完善的水运行业监理制度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秩序,有利于规范水运工程建设行为,对我国水运工程建设有着深远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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