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刊发《如何认定处理“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行为”? 》一文。文中称,谈话函询,既是处置问题线索的重要方式,也是落实“四种形态”中第一种形态的重要抓手,体现了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的精神。
对于反映的问题具一般性,查清了只能给予轻处分或批评教育,或者反映问题不实而予以澄清的,可以进行谈话函询;如果反映问题笼统,多为道听途说或主观臆测,难以查证核实的线索,也可以进行谈话函询。
在谈话函询之前和之后都要履行严格的审批手续,函询结果要由函询对象所在单位党委书记签字后上交,并纳入函询对象廉政档案,并可作为证据使用。
谈话函询后,对反映不实的要予以澄清;对如实说明且问题并不严重的给予了结;对与组织掌握的情况不一致的,要进一步核实,其中对不如实说明的要严肃处理。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不如实说明问题且情节较重的,应认定为违反组织纪律,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需要注意的是,要分清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与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区别。
对此,文章中称,二者之间,在行为发生的时间节点、主观目的、违纪性质类别等方面存在不同。
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行为,应当发生在组织谈话函询阶段,属于“被动”的说明问题,否认或隐瞒、编造、歪曲违纪事实;且组织谈话函询所涉及的问题具有一般性或比较笼统,不涉及严重违纪问题。而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的行为,应当是采取“主动”向组织和有关领导同志提供虚假情况的方式,混淆是非,设置障碍,蓄意干扰、妨碍正常的调查工作,应根据《党纪处分条例》有关规定,按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行为认定。
此外,谈话函询问题一般都是从违反组织纪律角度认定,但是对那些经组织多次谈话函询,仍隐瞒真相,欺骗组织的恶劣行为,可考虑转化为违反政治纪律行为来认定。
● 资料来源: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