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谈话函询

2018-05-14 12:05李智军
科学导报 2018年13期
关键词:函询谈话纪律

李智军

谈话函询是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第一种形态最基本、最有效的实现形式,也是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具体体现。在国有企业“减少腐败存量,遏制腐败增量”的新形势、新要求下,谈话函询已经成为各级纪检机构处置问题线索不可或缺的重要措施。下面,笔者结合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工作规则》)和国有企业实际,就如何用好谈话函询这一纪律戒尺,谈一点粗浅的认识。

一、当前谈话函询存在的主要问题

问题一:标准不一致。在《工作规则》中,虽然专门用了一个章节对“谈话函询”进行规定,但相对于指导实践来说还不够具体,因此在各级纪检机构运用过程中就会出现不一致的问题。比如:集团层级对谈话函询的条件和程序把握较准,谈话函询运用较多;基层单位把握谈话函询的水平参差不齐,不敢用、不会用的问题较为突出,导致谈话函询在问题线索处置中的运用率偏低。

问题二:处置不严肃。有的基层纪检干部对谈话函询的实质认识不清,错误把谈话函询当成一般性谈话,随意指定谈话场所,谈话过程不严肃、不严谨,特别是在没有经过认真分析研判的情况下做出了结的结论,导致谈话函询难以起到应有的提醒和震慑作用。有的基层党组织负责人不能很好地履行主体责任,对函询对象作出的说明,或怕担责任只审阅签字而不签署意见。

问题三:程序不规范。有的不拟订谈话函询方案或相关预案、不履行相关报批和报告手续就开始谈话函询;有的谈话程序过于简单,未体现敦促其学习党章党纪等内容;有的在谈话函询结束后缺少书面报告;有的对认定的了结澄清结论未向谈话函询对象进行书面反馈等等。

二、对规范开展谈话函询工作的建议

第一,准确把握适用情形。扎实做好谈话函询,准确把握适用情形是关键。加强对问题线索的分析研判,准确应用談话函询,需要把握两种一般情形:即对于反映的问题具有一般性,查清了只能给予轻处分或批评教育,或者反映问题不实而予以澄清的;反映问题笼统,多为道听途说或主观臆测,难以查证核实的问题线索全部纳入谈话函询范围,能谈尽谈,该询就询。考虑三种具体情形:即反映的问题性质相对严重,如涉及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等,可以进行谈话;反映问题具有一般性或反映问题不实而予以澄清的,可以进行函询。反映问题有部分信息、较为笼统的,可以进行谈话;反映笼统、无具体内容的,可以进行函询。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提拔使用的,可以进行谈话;非重要岗位且提拔机会较少的,可以进行函询。用好四种优先情形:即对拟调整岗位、提拔重用、推荐先进、当选代表的,要优先进行谈话函询。杜绝三种不宜情形:即对反映问题具体、可查性强的,信访举报多、反映问题多的,反映权钱交易的,则不适用谈话函询,应当进行初步核实。

第二,切实增强压力传递。对党员干部进行谈话函询,虽然不是纪律审查,但也是一种压力传递。谈话函询对象应该珍惜机会,端正态度,放下包袱,放弃侥幸,主动交代,争取组织从轻处理。传递压力要做到“三个体现”:一是体现在氛围营造上。谈话室必须固定且安全,室内要张贴入党誓词、摆放学习书籍、规范桌椅设置,营造一种严肃的谈话氛围。二是体现在谈话函询中。事前要做足准备,按照职级对等的原则确定谈话函询人员,认真分析谈话函询对象的岗位特点和性格特征,拟定谈话函询重点、延伸点、敏感点。谈话函询开始前,要向其讲清当前形势、讲清谈话目的、讲清纪律规定,敦促其提高认识,主动向组织讲清问题。事中要着力提升谈话函询的方式技巧,拿捏好分寸,使谈话函询对象真正知道错在哪里、差距有多大,把组织掌握的和未掌握的问题说清、写明。三是体现在效果运用上。谈话函询结束后,要对谈话函询对象的情况说明进行认真甄别和审查,按照《工作规则》中规定的三类情形做出恰当处理,真正发挥提醒、震慑、警示作用。对了结澄清的,承办部门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谈话函询对象书面反馈。为了防止谈话函询流于形式,要对年度谈话函询情况进行专项抽查,将涉及“四风”问题、重复举报、书面说明或自证清白的证据材料与组织掌握的情况存有疑点的问题线索等作为核实的重点,对发现没有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或情况的,严肃追究其纪律责任。要建立健全谈话函询信息库,将相关材料存入个人廉政档案,作为对党员干部管理和使用的重要参考依据。在年度民主生活会上把个人受到谈话函询的问题说清楚、谈透彻,以便接受监督和批评。

第三,严格规范程序手续。谈话函询是一项非常严肃和严谨的工作,必须在严格执行《工作规则》的基础上,建立完备的手续、合规的程序和统一的文书。规范程序手续要做到三个严格:一是严格制订方案。承办部门必须事先拟订谈话方案、谈话预案或函询方案。谈话方案包括谈话时间、谈话地点、谈话人、谈话提纲、报告处理及注意事项等。谈话预案包括适用范围、人员分工、安全措施、通讯管制、身体状况、时间限制等。函询方案包括函询时间、承办部门、函询通知、函询督办、报告处理及注意事项等。二是严格报告审批。谈话函询前,承办部门提出的处置建议以及拟订的谈话方案、谈话预案或函询方案,必须经线索处置会议研究决定,报纪检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对下一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谈话函询的,必要时向同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报告。《函询通知书》必须报纪检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后,以纪检机构办公室的名义发函给函询对象,并抄送其所在党组织负责人。谈话函询后,承办部门必须写出情况报告,提出了结、转初核、转立案等意见,报纪检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三是严格操作过程。谈话对象必须由所在单位安排人员陪同,并与谈话人办理交接手续。谈话的一般程序包括:组织谈话对象学习党章党规党纪;谈话人告知谈话对象谈话事由,提出纪律要求;谈话对象逐一作出明确答复或说明;谈话人提出针对性要求;谈话对象表明态度并在谈话记录上签字确认。谈话后,谈话对象在规定的时限内写出《谈话情况说明》,内容包括对反映问题的说明、认识或检讨、需要向组织说清的其他问题、相关证据材料清单及附件,交承办部门。函询对象在规定时限内书面回复《函询情况说明》的内容同上。《函询情况说明》必须由函询对象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署具体意见后,报承办部门。对反映领导班子问题的,可以由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回复,纪委书记签字背书。

(作者单位:山西省阳煤集团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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