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 峰,杨 颖
(1.东北农业大学 文法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30; 2.华南农业大学,广东 广州 510642)
浅议农村金融生态法律环境的完善
高 峰1,杨 颖2
(1.东北农业大学 文法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30; 2.华南农业大学,广东 广州 510642)
现代社会,金融与法律的关系十分紧密,农村金融法律制度也是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部分,它也是影响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最主要的因素。农村金融法制是否健全能够影响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稳定,也能够影响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内部结构的平衡。因此,我国应从转变立法理念。优化农村正规金融法律环境与农村非正规金融法律环境。建立严格的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加大执法力度。提高司法效率几个方面,努力完善农村金融生态法律环境,以此促进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健康发展。
农村;金融生态;法律环境;问题;建议
鉴于各国金融业的发展,金融风险不仅仅来自于金融业自身,其外部环境的影响也是巨大的。正是认识到这一特点,周小川首次将生态学运用于中国金融体系的分析之中,提出金融生态和金融生态环境的主张,并且提到在法律制度的完善方面来改善金融生态环境,从而促进金融系统的发展。
金融生态环境包括金融业的基础条件和其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外部环境,具体包括经济环境、法律环境、信用环境、市场环境、制度环境。金融业不能固守自己的领域单独发展,外部环境的影响不容小视,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是金融业发展和进一步优化的前提条件。
随着中国越来越重视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也成为了政府关注的对象和学界研究的热点。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体现了金融服务的区域性和服务群体的特殊性,体现了农村区域的独特特点。所以,这也要求农村地区金融生态环境需要专门的法律进行调节,以适应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发展的需要。
金融法律制度的作用在于保护金融债权人、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打击金融违法行为,促进金融生态的稳定发展。中国农村金融与城市金融发展的差距较大,具体特点也有所不同,虽然我国的金融法律规范已成体系,但这些法律规范更适合城市金融业的调整,对于农村金融的某些特殊情况并不适合,农村金融效率还普遍较低,不公平的现象较突出,不仅不能全面保障农村金融生态环境,还出现了一些利用立法和执法的缺陷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现象,使得农村金融生态系统失衡,农村金融还需进一步法制化。
(一)农村金融立法理念存在偏差
就世界范围来看,很多国家在农村金融方面都有针对性的立法,规定所有的金融机构都要在农业方面给予一定比例的信贷资金的投放,通过立法推动农村金融服务,提高农村金融服务质量,而我们国家缺乏这方面的法律。
我国政府在农村金融服务方面比较重视,但在整个的金融体系中,农村金融仍然是最薄弱的环节。农民融资难、融资贵一直是难于解决的问题。自上世纪末,我国在金融方面就出台了大量的法律法规,比如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人民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信托法等等。但这些法律都以规范城市工商业金融活动为主,对于农村金融都没有进行单独的专门的法律规制,而农村的金融环境又与城市的金融环境又有很大区别,这使得农村金融立法被边缘化。
单靠市场,是无法解决农民贷款难、贷款贵的问题的。农村金融表现为成本高、风险大、收益小的特点。而金融机构运营的目的是营利性,我国商业银行法又规定了金融机构要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因此,金融机构都更愿意将资金投入到收益高的地方去。而我国目前尚无一部法律,将农村金融问题进行专门立法,也没有针对农村商业银行及其他农村金融机构的性质、经营活动等问题进行明确界定的专门法。对于农村的民间金融机构、农业保险更是缺乏法律规制,这使得我国出现一种常态的怪现象,很多农村的生产融资不得不依赖于被视为非法行为的农村民间金融。
(二)农村金融方面的法律规范缺失
随着我国金融业的发展,金融法律体系趋于完善,在金融四业中的各个行业都有相关的法律规范颁布实施。随着我国政府对农村问题特别关注,在农村发展方面发布了一系列的利好政策,也出台了一些法律法规,在农村金融方面也是如此,2003年09月12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印发《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和《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14年03 月13日中国银监会发布了《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但是,目前我国没有一部关于农村金融的专门法,农村金融立法层次最高仅限于部门规章。虽然我国的商业银行等金融主体的法律制度已经建立,但将这些法律制度置于农村金融的视野下,其不适应性很快凸显出来。农村金融在很多方面都不同于城市金融发展,我国农村金融法律规范的缺失阻碍了农村金融的发展,破坏了农村金融生态的自我调节机制。
(三)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滞后
我国金融业实行的是金融四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规则。在金融业中的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都由各自独立的监管机构进行专门监管,信托业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进行监管。农村金融业中的证券业和信托业相对落后,银行业和保险业的业务发生较频繁,在监管方面,相关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保险法》中并没有专门针对农村金融的规定,而是比照城市金融监管进行。但是,农村金融与城市金融在发展特点上的区别很大,比如在银行业上,农村很大一部分的融资业务依赖于非正规金融机构,而这种现象在城市中属于少数派,这也就意味着,农村与城市在监管的要求上应当各有侧重,而不是整齐划一。在农业保险监管方面也是如此。此外,地方政府对于农村金融方面干涉过多,也造成农村金融业发展落后的因素之一。金融业应当在市场的大环境下,围绕市场需求和经济规律运行,而不是应政府的要求和指令而为,我国也顺势建立了专门的金融监管机构对其进行监管。而有些地方政府仍然固守所谓的行使政府职能,对金融业的发展进行随意干涉,特别是在农村金融方面。因此,在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方面,也应对与地方政府的这种行为进行严格规制。
(四)司法不公正、执法效率低下
金融机构债权诉讼成本高,而执行率偏低、程序繁琐、执行周期长。法院判决执行中的难度很大,资金收回率低,执行额尚不足标的额的。同时,司法机关缺乏有效的失信惩罚机制和执行手段,债务人逃避、变相悬空债务等现象时有发生,导致金融机构在依法保全信贷资产方面缺乏积极性,也不愿通过司法途径处置不良贷款。也严重损伤了农村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入的积极性。此外,司法独立性不强,存在执法行政主导和行政干预现象,加剧了司法和执法难度。金融案件执法中地方倾向性明显,在审判和执行过程中与地方和部门利益交错,执法效率低,金融债权案件执结率偏低。司法维权不到位,执法环境不公,导致金融生态环境恶化。
农村金融法律环境的建设是保护农村金融生态环境最后一道屏障,离开法律保障,一切金融行为都会变得不确定性,更何谈稳定发展。因此,对于改革和发展农村金融生态环境来说,完善法律环境是非常重要的。而对于我国城乡差别的特殊国情,在完善城市金融法律环境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农村金融法律环境,充分保障农村金融机构的既得利益与预期利益,加强保护农村生产者的金融权利,才能形成一个有效的法律保障。
(一)转变立法理念
我国农村金融生态法律环境长期处于失衡状态,在立法理念上,农村金融被制度日益边缘化。基于我国农村金融的特殊性和差别性,有必要进行相对应的立法设计。因此,在农村金融法律制度的建设过程中,既要不断完善现有的金融法律制度,在相关金融法律规范中对农村金融予以倾斜,还要视情况而定,制定独立的农村金融法律规范,根据农村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农村金融法律环境。
(二)农村正规金融法律环境的优化
虽然我国目前对于正规金融机构已有相关法律规范予以规制,但是其适用范围更加适合城市地区。农村地区的金融环境特殊,仅靠现有的金融法律规范无法满足其调整需要。因此制定专门的农村金融组织法以及农村金融监管法,更能形成有效的法律保障环境。同时,还要完善信用担保法律制度体系,用法律的方式将个人诚信信息的采集、管理、披露、运用以及制裁方式固定下来,简化担保程序,设计有效的担保方式,解决农村企业贷款抵押品不足问题,减少农村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损失,使其更加能动的为农村居民和企业服务。在法律责任方面,强化对在农村地区金融欺诈行为的打击力度,为农村金融提供一个稳定有序的环境。此外,除了通过法律的规定保障农村存款人、投资者的基本权益之外,还可以通过完善农村存款保险制度,提高农民信用意识,防范农村金融风险。
(三)农村非正规金融法律环境的优化
非正规金融在我国的法律地位一直不甚明朗,它在农村地区普遍存在着,甚至是不可缺少的,但在法律上却没能被承认。如要彻底的避免非正规金融所带来的风险,不如促成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合法性。可以对其进行专门立法,承认非正规金融的合法性,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其权利与义务。一方面可以更好的保障的农村借款人的权利,另一方面,也使农村非正规金融与农村正规金融之间形成有效竞争,完善市场机制,提高经济效益。
(四)建立严格的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
我们目前对于农村金融监管方面的法律规范还处于滞后状态,现有金融法律更侧重于城市金融监管,而不适合农村金融的特殊性。所以,一切从实际出发,结合农村金融的实际状况,区分农村金融市场与城市金融市场的不同特点,从农村金融市场的基本需求出发,对农村金融机构中的正规金融机构与非正规金融机构进行严格市场准入把关,在充分尊重市场的基础上,对其进行适度的监管,使其在合法的基础上形成充分的竞争机制,为农村金融市场注入活力,激励金融机构向农村地区进行投入,推进农村金融的发展。同时,要注意完善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制度,普及诚信道德规范,防范和化解农村金融风险。监管机构的设置方面,要避免受到当地政府和上级政府的干涉,保持监管机构的独立性,严格规定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在越权、渎职等方面给予严厉的处罚。提高农村金融监管效率,建立良好的农村金融生态法律环境。
(五)加大执法力度,确保司法公正
简易诉讼程序值得司法部门在农村金融案件的审理中推广,这样能够降低诉讼费用,提高金融债权的执结率,最终保证金融债权得到公平清偿。同时,在胜诉案件的执行上,司法部门与金融机构之间应密切配合,提高执行效率,共同打击逃废金融债以及非法集资、信用卡恶意透支等各类非法金融活动,为农村金融生态营造一个良好的司法环境。此外,对于地方政府对金融业的不当干预,相应的金融监管机构应尽职的进行的监督和约束,禁止不作为,严厉法律中关于执法部门不作为的法律责任。执法机构与司法部门应当将农村金融与城市金融平等对待,不因其涉及案件的范围小、数额少以及主体的不同,而忽视其利益的保障。
综上所述,要促进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稳定发展,完善农村金融法制尤为重要。加快农村金融立法步伐、加强农村金融执法环节、巩固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农村金融生态法律环境,推进农村金融的改革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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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潘洪志]
The Improvement of Rural Financial Ecology Legal Environment
GAO Feng,YANG Ying
Financial and legal relationship is veryclose in the modern society.Rural financial legal systemis an important part ofthe rural financial ecological environment and the main influencing factor.Rural financial legal system is able to affect the stability and balance of internal structure.Therefore,the government should change the legislative ideas,optimize the environment ofrural formal and informal financial law,establish strict financial regulation legal system,intensify law enforcement and improve judicial efficiency,so as to promote the healthydevelopment ofthe rural financial ecological environ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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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640
A
1009-6043(2016)12-0010-02
2016-11-07
高峰(1982-),黑龙江哈尔滨人,东北农业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经济法。
黑龙江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项目: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中的法律保障研究(12544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