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璐
(山西大学 经济与管理学院,太原 030006)
矿产资源收益分配文献综述
刘璐
(山西大学 经济与管理学院,太原 030006)
总结和分析矿产资源收益分配问题相关研究文献,结果表明,矿产资源收益分配问题是资源型地区持续发展亟待解决的核心的问题,各利益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错综复杂。从政社企关系切入矿产资源收益分配主体,充分考虑政府与企业的关系、政府与社会的关系、企业与社会的关系,因此要建立合理的资源收益分配制度,实现矿产资源开发的可持续发展。
矿产资源;收益分配;主体
经济学一般把收入定义为来自土地、劳动、投资所得。经济学初期也是研究财富的经济学,分配决定了所有的经济过程,产品在其生产者之间的分配是第二位的事,在重要性上也是第二位的事。李嘉图认为:“决定剩余产品多少和在各个阶级中的分配的条件,确立这种分配方法则是政治经济学的主要问题。”矿产资源收益分配问题,首先也是在分配主体中进行研究。
可耗竭的矿产资源的收益有两个关键特征:首先,由于它们是源于一个天然的有限储量的消耗,所以资源是内在不可持续的;其次,资源商品价格极易变动,资源收益是波动的。所以,矿产资源产业是一个比较特殊的产业。矿产资源是自然给予全人类的赐予物,不仅仅是工厂投入生产要素生产出的产品。而波动的收益下,我们普遍认为不可持续增长的消费是不可取的,消费量下降在经济上和政治上的代价是非常昂贵的,因而也需要有合理的管理者来妥善分配资源。
矿产资源收益分配涉及多个复杂主体,但总体可依据政社企的关系来划分。矿产资源的投资开发中,矿业企业作为矿产资源的直接投资开发者,也必将参与到矿产资源收益的分配中。政府作为矿产资源投资开发的管理主体,参与利益分配,毋庸置疑。从社会层面来看,资源地居民一方面由于开发矿产资源被征用了土地,另一方面,他们承担了矿产资源开发的外部成本,如经济损失、环境污染、房屋塌陷和身体疾病以及资源型地区经济单一化的落后发展模式。因此,矿产资源开采地资源地区也应获得补偿,参与利益分配。
(一)政府与企业
政府与企业间的关系体现在:矿业企业开采资源后获得大量收益,首先向矿产资源所有者和管理者政府缴纳的,它反映了所有者、管理者和投资者之间的相互关系。目前,我国有学者认为,矿产资源收益分配中,国家和企业之间存在一种不完全合约。基于双方都是一个利益主体下签订契约,利益主体之所以愿意将自己所拥有的资源让渡给对方进行开发投资,目的就是为了获得收益,因而矿产资源收益分配事实上就是合理界定契约中有关利益主体(方敏,2006)。
矿山企业作为矿产资源的主要开采主体,其与矿产资源所有者国家之间的分配,就是向政府缴纳一定的矿产资源税、费、款,这就涉及到征收额度或比例的确定;至于矿业企业与矿业企业职工间的分配关系,是矿业企业来投入要素的正常报酬,企业与劳动者在市场上谈判的结果是职工工资,对于矿业企业是它的成本,因而可以说是作为企业内部分配的,也是企业的一般收益分配。
(二)政府与社会
政府对于社会是管理者也是服务者,可以说是矿产资源收益分配的“裁判”。许多国家通过立法确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收益应当惠及全民。政府作为全民的代理方,因而要遵循矿产资源出让获取的收益分配产权主体回归原则,将出让矿产资源所获得的收益纳入财政分配,这部分收益应当构成全体国民重要的财产性收入(陈红,2013)。目前一些资源丰裕的国家建立了主权财富基金,将资源收益作为全民财富,积极投资于国家的基础设建设、教育等公共产品,如文莱的免费教育和医疗(Ronald U.Mendoza etc,2012)。
(三)企业与社会
企业与社会间的关系,大多集中在矿业企业对资源型地区的居民的补偿和环境的生态补偿方面。在此方面,国外一直倡导“企业社会责任”,一些著名的矿产公司主动承担起企业社会责任(CSR),帮助那些受采矿作业影响较大的地区。以菲律宾的Sagittarius矿业公司(SMI)为例,该公司在受开采影响的采矿区进行投资,为当地居民提供职业技术教育,培训重型设备操作人才与管理人才(带来新的矿业就业机会),赡养弱势群体,培训医疗卫生专业人员以及补贴矿区居民的健康保险。
此外,对于矿业企业,由于其经营的产品是一种矿产资源收益的自然资源,在此情况下,开采矿产所获取的收益不仅要弥补上述几类常规的生产要素,还需要弥补矿产这种自然资源因使用而产生的机会成本。根据美国经济学家霍特林(Hotelling,1931)的耗竭性资源理论,矿产资源作为一种人类整个存续期都要使用的要素,其有效率的使用是要在代际意义上实现帕累托最优,达到最优的标准,并不是当代实现了多高的资源利用率,也不是为后代节约了多少矿产资源,而主要看当代人所使用的这部分矿产资源是否实现了其在整个存续期的最大边际价值。国内,林伯强等认为,矿产资源的开采主要是由作为市场主体的采矿企业完成的,采矿企业在开采矿产资源获得收益的同时,必须承担矿产资源耗竭成本。因此,社会所代表的主体不仅仅局限于当代人和环境补偿,也代表后代人。
建立矿产资源收益分配制度来实现对资源收入进行合理管理,已被广泛地研究和讨论(Ploeg,2008)。国外有关文献研究表明,资源收入管理良好的国家对经济增长产生积极影响,管理不好的国家所产生的影响治理普遍是负面的。跨国家面板数据表明,资源型国家能逃脱资源诅咒(Sachs和Warner,1997),国家如果能把资源暴利税收入转为福音是因为有良好的制度,(Mehlum,Moene和Torvik,2006),或有开放的国际贸易(ArezkiandvanderPloeg,2008),或有发达的金融体系(Ploeg和Poelhekke,2009)。国际上,一些国家已经成功地利用商品繁荣进而维持生产的增长,但另一些则没有,其中的根本原因在于高效资源收入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良好管理的资源出口国家,无论长远来看还是在短期来看经济都能更加迅速地增长运行,博茨瓦纳就是非洲的成功例子。不幸的是,在1963—2003年间,其他大多数资源丰富的非洲国家避免资源诅咒的管理水平还远远不够。
我国则通过建立以资源税为主体的税收制度,对矿产资源收益分配主体进行调节。依靠不断调整资源税率波动范围,以及征收方式逐渐由从量计征转变到从价计征来规范矿产资源收益分配。地方政府则根据国家政策制定本地区的资源税率。而针对资源税费的设置、税率的选择,概括而言,大部分国内学者对矿产资源收益管理使用的研究从矿产资源的可耗竭性和能源效率角度出发,通过一般均衡(CGE)模型分析宏观经济经济成本将在可承受范围之内的从价资源税的设置范围,以及实现对资源价值的有效补偿(林伯强等,2008;冯宗宪等,2010;林伯强等,2012;杜彦其,2013)。还有一部分学者在研究资源税收结构与经济增长、收入分配的关系时发现,资源税类份额的增加提升了资本要素的产出效率,提高了经济的总体规模,却降低了劳动要素的产出效率。所以全面来看,很难确定资源税类份额的增加是否会促进经济增长,但可确定的是,资源税类份额增加,会扩大资本要素和劳动要素收入的市场分配差距(李绍荣等,2005)。
已有研究说明了合理矿产资源收益分配制度的重要性,也说明当前不合理的矿产资源分配制度可能引起收入分配差距,特别是挤出人力资本。但这些研究仍存在一些局限,未能实际从区域层面考虑到资源地区特殊性。在我国,由于税费调节对不同地区的影响是不一样的,调整的资源税并没有推动资源型地区发展,多数资源型地区产业结构单一,经济增长缓慢。开采区环境持续恶化、生态修复投入少,效果差。从煤炭大省山西来看,2007—2013年煤炭开发的黄金期年山西地方财政环境保护支出44.97亿元增至98.16亿元,年均增长率仅为14%,甚至在2011年还出现了下滑趋势。采煤区地面塌陷频发,多数年份地质灾害都在15起以上。受矿业开采,资源型区域的行业收入、城乡收入差距尤为突出。城乡居民的收入差距也呈现加快趋势,从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到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因此,应该结合各地区矿产资源投资开发的实际情况,整合学界对矿产资源收益分配的认识,努力为矿产资源法的不断完善及相关配套法律法规的完善提供理论支持。
[1]陈红.矿产资源收益应当全民共享[J].中国能源报,2013,(4):1-2.
[2]林伯强,等.资源税改革——以煤炭为例的资源经济学分析[J].中国社会科学,2012,(2):58-78.
[3]李绍荣,耿莹.中国的税收结构、经济增长与收入分配[J].经济研究,2005,(5):118-126.
[4]方敏.我国矿产资源收益分配各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分析[C]//中国地质矿产经济学会资源管理专业委员会2006年学术交流论文汇编,2006.
[5]Ronald U.Mendoza,.Harold J,McArthur Jr,Anne Beline C.Ong Lopez,“Devil’s Excrement or Manna from Heaven?A Survey of Strategies in Natural Resource Wealth Management,”Asian Institute of Management(AIM),workpaper,April,2012.
[6]Frederick Ploeg.“Natural Resources:Curse or Blessing?”Journal of Economic Literature,American Economic Association,2011,(2):366-420.
[责任编辑刘娇娇]
F407.1
A
1673-291X(2016)27-0019-02
2016-08-18
刘璐(1992-),女,山西太原人,硕士研究生,从事现代市场经济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