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朝举
(韩山师范学院,广东 潮州 521041)
中小微企业融资困境破解的一体化路径
胡朝举
(韩山师范学院,广东 潮州 521041)
摘要:我国中小微企业深陷融资难、融资贵困境已久,不少地方还日益严峻,尽管各级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试图加以解决,但实施效果并不好。解析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困境可以发现,需要采取公平、捍卫中小微企业平等市场主体地位,打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合法定位、规范引导民间融资服务,系统化安排金融制度供给,改革创新金融管理政策等一体化路径来破解该困境,方能促进中小微企业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中小微企业;融资困境;路径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中小微企业发展极为迅猛,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为中国经济持续成长和解决就业问题做出了巨大贡献,但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非常突出,与其对经济社会的发展非常不相称。据中国人民银行统计,截至2013年6月,我国中小企业已经超过5651万户,约为全国企业总数的99.6%,却只有不到10%的中小企业能够从正规银行体系获得信贷支持。银监会的测算也表明,我国银行贷款对大企业的覆盖率为100%,中型企业为90%,小企业仅为10%,微型企业占比更低。[1]广东省中小企业局发布的《2011广东省中小企业融资调研报告》显示,中小企业融资缺口十分庞大,近七成企业缺钱,且融资成本比2008年上升了19%,主要原因在于中小企业难以获得银行信贷支持。[2]因此,绝大多数中小企业只能依赖于民间借贷。
中小微企业融资问题是各国都要面临和解决的经济难题。1931年麦克米伦在《麦克米伦报告》中首提该问题,被称为“麦克米伦缺陷”。他将企业规模作为影响企业融资方式和难度的主要因素。此后,国内外学者对该问题从多个视角和层面展开研究。一是对中小微企业融资困境原因的研究,部分学者认为企业自身原因如中小微企业规模有限,管理不规范,加大了银行等融资机构对其信用的考核难度进而造成融资困难(郭丽虹等,2012;崔杰等,2014);[3-4]也有学者认为是金融机构原因如银行不断扩大规模或并购,借贷成本高而导致对中小微企业融资规模的下降(Paola Sapienza,2002);[5]金融市场和信贷体系的不完善也是造成融资困难的主要因素(柳斌,2010)。[6]二是对中小微企业融资困境解决机制的研究,融资模式角度的观点包括建立竞争性的信贷市场、发展关系型融资、供应链金融及互联网金融信贷模式等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困难(Berger&Udell,2006;肖萍,2015);[8-9]完善资本市场角度,有学者认为应从发展中小银行和担保机构、完善信用评级机制等去解决融资约束(姚耀军等,2014;郭娜,2013;毕晓煦等,2014);[10-12]政策协调及完善角度的观点集中在政策性金融体系的支持能有力改善中小企业融资困难(李文启,2014;郭露等,2014)。[13-14]
本文在前人和相关研究的基础上,探讨了导致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困境的深层次症结,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一体化路径来破解该困境,以促进中小微企业可持续发展。
1.中小微企业从正规金融融资待遇不公。我国尚未建成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计划经济烙痕还没有完全褪去,遗留下来的观念仍然或多或少地影响着人们的思维习惯和行为模式。国有经济在不少人心中仍具有割舍不去的情感,这种所有制意识形态情怀很容易导致所有制歧视。于是,在金融领域,商业银行特别是国有大银行往往倾向于向国有企业及其相关的项目提供贷款;而中小微企业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的被拒绝率显著高于国有大企业,即使侥幸获得贷款,其利率也显著高于国有企业。此外,在债券发行、股票IPO等市场均存在类似的歧视。
2.中小微企业从银行体系信用贷款困难。在银行与中小微企业的贷款交易中,两者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银行处于信息弱势,这会导致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因此银行往往采取抵押贷款、第三人担保贷款等。而对处于创业期和发展初期的中小微企业而言,往往缺乏抵押物,于是,银行要求中小微企业贷款由担保公司担保以分散和降低风险,但部分不良担保公司与中小企业合谋,截取银行贷款转贷牟利,显著加大了中小企业融资风险。所以在2013年,当广东省一些担保机构暴露出风险时,广东省银行业风控意识强化,而小微企业信贷风险高的认知已经固化,银行机构在整体风险提升时,首先紧缩小微企业信贷,[15]在这种情况下,中小微企业无论是向大银行还是小银行申请贷款都有很大的困难。此时,企业信用往往成为获得贷款的关键,但此阶段的中小微企业往往没有从银行体系获得过贷款,缺乏信用记录,获得信用贷款的可能性很低。
3.法律性障碍阻滞中小微企业民间融资。现阶段,通过民间融资获得初创及发展所需的资金在中小微企业极为普遍,是其融资的主渠道,但现行法律体系中,有关民间融资的法律比较分散、混淆,缺乏可操作性。具体表现为:第一,根据宪法,“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和继承权”。而民间融资是自然人间按照约定让渡资金使用权的一种形式,自然应当受法律保护。第二,实际上我国已有民间融资的法律条款,但分散存在于《民法通则》、《合同法》、《刑法》等法律中,没有专门的法律进行系统、规范的规定,而且这些分散的条款较为模糊、可操作性差。第三,有关法律的适用范围过于宽泛。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等的法律条款将社会融资活动及全过程纳入适用范围之内,对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困境造成了障碍。第四,不同法律、法规之间条款规定不同、认定不同,有些还相互冲突,让民间融资实践无所适从;在司法判决上,同样的法律行为可能因为法庭采用的法律条款不相同,导致其判决的结果截然不同,如此一来,司法的权威性很难不受到质疑。
4.中小微企业受到银行体系信贷双重配给。中小微企业从银行体系融资受到信贷市场与信贷计划的双重配给。一方面,在贷款上,由于商业银行与中小微企业双方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商业银行出于经济人理性,会对中小微企业借款项目的经营风险进行分析并测算强化对中小微企业进行监督所需额外增加的成本,因而必然要求这些中小微企业承担一定的风险溢价,但附加风险溢价的贷款利率下,商业银行将面临逆向选择问题。在这种困局下,面对中小微企业,商业银行优先考虑的问题已经不再是附加风险溢价的高贷款利率,而是中小微企业能否完全履行还款协议。当中小微企业愿意支付附加风险溢价的贷款利率但却被商业银行拒绝时,可以认为其受到了信贷市场配给。2008年全球经济危机爆发后,在世界经济疲软、我国产能过剩严重、经济增速逐年下滑的大背景下,中小微企业受经营规模小、技术水平和产品附加值低等先天性因素的制约,资金紧张、盈利低微乃至亏损,抗风险能力弱,一旦资金链断裂就会倒闭,银行贷款难以归还,银行新的“不良潮”迅速爆发且主要集中在中小微企业群体。[16]这种情况下,银行在贷款审查上更加严格和慎贷,中小微企业受到的信贷市场配给更加突出。另一方面,我国多年来一直坚持“政府主导型”发展战略,强调政府有所作为,政府的主导作用被过度强化。政府主导、指导甚至指令商业银行大力扶持支柱产业及大型经济单位优先发展、快速发展,于是国有大中型企业及大项目获得了绝大部分的信贷资金,中小微企业从商业银行贷款困难,受到了信贷计划配给。
5.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困境的政策措施落实不到位。近年来各级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政策措施,虽然有一些创新性的举措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如2013年山东省日照市财政和银行合作推出的“财政增信优惠贷”模式,让财政资金与信贷资金实现联动,政府、银行、企业共担风险,从而形成了融资和增信的双向调节与互动,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探索了一条新路。[7]但从全国的总体实际效果看比较有限。银监会2011年发布《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要求对小企业不良贷款比率实行差异化考核,并适当放宽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容忍度,但由于缺乏配套的财税激励,政策执行并不到位,很多银行对小微企业不良贷款率实施的是零容忍。[17]导致政策效果不佳的原因主要有二:一是“摸着石头过河”的改革,导致改革的边际效果递减。具体到破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困境上,由于未能从深层次、系统化、根本上入手提出一体化的破解路径,其效果自然大打折扣;二是以行政命令、人事管理、文件推动等带有计划性色彩的手段为主。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商业银行已经成为自主经营、自我发展的理性“经济人”,其职业经理人必须对出资人负责,追逐利润最大化、股东权益增值成为其最基本,也是最合理的目标,与此相对应,其贯彻政府意志的职责即使在国有控股商业银行也已日趋弱化。在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时,其经济人理性与贯彻政府意志发生冲突,往往做做样子、出工不出力,甚至阳奉阴违,政府的政策效果自然不佳。
1.坚持公平,捍卫中小微企业平等市场主体地位。市场经济要求参与市场交易的主体资格、地位平等,同时要求竞争环境公平,只有具备这两个条件,市场经济才能实现优胜劣汰、体现竞争效益,确保消费者剩余和社会福利的最大化。民营企业数量众多、经营机制灵活、成长速度快、经营效益好,从整体上看,是商业银行不可忽视的重要客户对象,其还款能力、信用水平并不低。因此,从纯经济的角度看,商业银行没有理由对以中小微企业为主体的民营企业采取有别于国有企业的歧视性贷款政策;基于同样的理由,金融体系也没有理由在其他方面、其他融资领域对中小微企业采取歧视政策。归根到底,计划和市场都只是调节手段,与经济制度无关。理念指导行为,要从根本上破解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难融资贵困境,全社会必须摒弃所有制偏见,坚持公平市场原则,缔造优良的市场生态环境,并赋予中小微企业健全、平等的市场交易主体资格。
2.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打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作为具有悠久历史的文明古国,中国传统文化深厚,中国人自古以来就注重个人道德修养,讲求社会信用,强调“人以信立”。市场经济中交易行为发生的基础是诚信。如果缺乏诚信,交易的各项成本将会急剧上升。虽然社会信用可以在社会文明程度提高、社会道德水平提升的基础上,通过社会大众个人及企业的长期自觉建构来逐步实现,但从社会管理的角度看,所需时间漫长、形成的信用水平良莠不齐,因此不能坐等其自发形成及提升,而应强迫构建及提升。从市场交易的角度看,如果没有交易规则,一方有可能产生“机会主义的行为倾向”,损人利己、损公利私,因此,市场管理者应制定出明确的交易规则,强制要求各方遵守,以获得正收益的博弈结果。具体到社会信用,就是要构建起一个覆盖全社会的社会信用体系及其运行机制,依托大数据系统,从信用的征集、共享,到信用的管理、对信用不良的惩罚等方面制定明确、具体、可操作的规范,将所有参与者的行为数据均纳入该征信体系之中,逼迫其讲求信用,自觉维护、提升信用记录,对失信者加以惩罚直至禁入交易,以构建起良好的信用环境,为中小微企业从正规金融或民间金融顺利融资创造条件。
3.正视现实,合法定位,规范引导民间融资服务。由于前述多种因素的共同交织,中小微企业要从正规金融渠道获得足够融资的难度很高,而中小微企业整体发展很快,资金需求总量很大。在此情况下,民间融资成为中小微企业获得融资的现实选择和主渠道。因此,对民间融资的现实和存在的合理性必须加以正视,采取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来规范、引导民间融资,以便更好地为中小微企业服务。(1)要深刻认识民间融资存在的合理性。民间融资根植于农耕文明及传统社区之中,亲缘、族群、乡党等是其内生的基础,它的存在与农村及传统社区的经济、文化结构高度契合,是基于由道德信用担保的非制度信任。民间融资和正规金融融资在运行机制上差异很大,两者间相互替代的可能性很低,可以说,正规金融融资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均无法完全取代民间融资。(2)必须在法律层面依法厘清民间融资的法律地位,规范民间融资的市场行为。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认定民间融资主体的法律资格,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既是破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困境的必要举措,也是保护市场公平竞争、实现社会正义的必然要求,更是体现对宪法精神的遵守、实施依法治国的要务。(3)必须建立健全对民间融资以审慎监管为核心的监管机制,降低民间融资的潜在风险。明确规定各类民间融资组织的业务经营范围,禁止非银行民间金融机构吸收存款,以区别于银行金融机构;要建立并强化民间金融机构的内控机制,降低其经营的冒险性及盲动性,促进民间金融机构及组织合法经营、稳健运行;根据民间融资的特点,尽快采取适当的方式将其纳入整个社会经济体系及金融监管范围之内,对民间融资组织的财务管理、风险控制、信贷登记、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详细的规范,以从整体上有效防范风险。
4.剖析制度成因,系统化安排金融制度供给。从宏观上看,我国金融创新不够、制度供给不足,商业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缺乏足够的积极性和有效的工具向中小微企业提供数量充足、成本较低、服务优良的融资支持。因此,为破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困境,消除金融抑制、金融深化势在必行:一是利率市场化。利率完全市场化将使中小微企业和国有企业在融资上逐渐趋于平等竞争,融资环境大大改善,金融机构将在收益风险匹配原则下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更多融资。二是加快统一金融市场体系的建设进程。金融主体及金融资本在金融市场体系中不同市场之间、不同资本形态之间的无障碍流动,将加速金融行业利润水平的平均化,进而也必将促使金融企业进一步进行差异化的细分市场定位,依靠市场力量本身来催生一大批专门服务于中小微企业,实施集中一点式经营战略的金融机构。三是要加快发展社区银行、村镇银行、合作银行、互助银行等新型商业银行业态,大力促进营利性及非营利性的担保机构、典当行等大批与中小微企业无缝对接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发展。四是进一步放宽中小微企业在债券融资、股票融资等直接融资上的相关条件。
5.以市场化为导向,改革创新金融管理政策。应以市场化为导向,改革创新金融管理政策,通过利益驱动,引导微观经济主体自主、自觉地朝政府希望达成的目标行为转变,以达成事半功倍的效果。近期在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困境问题上可以从三方面入手:一是进入前的专用入口放宽,准许境内外的各类合法资金进入并服务于中小微企业融资并放宽其准入门槛,加快建立一个参与主体多元化、市场组织多样化、经营业态差异化的民间融资市场体系。对主要服务于中小微企业的商业银行可以在一定的期限、适度的范围内降低最低注册资本金额度,放宽存贷款利率的浮动区间,下浮存款准备金率,采用较低的营业税,减免企业所得税;对只贷不存的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担保公司、典当行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在企业所得税等方面予以适度的优惠或减免。二是强化进入后的经营扶持,国家层面及各地方层面可以根据财力情况,对金融机构因中小微企业融资业务产生的呆坏账进行适时、适度的核销及资本金注入。三是要大力发展供应链金融,促进业务创新。近年来,商业银行为适应市场需求的变化强化了新产品研发和创新,一些商业银行使用新的授信技术,突破传统融资理念,开始开展供应链金融模式,并以中小企业为主要目标客户群进行推广,[18]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当前还应进一步出台政策,鼓励、促进金融机构扩容融资的工具箱,开展针对中小微企业的土地(山林、水体)经营权、土地(山林、水体)流转使用权、应收账款、产品或服务订单、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专有技术、商誉等)的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及其他业务创新,增强为中小微企业融资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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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卢艳茹;校对:龙会芳)
中图分类号:F83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3544(2016)02-0068-05
收稿日期:2016-01-26
基金项目: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GD13XGL)
作者简介:胡朝举(1968-),男,重庆人,韩山师范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管理学博士,主要从事经济、金融教学研究工作。
Study on Integrated Solutions on Micro,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s’Difficulties in Financing
Hu Chaoju
(Hanshan Normal University,Chaozhou 521041,China)
Abstract:Micro,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s have got into deep difficulties of inaccessible and unaffordable financing for a long time in China.In recent years,the phenomenon has become fairly common and it is becoming increasingly serious in many places.Although government at all levels has adopted a series of measures and policies to solve the problem,it has produced little effect.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the difficulties of inaccessible and unaffordable financing,this paper puts forward an integrated path to solve the problem to promote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micro,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s,which includes insisting on the fairness and defending the equal market status of 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s, establishing the social credit system and creating a sound social credit environment.We should face the reality,find a suitable position for micro,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s and standardize and guide the financing service of non-governmental agencies.We should also analyze the cause of problem and arrange the financial system supply systematically.And only by setting up market-oriented financial management policies can we solve the problem.
Key words:micro,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s;difficulties in financing;solu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