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无法通知之后

2016-12-29 12:40陈美玲编辑白琳
中国外汇 2016年9期
关键词:电文美玲受益人

文/陈美玲 编辑/白琳

信用证无法通知之后

文/陈美玲 编辑/白琳

作为开证行,对于开证后是否可以修改通知行这一问题,关注的核心是要确保信用证不会被重复通知。

案例背景

M银行客户A公司与其交易对手英国M公司之间长期以来都是采用托收D/P AT SIGHT方式进行结算,M公司选用的代收行一直是N银行。但从2015年8月份后,A公司与M公司的结算方式由D/P即期改为D/A远期,并要求M银行对单据加具保付。

票据保付和信用证的本质是用银行信誉代替企业的商业信誉,这两种方式都能满足出口商M公司对银行无条件保证付款的要求。但是票据保付的风险成本占用是50%,而信用证的风险成本占用仅为20%。考虑到成本因素,在M银行的积极营销下,A公司同意将与M公司的结算模式由原来的托收结算改为信用证结算。

案例经过

2016年2月4日,A公司申请开立一笔进口信用证,受益人M公司,通知行N银行,期限90 DAYS FROM B/L DATE(提单日后90天)。2月5日,开证行M银行收到N银行的799电文称:“根据我行2015年8月发布的全球贸易金融业务战略指引,我行将无法按照你行的请求通知该信用证。对于RBS(苏格兰皇家银行)存量客户的业务,也将具体案例具体分析。”

长假过后的2月15日,A公司在联系M公司后向M银行申请修改信用证,增加第二通知行L银行,M银行立即于当天发出了修改电。

2月16日,N银行回电称无法进行转通知,并再次提醒M银行注意其2月5日发出的799电文。M银行随即将这一情况通知A公司,并提出解决方案:由A公司提出申请,直接将第一通知行N银行改为L银行,同时让A公司联系M公司,请N银行向M银行发出撤销信用证通知的电文。

当日,M银行收到N银行电文称,无法将信用证通知给L银行,已撤销该笔信用证通知并闭卷。

2月17日,A公司提出修改申请,将通知行修改为L银行。2月18日,M银行收到L银行的MT730。自此该笔信用证开立业务终于告一段落。

业务思考

该笔业务并不复杂,只是一个简单的进口信用证开立,但是兜兜转转耗时将近两周。2015年M银行与N银行就该客户的托收业务往来一直都很顺利,为什么在信用证通知业务时会遇到壁垒?原因出在N银行的复杂“身世”上。N银行于2000年2月被RBS(苏格兰皇家银行)收购,借此收购,后者成功跻身世界著名商业银行之列。然而成也收购,败也收购,2007年RBS在收购荷兰银行时被掏空了家底,使其在一年后的金融危机中几乎倾家荡产。2015年RBS宣布逐步退出中国区业务,与RBS同属一家的N银行因执行相同政策拒绝接受此笔中国来证的通知业务。

在上述情况或类似情况下就会出现一个问题:信用证开出后可否修改通知行?

根据UCP 600第9条f款:“如一银行被要求通知信用证或修改,但其决定不予通知,则应毫不延误地告知自其处收到信用证、修改或通知的银行”。N银行决定不予通知后,立刻给M银行发了MT799电文告知其无法通知。M银行后续应申请人要求修改信用证,增加第二通知行L银行。根据UCP 600第9条d款的规定“经由通知行或第二通知行通知信用证的银行必须经由同一银行通知其后的任何修改”,于是M银行仍然选用了N银行作为第一通知行。在N银行仍然拒绝通知后,M银行在确认收到N银行拒绝通知并已闭卷的电文后,将第一通知行直接修改为L银行。

根据UCP600第7条b款 “开证行自开立信用证之时起即不可撤销地承担承付责任”的规定和第10条a款 “除第38条另有规定者外,未经开证行、保兑行(如有的话)及受益人同意,信用证既不得修改,也不得撤销”的规定,开证行一旦通过SWIFT发出信用证电文后,就不可撤销地受其约束,未经受益人同意,不可修改通知行。但本案例的特殊之处在于,信用证在开证行发出后,并未被通知到受益人,电文到达N银行后就被其告知不予通知。在实务操作中,作为开证行,对于开证后是否可以修改通知行这一问题,关注的核心是要确保信用证不会被重复通知,以免扩大开证行的付款责任范围。因此,在此案中,开证行在取得N银行不予通知和闭卷的电文后,联系申请人修改新的通知行,使问题得到了妥善处理。

中国民生银行交易银行部福州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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