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单丹 编辑/白琳
空运单据拒付背后
文/单丹 编辑/白琳
在处理拒付业务时,应将维护银行声誉谨记于心,在合理、合规的范围内为客户争取利益,避免被拒付背后的商业纠纷所绑架。
开证行:M银行
开证申请人:Z研究院
受益人:美国B公司
交单行:美国J银行
开证金额:USD43292.00
单据要求:发票、装箱单、空运提单
2015年6月10日,M银行应申请人Z研究院的要求,开出了以美国B公司为受益人的美元信用证,金额USD43292.00,期限SIGHT,货物为监测系统备件,从美国空运到中国上海,为正常一般贸易进口。
7月9日,M银行收到美国J银行寄来的单据,金额USD43292.00,单据包含商业发票,装箱单以及空运提单。经审核,未发现实质性不符点。
7月15日,即收到单据次日起的第三个工作日,客户联系M银行,要求不要在原定的付款到期日(2015年7月17日)付款,理由是:受益人B公司错将信用证项下货物发运至杭州而非原定的上海,导致申请人无法进行清关并提货;Z研究院还告知,受益人美国B公司也已知悉此情况,并将配合申请人解决问题。故此,Z研究院要求M银行先提出拒付,以赢得时间来安排重新清关提货。
此时尚未到最迟付款日,基于该套单据初审后并无实质性的不符点,银行建议Z研究院在获得美国B公司准许后,出具书面说明,指示M银行向交单行发出延期至9月8日(信用证效期)付款的报文,同时做出承诺,若在最迟付款日7月17日当日中午前未收到交单行接受延期付款的回复报文,则于当天对外付款。当日M银行凭Z研究院的承诺函,向美国J银行发送报文,要求将付款日延至9月8日。
截至最迟付款日7月17日中午,M银行仍未收到交单行同意延期付款的报文,于是银行联系Z研究院,要求其遵照承诺立即付款。但此时客户提出,由于其尚未提货,还是希望M银行先对外拒付。谨慎起见,M银行再次对单据进行了仔细审核,发现空运单据上未显示货描。
关于空运单据上是否必须显示货描,UCP600 14e中有如下规定,“IN DOCUMENTS OTHER THAN THE COMMERCIAL INVOICE, THE DESCRIPTION OF THE GOODS SERVICES OR PERFORMANCE, IF STATED, MAY BE IN GENERAL TERMS NOT CONFLICTING WITH T H E I R D E S C R I P T I O N I N T H E CREDIT(除商业发票外,其他单据中的货物、服务或行为描述若须规定,可以使用统称,但不得与信用证规定的描述相矛盾).”
ISBP745 H22也有如下规定:“A GOODS DESCRIPTION INDICATED O N A N A I R T R A N S P O R T DOCUMENT MAY BE IN GENERAL TERMS NOT IN CONFLICT WITH THE GOODS DESCRIPTION IN THE CREDIT(空运单据上的货物描述可以使用与信用证所规定的货物描述不相矛盾的统称).”
但根据ICC 的分析与结论: UCP没有要求除发票以外的其他单据上显示货描。而且在TA539与TA617rev的官方案例中也重申了此观点。R364也指出:“THERE IS NO SPECIFIC REQUIREMENT FOR A GOODS DESCRIPTION TO APPEAR ON ANY DOCUMENT OTHER THAN THE COMMERCIAL INVOICE(对出现在商业发票以外的其他单据上的货物描述没有具体规定).”这样看来,以空单无货描进行拒付并没有十足的把握。
M银行又翻阅了相关案例及参考文献,了解到作为运输单据来说,没有货物描述这件事本身是不太合理的。而UCP600 14e突出了“可以使用统称”,也能反映出运输单据有货物描述是一种常态,只不过无须像发票的货物描述那样必须与信用证的货物描述完全一致,而是可以使用与信用证的货物描述不矛盾的“统称”。
经再三权衡并咨询专家,银行决定暂凭该不符点发送拒付电,并声明将会留存单据直到从申请人处接到放弃不符点的通知并同意接受该放弃(UCP600 16C.Ⅲb)。同时要求Z研究院书面承诺:其已明确了解仍然承担信用证的付款责任,并已联系对方货代公司积极解决报关提货的问题,将在清关提货前完成对外支付。
拒付报文发送后,直至2015年8月28日,M银行才收到J银行表示受益人同意延期至9月8日付款的回复报文。由于空运单据无货权,M银行也敦促申请人将货物提取情况及时通知银行,并于9月8日对外付款。
然而9月8日M银行联系Z研究院付款时得知,其仍未能收到该批货物,原因是该批货物已从杭州转运至上海报关,但由于报关不成功,该批货物又被退运至美国,目前货物在途。经过协商,受益人同意接受信用证项下来单做退单处理,货物退回美国,同时重新安排发运一批货物给申请人,货款在证外结算。
最终,申请人于9月8日提交退单说明,M银行按照其指示做退单处理。
从该笔业务的处理过程中可得出以下几点启示:
受益人与申请人之间的合作关系
本案之所以能妥善解决,其中不容忽视的是受益人与申请人双方的贸易属性、良好的合作关系及受益人积极配合的态度。主要体现在:第一,受益人本身为规模较大的设备生产商,本案中货物为研究所所需的专业检测备件,申请人对该货物需求较为刚性,不易受影响,有后续合作机会。第二,受益人在误将货物发运至杭州后,配合申请人指示交单行发报同意申请人延期付款。第三,在清关不成功,申请人无法提货,货物被退回美国的情况下,受益人基于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同意另行发运一批货物给申请人。
拒付的考虑
在拒付之前,首先需要明白的是:信用证是付款的工具,而非拒付的手段。信誉是银行最宝贵的财富,是银行利益的根本。在申请人提出拒付时,要综合考量该企业的资信情况和合作前景等问题,并要了解清楚其拒付的动机。本案中申请人的首要目的是获取额外时间来进行清关手续,以期顺利提取货物。因此银行首先建议其与受益人磋商,在征得受益人同意后,银行遵照申请人的指示发送要求受益人同意延期付款的报文。从保护银行自身利益出发,报文中还声明,只是按照申请人的指示恳请延期付款。
本案中,收单之翌日起的第五个工作日,在未收到交单行回复的情况下,为了给企业赢得更多的时间,银行对外发出了拒付电。但就空运单据上无货描这一点是否构成不符点,是颇具争议的,银行有可能会遭到交单行的反拒付。而且本案中交单行J银行为国际上享有盛誉的大银行,若无事先就此事达成共识,贸然进行拒付,很有可能给M银行声誉带来不良影响。这就需要受益人方面积极配合,与交单行进行充分的沟通。
受益人与申请人达成共识
本案中,付款到期日当天,在该证项下货物已被退回起运国,受益人同意另发一批货物。此时,如果选择在原证项下进行结算,申请人应于当日对外付款,但由于申请人尚未收到另发的货物,因而有可能面临钱货两空的境地,其利益无法得到相应的保护。于是银行建议申请人在取得受益人的同意后,将该笔信用证项下相关单据进行退单,对第二批货物采取证外结算。这样不仅可使银行免于卷入商业纠纷,也维护了申请人的利益。
综上,在处理拒付业务时,应将维护银行声誉谨记于心,在合理、合规的范围内为客户争取权益,避免被拒付背后的商业纠纷所绑架。在类似情况下,除了拒付,建议申请人通过与受益人的积极磋商,双管齐下解决纷争。
中国民生银行交易银行部杭州分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