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望5涉外收付款申报制度再优化
通过此次修订,我国最终形成了以《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为统领、以间接申报和直接申报为主,以抽样调查为辅,以数据核查为保障的多层次统计体系。
随着基金互认的落实,越来越通畅的两地投资渠道将给两地投资者和从业人员带来共赢。此举也被视作继“沪港通”后,深化内地与香港的金融合作、推动两地资本市场发展的又一重大举措。
当前,错综复杂的国际经济形势及高标准的数据要求,对我国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2015年7月1日,为进一步规范涉外收付款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外汇局经修订后推出了《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汇发[2015]27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明确了申报原则、简化了申报流程,切实减轻了申报主体和银行的负担。
随着世界经济金融的密切融合和我国外汇管制的逐步放开,新兴的市场主体和涉外交易行为不断涌现,金融工具和金融产品创新层出不穷,给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不断带来新的问题,如由谁作为申报主体申报、在哪个环节申报、如何确定交易性质以及是否需要申报等等。在此背景下,《实施细则》应运而生。
此次《实施细则》的修订,主要是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收支手册》第六版为依据,以原有的《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汇发[2010]22号)为基础,并整合了一些其他规定中的相关内容。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以下四方面:一是从单位基本情况表、涉外收入申报、涉外支出申报、数据修改以及逾期未申报处理等五方面对申报流程进行了全面规范。二是提高了免申报限额,将免申报限额由3000美元(含)提高至5000美元(含);同时,扩大了免申报范围,将免申报范围由非货物贸易项下的对私涉外收入扩大至所有交易类型的对私收入和支出。三是全面认可电子单据申报方式,并简化了申报要求,包括:将银行和客户通过电子单据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的范围,由涉外支出扩大至涉外收入和支出;取消对开办电子单据申报业务的事前备案;取消电子单据申报仍要打印纸制凭证的要求,仅要求保留电子数据以供事后核查。四是明确并细化了交易编码和交易附言等重要申报信息的申报原则,对在实际操作中易于混淆的“中国居民个人”判断标准予以明确,增强了可操作性。
通过此次修订,我国最终形成了以《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为统领、以间接申报和直接申报为主,以抽样调查为辅,以数据核查为保障的多层次统计体系。
银行普遍反映,在对国际收支申报相关规定进行清理和整合之后,《实施细则》的内容更加系统全面,并详细阐述了银行在进行国际收支申报过程中需要掌握的原则、流程和内容,使银行对收支申报政策能更加全面和深刻地加以理解,降低了银行的学习成本。此外,《实施细则》明晰了以往银行收支申报业务规定较为模糊之处,避免了银行由于不理解政策而造成违规。
申报主体则反映,《实施细则》提高了免申报限额和扩大免申报范围、取消了电子单据的强制打印的形式,从而大大减轻了银行和申报主体的负担,政策更具人性化。以2013年的数据为例,免申报限额由3000美元提高到5000美元后,涉外收入免申报笔数由743万笔提高至约1027万笔,占比由19.8%提高至27.4%;涉外支出免申报笔数247万笔(全部为新增的免申报),占涉外支出总笔数的18.8%。根据测算,在免申报限额提高、范围扩大后,银行和客户间接申报的日工作量可减少1.5万笔。
但在《实施细则》出台后,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需要认真地思考与应对。如:电子单据和网上申报对申报主体的申报意识提出了更高要求,但在实际申报中,有的申报主体为了通过系统校验,或事后能通过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的业务监测,往往简化数据报送,并不关心申报数据是否真实、准确,从而影响了数据的独立性和准确性;现行制度中对间接申报中金融机构和申报主体的责任划分缺乏明确的判定依据,会导致金融机构和申报主体互相推诿责任;缺乏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等直接申报主体的监管手段等。这些问题都不利于营造健康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环境,也影响申报意识的提升。
如何有效地解决这些政策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以最大限度地将政策落到实处,是外汇管理部门在今后的工作中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在人民币汇率进入双向波动区间的背景下,资本金意愿结汇改革一方面为企业提供了规避汇率波动风险的政策空间;另一方面,也便利了外商投资企业以结汇资金开展境内股权投资,从而更好地满足了外资企业经营和资金运作的需求,对促进涉外经济的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伴随着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和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管理改革进程的不断推进,我国外商直接投资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已基本形成以登记为主的政策框架,资本金结汇环节成为了进一步扩大直接投资项下可兑换程度的关键。
2015年6月1日,随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15]19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正式实施,外汇资本金结汇的自主权和选择权完全赋予了企业,使外汇资本金结汇的操作规程更加简便和人性化。
《通知》的主要内容有六个方面:一是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实行意愿结汇管理,企业可自由选择资本金结汇时机。二是明确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及其结汇资金的使用应符合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对资本金使用实施负面清单管理。三是便利外商投资企业以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开展境内股权投资。四是进一步规范了结汇资金的支付管理,明确银行按照展业三原则承担真实性审核义务。五是明确和简化了其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账户资金结汇及使用管理。六是外汇局加强了事中事后管理,进一步强化事后监管与违规查处。
外商投资外汇意愿结汇的改革思路,是将管理目标由控制结汇向打击违规资金流入转变,管理环节相应由结汇环节向资金支付和使用环节转移。外汇局相关人士表示:“考虑到现行结汇管理框架下,大部分已流入的外汇资本金都会结汇,放松限制可增加的存量结汇规模应可控,因此,在强化其他风险管理措施的情况下,允许企业根据实际需要自主结汇,有利于企业规避汇率风险。”
在《通知》颁布前,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执行的是“支付结汇制”,也就是只有使用支付时才能结汇。“支付结汇制”的弊端在于限制了企业结汇的自主权,尤其在汇率波动较大时,会让企业因不能及时换汇而蒙受汇率损失。此次《通知》的颁布就是在人民币汇率市场化的背景下,通过提高企业运作结汇资金的自主权,为企业提供规避汇率波动风险的政策空间,以降低其汇兑风险;同时,也意在提高资本金结汇的灵活性和便捷度,以促进贸易的便利化,加强企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在为结汇环节提供便利的同时,《通知》对结汇资金的支付和使用环节则加强了监管,再次强调,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必须纳入结汇待支付账户管理。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他相关申请主体,应按规定如实向银行提供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银行在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资本金对外支付及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支付时,则应承担真实性审核责任,在办理每一笔资金支付时,均应审核前一笔支付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与合规性,并严防将结汇资金用于负面清单所列的范围。
外汇资本金的意愿结汇是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中的重要一步,将结汇的自主权和选择权赋予企业,更有利于企业有效规避汇率风险。同时,新的结汇管理方式在扩大结汇后人民币资金的使用范围、简化资本金结汇业务操作的同时,也对银行的内控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银行需严格按照“展业三原则”承担真实性审核的责任。
外商投资企业普遍认为,实行意愿结汇制,为其提供了自主规避汇率风险的选择,有利于降低其财务成本,提高企业资金收益率。由于在一般情况下同期限的人民币存款利率会高于大多数的外币存款利率,因而在意愿结汇制下,企业可以通过提前将外币资金转换为人民币资金而获得更大的资金收益。此外,《通知》在赋予企业自主选择资本金结汇时间权利的同时,还允许外汇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开展境内股权投资以及交付各类保证金,从而拓宽了企业的支付渠道,提高了企业资本金运作的灵活性。这有利于增加对外资的吸引力。
银行普遍认为,《通知》的实施既是挑战,更是机遇。《通知》简化了资本金结汇管理程序,不仅提高了资本金结汇业务办理的便利化程度,而且有助于银行依法合规经营。此外,《通知》明确了银行要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展业三原则,承担结汇待支付账户真实性审核义务,这对银行目前的业务流程、权限划分、风险管控等方面都提出了新的要求,也给银行带来了新的责任和新的业务风险点。部分银行已经对意愿结汇业务进行了严格的内控把关,如对企业实行名单制管理,对于有意愿结汇的企业,由经办行按照“展业三原则”的要求,从企业的经营情况、资金使用需求以及以往资本金结汇的合规情况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毕竟在市场竞争的过程中,谁能更早地把握政策方向、更准确地解读政策内容、更快掌握系统操作标准,谁就可为目标客户提供更高效、优质的服务,从而抢得业务先机,为后续各项相关外汇业务的联动发展创造业务机会。
在人民币汇率进入双向波动区间的背景下,资本金意愿结汇改革一方面为企业提供了规避汇率波动风险的政策空间;另一方面,也便利了外商投资企业以结汇资金开展境内股权投资,从而更好地满足了外资企业经营和资金运作的需求,对促进涉外经济的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据了解,在外汇局的政策改革安排中,意愿结汇改革只是第一步,后续还将尽快推出意愿购汇等改革措施,以进一步提升便利化水平,加速推进直接投资项下可兑换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