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 露
(江苏省高邮市财政局,江苏 扬州 225600)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选择对税收的影响研究
周 露
(江苏省高邮市财政局,江苏 扬州 225600)
固定资产在使用的期限范围之内,按照明确的方法明确折旧额,然后将这部分费用分摊到企业的经营成本中,而且这部分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需要将其去除,这就意味着这个费用对企业的税负会产生影响。在纳税期的固定资产折旧计提数额相对较大,为了能够更加科学的调节企业的税负,那么选择相应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并进行科学的税收筹划就显得极为重要。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影响
(一)固定资产概念分析
从会计角度来看,那些单位价值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使用期限超过一年,而且在使用过程中不会改变其初始形态,这类资产就可以成为固定资产。比如基础设施和建筑、机械设备、交通工具等。如果这些物品不隶属于生产经营中的设备,其单价超过了2千元,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那么这些物品也可以被称为固定资产。这类资产在企业资产中占比较大,其价值和地位极为显著,它们不仅仅是企业员工生产的重要工具,更是企业生产和发展的关键资产。
(二)固定资产折旧概念分析
从字面意义来看,折旧就是物品由原来的价值慢慢下降的一种过程。如果从会计学角度来看,物品在使用过程中会出现损耗或者磨损,进而其原来的价值就会慢慢下降直至消失。而通过折旧,就可以将其最初的价值转移到产品价值中,这样就能够更好的计算出企业的投入和产出。从这个角度来看,固定资产折旧就是那些固定资产因为在使用中产生损耗成本,而这个成本通过折旧转移到产品成本中,或者转移到企业经营成本中。这部分耗损的成本需要在其有效的使用年限里通过分摊的形式计入到相应会计周期成本。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它们的形态不会发生改变,不过随着应用年限的增加,它们的性能就会下降,维护成本也会上升,原先的价值也会转移到相应的产品成本中。因此这些耗损成本就应该通过产品销售或者销售的货款中给予补偿,这样才能够有助于企业更新或者升级固定资产,确保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核算固定资产折旧费用实际上就是将相应成本进行分摊,从而让投入的成本根据其使用年限进行摊销。通常影响到每个会计周期的固定资产折旧计提额的多寡主要涉及到下面几个因素。
第一,固定资产原值。这个原值就是这个固定资产的历史成本,也就是当初购入这个物品时的账面价值。
第二,预计净残值。当固定资产进入到报废周期时,此时可以预期可以收回的实际价值,这个价值包括两个部分,一个是报废收回的费用,还有清理这个固定资产需要投入的费用。将这两个部分费用进行减法运算就可以获得这个最后的净残值。这个净残值多寡会对折旧计提额度会产生影响,目前不同行业对净残值都有一定的标准规定,通常是固定资产原值的3%至5%之间。这主要由企业自行确定,然后上报至税负机关。
第三,折旧年限。这个折旧年限一般和使用年限密切相关,而使用年限通常凭借经验来预计,这就让折旧年限的计算变得具有主观性,并为合理的避税提供了更多可能。如果调低折旧年限,那么成本收回的速度就会加快,并让后期成本转移到前面,同时会计利润则在后期呈现。当税率维持稳定下,所得税就会延迟缴纳,这就等同于获得了一次无息贷款。
目前固定资产这就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第一,应用年限法。这个方法就是将原值减去净残值,然后按照使用年限进行平均计提折旧。这种方法又被称作直线法,它将折旧成本平均的分配至不同会计周期中。它每年的折旧成本都一致,计算相对简单,可是缺陷也很显著,因为在设备应用后期往往维护成本越来越高,甚至出现维护成本加上折旧成本高出固定资产购买初期的净值,这必然会影响到企业的利润和所得税额。
第二,产量法。固定资产在使用一段时间之后其服务能力会逐渐衰减,为了更加科学的计提折旧,就结合该资产所生产的产品数或者服务价值来进行折旧计提。该方法能够更好的反映出固定资产在不同使用期间的折旧和费用对比情况。
第三,工作小时法。这种方法就是将之前的固定资产生产的产品数或者提供的服务价值换算成工作小时即可,具体的折旧算法和产量法一致。
第四,加速折旧法。该方法的特点就是在固定资产使用前期进行更多的折旧,而在使用后期在少计提折旧,这样可实现折旧的加速,并能够在有效使用期限里被得到快速补偿。这种方法又可以细分成两种不同的加速折旧法。
其一就是双倍余额递减法。该方法不会计入物品的残值,将年限折旧法的折旧率乘以2,并当成该方法的折旧率,接着和逐年递减的资产期初净值进行乘法运算,就可以得到每年应该计提的折旧额。当固定资产价值在前期降低速度快,后期降低速度慢时,就可以采用这种加速折旧法。
其二,年数总和法。该方法就是将物品原值扣掉净残值之后得到的净值,然后按照每年逐步递减的分数来计算当年的折旧额。该分数中的分子就是这个物品还可以使用的年数,而使用年数的逐年总和就是这个分数的分母。运用这种折旧法,可以让固定资产成本得到快速补偿。然而这并不是要求固定资产进行提前报废,或者进行多提折旧。因为固定资产最终的折旧总额是不变的,也即是说对企业的净收益总额并不会产生影响。不过从相应的会计年度来看,加速折旧可以让前期分摊更多成本,而后期分摊的成本则较小,这样企业的净利在前期就会较少,而在后期就会增多。如果企业税率不变,那么就可以在前期获得较低的所得税额,税负就会较小。此时企业的资金收回速度就会加快,资金周转效率也会提升。
(一)税收优惠政策对纳税筹划的影响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针对某些行业、地区会给予一些税收上的优惠政策,这就意味着相关的企业在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法时,需要结合优惠政策来进行纳税筹划。
1. 税收减免期不宜加速折旧
按照正常的税收政策,如果企业采用加速折旧,那么可以帮助企业在前期少缴纳所得税。可是当前的税收政策正处于减免优惠期,此时进行加速折旧显然是不明智的,这不仅不会多缴税,而且还会多上税。比如某企业在2011至2015年,不将计提折旧费用计入其中,那么每年的所得税额为2千万元,在2011至2012年,该企业正处于免税期。如果按照直线法进行折旧,那么每年可折旧4百万元。如果进行双倍余额低价法折旧,这几年的折旧成本则是8.0、4.8、2.88、2.16、2.16百万元。按照这个折旧法,该企业的实际税负总金额就是6千万分别减去2.88、2.16、2.16百万元,然后乘以所得税比率25%,总共税负额度为1320万元,也就是说,平均需要承担264万元。如果按照直线法进行计算,这五年的总税负额度就是6千万减去1200万元,然后再乘以25%,得出1200万元。也就是每年承担的税负额度就是240万元。通过这个计算,就可以得出,加速折旧在有税收优惠的前提下,是不利于企业降低自己的税负的。
2. 加速折旧需考虑5年补亏期
在某些特殊条件下,运用加速折旧同样也有风险。当企业出现亏损时,只可以推后结转弥补五个年度,这就让前期加速折旧所带来的亏损不能够在今后得到补偿。反之,如果不用加速折旧,该折旧额还能够在税前被扣除。比如某企业运用的是加速折旧法,在该会计年度里,亏损了1千万元,而此后连续五年税前收益金额为7百万元,那么这部分费用就可以用来弥补这亏损,而不需要缴纳税收,而剩余的3百万元亏损则可以使用税后利润进行弥补。如果这个企业使用直线法进行折旧,那么当年的亏损本身是7百万,而随后的利润7百万就可以完全弥补,不需要计入到纳税所得额。此时实际税负就为零。在同样的亏损下,因为采用了不同的折旧法,进而产生了不一样的税负,前者需要多缴纳300百万 25%=0.75百万元。目前税法对补亏期有了明确规定,对于企业而言,一定要结合自身情况来对今后的盈利情况进行估算,这样就能够很好的实现企业利益的最大化,规避因为加速折旧所带来的风险。
(二)我国税法限定政策对纳税筹划的影响
目前我国大部分企业所使用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大多为直线法,加速折旧法使用相对较少。因为折旧法种类多,因此给了财会人员更多的选择机会。不少企业在选择这些折旧方法时,并没有结合固定资产的生命周期规律、未来技术发展水平、价格变化等参数条件,而是更多的注重企业的眼前利益。在这种环境下,必然会容易导致会计和经济两个层面不能一致。从会计领域,会容易造成计入成本下降,利润虚增,同时还会导致企业在不同时间里,它的资产、利润和成本都不具有可比性,进而严重削弱会计数据的效用。从经济层面来看,物价总体保持不断上涨趋势,再加上技术升级换代频率较高,简单的运用直线法进行折旧,就和容易导致折旧总额低于固定资产更新换代的成本,这必然会制约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而从社会的角度来看,因为企业缺乏更多的资金投入固定资产技术升级,那么整个社会的科技进步就会受到制约。目前税法已经明确了企业的补亏期的相关规定,对于企业而言,一定要结合自身经营情况,对今后的盈利水平进行科学的估算,这样就能够通过适当的税收筹划来实现企业经营效益的最大化。对于那些具有较大风险,其收益率不够稳定的高科技企业,更需要进行科学的纳税筹划,规避使用加速折旧法而给企业造成负面影响。
总之,折旧作为企业的一种成本,虽然没有体现在现金层面,但是这个成本在前期就已经实现了支出。只不过这个成本所产生的效益却需要在其使用期间里展现。无论是从权责发生制原则来看,还是从收入和费用配比原则来看,都需要对固定资产进行计提折旧,而对于企业而言,一定要结合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折旧方法,从而实现企业利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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