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金融创新形势下存款准备金交存范围的思考

2016-12-29 02:00方森华
金融经济 2016年14期
关键词:金融创新

方森华

(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广东 东莞 523011)



关于金融创新形势下存款准备金交存范围的思考

方森华

(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广东东莞523011)

摘要:本文从存款准备金政策工具的功能出发,结合2011年保证金存款纳入存款准备金交存范围的实例,对金融创新形势下如何确定存款准备金交存范围进行了深入思考。本文认为,商业银行开办新业务、开发新产品获得的资金是否需要交存存款准备金,应遵循四个主要原则,即流动性管理、金融风险防范、宏观调控导向、规模或重要性等原则。

关键词:金融创新;存款准备金;交存范围

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金融业务和产品创新层出不穷,有效促进了经济发展,但部分创新业务和产品出现了脱离调控监管、偏离服务实体经济的倾向,相关金融风险也有所积聚。在存款准备金仍然是当前我国货币政策调控重要工具的背景下,如何利用存款准备金交存范围调整对商业银行的金融业务和产品创新加以监管和引导,以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防范金融风险,值得我们深思。

一、存款准备金的主要功能

存款准备金是存款类金融机构为了保证客户提取存款、资金清算等需要,按照规定向央行缴纳的货币资金,是中央银行的一个重要货币政策工具。与西方发达国家存款准备金功能日趋弱化、很少使用的情况不同,在我国利率市场化形成机制有待深化、央行对利率指导的传导机制有待健全的背景下,存款准备金在我国金融调控中依然有较大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调节流动性规模。央行通过调整存款准备金率的高低或存款准备金的交存范围,一方面,可直接控制各商业银行向央行上缴准备金的数额,从而间接控制商业银行可贷资金的规模;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影响货币乘数以达到控制货币供应量的目的。这是现代存款准备金政策所具备的主要功能,也是各国中央银行采用准备金政策的主要目的之一。

(二)防范金融风险。吸收存款、同业拆借是存款类金融机构最主要的资金来源渠道,高负债经营是其主要特征之一,因此,存款类金融机构应该留存足够资金以应对债务偿还、资金清算等流动性支付需求。法定存款准备金政策强制存款类金融机构按一定比例向中央银行上交存款准备金,一定程度上为存款类金融机构提供了流动性缓冲和保险机制,避免其在资金需求突发或出现大量现金挤兑时所产生的金融恐慌,防范金融风险。

(三)政策宣告效应。存款准备金交存范围的变化以及存款准备金率的调整方向及力度,明确表明了中央银行对宏观经济发展形势的判断以及未来的政策意图,体现了货币政策的基本态势和操作方向。因此,存款准备政策工具的运用能够对金融机构、社会公众等市场主体的预期产生影响,引导市场主体根据中央银行的政策意图决定自己的投资决策和支出意愿,促进货币政策目标的实现。

(四)结构化效应。央行出于宏观调控需要,调整存款类金融机构需要交存存款准备金的业务范围,把宏观调控不鼓励的业务纳入存款准备交存范围,对其有所约束,引导金融机构调整资产负债机构,从而对金融机构的业务开展产生结构性影响。例如,人民银行2011年把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等业务所产生的保证金存款纳入一般性存款计交存款准备金,以遏制保证金存款快速增长势头,引导银行调整资产结构。

二、存款准备金交存范围调整对其实施效果的影响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不断向广度和深度发展,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等业务及相应保证金存款增长较快,对我国金融宏观调控带来了影响。为此,中国人民银行2011年8月发布《关于将保证金存款纳入存款准备金交存范围的通知》,要求金融机构将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等业务所产生的保证金存款纳入一般性存款计交存款准备金,并根据金融机构流动性状况在3-6 个月内逐步实施到位。此次存款准备金交存范围的调整,增强了其政策效果。

(一)提高金融宏观调控和金融监管有效性。把保证金存款纳入一般存款计交准备金,有利于维护存款准备金交存基数的完整性,健全存款准备金制度的调控功能。从理论上来看,为调控通货膨胀预期,上调存款准备金率作为“一剂猛药”可以迅速冻结银行体系较大数量多余的流动性。但由于保证金存款等存款并未纳入交存范围,且其金额到达一定量的时候,存款准备金政策的调控作用会大打折扣。因此,人民银行根据我国金融发展状况和货币政策调控需求,把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等业务所产生的保证金存款纳入交存存款准备金的一般性存款范围,有利于维护存款准备金交存基数的完整性,健全存款准备金制度的调控功能,货币政策的传导效果也更好。并且,通过把信贷增长与逆周期资本联系起来,能有效引导金融机构保持信贷平稳增长、优化信贷结构。

(二)有利于控制表外业务过度扩张风险。近年来商业银行出于规避监管、经营效益等方面考虑,结算代理等表外业务发展迅速,相应保证金存款规模快速扩张。特别是在2011年信贷规模调控收紧和存贷比日均考核等压力下,银行承兑汇票等由于其既可以大量吸收存款、又不占用贷款额度的众多优点受到了各银行的大力发展。人民银行公布数据显示,全国单位保证金存款余额由2011年1月末的3.6万亿元猛增到7月末和8月末的4.4万亿元和4.6万亿元,增幅超过20%。在保证金存款纳入存款准备金交存范围后,为减少交存准备金的压力,商业银行主动调整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业务,减少保证金存款余额。自2011年9月开始,保证金存款快速增长态势基本得到缓和,9、10月末即分别降至4.5万亿元、4.4万亿元,2011年末也控制在4.3万亿到4.5万亿元左右。

(三)市场流动性在一段时间内连续得以回收。2011年8月底,金融机构人民币保证金存款余额4.62万亿元,按照20-21%的平均交存比例计算,此次调整准备金交存范围可累计吸收银行体系约9000亿元资金(实际情况可能会小于此金额),大致可吸收2011年9月到2012年2月间公开市场约8000亿元的央行票据和正回购到期净资金。

三、存款准备金交存范围调整的主要原则

随着我国金融深化程度不断加深,金融创新继续向纵深推进,金融机构未来开办的新业务、开发的新产品将会越来越多。面对纷繁芜杂的金融创新业务和产品,存款准备金交存范围应适时适度调整,以便对其加强监管、引导。从存款准备金政策工具的功能,以及我国2011年保证金存款纳入存款准备金交存范围调整前后的政策效果来看,金融机构开办新业务、开发新产品获得的资金是否需要交存存款准备金,即存款准备金交存范围调整,应遵循以下四个主要原则。

(一)流动性管理原则。从简化的货币乘数m=M/B=(C+D)/(C+R)=(C/D+1)/(C/D+R/D)(其中M为货币供应量;B为基础货币或高能货币,是央行直接控制的货币;C为现金;D为存款;R为存款准备金)来看,存款准备金交存范围变化将直接影响其规模,进而对货币乘数m产生影响,二者之间呈负相关关系,这与存款准备金率(r=R/D)调整的功能类似。而且,存款准备金是央行能够控制的基础货币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金融机构开办新业务或开发新产品获得的资金不在存款准备金交存范围之列,则意味着央行对基础货币的控制存在漏损,调节货币供应量的能力有所削弱。伴随着我国金融创新和科技进步,愈来愈多的金融资产具备了货币属性,这增加了货币供应量的监测难度,货币供应量可能有所低估,流动性波动有所加剧,央行控制货币供应量、调节市场流动性的难度加大。因此,在根据我国金融发展状况不断完善货币供应量统计口径的同时,作为流动性管理与货币控制的重要工具的存款准备金也应充分发挥功能,把具有显著货币乘数效应并影响货币供应量、对流动性扰动明显的金融机构新业务和产品吸收的资金,纳入存款准备金交存范围。

(二)金融风险防范原则。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金融风险相伴而生,当利用金融创新产品或业务规避金融监管和金融风险的同时,其本身也可能带来了新的金融风险。特别是随着金融混业经营的加快推进,跨行业、跨市场、跨机构间的交叉性金融业务快速发展,金融风险表现形式更加复杂多样,金融体系面临的不确定性因素增多。例如,商业银行近年来表外业务发展迅速,风险业不断积聚,一旦表外业务爆发风险,极有可能向表内传导,对银行体系乃至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带来负面影响。维护金融稳定是人民银行的法定职责之一,人民银行需要运用货币政策工具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因此,存款准备金交存范围调整应该有助于金融风险防范。存款类金融机构开办新业务、开发新产品获得的资金,如果这些新业务或新产品隐含较大风险,则相应获得的资金应该纳入存款准备金交存范围。

(三)宏观调控导向原则。存款准备金政策虽然是一项总量调控政策,对产业结构优化调整的直接效果有限,但央行仍然可以通过适度调整存款类金融机构的存款准备金交存范围,间接引导新增信贷资源流向宏观调控鼓励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或抑制信贷资金过度流向不受鼓励的领域。因此,央行在调整存款准备金交存范围时,应以宏观调控政策为指导,特别要关注金融机构新产品、新业务的资金流向,分析判断这些新拓展的金融创新产品,是否符合和遵循国家宏观调控导向政策。如果存款类金融机构开办的新业务、开发的新产品与金融宏观调控的要求偏离甚至背离,则通过这些业务和产品相应获得的资金应该纳入存款准备金交存范围。

(四)规模或重要性原则。任何一项金融业务或金融产品,均会经历规模从小到大、地位由不重要到重要的发展过程。当金融机构在开办新业务、开发新产品的初期,这些业务和产品的功能、风险等特性还难以全面把握,也难以对金融机构自身甚至金融体系产生冲击,也就无需对其给予过多关注。但是,当这些金融新业务或新产品所获得资金的规模过大或增长过快,已经对金融市场和货币总量产生一定的影响时,那么就需要货币当局加以应对了。例如,2011年8月人民银行将商业银行信用证保证金存款、保函保证金存款及银行汇票保证金存款等三类保证金存款纳入存款准备金交存范围,正是因为这些业务已经具有相当规模,当时金融机构存款保证金存款余额约占存款余额的6%,保证金存款的规模增长过大过快,对货币总量和金融市场的影响比较明显。此外,银行理财产品、同业业务等近年来均发展迅速,吸收并沉淀了巨量资金,重要性显著提升,但并未完全覆盖在存款准备金交存范围中。因此,如果存款类金融机构开办的新业务或开发的新产品达到一定规模,相应吸收的资金达到一定规模,对金融机构自身、金融市场影响的重要性显著增强,则通过这些业务和产品相应获得的资金应该纳入存款准备金交存范围。

参考文献:

[1]武康平.货币银行学[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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