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社会资本角度分析反思我国当前群体性事件

2016-12-28 09:50薛芳芳
市场周刊 2016年2期
关键词:群体性信任公民

薛芳芳

从社会资本角度分析反思我国当前群体性事件

薛芳芳

社会资本存量是当前我国社会预防群体性事件的重要资源,而转型时期社会资本的分布不均和发育不成熟,形成了我国社会群体性事件频繁发生的主要根源。文章从社会资本的角度出发,分析了社会资本与群体性事件的关系,提出了预防和治理群体性事件的对策。

社会资本;群体性事件;预防治理

一、社会资本的概念

法国学者皮埃尔·布迪厄在20世纪80年代提出了社会资本的概念,他指出社会资本的本质是“实际的或潜在的资源集合体,这些资源与由相互默认或承认的关系所组成的持久的网络有关,而且这些关系或多或少是制度化的”。这个概念提出后很快就被引入到政治学、经济学以及社会学等研究领域中。在现代社会中,社会资本存在于社会结构之中并广泛作用于人类的社会关系和日常交往活动,它主要包括“公民之间的自治组织和社会团体、公民自身的参与意识与相互合作精神、规范和有序的交际网络、彼此信任的心理认同感以及平等互惠的公共利益基础”等要素,其中公民积极参与的网络、互惠互利的规范和社会信任这三者是其基本形式和最重要的要素。

(一)社会资本的内涵

社会信任主要包括人格信任与系统信任。其中人格信任是对具体某个对象的信任,而系统信任是指对某个由多个成员构成的制度系统的信任。与传统意义上以地缘关系、血缘关系形成的熟人社会的信任有所不同,系统信任是一种在现代契约形式下的信任。所谓规范可以说就是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是为了在资源稀缺情况下有效利用资源而对人的行为进行的一些约束。公民参与网络是指社会成员及其相互关系的集合,是社会成员之间相互沟通纽带和途径。

社会信任、互惠互利的规范以及公民积极参与网络这三个因素是社会资本的核心内涵。社会信任是社会资本最基本的组成要素,而互惠互利规范、公民参与网络又反过来促进和产生更好的社会信任,从而整个社会的民众才可能形成互动的参与局面,社会规范也才能有序维持同时在每个社会成员之间才能形成互惠,这三者的相互作用相互促进可以使整个社会达到一个稳定、和谐的良性状态。

(二)当前中国社会资本的现状

我国社会处于转型时期,社会资本也正由传统型向现代型转变。传统型社会资本由于多数是基于血缘关系、地缘关系等基础而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网络,难免带有封闭性和同质性的特点。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国家利益关系的调整和整个社会结构的大变迁,社会资本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在传统的社会资本之外产生了具有差异性和开放性的现代资本要素,诸如契约关系、民间组织、法人组织等。相对于传统型社会资本,现代资本在社会成员之间的自主、平等、信任和互惠互利合作等方面呈现出了更大的优势和活力。目前这两种资本形态存在的比重有很大的差别,现代社会资本处在初期阶段还相当缺乏,而传统的社会资本形态在很多地方已经不能适应现代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在中国传统意义上的社会资本一般主要集中于以家族或者家庭为单元的小型网络结构内部,其内部成员受制于网络结构的局限,对于社会公共精神及实物的关注度较少。在这种社会关系中,其成员想有所作为不得不借助于社会关系网络,个人就很难做成自己想做的事情。人们对社会关系网络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的重要作用都十分厌恶,但是自身生活在社会中,为了获取一定的便利或利益,又不得不努力经营和利用社会关系网络,在此情况下便产生一种恶性循环。没有自下而上的民意表达渠道,地方民众的需求和意见无法传达到上级,上级做出的决策或者说国家相关政策输出是针对非真实的信息反馈,不能够实现国家与社会成员之间的有效互动。

二、社会资本与群体性事件的内在联系

社会资本自身的缺陷及匮乏,导致社会普遍缺乏团结互助、相互合作、彼此信任等公共精神,社会成员自身的参与意识和权利意识不能充分展现,公民以及自治组织不能有效地自下而上地参与到公共治理中去,政府与社会公民之间缺少有效的互动。这种社会资本分布不均和发育不完善导致的诸多社会群体性实践的发生。

(一)社会资本匮乏是社会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根源

社会资本的不足和缺失,使社会成员对社会制度充满了疑虑和不安,而在其成员内部结成一体通过维护群体利益来实现自己的个人利益。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实质是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犯后社会成员认为没有有效地表达诉求、维护利益的渠道。相关政府部门或者机构不能够合理维护社会成员的正当利益,没有公正地解决这些原本只是单纯的利益纠纷而引发的社会矛盾。如果当事者一方具有官方背景时,加上政府或司法部门的决策倾向于那一方时,这就不仅会导致群众对国家机关不信任,更会产生对法律的正义性和公正性表示怀疑。在现实中,地方官员为了自身利益对利益相关者进行偏袒维护,对群众的诉求消极应付,当矛盾发生时忽视群众诉求,对上级隐瞒对下压制遮掩,而不是积极客观地寻求解决途径。在这种情况下群众心中的苦闷无处发泄,对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的质疑扩展到对基层政府甚至整个政权体制的不信任。随着经济体制的转轨,为权力腐败的滋生和蔓延提供了便利的条件,权钱交易、以权谋私,在很大程度上,一些地方政府的行为引起了群众的强烈不满,损害了政府在群众中的公信力。尤其是各种利益集团甚至黑恶势力对国家政权的侵蚀,对司法公正的破坏,使得群众寻求合法诉求的最后一道途径被堵死。

所以当群众的利益受到伤害时,基于对政府体制的不信任他们往往倾向于寻求体制外的途径来解决。于是具有相同利益诉求的群体就很容易自发结合在一起,通过这种集体抗争的方式来对抗。或者即使表面上看了没利益联系的群体他们也会很容易抱成一团,他们往往是社会上的弱势群体,通过形成一个强大的人数众多的集团来对抗强势的国家机关等强权势力。因为只有这样他们才可以变得强大,有足够的力量与对方抗衡博弈。

在社会互惠规范缺失情况下,没有良好的制度安排做支撑,使得利益综合及政策输出失调,社会成员转而寻求非正常的渠道来维护自己的利益。要想有效地防止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就需要保证政府与公民的行为是在一定的社会规范中运行的。互惠规范本质上表现为一种社会制度和体制,现实中很多实务部门受牵制多,可操作性差,不能有效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使得制度缺失。这样就缺乏了一种合理有效的制度安排能够保证社会成员顺畅地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当群众的利益受到侵害的时候,没有一个及时有效的制度和规范来维护,或者是说即使是有很多时候都是缺乏操作性的,或者是没有效力的。作为一种社会冲突,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往往是源于某个社会矛盾,如果能够有合理的制度规范来解决矛盾,那么事件就不会发生。转型时期体制弊端下,城镇拆迁、征地、失业与社保、工资拖欠等问题而导致的利益受损不能有效解决,民众各种寻求表达诉求的途径遭到社会体制排斥,当他们走投无路的时候,群体性事件成了表达诉求的途径。

公民参与网络缺失,社会成员如果没有合理有效地参与网络结构,被排斥在整个体制之外,就会产生政治疏远感。然而当前我国的公民社会不发达,社会成员缺乏有序参与的公共精神,受传统封建思想的影响,现代公民意识缺乏,当利益受损时不知道如何通过有效的途径寻求合理解决。加上民间组织发育不健全,在表达民众利益过程中具有一定困难。处于弱势地位的个人面对国家政府这样强势的力量时,如果没有一个群体的代言机构与之平等博弈,那么个人明显处于弱势地位,根本无法保障自己的合法利益。一旦出现社会资本分布的非均衡性超过了一定的界限,使得人们无法承受,社会资本的正常流动就将会受到严重阻碍,那些大多被排斥在资源中心之外的民众便会产生强烈的被剥夺感,这样就可能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社会规范和有效的秩序将会被打乱,社会的发展也会因此陷入僵局。

在公民意识不强,民间组织不发达的情况下,在这种社会结构中,整个社会被各种社会庇护关系网所缠绕,形成所谓的社会封闭现象。社会群体之间的交流很少,尤其是缺乏政府与民众的沟通,大多数民众是游离于政治体制之外,当正常的渠道无法实现或表达诉求的时候,使用极端手段冲击社会政治系统,试图通过极端的方式引起社会关注和上层的重视。

(二)社会资本存量是预防群体性事件的重要资源

社会资本的存在促进了社会成员之间的分工和协作,各社会成员可以团结一致、和平共处,使社会公共利益得以有效实现。显然,我们可以发现社会资本的富足在某种程度上有助于预防群体性事件的产生。

首先,信任社会资本能够促进社会信任的产生,不仅是个体之间信任的加强也包括社会成员对社会系统的信任增加。群众利益受到损害时更乐于通过正规的渠道来维护。而不是由于某一方有政府或强势背景对政府的处理方式不信任不满意,而去走上极端的对抗。其次,完善的社会规范对于增强民众的规则性和秩序性意识具有巨大的作用。在良好的社会规范的保护下,每个人都可以平等地更好实现自己的利益,相反通过违反社会规范去谋取利益的成本会很高。

同时,公民参与网络不仅可以增加人们之间的信任,而且使得社会成员因单独行动时风险和成本增加而趋向于通过公共的组织来使其合法权益能够通过平稳且有序的形式得以实现。群体性事件不仅仅只是一个利益纠纷点的爆发,它背后隐藏着更多深层次的矛盾纠纷,是利益诉求长期被压抑的结果。一个有效的公民参与网络可以促进政府决策过程中的民主协商的实现,通过广泛的对话和协商确保各项公共政策符合公共利益。

三、社会群体性事件的治理和防控

(一)转变地方政府职能,重构合法性根基

群体性事件只是一种民众表达利益诉求或情绪的方式,在处理群体性事件不能采取“以暴制暴”的方式,用那种简单、固化、迟滞甚至粗暴的方式来解决这种突发事件,这样会激化矛盾不利于事件本身的解决。基层的领导干部需要运用科学的方法对待群众,而不能盲目使用暴力手段,否则既适得其反又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社会形象。基层政府缺失社会信任会导致其执政的合法性危机。目前,地方政府要想重构合法性危机,取得广泛的社会认可,必须转变好政府职能。第一,需要从管制型的政府向服务型的政府转变。通过强化服务功能来提升其公信力,把关注民生放在首位,努力为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第二,需要逐步转变为责任型政府。逐步提高政府机构为人民服务的意识,把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自身的责任所在。第三,需要逐步转变为阳光公开型政府。充分保障社会成员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政府信息透明化,逐步消除化解民众对政府的不信任。

(二)推进法治化进程,建立预警防控机制

努力推进法制化进程,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设工作。一方面,建立完善成熟的民众表达利益诉求的制度化平台或渠道。借助于听证会、互联网等途径实现民众的诉求愿望,同时结合政府可以结合上述途径实现对社会成员的整合。另一方面,要建立完善的预警防控机制。突发的群体性事件必须要有多层、全方位、有重点的预警预防机制,力图将群体性事件矛盾冲突化解在萌芽状态。当群体性事件爆发之后,各部门应该在协调机制下协同作战、相互配合、分工合作,而不是相互推卸责任,不管不问或者将事件进行掩盖和压制。加强相关法律制度建设是预防和有效治理群体性事件的非常迫切的措施,在良好的制度安排下,保证好的举措发挥好的效果。

(三)促进民间组织健康发展,增强公民社会的公共精神

我国当前社会的结构和利益群体呈现出多样化特征,社会成员表达利益诉求的方式和途径也多样化,与此同时,社会成员之间的利益冲突和矛盾也日益显现。民间组织作为非政府机构,可以制约和监督国家政权,起到缓解社会群众与国家之间矛盾的作用。预防和治理群体性事件需要加大民间组织的作用,培养积极的公民社会,将广大民众吸纳到整个政治运转过程中来,充分保障社会与政府的互动。当前我们应该根据各地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为民间组织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发展空间,放宽准入门槛、在保障物质支持的前提下防止政府的过度干预,使其能够自主独立发挥作用。通过促进各民间组织的交流合作,打破原有的社会封闭状态,使各个群体都能够平等地对话,增进之间的相互理解与信任。同时通过民间组织作为一种社会中立性机构自主来调解和解决一些社会矛盾,充分发挥其民间性和公益性的优势,使其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实现价值。

四、结论

群体性事件作为一种当前我国客观存在的社会事实,它的产生是多方面原因综合作用的结果,具有高度复杂性,但从本质上说它是民众表达利益诉求和情绪的一种方式。转型时期社会资本的分布不均和发育不成熟,各种利益冲突出现,加上制度化的利益表达渠道缺失与不畅使得民众的社会排斥感强烈,当利益受损时民众无法通过合理的渠道维护自己的利益,因此对政府和政治制度产生不信任,而又缺乏积极的公民参与网络来表达利益诉求,当民众的积怨无处发泄,积压到一定程度时,就很容易产生极端的非理性对抗,从而爆发群体性事件。群体事件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导致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内在原因是多元的,在短期内可能由于体制的不完善和制度的不健全,想要从根本上消除是不可能的,我们可以通过对社会资本的培育,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来预防群体性事件的爆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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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芳芳,女,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公司法、劳动法等。

F120.2

A

1008-4428(2016)02-8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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