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剑锋
【摘要】本文介绍了通过建立施工企业项目经理(以下简称项目经理)信用评价体系来加强对项目经理的管理是十分必要的,对工程项目乃至建筑行业管理有着重要促进作用。
【关键词】施工企业项目经理信用评价体系
一、建立施工企业项目经理信用评价体系的必要性
建筑业作为国民经济中重要的支柱产业,是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建筑业在飞速发展的同时也引发了很多问题,其中有许多是因相关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失信”所导致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在推进重点领域诚信建设中重点提到工程建设领域信用建设,其中要求“建立科学、有效的建设领域从业人员信用评价机制和失信责任追溯制度”[1]。因此开展建筑市场相关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工作,提高其诚信水平对建筑业健康发展有重要意义。
项目经理在建筑市场相关从业人员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是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和项目部的核心,对工程项目的实施有着重要影响。项目实施出了问题的原因,无论项目大小,无不与项目经理自身素质较差、经验不足、能力一般、学习、执行力不强等有关[2]。2014年住建部印发的《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中明确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对因施工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3]。
二、目前建立施工企业项目经理信用评价体系的难点
(一)尚无完善和统一的评价体系
项目经理信用评价具有较强的行业特点和针对性。2007年1月12日建设部印发了《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2014年7月25日住建部印发了《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标准(试行)》。以上文件着重于基本原则的规定和规范基础数据的标准,尚未出台具体的信用评价标准和评价方式,各地区开展项目经理信用评价时会出现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信用评价范围的不统一。特别是对信用评价主体——项目经理的界定标准不统一。以某地区为例在该地区注册的一级注册建造师1800余名,二级注册建造师7400余名,共计9300余名。据不完全统计该地区两年内新签施工合同中涉及项目經理1215名,考虑到在建项目等其他情况仍与注册建造师数量有较大差别。原因是部分注册建造师并不从事施工现场管理,甚至不在施工企业任职。信用评价主体范围若直接采用注册建造师,会将实际不参与工程项目建设的注册建造师纳入到评价体系中,将会对信用评价的针对性和评价结果的准确性产生影响。
2.信用评价标准的不统一。因缺少政策依据,推行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信用评价工作的各省市只能根据各自对信用评价的理解制定评价标准,造成评价标准的不统一,例如,哪些良好行为在评价范围内,信用信息的有效期应设置多长时间等。
评价体系上缺乏统一的标准,也造成项目经理评价方式和评价结果难以同地域间相互认可和应用,一定程度上限制建筑市场的统一开放。因此针对项目经理建立统一的信用评价标准体系是目前开展项目经理信用评价工作亟需解决的问题之一。
(二)缺乏有效的信息化管理手段
我国建筑业有着悠久的历史,但建筑业管理的信息化却是刚刚起步,整体上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从各地已开展的施工企业、开发企业和监理企业等市场主体的信用评价工作情况来看,其管理的信息数据量是巨大的。可以预见的是,项目经理信用评价体系建立后将涉及庞大的信息数据,必须依靠信息化的管理体系才能满足对如此庞大的信息数据处理的要求。
(三)缺少对评价结果切实可行的应用措施
推行项目经理信用评价体系建设的根本目的是通过“诚信激励、失信惩戒”的方式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没有将评价结果应用到建筑市场中的信用评价工作不能起到实质作用。目前,建筑业信用管理作为一个新兴事物尚未能与关系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的准入、退出和承揽业务等关键政策相结合。大多数做法是将评价结果简单的与评先选优和通报批评等方式结合。缺少对信用评价结果更有效的应用将制约信用评价体系的建立和运行。
三、开展施工企业项目经理信用评价工作的相关建议
(一)构建完善和统一的信用评价体系
1.对评价对象的范围进行明确统一。应通过征求意见等方式,明确参与评价的项目经理的标准,建议将实际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项目经理纳入评价范围。准确的确定评价对象的范围才能在评价标准和评价结果的应用等方面更有针对性,使信用评价工作的开展达到预期的目的。
2、对评价标准原则上进行统一。明确信用评价标准的基本原则来了,在信息数据标准方面,建议依据《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标准(试行)》,既能较科学的收集信息,又能满足各级数据库间信息互通的要求。在信息采集方面,应更侧重施工全过程中项目经理的守信行为和失信行为。
(二)依托信息化平台建设项目经理信用评价体系
1、在政策支持上,我国建筑行业的信息化建设已经有了顶层设计,2014年7月25日住建部下发通知:各省应进行“四库一平台”的建设,全面实现全国建筑市场“数据一个库、监管一张网、管理一条线”的信息化监管目标。项目经理信用评价系统可依托于“四库一平台”建设,将已有的基础数据信息应用于项目经理信用评价中,同时也将信用评价中采集和生成的数据信息融入到整体监管平台中实行数据互通、信息共享。
2.在信息化系统建立上,应充分做好前期调研工作,广泛征求各方建议,并结合本地区的特点建立信息化平台。系统构架的设计上,应充分考虑与其他管理部门系统的互联互通,避免做成单一的孤立系统;同时系统规划应长远,预留加载其他模块的功能,有利于系统的改造升级。另外,对于系统建成后的信息数据保护应予以足够的重视,在设计之初就应对信息数据加密、备份和应急处理等方面充分考虑。
(三)制定切实可行的激励和惩戒政策
项目经理信用评价作为事中事后的监管手段,如果不能切实应用信用评价结果将不能发挥其作用。
1.在建筑市场中,建议优化工程项目公开招标的评标办法,鼓励招标人在评标办法中对施工企业拟派项目经理信用评价结果进行应用并计入评标总分,使项目经理诚信情况与企业承揽工程相联系。在市场监管中,不仅对企业整体进行考核,将项目经理的诚信情况与企业整体向关联,促使企业更加重视项目经理的管理。
2.在与其他行业的联系上,将项目经理在建筑行业的诚信情况与其在银行、保险、金融等行业中的个人信用相互关联,将各个行业中的征信结果充分融合,不但使项目经理信用评价融入到社会信用评价体系中,也将社会其他方面的信用管理成果纳入到项目经理信用评价体系中来,互为参考和补充。
结语:
施工企业项目经理信用评价工作作为建筑市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手段,是建筑业信用评价体系建立的重要一环。虽然项目经理信用评价有诸多难点,但是我们相信通过构建统一的评价体系、依托信息化管理和充分应用评价结果的等措施,项目经理信用评价工作将为改善建筑市场环境起到十分积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EB/OL].
[2]王瑞卿.项目经理在施工项目管理中的重要作用[J].工程建设与设计,2009(8):139-142.
[3]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EB/O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