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国
网上交易征税问题初探
项国
该文章对目前成为焦点的网上交易征税问题进行研究,分析了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现状和前景,探讨了对网上交易征税的必要性及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和征税将遇到的问题,认为我国现阶段应暂缓对网上征税,同时积极完备好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
网上交易;征税;第三方支付
2005年以来,中国业界见证了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网上购物在城市网民中已渐成气候,其网民人数和网民渗透率也在递增,参与网上购物的交易频繁发生,并有从京沪向其它中小城市迅猛发展扩散之势。数据显示,到2016年止,北京,上海,广州三城市共有网上购物的消费者304万人,在网民的渗透率达到23%,其中上海的渗透率最高为34.6%。北京和广州的渗透率分别为29.2%和27.2%。随着网络普及和对网上购物了解深度的深入,网上购物市场还将持续发展,据统计,绝大多数网上销售的卖家,打算在半年内将扩大现有的店铺或新开网上店铺。随着支付安全和售后服务等消费者最为关心的问题日臻完备,电子商务将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
但是,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尤其是今年国内首例网站交易逃税案的宣判,使社会各界对网上交易是否征税产生了争议,相对于有明确收税主体的征税争议更大,一方面,一味的免税将会给网络电子商务偷税以可乘之机,另一方面,现阶段我国的电子商务尚在发展阶段,交易量小,以中小型个体商户为主,如果对其征税又会从客观上对正在蓬勃发展的电子商务产生遏制和打压作用,此外,与常规征税相比,网上征税的技术上的复杂性和交易频繁造成的高征税成本,使得对其实施有效监管的难度增大。
据估计,即使不考虑部分销售新货的商家,假设网站上出售的都是二手商品,2016年在电子商务行业流失的税收就高达8亿多元人民币。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估计这个税收漏洞将以每年5亿元左右的速度扩大,这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巨大的税收漏洞,此外,和常规交易征税需兼顾公平和效率相同,对网络交易之所以提出应征税,实际上也是出于公平和效率的考虑,因此,对网上交易的征税的必要性已毋庸置疑。
在全世界范围内,对网络交易电子商务征税已经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在欧州,北美,澳大利亚以及新加坡等电子商务较为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对电子商务征税影响的研究已经普遍展开。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Oecd)的研究无疑是最为深入的,Oecd试图通过在世界范围内征集个体商户的意见,来寻找解决电子商务征税问题的合理途径,在其最初的征集意见稿的过程中,它将更多的目光投向了互联网和私人局域网以及出现的支付为手段的对于税收政策和税收部门的影响。Oecd总结得出以下结论:1.税制公平。同样的交易必须以同样的的方法向纳税人征税。2.税制简单。税收机关的行政费及纳税人手续费应该尽量做到最小。3.规定明确。对纳税人各项规定必须一目了然。纳税人应该知道什么东西在什么时候在什么地点征税。4.税收有效。无论采用哪种税制,都必须是有效的。它必须是在正确的时间产生正确税收数额的依据,并能最大限度地减少漏税,避税的可能。5.避免经济变形。商业决策者应该是受商业机遇驱动,而不是受税收条件驱动。6.税制灵活机动。税收规章,技术必须与商业发展齐头并进。7.因特网税收公平共享。必须把同内任何税收规定及现行国际税制的任何变化汇总起来,以便正确保证各国之间的因特网税收公平共享,此时,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征税基础的正确特别重要。以上这些研究成果可以成为公平税收的指导意见,在实施上会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但并不影响其可以作为我国制定网上征税所应遵循基本原则的重要参考。
(一)渗透率低,盈利水平不高,影响对网上交易的征税,2016年国内网上交易量达到250亿,估计2017年将会达到390亿元,尽管如此,也仅占全国消费品零售总额的0.4百分点。相比美国的3个百分点还有很大差距,而韩国更是高达到百分之7个百分点。网上交易渗透率不高,这会成为影响征税的一个因素。从卖家方面而言,国内的网上卖家主要以个人业余或兼职经营为主,盈利目标不高,此外,由于网上购物价格易于比较,所以市场趋于自由竞争。网上消费受消费者青眯的主要原因在于相对于常规店铺而言,由于免除了店铺租金和设备费用,营销成本较低,价格较为低廉,同时还可以大大减少消费者选购商品的时间。从买家方面而言,中国市场的网上消费品以新物品为主,占购买者主要购买类别前列的图书,化妆品及个人护理用品,服装及游戏点数,游戏设备,虚拟货币及账号等商品,需要弹性相对较大,不易监管。由此可见,由于卖方,买方双方的因素,如对网上交易征税,势必会遏制其发展的潜力,对目前蓬勃发展的势头产生阻碍。
(二)征税难度大,成本高。首先,从纳税主体而言,网上商铺缺少通过工商注册获取营业执照这一法律步骤,这使网上交易主体的真实性存在着巨大的不确定性。其二,从交易金额来看,我国税务征税的主要依据是发票,但网络交易一般极少开具发票,电子税票这一制度一时难以普及,这使得交易金额很难保证,不利于监控。其三,在税率的确定上,交易主体是企业还是个人,是出于盈利目的还是提供服务,其应税税率均需区别对待,而这在目前也是一项难题。因此,交易频繁且难以驭驾,网上购物征税难度大,同时我国目前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这导致即使网上商铺的经营者有主动纳税的意愿,国家税务部门也没有合适的规范体系去处理,此外,税收法规的空白,也是一部分卖家选择在网上开店进行交易的原因。按目前情形看,很有可能出现在建立征税体系上花费了巨大成本,而实际征税的效果却甚微的情形。
近年来日渐成熟的第三方支付业务—网上支付,为税收的征收提供了一条新的思路。目前,我国网上支付市场尽管面临盈利、政策、竟争等各方面的压力和风险,但发展势头依旧迅猛。然而以第三方支付作为突破口,对网上购物行为进行征税也存在一定的难度。目前我国的网上支付还没有完全形成气候,一旦采用通过第三方支付征税方式片税,将有可能使消费者选择直接且安全的货到付款方式,反而会对正在发展的第三方网上支付交易形成冲击,不利于网上交易的进一步持续健康发展。
综上可见,现阶段对网上交易征税还存在一定的难度,还需要各方面条件的进一步完备和配合。
自上海市普陀区宣判了中国第一起网上交易偷税案后,社会各界对网上交易纳税问题表现了普遍的关注,这从侧面反映了我国电子商务已日渐深入民心。兼顾网上卖家和常规卖家的公平性,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对网上交易征收一定的税是必要的,但由于网上交易自身的问题,对其征收又存在巨大的困难,在技术上、政策上均需要进一步支持。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的电子商务正在起步阶段,渗透率不高,还有相当的发展潜力。但对于电子商务形成的税收漏洞也不能完全任其自由发展。因此认为应暂缓对网上交易征税,给予网上交易一定优惠,同时也要积级努力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探索解决问题的新思路和新途径,为日后过渡铺平道路。
[1]上海艾瑞市场咨询公司.2016年第二季度中国网上支付报告.
[2]北京正望咨询有限公司.中国2016年度网上购物调查报告.
[3]谢正华网上交易问题的研究及对策[J].2016,(06).
项国,北京交通大学博士研究生。
F810.42
A
1008-4428(2016)12-8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