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休日出差,单位能否以出差补助折抵加班工资等8则

2016-12-26 15:42
就业与保障 2016年7期
关键词:小保产假违约金

双休日出差单位能否以出差补助折抵加班工资

小保:

一个月前,公司有一笔业务急需处理,因业务员请假在家,遂指派我前往一我的返程时间是双休日,都在火车和汽车上度过,事后公司没有给我加班工资,我于近日向财务部门质询,却被告知双休日出差在外不算加班一即便算加班,公司为我报销出差补助就是我的加班工资一请问: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潘冬梅

潘冬梅:

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

一方面,双休日出差当属加班一加班是指用人单位由于工作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或约定工作时间以外上班一双休日出差是否构成加班,关键要看劳动者当天是否属于根据要求提供工作,你在双休日乘坐火车和汽车返回,实际上是公司安排的出差行程所必需的,当属加班之列,另一方面,加班工资是对劳动者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从事工作的报酬,其性质属于额外劳动的补偿;出差补助是指劳动者因公出差享有的住宿费市内交通费伙食补贴等,其性质是对劳动者损失的经济补偿,同时,加班工资的支付是法定的,如《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一,咄差补助没有明确的法定标准,一般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正因为如此,决定了两者不得互相取代一公司也不能借口以已报销出差补助,而拒绝支付加班工资。

小保

病假期间去单位开会途中遭遇车祸是否构成工伤

小保:

我曾在体检过程中被查出患有一种较严重的隐性疾病,公司根据医院的要求安排我“停工留薪”,在家休息,四个月前,公司对规章制度进行重大修改,需要全体员工参与讨论和表决,在打电话确认我病情明显好转后,通知我次日晚7时去公司参加会议,不料,我骑电动车前往途中,因遭遇交通事故而造成右腿严重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对方司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近日我要求没有为我办理工伤保险的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时,公司表示拒绝一公司的理由是我病假期间,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处于暂时解除状态,因而不属于工伤保险的对象一更何况我在开会途中受伤,与我作为车间工人的本职工作没有任何关联,不属于工伤范畴一请问:公司的理由成立吗7

钟英英

钟英英:

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你的情形同样属于工伤,

一方面,员工病假期间与单位的劳动关系并非暂时解除一《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一份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你因为患病而被公司安排在家进行“停工留薪”,不意味着公司与你便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你处在无需提供劳动也能获取报酬的特殊期间一只要你患病的情形消失,该待遇自然会随之取消,也就是说,彼此的劳动关系依然存在,你照样属于应当办理工伤保险的对象,同样具备构成工伤的前提和基础一另一方面,你的情形属于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鉴于交警部门已经认定对方司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也就表明你是否构成工伤,关键在于你参加会议途中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一回答无疑是肯定的一因为上班是指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用人单位的安排,从事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劳动以及用人单位临时安排的其他工作一你去参加会议是公司所安排的,无疑属于“上下班途中”。

小保

公司能否暂押工资防止员工跳槽

小保:

一个月前,我们通过了一家公司的应聘考核,并按公司要求参加了为期半个月的专项技术培训,近日我们被告知,为防止我们“跳槽”,影响公司的生产经营,公司决定扣留我们上个月的工资,由公司统一暂时保管,等我们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便全部返还一如果提前走人,这笔工资抵作公司损失的培训费用一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

肖郁香等11人

肖郁香等:

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一

一方面,公司无权扣押你们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一”鉴于你们付出劳动之后有权获得属于自己的工资,公司借口“暂时保管”实质上是变相收取你们的财物作为担保,当属禁止之列,另一方面,扣押工资并非约束员工“跳槽,,的法定情形,《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一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一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其中明确表明,对提供了专项培训的员工,用人单位也只能是通过约定服务期。追究违约责任的方式来限制员工离职,而不能以员工在正常工作期间获取劳动报酬作为“质押”,再一方面,“暂时保管”也属于变相拖欠工资,《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一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四条则就“无故拖欠”解释为“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并规定允许拖欠的情况仅仅限于:“(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与之对应,公司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及时向你们发放工资,甚至持续到合同到期,且只是以防止你们“跳槽”作为理由,明显应当禁止。

小保

领取养老金后再就业所得收入应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小保:

三个月前,我年满55岁,与公司终止了劳动合同,并开始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一由于我从事某项工作20余年,在本地业内小有名气,一家单位于上个月向我发出高薪聘用请求一因被新单位的诚心所感动,我最终答应了下来,可我近日却发现,拿到的劳动报酬与之前的约定数额不符,单位给出的说法是从中代扣代缴了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一请问:我已不属于法定意义上的劳动者,也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许凤婷

许凤婷:

单位的做法并无不当,你的确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

一方面,你与单位存在劳务关系,你虽然因为年龄关系,确实已经不属于法定的劳动者范畴,不能与单位构成劳动关系,但这并不排除你与单位之间具有一方为需要的一方以劳动形式提供劳动”、“需要一方支付约定报酬”的法律特征,即符合劳务关系的构成要件,另一方面,你同样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四条分别规定:“凡支付个人应纳税所得的企业(公司)事业单位机关社团组织军队驻华机构个体户等单位或者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按照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义务,必须依法履行”“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下列所得,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㈢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三三)劳务报酬所得;(四)稿酬所得;(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一”与之对应,鉴于你的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单位作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法定义务人,按照规定的税率,从你的“劳务报酬所得,,扣除个人所得税是正当的,值得一提的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还规定:“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时,必须向纳税人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并详细注明纳税人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号码(无上述证件的,可用其他能有效证明身份的证件)等个人情况,对工资薪金所得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因纳税人数众多不便一一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可不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但应通过一定形式告知纳税人已扣缴税款一纳税人为持有完税依据而向扣缴义务人索取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不得拒绝,”你可以向单位索要税款凭证,

小保

怀孕女工请假孕检被拒自行离岗不能视为旷工

小保:

我是一家公司的女工一由于公司效益好导致人手不足,致使我虽怀孕在身,但一直无法享受产假,一个月前,我根据医嘱需要做唐氏筛查等孕检,公司对我的请假却拒绝批准,我无奈之下只好5次自行离去一近日,我收到公司的书面通知解除与我的劳动合同,理由是我未经批准,擅自离岗5次均属旷工,公司的规章制度及其与我的劳动合同中均明确规定员工连续旷工5次以上的,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一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

李茜楠

李茜楠:

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一

虽然公司的规章制度及其与你的劳动合同中均明确规定员工连续累计旷工5次以上的,公司具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只要出现离岗情形,公司便可以不问青红皂白地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而是要看你的行为是否构成旷工一旷工是指员工在正常工作日不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岗或离岗的行为一构成旷工必须同时具备两个要件:一是不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二是无正当理由一尽管本案确实存在“请假未获批准”的情形,与第一点吻合,但你却并非属于“无正当理由”,因为享受产假是你的法定权利,《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一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你怀孕后一直未能享受到产假,你旷工虽有5次,但你自行离岗时依旧没有违反“产前可以休假15天”的规定一另一方面,公司的行为违法一对于女职工依法享有的产假,任何用人单位具有不折不扣,无条件予以批准的法定义务,公司面对你请假孕检的正当要求,为一己之私拒绝批准,明显是对自身法定义务的违反,同时,《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如果公司固执己见,你有权要求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或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小保

事业编职工违反服务期单位有权索取超高违约金

小保:

我是事业编制的职工,两年前,单位决定出资6万元,送我去接受为期一年的专门技术培训,并与我签订了一份服务合同,约定我培训结束后必须回单位上班,且时间不得少于5年;如有违反,则按每少一年,向单位支付3万元违约金作为赔偿,由于我在培训期间视野渐渐开阔,觉得在单位发展前景很不理想,遂在回到单位上班一年后向单位提交了辞呈一单位虽同意我辞职,但认为我尚有4年服务期,必须承担12万元违约金,而我以《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已明确规定“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培训费用,,为由拒绝,双方为此僵持不下一请问:单位的请求是否成立?

郭晓静

郭晓静:

单位的请求成立,即可以超出培训费向你收取违约金,

虽然《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培训费用”,但由于你所在单位属于事业单位,并不能完全按照该规定来执行,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等问题的答复》则进一步明确:“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处理,是指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程序运用《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对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实体处理应当适用人事方面的法律规定,但涉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权利的内容在人事法律中没有规定的,适用《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对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处理,在程序上适用《劳动法》,在实体上则优先适用“人事法律”,只有当“人事法律”没有涉及时,才适用《劳动法》,这些规定与《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也是一致的:“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行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一”正由于原人事部经国务院批准转发的规范性文件《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第六条中已经规定:“受聘人员经聘用单位出资培训后解除聘用合同,对培训费用的补偿在聘用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的约定补偿。”与之对应,在你与单位作了明确而具体规定的情况下,你自然不得借口违约金大大超过你实际花费的培训费用为由,拒绝承担违约责任。

小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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