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燕
摘要:南京市综合交通线网总里程超过12600公里,基本实现“干线公路连街镇”的目标。随着城镇化进程的进一步加速,干线公路与城市道路阡陌纵横,当前电子信号灯管理模式全市不统一,亟需构建“一体化”管养体系。
关键词:信号灯;一体化
中图分类号:U491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8-000-02
“十二五”期间,南京市加快构建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综合交通线网总里程超过12600公里,比“十一五”末增加7.1%,其中公路里程已达11404公里,农村公路新改建2036公里,公路网络日益完善。随着路网密度加大,仅靠渠化以及增加警告标志、警示桩、减速震荡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已不足以满足车辆通行安全的需求,提出增设电子信号灯的民生诉求越来越多。当前电子信号灯管理模式存在南京市不统一的情况,给公共交通安全带来重大安全隐患,大大降低了南京交通综合枢纽名城公共交通管理服务水平。
一、我市交通电子信号灯现状
(一)道路交通信号灯建设情况
新建路段(含立项改扩建项目)按照市政府要求为了减少重复基础建设,道口电子信号灯设置与工程设计、建设同步实施。在原主城区(即鼓楼、玄武、秦淮、建邺、栖霞、雨花、下关)由城建部门建设,其它非主城区路段由相应工程施工方负责。对于既有道路上新增交通信号灯,主城区由交管部门负责实施,主城区外(含高新区)建设主体尚未明确。
(二)道路信号灯管养情况
1.在原主城区实现“一体化”管理。在原主城区(即鼓楼、玄武、秦淮、建邺、栖霞、雨花、下关)城市道路的交通信号灯由城建部门建设后经交管部门验收,移交至公安交管部门管理。路产路权由城市道路管理中心管理,主城区道路交通信号灯已实现管理“一体化”。
2.江宁、浦口、溧水、高淳、六合等区管养主体多元。在非主城区地区,由于各区交管部门行政上隶属于各区公安局管理,导致市交管局制定的信号灯的建设、移交、管理模式无法推行,交通电子信号灯建成后,管养模式多元无统一标准。有的在建设完成后直接移交属地交警大队或交警中队;有的在移交交管部门前还需支付一定的养护费用;有的移交给地方街道,由街道负责支付后期维护费用;有的则明确建设完成后不予接收,上述种种移交模式给工程建设方造成很大困扰,任何一个环节未明确解决都可能造成信号灯无法及时交付使用。以省道122改扩建工程为例,该路段跨栖霞、江宁两区。省道122栖霞段所涉及的交通电子信号灯已纳入市交管局统一管理,永久维护,省道122江宁段则至今仍在工程建设方手中,无人接管。江宁区政府答复,区公安交管部门无此职责,区交通主管部门可以承接管养职责,但需明确经费来源。此路段属于省道,区交通主管部门作为路产管养单位,并无交通信号灯管养法定职责,且省道公路养护经费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拨付,并未有交通信号灯管养经费项目列支。同样,在江宁区的国道104段,交通信号灯由于当时的建设方为江宁交建集团,该集团无下属固定路产管养单位,建设竣工后信号灯无法交接,后经区层面协调,由地方街道负责解决经费,交管部门下属信号灯管养单位接管。
二、我市交通电子信号灯管理存在的弊端
(一)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交通电子信号灯的设置、调整、维修关系到道路交通安全。电子信号灯,并非随着建设时同时施工就结束,而是一个动态管理,还需根据道路的通行量增减、事故发生状况、特殊时段路段限行等即时作出调整。据了解,交通事故率、监控数据等均为公安交管部门掌握。交通信号灯的建成后管养主体不统一,无论是街道还是其它路产部门,均需要通过公安部门了解数据后,才可以对交通信号灯进行实时调整。鉴于需要设置交通信号灯的干线公路路口,一般均车流量较大,电子信号灯建成后若无法明确管养部门,在日后出现故障得不到及时修复或实时调整不到位等情况下,必然会引发重大交通安全隐患。
(二)容易出现部门间推诿扯皮
车辆通行安全与百姓出行息息相关,普通市民无法准确区分同一名称道路信号灯管理行政区域的划分。多部门、多模式的管理类型,势必会出现民众诉求在不同路段交通、地方政府、公安交警等不同部门间流转解释,无法在第一时间解决安全隐患问题,也大大降低为民服务效率,极易出行部门间推诿扯皮现象。
(三)降低综合管理效率
目前,由于主城区与江宁区交通电子信号灯采取不同管理操控系统,江宁区数据无法接入全市综合交通秩序管控体系,已对日常管理造成一定影响。伴随着交通电子信号灯不断增设,管养主体不断复杂化,势必会导致公共资源无法充分利用。当出现重大突发事件时,数据无法共享对接,必将影响处置效果。对于社会公共服务管理类资源,理应以信息化、一体化的民众需求为导向,不断提高综合服务水平。
三、江苏其它城市普遍采取交通信号灯一体化管理
(一)苏州交通信号灯建设、管理模式
苏州在新建和改扩建道路中,交通工程指挥部同步建设信号灯,履行缺陷责任期内设施的管养责任。竣工验收后,信号灯交由交警部门管理,建设标准和方案在前期均会经过交警部门审核,以便于后期接入交警统一的交通信号灯管理系统。对于既有道路上新增交通信号灯,一般由地方政府出经费,后期交管部门管养。
(二)无锡交通信号灯建设、管理模式
在新建和改扩建道路中,交通信号灯建设纳入项目中,由交警部门专项验收,后期管理、维护、养护主体均是交警部门。对于既有道路上新增交通信号灯,由地方政府和交管部门负责设置,后期的管理维护和养护也均为交警部门。
根据依法行政的原则,交通或城建等部门在交通信号灯管养技术设备、人员、经费,法定职责上均无此项管理依据。
四、构建“一体化”管养
(一)明确交通信号灯的设置、管理的法定部门
根据《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以下简称省道条)第八条第二款“交通、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管辖的道路、桥梁,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和完善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等交通设施,及时消除道路安全隐患,保障道路完好,并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所属运输企业和客运场(站)、营运车辆、驾驶人的道路运输安全监督检查。”
省道条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时,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同步规划、设计、建设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监控、防撞护栏等交通设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交通信号灯的安装和管理规范是由公安部先后主持制定的《GB14886-2006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与安装规范》和《道路交通信号灯》(GB 14887-2003)。《GB14886-2006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与安装规范》明确“本标准适用于城市道路和公路平面交叉口、城市道路和公路路段、城市道路和公路与铁路平面交叉口处信号灯的安装”。
因此,建议明确设置和完善公路部分信号灯时需由公安部门提供明确的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设置方案,由交通、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具体实施,并在移交时由公安部门负责验收。
(二)明确全市统一的交通信号灯管养主体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第二十五条:“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以上条例明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统一由公安部门负责,作为对交通秩序进行动态管理手段之一的交通安全信号灯,起着“代警察”和交通规则的作用,与交通警察的指挥同属交通指挥体系。
因此本着统一管理、提高效能的原则,建议由公安交管部门作为新增干线公路电子交通信号灯管养主体,所需经费作为公共服务支出由各级财政负担。
(三)明确既有道路上新增交通信号灯经费来源
既有干线公路路口随着交通量的增加需要新增交通信号灯的,建议参照《关于开展公路交通安全生命保障工程示范路建设的通知》(苏公交【2013】249号)文件规定“路口需要设置信号灯和电子监控的,应当提请地方政府解决。”经费由交通部门和交管部门联合提请地方政府解决。新增公路搭接道口需要设置交通信号灯的,经费由申请人承担。
交通电子信号灯事关生命安全,事关交通发展。因此,我们建议,出台全市统一明确的交通电子信号灯设置管理制度,建立适应南京综合交通枢纽名城发展的“一体化”信号灯管养体系,为百姓出行提供更加安全、便捷、优质的公共交通服务!
参考文献:
[1]《GB14886-2006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与安装规范》.
[2]《道路交通信号灯》(GB 14887-2003).
[3]《道路交通安全法》.
[4]《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